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所需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材料

常州市房产登记中心在建工程抵押必需经过房产市场领导同意后,窗口方可受理。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清单;
7、上级主管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房地产抵押的决议;
8、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
9、企业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双方)
11、授权委托书(双方)
12、代理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3、投入资金情况说明(审计单位提供)
14、工程进度说明(监理单位提供)
1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单位盖章)
16、董事或股东成员名单(工商局调)。
资产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资产评估所需资料清单资产评估资料清单资产评估所需资料清单一、综合类资料1.资产占有方章程、合作协议或合同复印件;2.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3.成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4.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近三年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盖红章);5.资产占有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6.资产占有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7.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概况介绍资料及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主要内容见附件: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8.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承诺函;9.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董事会决议、意向书等)及批复;10.资产占有方拟进行的重大技改项目计划;11.对资产占有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12.资产占有方最新厂志(使用后返还)、组织机构图;13.资产占有XXX在进行的或未执行的法律诉讼或债务纠纷的详细资料;14.资产占有方抵押和担保情况调查表;15.资产评估工作牵头方、各资产占有方联系人、其他中介联系人等的通讯表;16.资产占有方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盖红章);17.近二年内的资产评估报告;18.委托方和资产占据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
二、专业资料(以下由资产占据方提供)流动资产、负债及投资1.公司会计核算系统、报表编制系统及主要会计政策;2.所有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3.银行存款询证函(提供格式);4.大额应收票据、应付票据(金额前十名)复印件;5.大额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金额前十名)的购销合同或其他原始凭证;6.应收款项中呆坏账的有效证明材料;7.不需或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有效证明材料或说明(盖章);8.大额或主要业务单位的应收、应付、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询证函(提供格式);9.存货的计划价格、市场参考价格及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资料;1资产评估资料清单10.公司存货盘点指示、盘点资料及其处理结果说明;11.存货盘点表(基准日)及磁盘文件;12.残次、变质等存货的详细情况申明(盖单位公章);13.存货盘盈、盘亏申明(盖单位公章);14.部分有代表性的存货的出、入库单;15.异地存货询证函(提供花式);16.证券投资的库存证券复印件和托管证券证明文件;17.投资合同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营业执照、出资证明、基准日报表或审计报告;18.投资询证函(提供格式);19.内部往来调节表;20.公司税赋情况及其减免的批准文件;21.公司长、短期借款合同,付息情况说明以及重大财务承诺;22.公司中涉及租赁资产、抵押资产、担保资产、诉讼资产的协议或证明文件,财产保险的有关合同;23.公司工资政策及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和标准;24.其他有关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

在建工程在不同的场合下具有不同的涵义。
在会计核算中,在建工程是一个会计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在工程建设中,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的工程。
在建工程的特点,一是实体上的不确定,即因工程未完工,不具备建造的最终形态,其形态和价值还将不断变化。
二是法律上的不确定,即未取得相关权证,有关权属关系尚不明朗。
但法律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
1997 年5 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3 条指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000 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 条提出,依法获准正在建造中的建造物的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022 年10 月1 日《物权法》实施,该法第180 条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造物可以抵押。
2022 年4 月,为《物权法》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 号令) 第59 条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于建设期间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人们因此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范围仅为抵押时点的已完工部份,不含以后新增部份;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抵押范围为该工程的全部,即包含已建和未建部份。
目前,北京、广州、成都、福州等城市采用前者,而上海市则采用后者。
本文认为前者的抵押范围是适当的,依据是:1、银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主要看重已经建造完成部份的价值,基本上不考虑尚未建造部份可能具有的价值;2、根据建设部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在建工程抵押的是“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因此,投入的资产才干抵押。
