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捐赠人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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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我国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税收天地
我国 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
苏 如 飞
( 西地税 局科 研所 , 宁 50 2 ) 广 南 3 02 内容提 要 : 益事 业 的发 展程 度 与税收 政 策有很 大 的关 系。 些年 , 国的公 益捐 赠 公 近 我 事业得 到 了快速 发展 , 是 公 益 捐赠 税 收 制度 存 在 着税 收 激 励 不足 、 但 受赠 组 织待 遇 不 统

等问题 , 严重制约了我 国公益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对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
运 行机 制 进行 探 讨 , 析我 国公 益捐 赠 税 收 制度 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出 了完善我 国公 益 分 提 捐赠税 收制度 的合理化 建议 , 以更好地 发挥 税收在 公 益捐 赠 中的激励 作 用。
益捐 赠 还宣 传 了 自身 的产 品 , 了 防止 企 业 和公 民 为 用 国家 税款 来 追求 个人 的社会 名 声 , 常有 必 要 对 非 其捐 赠 的免税 额度进 行一 定 的限制 。因 为要是没 有
对其 捐 赠 的免 税额 度进 行 限制 , 由于捐 赠 成本 可 以
用税 款抵 免 , 捐 赠 的收 益 是个 人 的 名声 , 样 理 而 这 性 的经 济 人 比较 成本 和 收益 之后 , 然会 通 过公 益 必 捐 赠来逃 避税 款 的征收 。
从 社 会实 际情况 出发 , 由于每 个 人所 要 缴 纳 的 税款并不一致 , 我们所能够确定 的只是社会一般人 的缴税 范 围 。比如 当代 各 国立法 允许对 捐赠 额在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一 定 比例 或 数 量 中从 应 纳税 所 得 额
税 收具 有 筹 集财 政 收人 、 控 经济 和调 节分 配 调 的职能 。公 益捐 赠 的税 收 制度 主要通 过对 个人 或组

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研究

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研究

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研究【摘要】我国慈善捐赠在近年来逐渐增长,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捐赠方式单一、激励机制不足等。

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慈善捐赠的现状,并借鉴国际上的税收激励制度经验。

同时指出我国税收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建立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制度的必要性。

在建议部分,提出了设立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等具体措施。

最后总结研究成果,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同时提出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建议,为我国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捐赠意识,推动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制度、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现状分析、国际应用、问题存在、必要性、建议、总结、展望、发展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过去几年,我国的慈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捐赠行为来帮助有需要的人群。

目前我国的慈善捐赠总额相对于国民经济总量来说仍然较低,捐赠人数和捐赠金额均有待提升。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已经实行了慈善捐赠税收激励制度,以鼓励更多民众参与慈善事业。

这些国家的税收政策对慈善捐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可以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收激励制度,来吸引更多人参与慈善捐赠活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如何建立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研究的开展,能够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制度,分析其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研究,可以了解我国慈善捐赠的现状,比较国际上税收激励制度的应用情况,找出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和增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参与度。

我国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我国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运行及完善

作者: 苏如飞
作者机构: 广西地税局科研所,南宁530022
出版物刊名: 地方财政研究
页码: 61-6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所得税
摘要:公益事业的发展程度与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近些年,我国的公益捐赠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公益捐赠税收制度存在着税收激励不足、受赠组织待遇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公益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对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分析我国公益捐赠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捐赠税收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公益捐赠中的激励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优化研究作者:邓依琪范兴宇来源:《时代金融》2023年第12期公益性捐贈作为第三次分配的手段,在国家慈善事业发展、优化税制环境、国民经济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整体水平相对不足,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还存在捐赠主体结构性失衡、扣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收入、捐赠税收政策的问题分析,提出了“全面降本+重点关注”的个人捐赠所得税改进思路,从个人捐赠扣除制度、税制结构改革、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建设、流程优化以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等方面提出综合治理政策建议,以期系统性提升我国个人捐赠发展动能。

一、引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强化税收调节作用,同时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次分配作为“补充之手”,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差距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三次分配主要是由社会公众,以及高收入群体和各企业组织等主体通过慈善捐赠的参与形式进行。

近年来,我国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格外重视,许多相关慈善事业税收政策的出台,为税收政策的优化提供了方向,不断强化慈善税收优惠的监管,为税收激励机制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图1统计了中美 2020年慈善捐赠结构对比。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尚不发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存在不足,捐赠结构以企业为主体,个人参与度低,发挥再分配调节力度有限,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方面,激励效果不明显,政策体系不完备,严重制约了个人捐赠的积极性。

理论和实践均表明,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等制度安排对公益性捐赠具有明显的激励调节作用。

因此,进一步优化以扣除制度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公益性捐赠实体政策和征管程序政策是促进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的重要催化环节。

二、我国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制度规定及所得税问题分析(一)捐赠扣除制度规定1.捐赠扣除的比例。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思路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思路

我国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思路作者:赵轶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4年第01期摘要:税收优惠是重要的税制要素之一,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客观的局限性。

对现行税制中的税收优惠进行调整和改革,有助于克服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发挥其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引导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税收优惠;缺陷;完善思路一、税收优惠的作用税收优惠在政府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本质上是一种财政政策工具,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一)优越性财政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三大职能。

