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以及抵押必须的条件和注意事项解读
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工程)实施办法

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程)实施办法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程)实施办法⼀、项⽬名称: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程)。
⼆、办理项⽬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第⼀章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中国⼯商银⾏四川省分⾏、中国建设银⾏四川省分⾏、中国农业银⾏四川省分⾏《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简称“通知”,下同)。
三、申请受理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决定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办理数量及⽅式:⽆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1、已交付拟抵押在建⼯程全部⼟地使⽤权出证⾦(国家规定以⾏政划拨⽅式供应建设⽤地的除外),并取得⼟地使⽤权证书;2、持有《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项批准⽂件;3、投⼊开发建设的⾃有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并已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使⽤⽇期。
(上述依据《通知》第⼆条第(⼀)项)⼟地使⽤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必须先注销⼟地使⽤权抵押登记后,⽅可申请在建⼯程抵押登记。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七、申请材料:1、宜宾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申请⼈的⾝份证明;3、抵押合同;4、主债权合同;5、建设⽤地使⽤权证书或者记载⼟地使⽤权状况的房地产证书;6、建设⼯程规划许可证;(上述各条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7、设定了抵押权利的公告(交登有公告的《宜宾晚报》和在现场张贴到期的公告);8、国有单位还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9、集体单位还须提交企业职⼯(代表)⼤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同意抵押的决议书;10、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还须提交经董事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1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12、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13、其它相关材料;(上述各条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14、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

在建工程在不同的场合下具有不同的涵义。
在会计核算中,在建工程是一个会计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在工程建设中,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的工程。
在建工程的特点,一是实体上的不确定,即因工程未完工,不具备建造的最终形态,其形态和价值还将不断变化。
二是法律上的不确定,即未取得相关权证,有关权属关系尚不明朗。
但法律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
1997 年5 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3 条指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000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 条提出,依法获准正在建造中的建造物的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022 年10 月1 日《物权法》实施,该法第180 条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造物可以抵押。
2022 年4 月,为《物权法》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 号令) 第59 条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于建设期间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人们因此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范围仅为抵押时点的已完工部份,不含以后新增部份;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抵押范围为该工程的全部,即包含已建和未建部份。
目前,北京、广州、成都、福州等城市采用前者,而上海市则采用后者。
本文认为前者的抵押范围是适当的,依据是:1、银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主要看重已经建造完成部份的价值,基本上不考虑尚未建造部份可能具有的价值;2、根据建设部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在建工程抵押的是“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因此,投入的资产才干抵押。
未建部份尚未投入,也就不能包含在抵押范围内;3、已建部份在达到抵押条件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抵押品处置;4、《物权法》第187 条是将“建造物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一并进行规定的,且均规定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在建工程抵押与建造物抵押相同,设立的是普通抵押权;5、2022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 号)》将在建工程的抵押归为“普通抵押权登记”,把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归为“预告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政策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政策
本文档旨在介绍中国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监管政策。
以下是相
关政策的概述。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建
工程抵押贷款作为购房的方式。
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政府制定
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来规范此类贷款活动。
二、政策要点
1.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适用对象: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和私人房屋开发项目,才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2. 贷款额度限制:根据借款人的资质和在建工程的价值等因素,银行会对抵押贷款的额度进行限制,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可支付性。
3. 贷款利率和期限: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的信用评
级等因素来确定,贷款期限则根据工程进度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
制定。
4. 贷款审批和监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需要履行相应的手
续和提供相关材料,银行会进行审批并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用途。
5. 违约处理: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违反其他贷款约定,银
行有权采取法律措施并可能收回抵押物以弥补债务。
三、政策效果
通过以上监管政策,能够有效规范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活动,提
高借款人和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政策
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论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监管政策对于确保贷款活动的合法性和风险
控制非常重要。
借款人在申请此类贷款时应遵循政策要求,并确保
按时还款,以免面临违约风险。
对于银行和监管部门来说,要加强
审批和监管力度,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正当用途。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介绍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介绍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般在工地,或者是做建筑工程的人应该能比较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就是使用正在建设的土地权和投入资产进行抵押。
那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到底怎样才能办理,办理的条件和流程都是怎样的呢?在建工程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这种方式是被广泛使用的,因为这种方式技能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可以满足后续的工程建筑。
虽然这种方式虽然很方便,但是抵押工程毕竟不同房屋抵押,这种程序和关系比较复杂,操作不当,很容易出现法律问题和财产危机。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需要满足一些条件,第一条,使用在建工程的抵押款项必须用在工程上面的建造,不可以为自己的其他债务作为担保,仅仅只能为在建工程进行担保。
