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结案率变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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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期末试卷E

法律社会学期末试卷E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2008级《法社会学》期末考试卷(开卷)区队:姓名:学号:成绩:11981-2006年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数量与人民调解纠纷数量比例变化图我国基层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争端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前缺乏统计数字,1981年780万件,同年民事一审收案67万件,只相当于调解数量的8.6%。

可见当时我国调解的主导地位。

1981-2006年人民调解总数为16783万件,而同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为8004万件,只相当于前者的一半。

但是,必须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调解作用在弱化,无论在调解的绝对数量上还是在与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比重上都下降了。

民间调解的数量已经从80年代初期的800万件左右下降到2006年的462万件;民间调解的比重从占90%下降到只占50%。

因此,虽然民间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变得越来越小。

请利用所学的《法社会学》知识分析民间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作用日渐降低,法院诉讼的作用日渐上升后面的社会背景。

1978-2006年人民法院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变化图调解在法院解决民事案件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1978年民事一审的调解率为72.3%,1978-2006年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共结案8099万件,共中调解结案3925万件,调解结案率48.5%。

我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结案率1978-1989年间基本保持在70%左右,但随着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修改为“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结案率直线下降,直到2003年调解结案率下降到不足30%。

2004年中央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调解作用的宣传力度开始加大,但是从调解结案率的曲线看,这种下降趋势并未得到显著的改变。

利用所学的《法社会学》知识分析民事诉讼中调解结案率下降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作用会得到再次重视。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发展及现状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旨在提
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
展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然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很多
法院仅重视审判结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导致调解工作难以发
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一些地方的调解员队伍庞大,但素质参差不齐,缺
乏专业化和统一的培训标准。

此外,我国司法制度中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如缺乏调解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导致调解工作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
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

其次,加
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此外,应加强调解的法律规范制定工作,明确调解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最后,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提高当事人的调解意识和参与度。

总之,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提
高了审判效率,减轻了法院负担。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
持续加强和改进。

只有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法院调解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
社会各界对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院调解现状分析

法院调解现状分析

事经济 审判方式改革 。在这次改革 中,法院调解 明显走 上 了 下坡路 。 反映在诉讼法上 , 则表现为 9 年 民事诉讼法 的出台, 1 新法修改 了 8 年 试行法中调解优先、着重调解 的规定 ,确立 2 了自愿和 合法调解 的原则,该法第九 条规 定:人 民法 院审理 民事案件 ,应 当根据 自愿 和合法 的原 则进 行调解 ;调解 不成 的 ,应 当及 时 判 决 。 近 年 来 ,随 着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的 口 号 提 出 ,和 谐 司 法 开 L 始成为影响法 院司法审判工作 的重要法律理念 。在此背景下 , 法院调解似 乎 出现 了复 兴之势 ,调解 ,作 为…种不那么伤 和 气的纠纷解决方式 ,日益得到司法政策 的关注 。2 0 0 2年最高 人 民法 院和 司法部共 同召开 了全 国人 民调解 工作会议 :随后 的第 1 8次全 国法 院工作会 议提 出, 国各级法 院尤其 是基层 全 人民法 院要努 力提高调解水 平 ,加强对人 民调解的指导 ,建 立和完善与人 民调解相衔接的诉讼程序 :2 0 0 4年 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 《 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 的司 法 解释 ,进 一步明确调解作 为人 民法 院审理 民事案件是一项 重要原则 。 调解工作 的重要性被不 断提起 ,关于 调解 的程序也不 断 完 善 ,诉讼 中的调解开始挤压 另一法 院审理 民事案件的方式 判决的生存空间。2 0 0 3年 2月实施 的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审 理证 券 市场 因虚假 陈 述引 发 的民事 赔偿 案件 的若 : 规 F 定 》 4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 民事赔偿案件 , 第 “ 应 当着 重调解,鼓励 当事人和解 。 ”同年 1 2月施行 的 《 关于 适用简 易程 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 4条规定,人 民 法 院开庭审理婚姻 家庭纠纷和继 承纠纷、劳务合 同纠纷 、交 通 事故纠纷和工伤 事故引起 的权利 义务关系较 为明确 的损害 赔偿 纠纷 、相邻关 系纠纷 、合伙 协议纠纷 、宅基地 纠纷 以及 诉讼标 的额较小 的纠纷等案件 时,应 先行调解 。这 些司法解 释都规 定人 民法 院审理特 定案件应 当 “ 先行调解 ”或 者 “ 着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摘要: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调解从近代到现代发展的历史沿革,让我们了解法院调解在历史的长河中是如何发挥它平息纠纷的作用,也通过这一分析,以便发现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不足。

