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广东沙角B电厂融资案例(BOT)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BOT方式

基础设施建设中BOT方式
——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
一、沙角B电厂的招商引资
为解决深圳电力供应不足的困难,深圳市1983年开始与外商洽谈了引进外资建设电厂
1985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与香港合和电力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兴建沙角B电厂的协议书
沙角B电厂合作项目是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的合作方式,即外方和中方签订建厂
合约,由中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原材料供应和购电,外方负责电厂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和在合作期(1988-1998)的经营管理,并在使用期内拥有电厂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二、深圳沙角B电厂的建设经营情况
1985年7月主厂房开始动工。
1987年4月建成投产。
在合作期间外方取得了良好的投资回报,中方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沙角B电厂投产发电,每年为广东省提供40亿度电,按每度电增加7元产值计算,沙角B电厂每年可为广东省工农业增加280亿元的产值。
合作期满后,外方将电厂全部无偿移交中方。
三、沙角B电厂的成功经验 开创了中国利用外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先例,为后来国家规范地使用BOT投资方式提供了经验。
合理解决BOT项目风险分配, 建立中外合作双方利益与共、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建立三权分立(生产、供销、经营)的相对独立管理模式是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工程项目融资案例

工程项目融资案例1、电厂融资背景恒源电厂有限公司(集团)前身为恒源电厂,始建于1977年。
1996年10月,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组为恒源电厂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8500万元。
集团公司下辖发电厂、自备电厂、水泥厂、铝业公司等14个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有总资产17亿元,形成了以电力为龙头,集煤炭、建材、有色金属及加工、电子电器等为一体的、具有鲜明产业链特色和优势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
其中发电一厂及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共25.6万千瓦,自有煤矿年产原煤45万吨,铝厂年生产能力3万吨,粉煤灰水泥厂年生产规模30万吨。
此外,铝加工厂及铝硅钛多元合金项目计划于1999年内投产。
1998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5.5亿元,实现利税1.1亿元,居所在市预算内企业前茅,经济实力雄厚。
恒源电厂在1995年向国家计委递交了一份拟建立2 ×300兆瓦火力发电厂的项目建议书,并于同年获准。
1997年9月5日,8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对可行性研究又进行了补充审查,并下发了补充可行性报告审查意见。
恒源电厂在建议书中,计划项目总投资382261万元。
其中资本金(包括中方与外方)9556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5%),项目融资(包括境内融资与境外融资)28669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75%)。
境内融得的86009万元主要从国家开发银行获得,而境外拟融资24179万元,恒源电厂拟通过在境外设立SPC发债,即资产证券化来实现。
2、电厂融资模式的选择1997年5月21日,公司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向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雷曼兄弟公司、JP摩根公司、香港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BZW银行等6家世界知名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出邀请,为本项目提供融资方案建议书。
1997年7月至9月,投资各方对上述各家融资方案进行了澄清、分析、评估。
6家均提出了由项目特设SPC发债的方案,后两家银行同时也提出了银团贷款的方案。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鉴于以下原因决定选择以ABS特设工具机构发债的方式融资,并由雷曼兄弟公司作为恒源电厂的融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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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融资案例分析推荐文章项目融资的bot模式热度:项目融资bot模式热度:简述bot 项目融资模式热度:简要分析bot项目融资热度:工程项目融资贷款所需材料热度: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推广与深化,中国的海外工程承包业务品种已经从单纯的FIDIC红皮书下的DBB、EPC(甚至EPC+Financing)模式发展到了EPC + Financing +Investment,BOT 和PPP模式。
这十几年来,国家支持中国承包商“走出去”的成本比较高,基本是以国有金融资本提供融资为基础的EPC + Financing模式。
尽管这种模式极大地带动了工程承包规模和国内制造业的出口,但承包商仅关注EPC项目完工交接,项目债务风险将由中国政府承担。
如何既能降低我国国有金融资本风险,同时降低东道国主权外债风险,又保持中国海外工程承包持续稳定发展,将中国承包商的利润链延长,是当下需要思考和探讨的课题。
下卖弄店铺为您做详细了解。
bot项目融资案例分析篇一本文以海外工程承包如何升级为PPP模式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主要参与者参与PPP模式的利益点;其次从法律风险控制角度分析了如何减少PPP模式风险;最后分析了我国出口信贷结合PPP模式的操作方式。
一、PPP的定义及现状(一)传统定义PPP(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一般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一般适用于需求较稳定、长期合同关系较清楚的项目。