未建部份尚未投入,也就不能包含在抵押范围内;3、已建部份在达到抵押条件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抵押品处置;4、《物权法》第187 条是将“建造物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一并进行规定的,且均规定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在建工程抵押与建造物抵押相同,设立的是普通抵押权;5、2022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 号)》将在建工程的抵押归为“普通抵押权登记”,把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归为“预告登记”。
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

资产评估︱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
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
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资料搜集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委托估价方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必须取得合法建造手续方能抵押,上述三证缺一不可。
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执照》、有关图纸等。
作为评估人员,首先应仔细审查上述资料的合法性,并认真进行实地踏勘,否则可能给评估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
如果在评估中发现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情况,就应按照本地抵押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有效的评估范围及合理的评估价格。
土地面积的分摊在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时常常遇到如下情况:某工程设计为一栋地上10层的综合大楼,估价时主体工程已建至第三层。
若对标的物第一至第三层主体工程进行抵押,随之抵押的只能是其应摊土地面积,而不能将整块土地一起抵押。
这时就要对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常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按建筑面积均摊或按房地产价格大小来分摊。
剩余法的使用剩余法是评估在建工程的一种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又称假设开发法、预期开发法、倒算法、余值法等。
其基本理论依据与收益法相同,是预期原理。
计算公式为:V=A-(B+C+D+E+F)V——在建工程价值;A——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指该工程按设计标准完工后的市场可以接受的销售价格,常用市场比较法求得,不能按委托方制定的预售价格);B——续建成本(土建工程费用、设施设备及安装费用、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专业费及不可预见费);C——投资利息;D——税金;E——续建投资利润;F——租售费用采用剩余法计算在建工程的步骤为:调查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掌握该工程所在城市的性质、该工程在城市中的具体坐落位置及其周围的土地条件和利用状况;查清该工程占地面积大小、形状、地质和基础设施状况,为估算建筑费用提供依据;根据规划掌握该工程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限制等;调查此地块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性质、使用年限、能否续期等。
人民法院、评估机构委托评估工作规范

附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一、房地产类(一)必需材料1.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继承证明(公证书、判决或调解书等)、相关批文、契税发票、测绘成果等;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已出租房地产的租赁合同;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二)一般材料1.房地产状况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工程建设、图纸、房屋交付等资料,房屋装修情况,房屋占用和维护情况,自营性房地产(如宾馆、餐饮、娱乐场所等)的收益及相应的成本费用资料。
2.在建工程相关材料,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及立项批准文件、《国有建设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划总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资料、征收及市政配套协议、房屋设计说明及设计交付时间、施工进度安排及实际进度、隐蔽工程图纸、测绘报告或分层分部位建筑面积明细表、地价付款凭证、工程付款凭证、主要机电设备安装规划及实际安装与付款凭证、实际装修与付款凭证、房屋预售部分清单及反映房地产收益的资料等。
二、土地类(一)必需材料1.权属证明(已办理权属登记的),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权证》;2.合法来源证明,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置换集体土地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规划条件函等规划批复文件;3.抵押等他项权证明;4.法院查明的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材料,以及关于财产的特殊情况说明。
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

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
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
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一、资料搜集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委托估价方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必须取得合法建造手续方能抵押,上述三证缺一不可。
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有关图纸等。
作为评估人员,首先应仔细审查上述资料的合法性,并认真进行实地踏勘,否则可能给评估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
如果在评估中发现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情况,就应按照本地抵押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有效的评估范围及合理的评估价格。
二、土地面积的分摊在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时常常遇到如下情况:某工程设计为一栋地上10层的综合大楼,估价时主体工程已建至第三层。