第二条,抵押在建工程,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同时,必须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抵押。
第四条,必须确保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总工程建设投资的25%以上才可以,并且确定工程的交付时间和日期和土地所有权。
这样的抵押贷款有一定的便利,但是也有一定的风险。
比如说权属风险,也就是说这个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是否没有资格的人拿来进行抵押等等问题,还有就是土地面积的界限是否清晰。
还有就是价值风险,抵押在建工程前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但是估价人员的水平并不均衡,所以估价过高过低都是时常发生的。
所以有可能造成贷款的风险。
质量风险也是常有出现,比如在施工的时候偷工减料,建造出质量不合格的房子,这样就远远低于最初的估价和贷款金额。
登记风险也是有的,比如有的银行没有开具登记合同等等。
重复风险,也就是说,同一个工程被用来贷款两次这种情况。
还有就是处置风险,这种就是同时进行处置,然后项目的市场过低,贷款不能全额收回。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确实十分方便,但是风险也是有的,所以选择这种方式贷款的用户,一定要仔细调查,避免出现以上的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并非无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在建工程是可以设定抵押权的。
具体来说,在建工程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在建工程应当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 在建工程应当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够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 抵押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抵押物的详细描述、抵押金额、抵押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4. 抵押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只有经过登记,抵押权才能对抗第三人。
如果一个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是否意味着它一定有效呢?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外,还有一些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抵押人必须是在建工程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对该在建工程进行处分。
- 在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延误风险。
- 抵押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利率水平、违约责任等。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对在建工程的价值和完成度进行严格的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抵押。
同时,也会对开发商的信誉和过往记录进行调查,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在签订时符合所有要求,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变化,比如在建工程因故停工或者破产清算等情况,都可能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
因此,合同双方应当保持沟通,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结而言,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的法定要件、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
只有在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才能判断一个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是否真正有效。
对于拟通过在建工程进行融资的企业或个人,建议在进行抵押前仔细审查自身的权益状况,确保在建工程无法律纠纷;同时,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合作,设计合理的抵押结构,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实际可操作性。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所需资料+须注意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流程+所需资料+须注意问题
一、抵押登记流程
(1)申请
a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b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c实地查看(必要时)。
(2)领取抵押登记受理单及缴费凭证
a经受理后领取抵押登记受理单及缴费凭证;
b未受理的领取告知单,待符合受理条件后重新申请。
(3)缴费
凭抵押登记受理单及缴费凭证缴纳抵押登记手续费和登记费。
(4)领证
领取《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需资料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申请表;
(3)房地产评估报告;
(4)抵押当事人的介绍信、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5)选址意见书、计委立项批文、企业开发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
(6)《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可以证明抵押权人有权设定抵押的其他文件或证明材料;
(7)红线图及总平面图;
(8)抵押部分详细说明(建筑面积、预期使用性质等);
(9)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10)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11)提供在建工程贷款资金监管及在建工程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的承诺书;
(12)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章程等。
三、抵押登记需注意的问题: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是抵押人用于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
(2)只要抵押合同要素齐全,无需再另行填写房管局提供的格式抵押合同。
四、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抵押条件、流程、管理办法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有哪些?1、借款人为主债务人;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5、借款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对于借款人来说,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过程中会有如下的条件: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经年检合格,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持有效《贷款卡》,并在海安农商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确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海安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变更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呢?一、需提供的资料1、变更登记申请表(单位请先持土地证原件至******大厅办理"土地征询意见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4、土地权属查档证明(有效期为15天,持土地证原件至房产******大厅填写"土地征询意见函"后去国土局办理土地权属查档证明);5、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证明(抵押物增加情况下);6、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7、借款人、抵押权人共同签署的变更情况说明;8、借款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
借款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借款人为外企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借款人为集体公司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9、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土地已抵押的不予办理。
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在建工程是不能够抵押的:在建工程存在合同争议的;被依法查封或采取其它限制措施的;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法律、法规规定和银行认为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况。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审核注意事项
1. 一定要仔细核对抵押物的详细信息呀,就像你买东西要看清楚是不是你想要的那个。
比如抵押的是哪块地、哪栋楼,可别弄错了哦!
2. 注意合同中关于抵押金额的规定哦,这可不是能随便写的,得像算自己钱包里有多少钱一样仔细呢!比如说,不能把 100 万写成 10 万啦,那可亏大了!
3. 看看抵押的期限合不合理呀,总不能无期限地抵押吧,那不等于把东西卖了呀!像你借东西给别人,总要说好啥时候还呀!
4. 权利义务要搞清楚哇,这就好比游戏规则,你得知道自己该干啥不该干啥。
比如说,你有什么权利去处置抵押物,又有什么义务要履行呢!
