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

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

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

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管理办法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一期)第三方监测对施工监测管理办法编制:审核: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第三方监测项目部二○一一年五月对施工监测的检查、监督、管理办法1 管理思路及办法对施工监测单位工作的管理通过对涉及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要素进行分项分类管理来达到对总体施工监测工作的有效管理。

这些环节和要素主要有:监测资质、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监测方案、测点埋设、现场作业、数据处理和分析、监测结果及信息反馈等。

各个环节和要素的具体管理要求如下:1)对施工单位监测资质的审查。

要求施工单位持有能开展监测工作的相关证书,如监测证书、技术负责人(要求满足福州市相关管理规定和业主的特别要求)等。

对无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要求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施工监测工作。

2)对施工监测人员资质及仪器设备的审查。

施工监测人员要求: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 人,外业监测人员3 名。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 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

外业监测人员应为中专或以上学历,取得测量初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监测仪器。

施工监测仪器设备应检验合格,经过计量专业部门的检定,并在规定的检定有效期内,各仪器在每次工作之前均经过检校。

测试元器件如轴力计、锚杆拉力计等传感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率定。

3)对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查。

主要审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监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现场工作要求、测点布设是否合理等。

施工监测方案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及要求进行编制,应包含具体的施工监测内容及巡视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结构自身及周边环境监测及巡视目的、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控制标准、监测布点平剖面图等和监测成果反馈制度等,监测方案需先报驻地监理审查,再报业主审批,根据业主审批意见完善后实施。

地铁施工阶段监测管理办法

地铁施工阶段监测管理办法

地铁施工阶段监测管理办法2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监测单位的确定 (1)5 各方职责 (1)5.1 建设单位 (1)5.2 监理单位 (1)5.3 设计单位 (2)5.4 第三方监测单位 (2)5.5 施工方监测单位 (2)5.6 施工单位 (3)6 监测设计方案 (3)7 监测工作管理 (3)8 自动化监测 (4)8.1 自动化监测对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4)8.2 自动化监测项目的确定 (5)8.3 自动化监测单位的确定 (6)8.4 自动化监测的管理 (6)9 信息报送 (6)9.1 信息报送内容 (6)9.2 施工方监测报送 (7)9.3 施工单位报送 (7)9.4 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送 (7)9.5 监理单位报送 (7)9.6 安全监控中心 (7)10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流程 (7)11 监测工作考核 (8)11.1 总体要求 (8)11.2 考核组织形式及内容 (8)11.3 考核实施 (8)11.4 考核奖励 (9)11.5 考核处罚 (9)12 成果保密 (9)附录A(规范性附录)XXX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项目命名规定及规范用表指南 (10)A.1 量测项目命名标准 (10)A.2 监测项目命名规范 (10)A.2.1 总则 (10)A.2.2 基坑工程 (11)A.2.3 隧道工程 (11)A.2.4 周围环境 (12)A.2.5 监测点的图例 (12)A.3 XXX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规范用表集 (14)附录B(规范性附录)XXX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方案编制指南 (38)B.1 总则 (38)B.2 方案编制内容与要求 (38)B.2.1 监测方案文件由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两部分组成 (38)B.2.2 监测方案文件内容及编写要求 (38)B.3 监测项目及范围 (39)B.3.1 一般规定 (39)B.3.2 监测项目 (39)B.3.3 监测范围 (40)B.4 监测布点原则 (40)B.4.1 一般规定 (40)B.4.2 明(盖)挖法、矿山法车站监测布点原则 (41)B.4.3 明(盖)挖法、矿山法区间监测布点原则 (42)B.4.4 围护结构体系监测布点原则 (42)B.4.5 矿山法区间或车站结构本体监测布点原则 (43)B.4.6 矿山法区间或车站结构本体监测布点原则 (43)B.4.7 现场安全巡视原则 (43)B.5 监测频率 (44)B.5.1 周围环境监测频率 (44)B.5.2 围护结构体系监测频率 (44)B.5.3 主要设备及监测精度要求 (45)附录C(规范性附录)监测工作考核表 (47)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XXXX0625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XXXX0625

