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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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略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这种 判决 对于 乙女而 言 , 刑法 的安抚 功能 大打折 扣 , 为乙 女未 因
我 国刑 法中 的交通肇 事逃 逸致 人死亡 即属此类 。 目前世 界各国刑 法对 第() 况都 予以肯 定, 对第 () 1种情 但 2种
被 奸污的 “ 白之 身” 清 将因 为其受 到的重 伤而 被打 上 乙女 已经 铍 类 型在 国 内则有较 大分 歧 。在 国外 刑法 中有 不少 国家对此 类型 “ 奸污 既遂 ” 的法 律标 签 , 免使对 乙女 的社会 评判受 到偏 差 。 难 这 都 予 以承认 。例如在 德国刑 法 典中第 l 条 “ 8 法律就 犯罪之 特别 种法 律现象实 际上反 映出 了我 国现行刑法 在立 法上存 在的 问题 , 结 果加重 其刑 者 。此 J重规 定对于 正犯 或共犯 , J u 犯罪结 果 , 须犯
因为按 照现行刑 事法 律, 认定强奸 罪达 到既遂状 态是依 法判 定犯 罪 人具有 至 少过失 者始适 用之 ” 至少过 失” 在解 释上包 括故 。“ 罪分子 承担应有 刑事 责任的最好 判决结 果 , 是罪行法 定和罪 责 意 , 也 显然 德国刑 法典 是承认此 种类 型的 。 有类 似规 定的还有 奥地 刑相适 应 原则的 要求 。 问题 是 , 但 这在依法 惩 罚犯 罪和安 抚人 民 利 。 我 国的立法 也有 这样 的规定 : 刑法 》 26条强奸致 人死 《 第 3
通 说 认为 , 果J重 犯的 本质 , 结 J u 在于 由基本 犯 罪行 为产 生 重大 结 为 战意的结 果犯类 型找 到 了支点 。 果的场 合 , 由于重 视其重 大结 果而科 以重刑 。 结果 』重犯 作 为特 J u 殊的 犯罪类 型而 被立法者 予 以重视 。 运用 较重 的刑 罚来规 定 , 是 因为结 果J重犯 的不法 内容 已超 出 了基 本犯罪 行为的界 质范 围, J u ( ) 二 比较 : 与加 重结 果相 关 的犯罪 类型 的评 析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探讨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探讨

摘要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了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全文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引言。

阐述了侵犯军事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几种主要的泄密途径,强调了对军事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军事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分级。

依据《保密条例》对军事秘密的三要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讨论;第三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论述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全体军人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重点讨论了本罪与非罪、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第五部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分析了本罪的立案标准、处罚原则和相关刑法条文;第六部分泄露军事秘密犯罪的立法完善。

对如何惩治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提出了三条建议。

关键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立法完善AbstractThis paper is drafted to base on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attempts to makes some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The main content is as follows:Part one is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violating military secrets and intelligence and some main ways of divulging secrets is summarized. Part two analyzes the concept, scope and rank of military secrets in detail. Part three discusses the subject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our proposes the determination principles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Part five expound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n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Part six presents several suggest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Key Words:Crime of Intentionally Divulging Military Secrets,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 Crime Criminal Liabil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islative Perfection1 引言1.1 选题意义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紧密相联系的。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

读书笔记《教义刑法学》第十一章:有责性论《教义刑法学》一书是陈兴良教授在吸收德日刑法知识的基础上,试图将其融入我国刑法学,作为推进刑法学术发展的一种尝试,反映了陈兴良教授近年来对刑法学的最新感受与领悟。

学习过程中,笔者对本书内容进行了摘录整理,仅供诸位参考。

具体内容敬请查阅陈兴良:《教义刑法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1有责性论11.1有责性概述11.1.1罪责的意义(第416页)德国学者李斯特曾经深刻地指出:罪责是犯罪的概念特征,无罪责即无刑罚,是一个很长的且目前仍然没有结束的发展的结果。

