【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人防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人防设施的利用率和应急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相关人员。

三、建设和管理机构1.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规划布局、设计审批等工作;2.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监督等工作;4.建设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5.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程序1.规划布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人防工程的建设布局,保证人防工程的分布合理,覆盖面广;2.设计审批:建设单位委托相关设计单位编制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3.施工监督: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4.验收移交:建设单位完成人防工程的施工后,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5.安全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确保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6.日常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等;7.应急演练:使用单位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的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管理1.人防工程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定期进行设施保养、检查和维修,并确保消防设施的畅通有效;3.应急演练是提高人员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人防工程的应急演练,并不断改进演练方案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运营管理1.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人防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明确人防工程的运营责任和权限,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2.使用单位应制定人防工程的运营计划和预案,保障人防工程在应急情况下的有效运行;3.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业的人防工程运营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战略措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人防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建设工程能否发挥最好的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提高工程的投资效果,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起着决定的作用。

为了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市人防工程设计作如下有关规定:1.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

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真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

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县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和人防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我县的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xxxx〕23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韶府办〔xxxx〕326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韶人防联〔xxxx〕1号)、《关于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人防〔xxxx〕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县县城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中心镇。

县人防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批和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一)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县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防护类别和用途,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防护类别;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三)县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必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等级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遵守国家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兼顾国防和民用需要,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艺,提高工程性能和防护能力。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保障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人防工程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合理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使用用途。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务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划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二)未按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的;(三)未对人防工程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未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五)未对人防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六)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七)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使用用途的。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人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遵循先预防、综合治理,确保防护效果和便民利民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依法、规范、科学、高效,注重预防和应急措施的并重。

第五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人防工程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人防工作。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安全施工、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做好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验收和交接工作,确保工程符合计划要求。

第三章人防工程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做到人防设施不私改,不私占。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设施保护,防止破坏和侵害。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做好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公众宣传,提高周围群众的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章人防工程应急管理第二十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并定期更新完善。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一、管理机构1.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2. 项目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等。

3. 专职监理人员:负责对人防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管理,包括消防、环保等。

二、立项阶段管理1. 立项审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项审批,确保项目具备合法性。

2. 项目计划编制:明确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周期、工程量、预算等重要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工作。

3. 设计方案审查:对人防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合同签订: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三、施工阶段管理1. 施工单位管理: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3. 施工过程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过程无安全事故发生。

四、验收阶段管理1. 工程验收组织:组织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

2. 工程质量检查:对人防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3. 工程验收合格:经过验收合格后,向相关部门申请颁发人防工程建设合格证明。

五、管理制度文件管理1. 制度文件起草:定期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文件的起草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管理制度。

2. 制度文件审批:制度文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3. 制度文件执行:确保制度文件的执行,对制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六、管理流程监督1. 管理流程规范: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流程,确保管理流程规范有序。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文人防工程建设规范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防空意识,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

第三条人防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和管理人防工程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人防工程建设准备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有足够的建设资金,具备相应的建设经验和技术力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人防工程建设。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前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要求、安全要求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建设进度要求。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机构,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持有相关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验收施工单位的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人防工程使用的各项要求和责任。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按照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合理利用人防工程,确保人防工程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人防工程使用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

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

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建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新丰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县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和人防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提高我县的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xxxx〕23号)、《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韶府办〔xxxx〕326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人防办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韶人防联〔xxxx〕1号)、《关于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韶人防〔xxxx〕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县县城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中心镇。

县人防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批和管理。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一)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县人防部门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防护类别和用途,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防护类别;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三)县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必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等级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可以选择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申报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提供的资料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报告;
(二)发改局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三)规划部门修详规或方案批复(含图纸);
(四)规划部门《兴建工程报建表》;
(五)地形图、地下空间平面图和至少两个方向的建筑剖面图(如地下层全埋置,可不提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