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目录1总则 (1)1.1编制目的 (1)1.2编制依据 (1)1.3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 (1)2 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 (1)2.1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 (1)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 (2)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 (2)3 施工监测单位职责 (3)4 施工监测方案管理 (3)4.1方案编制前交底 (3)4.2方案编制 (4)4.3方案评审 (4)4.4方案报审 (4)5 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 (4)5.1精度要求 (4)5.2备案要求 (5)5.3使用要求 (5)6 测点布设 (5)6.1材料报验 (5)6.2测点布置要求 (5)6.3测点布设项目 (6)6.4其他要求 (12)7 测点标识与保护 (12)7.1测点编号 (12)7.2标识要求 (14)7.3保护要求 (15)7.4损坏修复 (15)8 初值采集 (15)8.1工作要求 (15)8.2工作流程 (15)9 日常监测数据采集 (16)9.1准备工作 (16)9.2作业流程 (16)9.3现场测试原始记录 (17)9.4数据衔接 (17)9.5信息变更 (17)10 监测时限频率 (17)10.1盾构工程 (17)10.2基坑工程 (19)10.3其他要求 (19)10.4停测工作 (19)10.5测点移交 (20)11 现场巡视 (20)11.1巡视类别 (20)11.2巡视内容 (21)11.3巡视记录与反馈 (21)12 监测信息反馈 (21)12.1施工监测信息格式及要求 (21)12.2施工监测单位监测信息反馈时间要求 (21)13应急处置管理 (22)13.1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管理程序 (22)14 成果保密 (22)15 附则 (23)16附图附表 (24)16.1附表 (24)16.2附图 (56)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11)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5)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20)第六章惩则 (23)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XX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指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围主席令第9 l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伞生产法(巾华人民共和圈主带令第70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困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吲国务院令第279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l0】5号);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儿20一99;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制度12.1人员配置及其职责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程检测的需要,试验、检测仪器均经计量部门检定,且在年检期内。

原材料试验及试件抗压试验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试验单位承担,作为见证试验室和常规试验室。

试验室配备试验及资料管理人员3名。

试验室主任:对施工中的试验、资料及见证取样等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物资进场及相关资料的索取工作。

试验员及资料管理员:负责进行施工试验的相关工作,协助资料员收集施工试验相关资料。

负责产品取样、试件、试块的制作及养护、填写试验记录,送试验室,从试验室索回试验资料等工作及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试验岗位资格证,并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

必须保证每个试验检测项目有两人以上人员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应达100%。

12.2试验检测管理制度(1)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先编制试验方案及试验计划,并上报监理审批。

(2)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单位的试验与检测工作程序进行控制。

原材料试验、试件抗压试验及见证取样,由试验和监理单位共同考察,确定委托试验单位、确定试验取样的部位,签定委托试验合同。

(3)委托试验需详细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必须详细描述被测试体或样品的各种信息、测试项目和要求完成的时间,并对其代表性和真实性签名见证。

对于需要到现场抽样或其他方式抽样的试验检测工作按照抽样管理程序进行。

(4)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30%。

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外进行。

(5)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试验报告应加盖“有见证试验”专用章,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管理规定。

12.3分项工程试验检测要求12.3.1围护结构的试验检测(1)围护桩施工时,同工班,同配合比,每5根桩,制作现场检测试件一组,100%见证,成桩按10%检测桩的完整性。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规范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规范监测管理办法

福州地铁第三方监测对施工规范监测管理办法介绍本文档旨在规定福州地铁施工规范监测的监测管理办法,并明确第三方监测的职责和要求,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职责与要求1.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监测工作。

2.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测,包括设计、施工及竣工阶段。

3. 完成监测工作后,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提交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详细描述监测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向地铁建设单位汇报监测情况,并解决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和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可靠。

安全措施1.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监测过程中不影响地铁施工和运营。

2.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如发现安全隐患或紧急情况,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及时报告地铁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监督与处罚1. 地铁建设单位应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监测活动按照要求进行。

2. 如发现第三方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或监测结果不准确的情况,地铁建设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手段。