犯罪概念只是慢慢地吸收罪责特征于自身的,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

11.1.2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不法与责任的界分(第416-417页)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不法与责任相区分,责任以不法为前提,由此形成基本的逻辑架构,在这一架构中,贯彻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思想。

例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主张道义责任论,指出:道义责任的评价,是对已被客观地、外部地判断为违法的行为进一步去考虑行为人主观的、内部的一面,亦即行为人精神方面的能力、性格、情操、认识、意图、动机等等而来评价其伦理的、道义的价值。

这就是说,要以有违法行为为前提,再去退究责任。

在这样的场合里,法主要是对行为人为什么做出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伦理的、道义的评价……总之,这是站在个人的伦理实践立场上来评价其行为的责任轻重的。

这也可以只叫做“责任”。

不过,“责任”这个词,一般多用来指客观性的归属(Zurcchnung)。

因为在上述情况下,带有按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予以伦理的、道义的归属的含义,所以还是叫做“道义责任”为好……小野清一部对于责任功能的论述是正确的。

在小野清一郎的这一论述中,展现了康德关于“法律是外部的、客观的,道德是内部的、主观的”这一精神,由此分别界定违法与责任。

11.1.3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责任理论的转变(第417-418页)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有责性要件,经历了一个从心理责任论到规范责任论的转变,这一转变给责任理论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甚至带动了整个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结构调整,尤其是将故意和过失等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使之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防卫过当的界定与处理

防卫过当的界定与处理

防卫过当的界定与处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即防卫过当,虽然含义清晰,但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特别是罪与非罪的困惑,为此,探讨防卫过当之科学界定就具有了现实意义,笔者拟之前的研究基础上,再作一些简要探讨。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并且这二方面具有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关系。

所谓"重大损害",就最为普遍的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所造成的防卫损害结果而言,这种损害结果应当以重伤以上作为认定标准,即认定"重大损害"的起点应当为重伤。

换言之,只有当防卫造成了不应有的重伤和死亡结果时,才可视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理由是:第一,从法律规定分析,现行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载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那么,何谓"明显超过"?笔者认为,在对暴力侵害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中,"明显超过"的标准应当尽量排除主观认定的随意性,而直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评价。

各种人体的伤害程度都可依法被鉴定为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

尽管其间还有程度不同之分,但由于防卫人在紧急状态下往往缺少对伤害程度的准确判断能力,因而伤害等级不宜分得过细。

第二,从侵害的客体上讲,犯罪行为必然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对象造成的危害结果如何,应当是认定犯罪的条件之一。

在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构成犯罪方面,我国刑法第234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以实际造成被害人轻伤结果来作为构成犯罪的认定起点,同时刑法第235条所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则以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

两相比较不难看出,对于故意行为构成犯罪的,刑法所取标准较低,表现出对于故意犯罪的较为严厉的态度。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能力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并r能够通过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方向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
经济与法
醉酒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的研 究
张开 阳
的刑事责任 , 而有 的国家则规定对其加重处罚。 从 我 国的刑法现 状和基本 国情 出 发, 详述我 国的醉酒类犯 罪, 以及原 因 自由行 为与
醉酒后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
【 关键 词】 生理性醉酒; 刑 事责任; 原 因 自由行 为
在 学 理 上 把 醉 酒 分 为 生 理 醉 酒 和 病 理 醉 酒 。生 理 醉 酒 时 间 而不属于犯罪 。而生理醉酒 的行 为人 , 是有辨 认和 控制 自己的 短 暂 可 以 重 复犯 , 它 是 指 一 次 过 量 饮 酒 之 后 出 现 了急 性 中 毒 或 行为 能力的 , 因此 具有完 全刑事责任 能力 , 是 应 当承担 刑事责
定 的 认 知 ,并 且 能 够 通 过 自己 的意 志 控 制 自 己行 为 的 方 向 , 行
2 .认定原因 自由行为 的主观罪过形式 的评断标准 。本文
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 从而对 自己所实施的 《 刑法》 所禁 止的危 作者是支持第 三种 观点的 ,其他三种观点都存在一定 的漏洞 : 害社会 的行 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 第 一 种 观 点 只考 虑 到 饮 酒 时 的 主 观 心 态 . 而 忽略了犯罪人对于
训, 终生不再饮酒, 故不复发。 该类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 在刑法 理 论界 , 无 论英美法 系 国家 , 还是大 陆法 系 国家 都认为

