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深圳残疾人标准

深圳残疾人标准在深圳这座充满活力与创新的城市中,对于残疾人的定义和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这不仅关系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也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相关服务的精准提供。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残疾的分类。
一般来说,残疾被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多种类型。
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评定标准和依据。
视力残疾的评定主要依据视力的受损程度。
例如,视力在无光感至小于002 之间,或视野半径小于5 度,就可能被认定为一级视力残疾;而视力在 002 至小于 005 之间,或视野半径小于 10 度,则可能被认定为二级视力残疾。
随着视力状况的逐渐改善,评定的等级也相应降低。
听力残疾的评定则侧重于听力损失的程度。
比如,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就可能被认定为一级听力残疾;平均听力损失在 81 至 90分贝之间,可能被认定为二级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的判断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等方面。
如果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者语音清晰度小于 10%,通常会被认定为一级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的评定相对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肢体的缺失、畸形、关节活动受限、肌肉力量减弱等因素。
例如,四肢完全缺失被认定为一级肢体残疾;而三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则可能被认定为二级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的评定主要依据智力商数(IQ)和适应行为。
IQ 小于 20且适应行为极差,被认定为一级智力残疾;IQ 在 20 至 34 之间且适应行为差,可能被认定为二级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的评定重点在于精神障碍的持续时间、症状表现以及对社会功能的影响。
例如,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且对家庭、社会功能造成严重影响,被认定为一级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是指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残疾。
在评定时,需要分别评定每种残疾的等级,然后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为准。
在深圳,评定残疾人的标准不仅仅是基于这些生理和功能上的指标,还充分考虑到个体在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中的实际困难和需求。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背景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广东省决定提供就业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决定,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如下:
1. 工资补贴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将提供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将提供每月3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的,则不提供工资补贴。
2. 交通补贴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100元的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私家车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250元的交通补贴。
申请流程
残疾人员工或其雇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就业补贴。
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明、雇佣合同等;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残联(残疾人联合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论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残疾人员工和雇主可以根据标准要
求进行申请,并享受相应的补贴。
我们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员工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注:以上补贴标准仅作参考,具体情况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请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残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1‟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深发[2009]6号),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服务与援助第三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或录用公务员、职员、雇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市、区各相关部门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四条政府在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时,优先采购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扶持开办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安排的残疾人不计入分散按比例就业人数。
第六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具有保健按摩资质的从业盲人购买服务,为社区有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保健按摩服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条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为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
相关工作经费在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第15号公告)有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规定,就业困难残疾人由所在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4]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及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4号)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工作及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
(三)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五)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疾病名称具体见附件)。
残疾人就业困难认定及援助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相关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认定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人员:(一)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且均为本市户籍。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三)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 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 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 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16日深财社〔2006〕21号)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修订说明

附件2关于《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2013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简称《细则》),有效期3年。
《细则》实施以来,规范了保障金的使用范围、管理流程及执行标准等,为我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有效提升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2018年、2021年相继修订完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深宝规[2021)2号)将于2024年12月7日期满,根据中央、省、市、区最新文件精神,我会于2023年11月启动了《细则》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例及规范性文件对旧《细则》进行修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函(2021)375号)3.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深残规(2022)3号)4.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2)2号)5.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4号)6.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5号)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105号)8.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精神康复者中途宿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残发(2022)65号)9.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与服务流程》的通知(深残发[2022)42号)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全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IL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全市残疾人体育(2023-2025年)工作的通知》三、修订过程2023年11月,我会在机关各部室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省、市、区最新文件精神,对旧《细则》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宝安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细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深府办[2004]8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6.11【实施日期】200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6月11日深府办[2004]85号)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人事局、市文化局《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享有就业机会,同等拥有就业岗位”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劳动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
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要求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二、明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5号)的有关精神,以属地就业和就近就业为原则,分散安排与集中安置、单位就业与个体从业相结合,优惠政策与扶持保障措施并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全面提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劳动技能和就业率,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将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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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每季度
申请补贴时段
报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意退回已取得的补贴,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
申请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审批机构填写
核发补贴时段
年月至年月
补贴金额(元)
街道残联
现场核实
1.固定经营场所□有□无;2.是否正常经营□是□否;
3.其他情况:
现场核实人员签名:年月日
审批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审核
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核实意见:
该申请人情况□属实(□不属实),经审核,拟□同意(□不同意)给予残疾人自主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人民币元(金额大写:)。
审核人签名:(公章)
年月日
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批意见:
该申请人情况□属实(□不属实),经审核□同意(□不同意)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共元。
深圳市残疾人自主创业经营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号
经营地点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支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信息
法人代表
出生日期
残疾证号
残疾类别及等级
补贴申请
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
补贴周期
场地实际支付租金(元)
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300元,第二年1040元,第三年78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