税收优惠作为财政政策工具,发挥着调控经济的作用,体现着财政的三大职能。

1.资源配置宏观资源配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区域间的均衡配置和部门间的均衡配置。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国家经济整体发展目标,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出发,引导要素流向落后地区,优化该地区资源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通过税收优惠对某些鼓励发展的产业进行激励和扶持,引导资源流向这些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收入分配收优惠能够促进社会分配的公平,对低收入者减免税,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

3.稳定经济对流转税实施税收优惠,可以降低商品生产成本,增加商品生产者的净利润,扩大再生产能力,增加社会总供给;对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可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强他们的投资和消费能力,扩大社会总需求。

因此,税收优惠能够平衡社会总供求,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

(二)局限性税收是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但它并非是万能的,而是存在着客观局限性。

1.减少了财政收入从财政支出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属于税式支出的范畴,势必会扩大财政支出规模;从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税收优惠减轻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将部分税收利益让渡给纳税人,减少了税收收入,从而缩减了财政收入规模。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增值 税
有权人
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 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 征土地增值税。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涉及税种
所得 税类
企业 所得 税
个人 所得 税
进口 环节 增值 税Fra bibliotek流转 税类
关税
受惠 主体 企业
慈善组 织
个人
境外捐 赠人、 慈善组

优惠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 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2 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 收入:①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②除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③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④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⑤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 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于外国政府、国际 组织向我国政府或者境内企业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 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济困、促进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 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等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浅论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

浅论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

浅论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摘要扶危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公益事业捐赠,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1999年6月28日《公益事业捐赠法》的颁布,使公益捐赠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从捐赠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完善提出几点浅见。

关键词捐赠法公益捐赠社会捐赠一、公益捐赠法律关系概述(一)公益捐赠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所谓公益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

公益捐赠涉及三方法律主体,即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

1.捐赠人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自然人作为捐赠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出公益捐赠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认,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公益捐赠行为的,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捐赠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其对资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故不能将其资产及其收益用于公益捐赠,但企业及其全体组成人员依法享有的相对独立的收益,可以用于捐赠。

比如企业每年从总工资额的新增部分提取的企业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等。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用其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做出公益捐赠行为,成为捐赠人。

2.受赠人受赠人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如中华慈善总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这里的事业单位不限于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事业单位,还包括各种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民办机构。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设想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设想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设想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税收优惠能将税收制度的统一性和相对灵活性结合起来,在保持税收的统一性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对某些特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照顾,促进产业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大特点是,内容多、规定散、补充繁、变化快。

这种状况虽然充分体现出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及时反映了国家的政策意向,但从整体上说,这样的优惠显然缺乏系统性,也不够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大为降低。

实施中,这样的税收优惠对征纳双方来说都难以准确把握,加大了征纳双方的成本,容易形成新的税收漏洞。

而税收优惠政策较低的透明度,也与WTO规则不相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投资环境,不利于外资的引进。

(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

现行的税收优惠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分开,没有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

具体体现为:在产业政策方面,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均有税收优惠。

在区域政策方面,中、西部地区有税收政策优惠,但鼓励外商投资的要求,在外商投资更多地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的情况下,外商在东部沿海地区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税收优惠没有外资投资额度的限制。

在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没有外资投资额度的限制,造成投资规模偏小,投资行为短期化。

从实际情况分析,那此投资小,见效快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简单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上述企业直接导致投资的短期化发展,而且这此投资规模偏小的项目恰恰是我国不需要的项目或是凭借我国自己能力能够解决的,外资的涌入必然加大税收收效益流失和外来资本的投资性,不利于我国投资结构的良性发展。

(四)现行增值税制的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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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慈 善 捐 赠 ; 慈善 组 织 ; 实物 捐 赠 ; 所 得税
中图分 类号 :D 8 2 F 3
文献 标识 码 :A
文 章编 号 :1 0— 55 2 0) 4 0 3 0 8 4 2 (0 6 0 — 5 - 6 0
慈善捐赠作为出于人道和 自愿的社会救助善举 , 是对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 对缩小贫富差距 、
三是按照寄居制度运作的国内友善团体 , 宗教团体和协会。 向这类组织的捐赠必须只为宗教、 慈 善、 教育、科学、 文学 、防止对小 孩和动物的虐待的目的单独使用。 四是某 些非 赢 利公 墓公 司 。但 用于特 殊地 块 照料 、陵墓地 下 室 的 除外 。
五是 履行政 府 实质 职 能 的联 邦 、 、 伦 比亚特 区 、 国 或美 国属地 的政 治分 区及 印第 安部 落政 州 哥 美
有 资格 。
收稿 日期 :2 0 — 4 8 0 6 0 —1
作者简介:王丽华 ,厦 门大学 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博 士,上海政法学 院副教 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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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退 伍军 人组 织 。包括 美 国的 退伍 军人 分 会 、退 伍辅 助机 构 、信 托 公司 和基 金 会等 。
潜 在 的滥 用 。
但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 以减税。 根据美国财政部国内收人局 56 2 号公告 , 下列七项捐赠就不能 减税:对特定个人的捐赠 ;对不合格组织的捐赠 ( 没有资格获得减税捐赠的组织) ;自己能得到部分 捐赠返还或期望获得个人利益的捐赠 ; 提供时间或服务的捐赠 ( 如献血或提供志愿服务等) 捐赠者 ; 个人的费用 ( 如吃饭或收养孩子的费用 ) 为确定捐赠财物市场价值所花费的评估费用;财产部分利 ;
组织的捐赠才可 以获得所得税扣除的优惠: 是按照联邦、州和哥伦 比亚特 区及美国属地法律,为下列一个或多个 目的设立的社区福利基 金 、公 司 、信 托 、基 金 和基 金 会组 织 :① 宗教 目的 ,②慈 善 目的 ,③教育 目的 ,④科学 目的 。 ④文