略论中国刑法中罪名的确定

略论中国刑法中罪名的确定

阿 方 学阮学杯
J u n lo b iNo t ie st o r a fHe e rh Un v riy
Vo- 2No 3 l2 .
J n ,06 u e 2 0
略 论 中国刑 法 中罪 名 的确 定
刘 丽君 , 东平 陈
( 河北 北方 学院政 史 系, 河北 张 家 口 0 5 0 ) 7 0 0
重要意义。

( 本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二) 所起的罪名必须反映出
某一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根本性质, 是
构成犯罪各要素的内在联系。[(∞一种犯罪之所以是此 ”2咒 ] 罪而不是彼罪, 就是由其 自 身独特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所
以, 为了实现罪名确定的科学性, 为了充分发挥罪名的区分、
定米确定, 也就是说 . 必须从罪状 中诜定罪名, 不能随便臆 该是该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将本条定名为“ 徇私舞弊不移交
该概念所指的集合” ( 概念的内涵决定其外延 , 。 蹦 ] 外延则
作 者 简 介 : 丽 君 (9 9) 女 , 蒙 古 自治 区 兴安 盟 人 , 北北 方 学 院政 史 系助 教 . 士 。 刘 1 7一 , 内 河 学
关 键 词 : 名 ; 则 ; 法 罪 原 方
中 图 分 类 号 : 0 K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9 5 ( 0 6 0 —0 40 1 7—9 12 0 ) 30 3—3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 是犯罪质与量的规定性的统一, 线, 最终代表着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 既折射出一个
( 直接采用法。在中国刑法分则中, 一) 规定简单罪状的
条文占一定的比重。从有利于确定罪名角度看, 简单罪状是 最理想的, 因为它对: 体犯罪特征的描述没有超过罪名的概

共犯论

共犯论

绝望之章、令人昏迷的共犯论@1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关于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便是它否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它的成立条件以及完善其立法应注意哪些处罚原则?对此,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意见不一。

刑事司法则立足于现有的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将共同过失犯罪只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不当作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究其原因,乃是认为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就必然背离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有走上“客观归罪”道路之嫌疑。

但是我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必要性的。

案例:雷某与孔某两人相约在一阳台上,选中离阳台8.5米左右处一个树干上的废瓷瓶为目标比赛枪法。

两人共用一支TW-20型半自动步枪,轮流各射击子弹3发,均未打中目标,但其中一发子弹穿过树林,飞向离阳台1000余米附近,击中行人龙某致其死亡。

另外,击中被害人龙某的子弹究竟是雷某还是孔某所发,不能查明。

这个案件怎么处理呢?在对该案如何处理时,存在以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雷某和孔某在阳台上射击,主观上均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又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二人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二人均具有过失且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由于不能查明致死龙某的子弹为何人所发,对其中任何一人处罚均可能导致冤枉一人、放纵另一人的后果,如对两人均处罚,依据传统过失理论,则必冤枉一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两人均不应定罪处罚。

以上两种意见,似乎各有其理,第二种意见从因果联系角度强调查明直接致害人的必要性,并以疑罪从无原则认为不应处罚,但在处罚与否问题上却不免失之于宽。

第一种意见突出了该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指出两人行为均具有可罚性,但其处罚依据则嫌不足。

但是以共同犯罪的理论,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了。

两个人在射击,首先两个人负有共同的不伤害到他人的注意义务。

两人共同地违反了这一共同注意义务,致使第三人的死亡,就能够构成共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自己编的罪名)。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