3.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地铁建设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督,对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结论本文档明确了福州地铁施工规范监测的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职责和要求,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监督措施。

希望通过有效的监测管理,确保福州地铁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XX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暂行)XX 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OXX 年XJJ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三章检测工作柑关规定检测第四章罚则11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XX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XX地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地铁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业主: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U 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检测中心: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施工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专项检测单位:指山业主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U以外项U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材料供应商:指业主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木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围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 号);(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 1 0] 5号);(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处和国建设部令第141(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 :(六)《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发[ 2006197 号);(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 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 )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预应力张拉、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度检测、土方圧实度检测、混凝上回弹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疗度检测、冻结法质量检测等内容:2、验证性检测山承包商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办法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施工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二O一五年五月目录1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12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1 2.1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1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2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23施工监测单位职责34施工监测方案管理34.1方案编制前交底34.2方案编制44.3方案评审44.4方案报审45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45.1精度要求45.2备案要求55.3使用要求56测点布设56.1材料报验56.2测点布置要求56.3测点布设项目66.4其他要求127测点标识与保护12 7.1测点编号127.2标识要求147.3保护要求157.4损坏修复158初值采集158.1工作要求158.2工作流程159日常监测数据采集169.1准备工作169.2作业流程169.3现场测试原始记录179.4数据衔接179.5信息变更1710监测时限频率17 10.1盾构工程1710.2基坑工程1910.3其他要求1910.4停测工作1910.5测点移交2011现场巡视20 11.1巡视类别2011.2巡视内容2111.3巡视记录与反馈2112监测信息反馈21 12.1施工监测信息格式及要求2112.2施工监测单位监测信息反馈时间要求2113应急处置管理22 13.1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处置管理程序2214成果保密2215附则2316附图附表24 16.1附表2416.2附图56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监测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基坑与隧道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2编制依据本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为依据,结合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1号线土建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遵循的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包括::(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697-2009;(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3)《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4)《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要求》(2010.3);(5)《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10.8.30);(6)《关于统一监测项目命名和监测用表的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中心2011.7);(7)《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8)《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9)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测合同、监理合同和第三方监测合同。

(10)其它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规范、规程。

1.3适用范围及其他说明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中的施工监测管理。

本办法将作为各相关单位对施工监测单位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与隧道工程施工方监测,其他风险性较大的工程的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对施工监测单位在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监控量测中的职责、监控量测基本技术要求、监测信息反馈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监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办法中施工监测定义:由施工单位根据其承包合同权利通过招投标或直接委托方式自主选择监测单位,并委托其对本施工标段轨道交通工程及其周边环境实施的工程监测工作,实施该监测工作的监测单位即为施工监测单位。

本办法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使用。

2施工监测单位资质管理2.1施工监测单位资质要求基坑、盾构隧道工程:施工监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和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资格认证计量认证CMA (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证书,并具有深基坑或盾构隧道施工监测业绩。

矿山法隧道、高架桥梁工程:除满足基坑、隧道工程监测资质外,可以选择具有公路、铁路及地铁桥梁及隧道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监测业绩:具有3年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或地下工程监测业绩,且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其他要求: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各标段承包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严禁进行业务分包,不得转包监测业务。

任何施工监测单位在同一条线工程范围内承接的业务量不可超过3个标段。

2.2施工监测单位人员资质要求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外业监测人员3人,并应满足现场作业需求,监测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项目负责人资质: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质: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测绘或岩土工程专业等,从事类似工作不低于2年,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施工监测的管理、工程技术经验及业务能力。

外业监测人员资质: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测量初级工及以上专业资格,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监测仪器。

施工监测单位的人员数量、人员资质首先需满足监测合同要求,并符合以上相关规定。

2.3施工监测单位资质报审报审流程:承包单位按照分包申请(附表一)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部、安质部)审查,工程部流转单至安质部审批签字。

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部、合约部)各留存一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两份。

报审材料: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资质、业绩合同、主要人员三金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附表二)。

变更流程:施工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时,按照人员更换申请(附表三)由承包单位提前一个月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安质部)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安质部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

审批后建设单位(安质部)留存一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留存一份,监理单位留存一份,承包单位自留两份。

