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浅谈过失类渎职犯罪因果关系

浅谈过失类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提要:本文仅就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困惑之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过失渎职犯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类罪概念出现,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类型。
从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态度看,滥用职权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则持过失的态度,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本文仅就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问题的困惑之解决有所裨益。
所谓过失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主观上的过失,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类犯罪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
笔者认为,过失渎职犯罪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履行特定职责的义务为前提,应当作为,而且能够作为,但行为人却不作为,即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享受不到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侵害。
不作为正是因为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才使法律关系遭受破坏,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
因此,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实际上也是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方法在过失渎职犯罪中的具体运用。
刑法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所组成的双层结构,认定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也必须对这两种关系作出判断。
(一)过失渎职犯罪条件关系与原因关系的认定所谓条件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关系,是“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关系。
具体判断方法是,假设没有前实行行为,看是不是还会发生后危害结果。
如果过失渎职犯罪结果不会发生,就可以认为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但是,如果过失渎职犯罪结果仍然会发生,由于存在“即便没有前行为,也会发生后结果”的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一、问题的提出——过失犯是否存在原因自由行为日本刑法学者西田典之认为,“过失犯并不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他认为,可以从结果往前追溯认定过失行为,即只要结果和该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可。
对此,他还举了一个例子:被告人与A在某饮食店一起进餐,由于饮食店的女店员B讲其“情绪真好”,且在其将手搭在B的肩头并将脸凑近之时,被B毫不客气地拒绝,因而殴打B,但遭到了A等人的制止,被告人非常愤怒,用刀刺向A致其当场死亡。
对此,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被告人具有一旦大量饮酒,便会陷入病态酩酊且存在会在该心神丧失的状态之下向他人施以犯罪行为的危险这一习性,应该说,被告人经常抑制或限制饮酒,以免造成心神丧失,并对前述危险负有防患于未然的注意义务。
若非如此,即便正如原判决所认定的那样,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是被告人在心神丧失情况下的所为。
然而,如果被告人已经知道自己具有前述习性,并且,就本案的饮酒行为怠于前述的注意义务,则应该说,被告人难以免除过失致死罪的罪责。
”① 可以说,西田典之教授将其纳入到了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之中。
笔者认为,虽然从过失犯的结果回避义务理论,可以对被告人加以处罚,但是,毕竟被告人在结果行为时并没有责任能力,因此,有必要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运用到过失犯罪中,即过失犯也应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针对本案,被告人对自己一旦饮酒便会实施暴力这一习性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在此情形下实施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饮酒行为是原因行为,实施暴力行为是结果行为。
结果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这就成为对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為故意犯的区别既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可用于过失犯罪,那么,如何界定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换言之,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如何区分,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具体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
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

希望危害结果 不发生,结果的发 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 志
有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 疏忽大意是原因。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
答案:B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 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甲并无故意杀人 或故意伤害的故意,也无破坏交通工具的 故意。
15.行为人在实施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时,其 罪过: A.只能是故意 B.只能是过失 C.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只能是间接故意
D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 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 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 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 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 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 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的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 与犯罪的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之一; 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相同
故 意
6.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011年卷二单选第6题)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 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 意犯的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篇一: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二、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原因及分析1近几年,过失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
针对这一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
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机率上升。
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国家大力度整治酒后驾驶,但部分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3、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
而一部分驾驶员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
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4、驾驶员经验不足,导致危险增多。
2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
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5、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6、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2011年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2起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三、建议及对策(一)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1、快速进入刑事程序,严把审限关。
犯罪心理学·1009·第六章未成年人犯罪