关键词:法院调解历史演变侧重调解轻调解科学调解一、法院调解的概述(一)法院调解的含义在我国,民事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

诉讼外调解有许多种,包括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程序中德调解等;诉讼内调解是指法院调解,也称司法调解。

对于”法院调解”这一名词的解释,历来学者们的定义都大同小异。

例如,”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①”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②”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③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调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这过程中的诉讼活动受到法律约束;(2)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审判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3)法院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产生同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特点法院调解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居中调解,对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完全基于平等双方的意思表示;三是当事人具有相当的自由,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调解被发展成为民事审判方式的一种重要制度,可谓”东方经验”。

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侧重调解阶段,从边区革命根据地时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第二阶段为轻调解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第三阶段为科学调解阶段,从进入21世纪至今。

探析我国法院偏重调解结案的原因

探析我国法院偏重调解结案的原因

探析我国法院偏重调解结案的原因【摘要】当前,在全国各地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调解优先”政策,积极追求高调解率,大力推进调解工作的同时,审判实践中却呈现出另外一番司法情景,也即相当数量的调解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调而未解”现象,调解案件进入执行比例畸高违反了调解的本质,颠覆了调解相对于诉讼的比较优势,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强制调解容易引发案件的无限拖延。

削弱了调解本应有的“案结事了”的功能,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有着很多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在在法院方面。

实行调审分离并建立专业调解员制度,明确界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建立调解与执行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调解观念是从理念和技术上让调解真正的实现其本质功能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调解案件;执行程序;调解优先;对策无论是从人们的经验看还是从法律理论上说,调解本应是一种比较彻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执行起来就不应当出现大的问题,大多数的当事人应当能够积极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然而,最近,全国各地的法院却出现了调解书大量进人强制执行的现象。

这种现象表明:在过去的几年里,尽管法院的调解率在不断地上升,但纠纷解决的实及效果似乎并没有明显改善。

调解虽然在表面上解决了纠纷,但债权人的权利却并未因此得到快速、有效的实现,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期望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因此,探讨如何更加理性地对待调解率、实行调审分离并建立专业调解员制度,从而促使调解案件能够少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便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法院调解结案偏高的现状从中国法制日报的一份调查报告中得知,相对于通过方式判决结案,当事人对调解书的内容不得上诉,也不得因同一事实或理由再行起诉,对完成“案结事了”的目标而言,调解结案似乎有着判决不可替代的优势。

然而,统计显示。

7年间,共有2477件占总数46%的民事调解案件,因一方当事人为未主动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而进入到执行程序。

关于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关于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案率在各种类型案件中,调解难度最大,调解率最低,婚
姻案件的增多影响了案件的整体调解结案率。 此外,
随着改革向纵深发展,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致使调
解难度增大;当事人权力意识增强,不愿让步调解;部分
案件律师“架讼”,致使调解难度增大;一些当事人由于
对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认为基层法院司法水平不高
而不愿接受调解,希望判决后上诉获得二审法院的看法等
在着影响制约调解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些因素,有的问题出
在法院自身,有的属于当事人和律师的问题,有的则属于
法律问题。 一、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法院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受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当庭宣
判率和同期结案率等指标考核的影响,为了提高考核分数,
对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一般都采取了一次
排期开庭、强化庭审功能,主审法官自主支配调解时间和
把握调解时机的空间有限,调解工作一般被局限在庭审中
或庭审后进行,由于庭审的激烈对抗特点和时间的限制,
当事人一般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强调调解工作在审判法庭
进行,导致调解缺乏必要的气氛和沟通。 7、调解程序
的简约化与调解书制作方式的复杂化不相适应。我国的诉
调解力量难以真正到位。主要问题是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
或者与案件一定联系的组织和个人较难邀请到,即使邀请
到了,如果调解不成功,相关人员的差旅补助等费用当事
人也不愿承担。三是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
有待进一步明确。如答辩前调解在调解期限届满后经当事
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
讼调解,从程序设计上就有便捷、简约的特点,特别是《调
解规定》的出台,从调解的时段、调解的期限等方面为当
事人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书

【实用文档】当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判决结案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实用文档】当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判决结案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判决结案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全程调解运作模式,存在着诸多问题,但从当前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的情况等各方面来考量,笔者仍然基本赞同这种运作模式,主要因为:一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全程调解模式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况且也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相匹配。

从我国民诉法有关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不难看出,在立法本意和原则上,我国民诉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和由此确定的调解制度并不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由处分原则,也符合民事纠纷解决的特点和规律。

以往审判实践中某些问题与制度本身的关系不大,而与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官的任职、考评、升迁机制有诸多关系。

二是调解结案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符合现有民事案件日益增加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