若对标的物第一至第三层主体工程进行抵押,随之抵押的只能是其应摊土地面积,而不能将整块土地一起抵押。
这时就要对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常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按建筑面积均摊或按房地产价格大小来分摊。
三、剩余法的使用剩余法是评估在建工程的一种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又称假设开发法、预期开发法、倒算法、余值法等。
其基本理论依据与收益法相同,是预期原理。
计算公式为:V=A-(B+C+D+E+F)V——在建工程价值;A——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指该工程按设计标准完工后的市场可以接受的销售价格,常用市场比较法求得,不能按委托方制定的预售价格);B——续建成本(土建工程费用、设施设备及安装费用、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专业费及不可预见费);C——投资利息;D——税金;E——续建投资利润;F——租售费用采用剩余法计算在建工程的步骤为:1.调查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掌握该工程所在城市的性质、该工程在城市中的具体坐落位置及其周围的土地条件和利用状况;查清该工程占地面积大小、形状、地质和基础设施状况,为估算建筑费用提供依据;根据规划掌握该工程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限制等;调查此地块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性质、使用年限、能否续期等。
在建工程抵押详解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
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
《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资产评估需要的资料清单
企业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第一部分1、评估业务约定书;2、关于被评估企业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状况的说明;3、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法律权属状况说明;4、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评估事项说明;5、企业历史沿革、公司组织结构图、企业工艺流程图及主要产品或服务内容介绍、分布区域、过往代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成立时间、出资人结构、截止评估基准日股东变更情况、评估基准日出资人情况等);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登记表或年检表);7、公司章程;8、主要业务资质证书;9、企业前3年经营及财务分析报告(审定后);10、以前作过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等涉及企业账务价值变化的资料;11、基准日评估申报明细表;(签名、盖章);12、对外投资协议书、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投资日至评估基准日投资收益情况介绍、近三年财务报表;13、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或土地评估报告、矿权评估报告)。
第二部分1、现金:库存现金盘点表(每个现金存放单位均需写一张)2、银行存款:(每个账户必须)(1)含有评估基准日余额的银行对账单;若账面金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不一致时,应提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注明其中长期未达账项和大额未达账项的内容,并说明原因;(2)如银行存款为定期存单,应提供存单复印件,并在存单复印件上说明存款起止期限、存款利率;(3)银行存款询证函(可提供审计机构询证函复印件)。
3、其他货币资金需提供资料:同银行存款4、应收账款(1)“涉诉”的款项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件;(2)欠款单位破产、关闭或资不抵债证明;(3)大额款项(账面值前五位)购销合同和结算单据;(4)第三方欠款单位应收账款询证函(由审计机构提供模板);(5)对应收帐款中不能收回的项目,债务人死亡、失踪、对方企业长期亏损无力偿付等其他情况,应要求企业出具文字说明(签名、盖章)。
评估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被评估单位所需提供的评估资料清单说明:所提供资料尽可能为A4纸,所有复印件均须逐页加盖公章,同一文件页数较多的盖骑缝章亦可。
一、填报“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由评估机构提供电子版表样)该明细表是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最基础的工作文件,通常要求在评估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前填报完整,在评估人员进行现场评估作业核实无误后,再由企业盖章确认。
如何填写从评估机构提供的申报明细表表样中可清楚了解,强调以下基本要求:(1)对于未来不涉及实体业务的企业仅需填列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涉及实体业务的企业需同时填列资产基础法评估明细表及收益法评估明细表;涉及软件著作权、专利及专有技术的企业请提供软件著作权调查表.(2)在填写资产基础法明细表时,只须填写明细表,所有合计数和汇总表都是自动生成的;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前帐面值(含)左边的各项明细内容和部分备注栏内容,务必填写完整;(3)所有有关往来单位的名称应填写全称;(4)对存在无实物、闲置、待报废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类资产,在相关栏或备注栏中填写注明;(5)填写的数据应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二、编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由评估机构提供格式和内容样式,企业编写,由评估机构完善后再由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签字盖章)该文件是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需要附在上报备案的评估报告中,请各企业根据本企业情况填写。
三、企业基本情况材料(以下资料请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如不涉及则无需提供。
