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2016.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工业审计与会计》
【年(卷),期】2016(000)002
【摘要】<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9-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J], ;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J], ;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J],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的公告(2010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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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内容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将其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及建筑物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一定期限内转嫁给其他企业的行为。
进项税额转出是一种税务筹划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内容包括:转出方应当在开具发票时明确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已转出,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列入扣除项目;接受方应当在收到转出方的发票时,将进项税额作为应交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将扣除的进项税额列入扣除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转出需要符合相关税法和税务规定,不能存在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
此外,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前,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仔细制定税务筹划方案,以确保符合税法规定,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
- 1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
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
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和《云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云国土资办〔2015〕13号)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11月24日起,在曲靖市麒麟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全托管马龙范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类型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二、登记事项
自2016年11月24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登记机构不再办理登记业务。
原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登记地点
曲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西路西苑小区旁曲靖市房地产管理局三楼,咨询电话:0874—3218333。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进项税额转出五花八门?!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何破解,点击进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进项税额转出五花八门?!注意事项有哪些,如何破解,点击进入【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用于不动产及在建工程的外购货物及应税劳务在做进项税额管理的时候,应注意,先将固定资产撇除,固定资产在增值税的税法上和会计上是不一样的,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不动产以外的动产,而增值税税法上的固定资产仅指使用年限在12个月以上的动产,而不动产就叫“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
《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在营改增之后,转让无形资产的条例细则发生了变化,目前除了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交营业税,其余的如转让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等,都已经交增值税了。
所以与转让无形资产并且交增值税有关的项目,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只有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但是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目前还是交营业税的,相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
条例和细则中对于不动产的规定依旧是原则性的,而颁布之后,由于争议比较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09]113号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的构建等。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这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
如果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免税项目,那么这些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免税项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如果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那么这些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这包括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个人消费等。
4.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遭受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那么与这些损失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认证或申报抵扣。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认证或申报抵扣,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那么这些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6.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这些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可能规定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转出强调的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企业在会计处理时,要仔细分辨企业业务是否属于以上情形之一,如果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以上事项(除了遭到非正常损失外)之一,就不要在购进业务时抵扣进项税,而是应该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账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相关信息和最新要求请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财税实务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需抓关键点

财税实务在建工程进项税额抵扣需抓关键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纳税人发生的除新建外的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支出,如果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超过50%的,可一次性抵扣。
上述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分两类:一是新建不动产,进项税额须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除新建外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支出,如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以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为分水岭,未超过的一次性抵扣,超过的分2年抵扣。
因此,判断支出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成为抵扣期限的关键点。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准确计算支出比例。
1. 支出金额按工程各项支出之和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支出的计算,以上述三项支出之和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而不是分项计算。
2. 不动产原值指被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不动产整体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不动产原值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因此,不动产原值指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对象的整体原值,而非指某个楼层、某间房屋的原值。
3. 竣工决算前取得的进项税额,先按工程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
由于竣工决算前工程支出总金额无法确定,无法计算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如何抵扣决算前取得的进项税额?笔者建议,先根据工程预算金额初步判断是否超过不动产原值50%,待工程竣工决算后再调整前期税务处理。
会计干货之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实务-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进项税额转出【案例分享】大华供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度11月收取居民取暖费339万元,商业取暖费226万元,入网费41.2万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
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取得电费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
增值税期初无留抵。
根据以上业务及数据,如何做出涉税处理及依据,并计算2016年11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理依据】《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第(1)小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第(四)项第2点第2款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款计算】入网合同约定,入网工程所用电力由甲方负责,所以入网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应提增值税41.2/1.03×3%=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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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全额抵扣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60%。
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6年5月购进了一批水泥117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7万元,企业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6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的40%,即6.8万元,应在所属期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至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所属期2017年7月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转出至当期进项税额并于当期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6月,将6.8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00 2017年7月,可以抵扣6.8万元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0例2.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于2016年5月与设计公司B签署了106万元的设计协议,并于当期取得了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万元;2016年6月,A企业决定由B公司为A公司新建的办公楼提供设计方案,则项设计服务的进项税额6万元的40%,即2.4万元,应在所属期6月做进项税额转出至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所属期2017年7月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转出至当期进项税额并于当期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6月,将2.4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4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000 2017年7月,可以抵扣2.4万元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000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240002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释: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是指不动产在建工程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企业在修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则正常抵扣进项税,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转入待抵,但因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这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就成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了,所以对于已抵扣的60%的部分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A于2016年5月开始新建办公楼,期间购进了水泥117万元用于建设,并由某建筑设计公司提供办公楼设计服务,金额106万元,该项目交由某建筑公司进行建设,金额111万元,上述项目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已于当期认证并分别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即10.2万元、3.6万元和6.6万元,共计20.4万元,剩余的40%,即13.6万元按要求转入待抵扣进项税。
2016年12月,该办公楼被建委认定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企业应当在所属期12月将上述已抵扣的10.2万元进项税额全额转出,已转入待抵扣的13.6万元不得再抵扣。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5月,抵扣进项税额和转入待抵扣的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 3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00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000贷:银行存款 33400002016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和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 34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000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000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情形如何处理?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注释:当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即发生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时,或发生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即由可以抵扣的项目转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由于之前不动产抵扣采取了分期抵扣的方式,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应按以下步骤操作处理:(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计算“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上述“差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座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
2016年11月,企业决定将该厂房专用于仓储服务,根据36号文要求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净残值率5%,此时应当:(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000-(1000-1000ⅹ5%)÷20÷12ⅹ6≈976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ⅹ(976÷1000)≈107万元(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由于107万元>66万元,则应首先将66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接着计算“差额”=107-66=41万元,然后将41万元“差额”从44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5月购进厂房时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10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000贷:银行存款 111000002016年11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107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000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100002016年5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0000接上例,如果企业是2017年4月决定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假设该厂房当时的净值因故减为550万元,则计算方法如下:(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ⅹ(550÷1000)=60.5万元(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由于60.5万元<66万元,则应直接将60.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2017年4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60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50004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转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何处理?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当该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办法,分期抵扣不动产净值中所含的进项税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但因用于集体福利故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月,企业决定将该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企业应在12月做如下处理:(1)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11%)ⅹ11%ⅹ90%=99万元(2)其中99ⅹ60%=59.4万元可在当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剩余99ⅹ40%=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于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2016年5月购进职工宿舍时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 1110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00000 2016年12月职工宿舍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000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贷:固定资产 990000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6000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