学 目的。 ⑥为预防对小孩和动物的虐待 目的。 此外 , 为促进全民和国际业余体育竞技的非赢利组织也
种 途 径 , 对 于构 建 和 谐 社 会 具有 重要 的作 用。 美国 、 英 国 等 国都 规 定 了一 定 的税 收 优 惠来 鼓 励 慈善 捐 赠 , 我 国也有 这 方面 的规 定 ,但 存 在 一 定 不足 。 借 鉴英 ,美 两 国的 经验 ,我 国应 该 从 增 加 能使 捐 赠 人 获得 捐 赠 税 收优 惠 的 慈善 组 织数 量 、提 高捐 赠优 惠 比例 , 出台 实物捐 赠抵 扣具 体 办法 ,统 一 内外 资 企 业捐 赠 扣除 额 度等方面来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制度。
促进社会平等和维护社会稳定, 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因此各国都给予捐赠者一定的税收优惠 , 以鼓 励公司、 企业、 个人的慈善捐赠。 改革至今 , 我国经济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 , 社会收入的差距也在
不断扩大 , 据有关资料显示, 城市居民收入最低的 l 5 V只拥有全部收入的2 7%, /人 1 .5 仅为收人最高 的 15 / 人口拥有收入的4 6 。%,尼系数 已达到了04 以上。 。 0 ①但因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慈善捐赠事业


美 、英 两国有 关慈善捐赠的税 收优 惠规定
( 一)美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 的规定 美国是一个非常注重 以税收优惠手段来鼓励慈善捐赠的国家。 国内收入法典》 下简称 美国 ( 法
典》 及财政部国内收入局 以出版物形式颁布的公告 , ) 都对美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做 了具体 的规定。 在美国 , 能获得减税的捐赠必须是向有资格接受捐赠的组织进行的捐赠, 并具体规定只有对下列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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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4 l 期 20 0 6年 7 月
VO . 06
● 洁 孝 论 纪
完善我国捐赠人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思考
王 丽 华 (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10 ) 071
摘 要 :慈善捐赠是 由社会公益组织调节的 第三 次分配,它是均衡财富分配 、弱化 收入两极分化的一
府及其分 区的政府实体。向这类组织的捐赠必须是只用于公共 目的。 国 捐赠人捐赠后 , 上述机构不必要明示 向该机构的捐款可以从捐款人应纳税所得 中扣 除, 只要认定 是向免税机构捐款 , 该捐款额就可扣除。 但捐款人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能从其他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还有比较复杂的限制。 通常 , 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 个人慈善捐款的扣除额不能超过该捐款人调整后毛 所得的 5%, 0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 2%或 3%, 出部分可向后结转, 0 0 超 结转期限不超过五年。 公司最 高扣 除额 为 , 不考 虑慈善 捐赠 扣除 、 在 净经营 亏损结转 、 资本 利亏结 转或 收受股 息的 扣除时所 计算的应 税所得的 1%, O 超过限额部分的捐赠可 以向前结转五年, 结转的捐赠扣除要优先于当年的捐赠扣除。 0 捐赠人既可以捐赠现金, 也可 以捐赠实物及优价证券等财产 , 但美国税法对现金和财产的捐赠规 定 了不同的优惠待遇。 实物捐赠时, 要评估捐赠物在捐赠时的公平市场价值 , 该价值是指在物品从心 甘情愿的卖者转移到心甘情愿买者手中的价格 , 两者对相关事实有合理的知识 , 并不是被迫的买或卖。 如果该物品的价值在上升 , 捐赠人可以做调整。 实物捐赠还要受某 些特殊规则的限制。 对现金和财产 的捐赠之所 以有不同的待遇 , 因为现金能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 是 也不需要评估 , 可以避免评估过程中
却发展缓慢 , 不但组织机构少, 而且掌握 的资金也较少, 这样 , 慈善捐赠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没有得到
应有的发挥 ,而且 , 在既成的两极分化的格局下 , 强化了弱势群体的仇 富心理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 先富群体的慈善捐赠较少, 固然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尚处于财富积累的初始阶段有关 , 但税法对慈善 捐赠优惠的不完善也阻碍 了慈善捐赠的发展。因此 , 借鉴英国、 美国鼓励慈善捐赠立法方面的经验 , 讨论如何完善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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