(二)PPP项目基本模型狭义上的PPP项目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以上两张图片是两种国际上PPP模式,结构相似,但有两点区别:1. PPP项目公司股东不同:在第一张图片里,与外国投资者(我国承包商)共同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SPV)的是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由东道国政府授予特许权,这种股权结构比较普遍,也比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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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案例bot模式是民间兴建营运后转移模式,是一种公共建设的运用模式。
那么BOT模式的定义是什么,bot融资模式分析主要包含哪些内容,在此下面为你带来bot模式案例的相关介绍以供参考。
bot模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 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B 电厂项目,是中国首家BOT 基础项目。
下面和大家聊聊广西来宾电厂的bot模式案例。
广西来宾电厂的bot模式案例主要如下所示:1)20世纪末的十年,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1300亿美元。
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bot模式进行基础建设,如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HahRiver电厂等等。
2)广西来宾电厂B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
装机规模为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
该项目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即1.54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75%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
3)中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
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4)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
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千瓦时(5000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
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共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东省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这是中国最早的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中国第一次使用BOT中小企业融资概念兴建的项目中小企业融资案例。
沙角B电厂的中小企业融资安排本身也比较合理,是亚洲发展中国家采用BOT方式兴建项目的典型。
一、项目情况介绍:项目: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建设。
1984年签署合资协议,1986年完成中小企业融资安排、动工兴建,1988年建成投入使用。
电厂总装机容量70万千瓦。
项目投资结构: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了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合作期为10年。
合资双方分别是: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中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册专门为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
在合作期内,外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
外方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给中方的管理费后全部的项目收益。
合作期满后,外方将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地转让给中方,并且退出该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42亿港币(按86年汇率,折合亿美元)。
项目贷款组成是:日本进出口银行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26140万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欧洲日元贷款5560万美元,国际贷款银团的港币贷款7500万美元,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的人民币贷款(从属性项目贷款)――9240万。
(有关数据资料参见 Clifford Chance, Project Finance, IFR Publishing Ltd. 1991.) 项目能源供应和产品销售安排:在本项目中,中方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除提供项目使用的土地、工厂技术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的税收政策外,还签订了一个具有“供货或付款”(Supply o r Pay)性质的煤炭供应协议和一个“提货与付款”(Take a nd Pay)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承诺向项目提供生产所需的煤炭并购买项目产品――电力。
项目融资案例

项目融资案例案例一:中信公司在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项目中的融资实例1 项目背景波特兰铝厂位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港口城市波特兰,始建于1981年,后因国际市场铝价大幅度下跌和电力供应等问题,于1982年停建。
在与维多利亚州政府达成30年电力供应协议之后,波特兰铝厂于1984年重新开始建设。
1986年11月投人试生产,1988年9月全面建成投产.波特兰铝厂由电解铝生产线、阳极生产、铝锭浇铸、原材料输送及存储系统电力系统等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其中核心的铝电解部分采用的是美国铝业公司20世纪80年代的先进技术,建有两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电子计算机严格控制,每年可生产铝锭30万吨,是目前世界上技术先进、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铝厂之一。
1985年6月,美国铝业澳大利亚公司(以下简称¨美铝澳公司¨)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接触,邀请中信公司投资波特兰铝厂。