3施工监测单位职责1、根据规范、合同及指挥部相关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并报审。

2、按照批准后的监测方案进行测点布设、标识、监测及初步分析。

3、参加施工监测方案评审会议、测点验收会议、监测监控信息反馈周会等相关会议。

4、编制监测日报,提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审,并于每日15:00前将当日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监控管理信息平台,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连续。

5、参加日常/联合巡视、标准化月度工作检查。

6、施工现场出现数据异常情况(或出现警情、险情等)时,应加密监测频率,并及时以速报形式将数据报送各相关单位。

7、参加预警分析会,按要求加密监测频率,将监测成果报送各相关单位,提供消警数据依据。

8、完成日常施工监测档案管理,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交监测档案(含技术总结报告等)。

4施工监测方案管理4.1方案编制前交底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监测方案编制交底会议,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咨询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交底内容包括:施工监测方案编制要素(附表四)、方案专家评审、方案审批及备案等流程。

4.2方案编制施工监测单位是方案编制主体,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方案编制工作,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编制过程的指导与审核,施工监测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完善监测方案内容,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监测方案终审,终审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

主体基坑(包括附属结构)、盾构隧道(包括旁通道)及其它单位工程需单独编制监测方案,独立组织专家评审,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协助。

4.3方案评审应邀请五人或五人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安质部、工程部)、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监测单位和风险咨询单位参加,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对评审结果和资料的汇总和保管。

工程联系单(附表五)、评审会议议程(附表六)、专家意见表(附表七)。

4.4方案报审施工监测方案报审(附表八)时施工监测单位应在一周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在方案中完善,上报承包单位审查,由承包单位按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单位审批,审批完成后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监控单位各方备案。

当工程结构形式发生变更或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针对原方案进行补充变更,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完成,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监控单位各方备案。

5施工监测单位仪器设备管理施工监测仪器设备应检验合格,经过计量专业部门的检定,并在规定的检定有效期内,各仪器在每次工作之前均经过检校。

测试元器件如轴力计、锚杆拉力计等传感器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在使用前应进行标定率定。

5.1精度要求施工监测单位报审的监测仪器精度要求如下:5.2备案要求施工监测单位测量仪器进场一周内按监测仪器报审表(附表九)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三方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核实测量仪器数量、精度、检定情况。

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使用,报审材料各方备案。

对重新检定的测量仪器,应将仪器检定证明报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备案。

5.3使用要求测量仪器设专人保管、保养,建立仪器管理台账(附表十),在日常使用中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附表十一)测量仪器除日常保养维修外,还需根据使用情况定期(一年)检定,仪器检定应送国家计量局授权的检定单位,不可随意拆卸装修。

仪器设备的维修按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附表十二)均需记录在案。

对检定过期、不合格的测量仪器应做好标识,严禁使用。

6测点布设6.1材料报验施工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方案、规范精度、量程要求选择正规厂家的元器件及材料,并在埋设前一周向监理单位报审,报验材料内容主要包括:钢筋计、反力计、应变计等出厂合格证、出厂参数说明,测斜管、水位管等埋设材料出厂合格证。

6.2测点布置要求(1)基坑工程、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监测点埋设数量、位置需满足监测方案要求。

(2)基坑工程监测点埋设应从基坑边缘以外3倍开挖深度范围,必要时,应扩大监控范围。

基坑各监测项目(如测斜、地表隆沉、墙(桩)顶位移)应埋设在同一监测断面上。

(3)隧道工程地表环境监测点埋设范围可按照盾构隧道外边缘两侧各2H,且不小于20m确定,H为盾构顶埋深。

6.3测点布设项目测点布设项目包括基坑墙顶沉降、位移等各常规监测项目以及工作基点和深层沉降点等规范要求不详细的监测项目等。

具体各常规监测项目监测点埋设参照设计要求、规范及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布置。

以下补充规范要求不详细的监测项目的监测布置要求及常规监测项目图片,供各施工监测单位参考,与规范冲突处以规范要求为准。

6.3.1工作基点(1)基坑工程工作基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且不少于3个(水平位移工作基点不少于4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