之一。法务省已建议政府采取措施改
善这一状况。
■ 第四节: 女性犯罪心理
■ 一、女性性别特征与犯罪
■ (一)女子青春期生理发育的不可塑性与 心理发展的可塑性的矛盾
■ (二)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未独立的经 济地位的矛盾
■ (三)女性的依附心理同自我保护能力差 的矛盾
■ (四)女性经期与绝经期和犯罪的关系
情绪色彩。 ■ 2.行为易受环境或他人的暗示。
■ 三、女性犯罪的行为特征 ■ (一)冲动性 ■ (二)从属性 ■ (三)欺骗性 ■ (四)性色彩浓厚
■
第十一章: 过失犯罪心理
■
第一节: 过失犯罪及其心理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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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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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大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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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于自信过失
■ 二、过失犯罪的类型 ■ (一)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 (二)事实过失与法律过失 ■ (三)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 ■ (四)重过失与轻过失 ■ (五)单独过失与共同过失
■ 3000万流动人口、150万留守儿童,是 摆在广东这一未成年犯“大户”面前的 艰涩现实。有学者粗略估计,流动人口子 女犯罪至少占广东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 的七成。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况
一、最多的犯罪类型为抢夺、抢劫、盗窃、杀人、 伤害、强奸等
二、模仿成人作案, 性质趋于严重三、留窜犯罪比 较严重
■
■ 三、未成年人主体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 ■ (一)辨别是非能力差与不良外界影响的矛盾 ■ (二)个人需求与客观现实可能性之间的矛盾 ■ (三)独立性意向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 ■ (四)追求理想与客观条件的矛盾
■
■
第三节 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行为特征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一)认识特点 1、错误的人生观 2、法治观念的欠缺 3.不成熟的认知结构
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业务过失犯罪研究业务过失犯罪是指由于经营管理或职务活动中的疏忽、玩忽职守、违反职业规范等行为造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它是一种非故意犯罪,通常是由于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充分认知而导致的。
本文将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原因和防范措施。
1. 特点业务过失犯罪与有意犯罪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 非故意性业务过失犯罪一般不是故意犯罪,而是由于一定的失误、疏忽或违反常规所导致。
犯罪分子可能并无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将造成违法犯罪后果,但这并不减轻其法律责任。
1.2 职务依托业务过失犯罪往往是由于职务或职业所致。
犯罪分子通常是在其自身的职责范围内犯下了疏忽或违规行为。
这意味着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了解不深或者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1.3 社会危害尽管业务过失犯罪是非故意性的,但其所造成的犯罪后果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一位医生由于疏忽职守导致病人丧命,或者一位建筑工程师由于设计瑕疵引发建筑崩塌,这些都是以业务过失为基础的犯罪行为。
2. 原因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往往与以下原因有关:2.1 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有些业务过失犯罪是因为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致。
他们可能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导致在工作中出现疏忽或错误。
2.2 压力和时间限制现代社会中,很多行业都存在着竞争激烈和高压力的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从业人员可能面临着时间限制和工作压力,忽视了细节或者急于完成任务,从而引发业务过失犯罪。
2.3 缺乏监督和管理企业和组织在业务运营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就容易导致员工疏于职守或违规行为。
缺乏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意识,使得业务过失犯罪更容易发生。
3.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和减少业务过失犯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3.1 加强专业培训从业人员需要接受全面而系统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只有具备了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够避免犯下业务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案例

过失犯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过失犯罪案例时有发生,这些案例往往给人们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交通肇事。
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交通肇事是较为常见的过失犯罪案例之一。
比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疲劳、酒驾、超速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的过失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也是常见的过失犯罪案例之一。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患者的身体受到伤害甚至死亡,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案例三,建筑安全事故。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为施工单位或个人的疏忽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案例,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格外注意安全,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过失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伤害。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这些过失犯罪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过失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过失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损失。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过失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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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原因论(一)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
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过失犯罪原因主体因素主体外因素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
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
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
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
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
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
(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
(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
(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
(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
(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
(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
(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
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
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
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
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
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
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
过失犯罪行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各种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趋向。
态度和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对人对事的态度不端正则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车,船,医生,煤矿,铁路指挥等,如果态度不当便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以及自私的态度等。
这些态度单个或者共同作用于行为人致使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2)思维与认知。
不正确的思维与认知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维的真确与否,应该以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为准绳予以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相离,其人认知就没有正确的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者自我认识不完善,或者自我观察不当,或者自我评价过高,或者自我体验歪曲等就会因客观与主观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现错误的判断,进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自我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结果。
除了思维与认知之外,错觉也是过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视的因素。
错觉是指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认识,由于人体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导致客观实际与主体意识反映出现不一致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犯罪间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专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
注意的涣散与分心便是造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不注意为前提的。
注意一般分为,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后注意。
无意注意是无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则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后有意注意则为经过意志努力之后形成习惯的注意。
对事物的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后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专心完成任务,过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导致某些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决定原因。
(4)情绪。
情绪的变化与过失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情绪来源于需要的满足与否产生的态度体验,情绪会对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以及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强烈的外在刺激之下产生的情绪,对人行为有重要的影响。
过失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的伴随着犯罪人的主观感情,主观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