)1.企业法人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带有本年度工商年检章-公司注册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企业国、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5.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6.历次的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7.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至少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若有财务分析报告亦请提供)和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8.本年度截止评估基准日和前三年的成本、费用分费用明细的汇总表;9.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有关批复文件;10.企业各类资质证书;11.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认定证书;12.商标、专利注册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凭证;13.软件等著作权证书;14.企业获得的主要荣誉证书;15.有关资产抵押、企业担保合同、保险合同;16.被评估资产中有关融资、租赁凭证及合同;17.所有涉讼事项说明及有关诉讼文件复印件;18.企业近期预算报告;19.企业未来五至十年发展计划或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企业总平面图;21.企业承诺函(企业确认后签字盖章);21.企业简介.四、资产各类资产所需资料(一)流动资产评估所需材料1、货币资金(1)现金:提供现金盘点表;(2)银行存款:提供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发银行询证函;(3)其他货币资金:应提供企业拥有其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如:在途资金应提供汇款单位的汇款凭证复印件.2、应收票据:提供应收票据所有权证复印件;应收票据盘点表、合同;3、应收账款:A、提供金额较大(合计占应收款项60%以上)和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发询证函(评估机构提供样式);B、大额应收账款的原始入账凭证;C、购销合同;D、历史坏账损失核销审计报告和批复文件;E、对评估基准日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可能存在坏账损失分析及其依据说明;4、预付账款:A、金额合计占70%以上的相关合同和付款凭证;B、金额较大款项发询证函;5、其他应收款:A、金额较大(合计占其他应收款项60%以上)和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发询证函(评估机构提供样式);B、大额应收款的原始入账凭证;6、存货(1)存货—材料采购(在途物资):A、提供采购合同、订货单;B、对主要客户发函询证;(2)存货—原材料:A、提供原材料盘点表;B、所有品种的最近购货合同或购置发票;C、盘盈盘亏原材料统计表及处理情况;(3)存货-在库周转材料:A、提供在库周转材料盘点表;B、所有品种的最近购货合同或购置发票;C、提供在库周转材料积压、毁损等情况说明;(4)委托加工物资:A、向委托加工单位进行询证;B、提供委托加工的相关文件及合同;(5)未完施工:A、提供相关施工合同;工程设计、规划等相关资料;B、提供工程施工的工程进度(形象进度、实际进度)、工程确认单;(6)存货-产成品(库存商品):A、提供产成品(库存商品)盘点表;B、存货成本核算流程说明;C、提供涵盖所有评估申报明细表中产成品的现实正常的不含税销售价格清单;D、提供产成品(库存商品)积压、毁损等情况说明;(7)存货—在产品(自制半成品):A、提供产品的工艺流程;B、提供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相关核算明细表;(8)存货-开发成本:A、提供开发项目建设“五证";B、提供承包、施工合同;C、提供工程的进度;(9)存货—开发产品:A、提供开发产品的竣工决算资料;B、提供相关的造价报告、审计报告;C、未付工程款的明细表;(10)存货—发出商品:A、提供相关的购销合同及相关资料;B、向对方企业进行询证;C、提供发出商品出库明细单;(11)存货—在用周转材料:A、提供在用周转材料盘点表;B、提供购置合同及发票;C、提供在用周转材料积压、毁损等情况说明;7、有关内部往来的核对情况等;(二)非流动资产1、递延所得税资产:A、提供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依据;B、递延所得税资产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2、填写建造合同调查表及提供合同清单。
在建工程项目转让评估资料清单
评估资料清单
一、在建工程评估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2、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工程形象进度说明
6、在建工程情况介绍
7、房屋所有权证(已办理产权证部分)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业务约定书
10、法定优先受偿款说明(未拖欠工程款说明施工单位开具)
11、企业简介
备注:上述资料中1、2、3、4、7、8项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6、11项企业自拟格式加盖企业公章,9、10项直接打印加盖企业公章。
附: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
估价委托书
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兹委托你公司对下列房地产进行估价,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估价目的:
2、估价对象:
3、价值时点:
□以进场查勘之日为准。
□以2016年月日为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估价委托人:
年月日
估价对象法定优先受偿款调查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所需资料清单
一、委托方资料(估价人员看原件,带走复印件)
1.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产权,公司委托)/个人身份证(个人产权,个人委托);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规划、设计资料(估价人员查看原件,带走复印件)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
6.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
7.施工总平面图(主要为含各项建设指标说明的总平面图)。
三、抵押物房地产的权利情况
文件依据:建设部发《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其中,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提供资料:(以下资料可由评估人员了解情况后代为拟稿,委托方盖章)
1.地价款是否交齐,如有欠付,应予说明;(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纳凭证)
2.前期费是否交齐,如有欠付,应予说明;
3.如已办理过抵押尚未还清,应提供抵押《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
4.甲方(委托估价方)出具的承诺函;
5.甲方(委托估价方)盖章的已完工程进度说明;
6.乙方盖章的已完工程进度说明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函(即施工方申明);
7.已经预售备案的,已售出去的套数及其建筑面积(并列明分摊土地面积)和金额情况应予说明。
(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
四、造价资料
1.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及工期);
2.已完工程的造价情况
(1)地下部分的地基造价(如桩基工程、挖土工程);
(2)地下部分的基础造价;
(3)地上部分的造价。
五、预售价格(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
1.各种类型房产(包括车位)的拟(已)预售价格(起价、均价);
2.预售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