尽管我国法官的准入门槛比西方国家较低,法官数量也较多,但与日益发展的民事纠纷的形势相比,我们仍然面临着法官的缺乏。

我国现阶段各级法院中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不多,且良莠不齐。

法院的机构设置同众多行政机关基本相同。

大多人员只是在搞诸如政工、后勤等与审判业务相关联的工作,真正在一线审理案件的法官并不多,且因法官的待遇等问题,个别地方法官的流失也较为严重。

而面对大多基层法院处理的普通民事案件,以调解解决纠纷还是非常有利的。

三是由于中国几千年的怕诉、耻诉、要脸面、争口气的传统,从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分析,在诉诸法院的立案阶段,往往很难平息当事人心中怨气。

因此,法学专家所提调解前置亦不一定能达到良好效果。

不仅如此,如果单独设立调解庭,这势必增加法院的人、财、物等各方面的负担。

在现有条件下,尤其在经济落后地区很难实现,缺乏可操作性。

四是法官的强制调解与是否调审分离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与法官的管理制度有密切的关系。

现有的法官制度,除多了一个《法官法》的制约外,其他对法官的管理基本等同于公务员,其业绩考评、职务升迁、甚至工资待遇与法官的能力大小,审理案件的水平、法官等级无任何关系,仅与职务—除审判长以外的庭长、院长或其他行政级别等有关联。

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

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

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今天向大家汇报一下最近法院关于司法调解工作的情况报告。

自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收案142万件,其中调解成功105万件,调解率达到了74%。

可以说,司法调解已经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保障了社会稳定和谐。

首先,我们听一下来自法院的数据:今年以来共开展各种调解活动34万次,其中常见调解31000次,非常见调解44000次,个案调解212000次,群体性案件调解31000多次。

这些数字充分说明,司法机关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和解决方案,积极推进司法调解工作,并且不断深入拓展服务领域。

其次,法院还不断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各级法院在培训调解员方面加强了交流和合作。

今年前9个月,全国共举办各类调解专题培训、实践交流活动3700余场次,培训、交流调解员5.3万余名次。

同时,各级法院积极推进调解员考核、评选工作,确定了一批优秀的、业务精湛的调解员,他们成为了司法调解工作中最的积极推动力量。

此外,法院还不断优化调解机制,不断完善惠民政策。

例如,各级法院全力推行“同心企稳”专项行动,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债务纠纷和售后服务维权等问题,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法院还通过简化调解程序、调整调解方式等来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难点和瓶颈问题,确保司法调解对当事人具有更好的保障效果。

最后,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每一次成功的调解案例,不仅可以化解矛盾纠纷,还可以提高当事人对法律的认可度,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各级法院在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时,始终牢记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初心,把司法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实现社会公正上。

总之,这些数据和案例反映了司法调解服务深入开展的状态是如此稳定和迅速。

也提醒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调解工作的关注和重视,在不断提升司法调解质量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和司法公正、高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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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的地 位 从 未 出现 过 动 摇 。在 相 当长 的历 史 时期 内 ,法 院调 解适 应 了社会 的需 要 ,在 民事 诉讼 的结 案 方式 中 ,其适 用 远远 高于判 决 的 适 用 。然 而 从 2 0 世纪8 0年 代 始 , 这 项制 度备受 质 疑 ,在 民事 审判方
社会理念 的提 出、对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反思也引起 了司法政 策的转变,又使得 法院调解制度 重新 受到重视 ,法
院 调 解 制 度 成 为 民事 司法 工 作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会 的 一项 有 力措 施 。
关键词 :法院调 解;结案 率;司法政策 ;和谐社会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0 . 4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1 — 1 3 5 1( 2 0 1 3 )0 4 — 0 0 6 8 — 0 5
从上述资料可见 ( 表1 ) ,从 1 9 9 1 年 《 民事诉
讼法》颁行到 2 0 0 0 年 ,在人 民法 院审 结 的全部 民
事案件 中 ,调解 结案 的 比重总体 上 呈下 降趋 势 。虽 然调解 结 案 的仍 然 占绝大 多数 ,但 也有 一个 不容 忽
视 的变化 ,如 1 9 9 1 年 调解 结案 率是 5 9 . 1 %,判决结
解 结 案率 为考察 对象 ,探查 在相对 确定 的一 时段 内 ,我 网民事诉讼 中 调 解 结 案 率 如 何 变 动 以及 变 动 原 因 ,以期 对我 国近期 内法 院调解 适 注 : 数据来源于《 中国法律年鉴》 , 表 中的“ 其他” 包括撤诉、 驳回起诉 、 诉讼终结 、 移送 用状 况做 一揭示 文 中运 用 的数 据 案件等情形。
与广州相比深圳市在现代化程度上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工作报告中关于应该说与其相当甚至更甚一筹从统计数据显示法院调解的各种信息揭示出法院调解结案率变化深圳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19992003年上半年与2003年全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法院调解并没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和判决结案率统计表有任何专门说明只是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支持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而这一年法院调解结案率仍呈下滑趋势并且这一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是处于曲线的谷底
我 国 民事审判 权 运作 的主 导性方 式 ,法 院调解 也一 直被 立法 明文宣 告为基 本原 则 ,尽管 对法 院调 解 的 重 视程 度 在 立法 条文 中有 变 化 ,如从 “ 着重 调解 ” 演变为 “ 自愿合 法 调 解 ” ,但法 院调解 作 为 基 本原
二、法院调解结案率下滑及其原 因分析
之所以以 1 9 9 1 至2 0 0 8 年 的调 解 结案 率 为 据 ,是 因