5. 违约责任可千万别小瞧啊,这就跟踩了别人脚要道歉一样重要。
要是违约了会有啥后果,得心里有数哇!比如万一没按时还钱,会怎样怎样呢!
6. 得了解清楚解押的条件和程序呀,可不能稀里糊涂的。
这就好像你解开一个复杂的结,得知道从哪儿开始解呀!
7. 有没有第三方担保也要留意啊,这就像多了个帮手一样呢。
假如有,那这个担保靠不靠谱呢?
8. 合同的格式和条款表述得清晰明了吧,别搞得像绕口令似的让人看不懂。
就像说话得让人能听明白呀!
9. 相关文件和手续都齐全不?这可不能漏了呀,就像出门得把该带的都带上。
比如房产证啥的,缺了可不行!
总之,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审核可不能马虎,每一个细节都得认真对待,不然出了问题就麻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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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建工程,以及抵押必须的条件和注意事项一、定义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较多的风险,如操作不当,很可能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本人就此针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有关问题做一些探讨。
二、法律依据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
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
所以,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更应规范操作程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抵押的条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了明确,但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
《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界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建筑物本身及其土地使用权两部份。
1、建筑物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时是以工程全部还是以已完工部分作为抵押物,目前理论界和各地登记操作实务中均未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设定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应为抵押时已经完工的部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物应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内的项目整体。
本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以在建工程整体作为抵押物。
理由是:(1)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房地产期权,其性质不同于《担保法》上的房地产抵押权;(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贷款资金完成整个工程;(3)房地产项目在整体建成前无法实现抵押权担保功能所需实际控制的经济价值;(4)仅仅以已完工部分抵押,不一定能够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当然,银行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剔除尚未完工部分抵押物所需继续建造的资金。
即抵押物实际价值等于拟抵押在建工程的整体价值减去尚未完工部分在建工程的价值。
2、土地使用权部分。
对于抵押物范围包括整宗土地使用权还是仅仅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摊的土地份额,同样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将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摊的土地份额视为抵押物,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及价值应按抵押建筑面积在工程总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将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列入抵押范围。
另一种观点是以整宗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作为抵押物。
笔者赞同将整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按房屋面积比例对土地进行份额分摊的做法,不符合土地使用规律,其分摊的份额无法在实地得以体现,因此不具备实际意义。
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把握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整体作为抵押物的原则,在抵押登记时应将整宗土地使用权纳入抵押登记的范围,而不应按分摊份额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的确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按照该《通知》及《担保法》的有关要求,银行在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时,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拟抵押的在建工程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
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银行在核定抵押物价值与实际可贷款额度的折率时应从紧把关,一般在建工程抵押折率应控制在60%以内。
(三)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在该条中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了规定,但法定抵押权与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谁先行使,《合同法》中未作明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则采纳了工程款法定优先权说,并从字面上与抵押权区别开来。
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由此看出,工程款受偿的法定优先权绝对地优先于抵押权,而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成立的时间是否在工程款法定优先权之前。
按照该司法解释,对银行来说,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最大的风险就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
所以,银行在审查时应重点要把握以下三点: 1、要求客户提供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
2、确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担保额度时,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从抵押物价值中剔除。
对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应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3、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书面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使贷款资金不受损失。
另外,在客户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
(四)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
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把整宗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而不能仅仅抵押在建工程建筑物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建筑物的数量、面积、有关权证号码等情况应在抵押物清单上载明。
在建工程抵押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物登记证。
银行要密切关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情况,根据实际及时办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
当在建工程竣工,客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常常在开发的过程中就进行预售,一般说来,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银行解除已设定的抵押关系,否则购房人将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只要“按揭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而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是一种转让行为,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此时,由于在建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银行同意开发企业进行预售,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连同房地产将被逐步地分割出去,银行的抵押权就逐步落空,而银行的债权尚未获得清偿,因此,银行如何同意、何时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成为银行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
另外,如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这样,怎样部分地解释原有的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按揭贷款的新的抵押,也成为银行必须面对的问题。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项目的商品房的预售,可按如下步骤操作:首先,要理清法律关系,预售部分要先解除抵押关系,后签订预售合同,否则,签订的预售合同将是无效合同。
即先由开发企业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与该款项等值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后,银行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开发企业再将已解除抵押关系的部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
如此反复,流动销售,实现良性循环。
其次,银行要深度介入预售过程,包括具体到每一宗合同的签订,甚至直接掌管销售专用章、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房、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验证销售进度等,防止不法开发企业隐瞒真情、贱价抛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