经过历时一年的投资论证、可行性研究、收购谈判、项目融资等阶段的紧张工作,中信公司在1986年8月成功地投资于波特兰铝厂,持有项目10%的资产,每年可获得产品3万吨铝锭。
与此同时,成立了中信澳大利亚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澳公司”),代表总公司管理项目的投资、生产、融资、财务和销售,承担总公司在合资项目中的经济责任.波特兰铝厂投资是当时中国在海外最大的工业投资项目。
中信公司在决策项目投资的过程中,采取了积极、慎重、稳妥的方针,大胆采用了当时在我国还未采用过的国际上先进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的项目融资模式,为项目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项目融资结构1)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波特兰铝厂采用的是非公司型合资形式的投资结构。
这个结构是在中信公司决定参与之前就已经由当时的项目投资者谈判建立起来了。
因而,对于中信公司来讲,在决定是否投资时,没有决策投资结构的可能,所能做到的只是在己有的结构基础上尽量加以优化:第一,确认参与该投资结构是否可以实现中信公司的投资战略目标;第二,在许可的范围内,就合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加以谈判以争取较为有利的参与条件.1986年中信公司参与波特兰铝厂之后,项目的投资结构组成为:美铝澳公司45%维多利亚州政府35%第一国民资源信托基金10%中信澳公司10%(1992年,维多利亚州政府将其在波特兰铝厂中的10%资产出售给日本丸红公司,投资结构又发生了变化)图9—1是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和管理结构示意图。
沙角B电厂BOT投融资案例分析

沙角B电厂建设项目一、项目背景介绍:沙角发电厂是中国华南地区最大的火力发电基地,总装机容量达到了388万千瓦。
发电厂座落于珠江入海口的东岸,即深圳湾附近。
发电厂由相互毗邻的A,B,C三座分厂组合而成。
本文讨论分析的沙角B电厂是其中唯一一家,同时也是我国第一例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合作模式建成的发电厂。
众所周知,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在经济发展上曾经创造过举世瞩目的“深圳速度”,然而在我国近三十年的发展中,更为重要的是起了一个试验点的作用。
许多世界先进的合作模式与发展模式都在这里进行试验,如沙角B电厂的BOT合作模式(我们小组认为该经营模式类似于“借鸡下蛋”):沙角B电厂由深圳经济特区电力开发公司(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与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于1985年合作兴建,1988年4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装机容量为2*35万千瓦。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均为日本东芝株式会社制造。
1999年8月,香港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在运营十年后将电厂正式移交给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4.77%)和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持股35.23%)。
2002年10月,广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将所持的35.23%股份公开拍卖,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14亿元人民币的成交价创造了中国拍卖史上的最高成交纪录!二、项目投资结构:深圳沙角B电厂采用了中外合作经营模式,合作期为10年。
合资双方分别史: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中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外方,一家在香港注册的专门为该项目而成立的公司)。
在合作期内,外方负责安排提供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且负责经营电厂10年。
外方获得在扣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付给中方的管理费后全部的项目收益。
合作期满后,外方将电厂的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无偿转让给中方,并退出该项目。
我国BOT项目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B 1 式最先也是以利用外资的形 式出现在 我国, 0模 并且在
实践 中, 国也主要是侧 重于利用 外资进行B T 我 O 建设 。B T O 项
目融资方式在改革 用B 0r 方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的广东沙角B 电厂 。该项 目是
BT 0 一样有着 良好 的发展前景。 因此 , 在我国利用B T 0 模式发 展公共基础设施 , 弥补我 国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缺 口, 促进基 础
公司中选 出2~ 家公 司。其选择标准是 资金技术实力雄厚 , 5 信
誉 良好 , 具有从事B T 目的经 验与业绩 等 , O项 然后 再作进一 步 选择。由于有投标人在报价方 面的竞争 , 就较好 的解决了利益 均衡问题 。 3 为保证B 目在 中国顺利实施 , ) 0r 项 国家应尽快成立专 门
随着 近年来我 国经济的迅猛发展 , 特别是 民营企业 的迅速
2 政府在选择项 目公 司的成员时 , ) 要引入竞争机制。在进
行B T 目招标 时 , 0项 要采用资格 预审这一程序 , 从参 加投标 的
崛起 和发展 , 民间投 资 占全部投资 的比重 日益上升 , 民间资本 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 中一股不可忽视 的力量。最近几年 , 民间 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例子越来越多 , 中B T 其 O 模式便是一种 主要 的参与方式 。实践表 明,内资B T O 与外资
金 融 管 理
T C- OL E IN OGY A I ND MAR T KE
Vo.9 . 2 2 11 No4,01
我 国B 项 目融资存在 的 问题 与对策 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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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沙角B电厂的资金结构包括股本资金、从属性贷款和项目贷款三种形式:
股本资金:
股本资金/股东从属性贷款(3.0亿港币)3850万美元
人民币延期贷款(5334万人民币)1670万美元
债务资金:
A方的人民币贷款(从属性项目贷款)9240万美元(2.95亿人民币)
固定利率日元出口信贷(4.96兆亿日元)26140万美元
日本进出口银行:
欧洲日元贷款(105.61亿日元)5560万美元
欧洲贷款(5.86亿港币)7500万美元
资金总计53960万美元