问题 的提 出
为 在这 一时 间段 内 ,法 院调 解结 案率 出现 了一个 较
大的变 化 ,而且其 中的原 因又 令人 深思 。 法 院调 解 是 我 国 民事诉 讼 中 的一项 重 要 制度 , 它是 在人 民法 院 审判人 员 的主持下 ,双方 当事 人就 民事权 益 争议 自愿 、平等 地 进行 协 商 、达 成 协议 、 解决 纠纷 的诉讼 活动 和结案 方式 。法 院调解 曾经是
许 佩 宁
( 兰州城市学院 社会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摘 要 :法院调解结案 率在 2 0 0 0 年前后 出现 了剧 烈波动 ,从起初的逐年下滑转而不断 向上攀升 ,民事 审判方 式 改革 、当事人 的诉讼观念转变及法院案件压力增大等 因素均成为导致法院调解 结案 率下滑 的主要原 因。而和谐
解” ,这表 明立法仍然重视调解 ,而 1 9 9 1 年 《 民事 诉 讼 法》 将 “ 着 重调 解 ”改 为 “ 根 据 自愿 和合法 原
象 ,调 解 结 案率 也 随 之 一度 下 滑 ,
至2 0 世 纪 末 ,民事 诉 讼 中法 院调
解 世 纪 ,法 院调 解 的适 用 在 民 事 司法 领域 再次 到重视 ,调 解结 案
率也 出现稳 步 回升 。
本文 以 1 9 9 1 ~ 2 0 0 8 年 的法 院调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6 — 0 9
作者简介 :许 佩宁 ( 1 9 6 2 一 ) ,男 ,陕两风翔人 ,兰州城市学院社会管理学院讲师。
6 8
的 “ 调 解 主导 型 ” 的 民事 审判 模 式 [ 2 1 正 在悄 然 发 生 着 某 种 变 化 。从 这 些 数 据 看 , 1 9 9 1 至2 0 0 0 年 ,调 解 结 案 率 下 降近 2 O 个 百 分 点 ,而 且 是 逐 年 连 续 下 滑 ,此 现象 的产生 原 因值得 探究 。 第一 , 民事 审判 方 式 的改 革对 法 院调 解 的适 用 产 生 了深 刻影 响 。从 民事 诉讼 法 的立 法 历 程考 察 , 1 9 8 2 年 《 民 事诉 讼 法 ( 试 行 )》 规 定 要 “ 着 重 调
式 改 革 中 ,法 院 调 解 成 为 改 革 对
案率是 2 3 . 9 %;而到了2 0 0 0 年 ,调解 躲 率是 3 9 . 0 8 %, 判决 结 案率 是 3 8 . 8 6 %. 这一 变 化 能够说 明学 者 眼 中
表1 1 9 9 1 至2 0 0 0年全 国法 院 第 一 审 民事 案件 审 结 情 况统 计 表
2 0 1 3 年7 月
天水师范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i a n s h u i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J u l y , 2 0 1 3
Vo l _ 3 3 No . 4
第3 3 卷 第4 期
我 国法 院调解结案率变化分析
为纠 纷 自身 的特 点 ,法 官可 多 适 用调 解 解 决 纠纷 。 尽 量 对 当事人 进行 说 服教 育 ,纠纷 的解 决通 常意 味 着 原 有关 系 的恢 复 、维持 或至 少是 当事 者和 平地 继 续 共 处 。[ 2 1 改革 开 放 初期 ,调 解 的适 用 仍 然具 有 较 广 阔 的空 间 。此 后 ,随 着人 与 人 之 间交 往 的增 多 , 纠纷 的产 生不 再 限于熟 人 之 间 ,快 节奏 运作 的各 项 社 会 变革 使人 们应 接 不暇 ,突然 陷入 纠纷 的人们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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