根据合作协议安排,在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中,除以上人民币资金之外的全部外汇资金安排由B方负责,项目合资B方--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利用项目合资A方提供的信用保证,为项目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结构。
(见图2)。
图2 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
在融资结构中,首先,B方与以三井公司等几个主要日本公司组成的电厂设备供应和工程承包财团谈判获得了一个固定价格的"交钥匙"合同。
这个财团在一个固定日期(1988年4月1日)和一个"交钥匙"合同的基础上,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运行,并且同意为在试运行和初期生产阶段提供技术操作人员。
通过这种方式,项目
的一个主要风险即完工风险被成功地从项目投资者身上转移出去了。
其次,融资结构使用了日本政府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作为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用以支持日本公司在项目中的设备出口。
但是,日本进出口银行并不承担项目的风险,一个由大约五十家银行组成的国际贷款银团为日本进出口银行提供了一个项目风险担保,并且为项目提供欧洲日元贷款和港币贷款。
第三,A方对项目的主要承诺(也即是对B方的承诺)是电力购买协议和煤炭供应协议,以及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A方承诺的担保。
B方在安排项目融资时将两个协议的权益以及有关担保转让给项目融资的贷款银团,作为项目融资结构的主要信用保证。
最后,在A方与B方之间,对于项目现金流量中的外汇问题也做了适当的安排。
在合作期间,项目的电力销售收入的50%支付人民币,50%支付外汇。
人民币收入部分用以支付项目煤炭的购买成本以及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项目经营费用,外汇收入部分支付以外汇形式发生的项目经营费用,包括项目贷款债务偿还和支付B方的利润。
A方承担项目经营费用以及外汇贷款债务偿还和支付B方的利润。
A方承担项目经营费用以及外汇贷款债务偿还部分的全部汇率风险,但是,对于B方的利润收入部分汇率风险则由双方共同分担,30%由A方承担,70%由B方承担。
3、融资模式中的信用保证结构
从图2中可以看出,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A方的电力购买协议。
这是一个具有"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协议,规定A方在项目生产期间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从项目中购买一个确定的最低数量的发电量,从而排除了项目的主要市场风险。
(2)A方的煤炭供应协议。
这是一个具有"供货与付款"性质的合同,规定A方负责按照一个固定的价格提供项目发电所需的全部煤炭,这个安排实际上排除了项目的能源价格及供应风险以及大部分的生产成本超支风险。
(3)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A方的电力购买协议和煤炭供应协议所提供的担保。
(4)广东省政府为上述三项安排所出具的支持信;虽然支持信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是,一个有信誉的机构出具的支持信,作为一种意向性担保,在项目融资安排中具有相当的分量。
(5)设备供应及工程承包财团所提供的"交钥匙"工程建设合约,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银行所安排的履约担保,构成了项目的完工担保,排除了项目融资贷款银团对项目完工风险的顾虑。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排的项目保险;项目保险是电站项目融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保险通常包括对出现资产损害、机械设备故障,以及相应发生的损失的保险,在有些情况下也包括对项目不能按期投产的保险。
通过以上6点,可以清楚地勾画出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的种种风险要素是如何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个方面之间进行分配的。
这种项目风险的分担是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所不可缺少的条件。
三.融资结构简评
深圳沙角B电站项目的建设和融资安排是我国第一个利用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安排
的成功实例,也是我国的第一个(同时是世界上最早的几个)事实上按照BOT模式概念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
所谓事实上的BOT融资模式,是指从形式上深圳沙角B电站项目的建设和融资并不是依靠政府特许权合约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而是合资双方(A方和B方)根据合作协议以及几个商业合约为基础组织起来的。
但是,事实上,由于合资A方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政府背景,以及广东省政府的支持,项目的合作协议以及其商业合约具备了明显政府特许权合约的性质。
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采用BOT模式集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开发的一个热点。
然而,怎样才能有效地为电站项目安排一个BOT项目融资呢?通过对深圳沙角B电站项目的合资结构以及融资结构的分析,可以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点:
(1)作为BOT模式中的建设、经营一方(在我国现阶段有较大一部分为国外投资者),必须是一个有电力工业背景,具有一定资金力量,并且能够被银行金融界接受的公司。
(2)项目必须要有一个具有法律保障的电力购买合约作为支持,这个协议需要具有"提货与付款"或者"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的性质,按照一个事先规定的价格从项目购买一个数量的发电量,以保证项目可以创造出足够的现金流量来满足项目贷款银行的要求;
(3)项目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的燃料供应协议;从项目贷款银行的角度,如果燃料是进口的,通常会要求有关当局对外汇支付做出相应安排;如果燃料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或商业机构负责供应或安排,则通常会要求政府对燃料供应做出具有"供货或付款"性质的承诺;
(4)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批准,包括有关外汇资金、外汇利润汇出、汇率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必须在项目动工之前,得到批准和做出相应的安排,否则很难吸引到银行加入到项目融资的贷款银团行列;有时,在BOT融资期间贷款银团还可能会要求对项目现金流量和外汇资金的直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