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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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的概念是一个根本问题,确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必须涉及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既然是犯罪就必须负相应的责任。

本文主要论述了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依据The concept of crime is a fundamental problem, and to specifically determine a whether an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it must involv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decided a specific conduct's social harmfulness and its degree, for this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of all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 of the organic unity. Criminal negligence, negligent psychology dominated in implement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criminal behavior. Negligent crime, is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people should have foreseen that his behavior may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society, because of negligence and did not foresee,or have been predicted but gullible to avoid mental attitude. Negligent crime including gross negligence and negligence of over confidence two types. Since it is a crime must 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shall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ory.Key words: negligent crim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ory.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学生:李顺伦学号:20082105102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了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造成了社会危害。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具有认识能力。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等。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

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存在着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过失犯罪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种类之一,那么他有什么理论依据,建立在什么样的社会理论和现实背景下呢?下面我将从西方学说、法律和社会危害等方面浅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西方刑法学说刑事责任根据是整个刑事责任的核心。

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刑事责任根据的这种核心地位是显得更为突出。

因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故意要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那么为什么还要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负责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将是关系到过失犯罪存在与否的关键,对深化对过失犯罪的认识又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西方刑法学家提出了正反两方面的学说。

一、正面学说1 心理事实说。

认为对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根据在于行为人心理事实不在意。

按照心里责任论的观点,刑事犯罪为主观积极的恶意,而过失犯罪是消极的主观恶意,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这种消极恶意表现在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不在意或者紧张成都不够,对法律的不关心,这就是过失犯罪的责任根据。

心理事实说是建立在责任心理学说上的,是从人的意志自由来解释责任根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违反了预见义务为核心。

2笼统预见说.这是从新过失论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观点,及新过失论所坚持的观点,旧过失论在注意义务上以结果遇见义务为核心。

建立在结果预见义务上。

笼统遇见说认为,对于预见义务不要求得很具体,只要行为人具有“不安全感”、“畏惧感”就足够了。

及对事件具有笼统的预见。

3规范违反说。

认为构成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社会相当性的注意义务规范。

按照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刑事责任的是指、根据在于行为的反规范性,行为违反了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规范,才有必要予以非难。

因此规范违反说认为不是所有违反规范注意义务都要承担过失责任,而是只有违反了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违反注意义务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

该理论是建立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随着新型经济的发展心理事实说不能满足过失责任对社会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违反了社会所不能接收的危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的社会不能接收危害由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文规定的内容。

二、反面学说1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是从社会相当性原理出发,要求刑法必须在一定限度内承认某些可能产生危险的结果免责。

按照违法性的中心要素,行为人明知某行为可能法生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高度、高铁、电、火车等本身就充满危险,如果这些都要求行为人负责,那么只会导致社会的倒退。

所以刑法学必须要在一定限度内认可危险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免责。

他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法律可以对一些人免责。

2期待可能性理论。

认为对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对行为人有期待其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如果缺乏这种可能,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理论主要由德、日刑法学者提出的,最初出现在1897年德国著名的“马车绕缰案”(网址:/view/85c279a0284ac850ad024203.html)。

3 “信赖原则”理论。

从分担原理的角度出发,基于行为人的相信原则,相信其他人员会做出合理的合法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上行使的汽车有理由相信路人不会横穿马路、其他汽车不会错道行使,但是由于行人横穿马路或者其他车辆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行为人基于“信赖原则”可以免责。

二、法律依据:(一、)什么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正确理解其含义,必须把他与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区分开来。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本质是说明统治阶级出于什么考虑而迫究过失行为人的罪责,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则是说明法律上以什么为理由让过失行为人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解释的是最根本的属性问题,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则是解释法律属性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在国内外刑法学界,虽然没有直接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与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但在一般刑事责任理论中,将刑事责任的本质与刑事责任的根据混为一谈却不罕见。

因此,在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与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加以区别是不无必要的。

如何正确理解过失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内涵与外延我国刑法学家对此作了专门探讨。

通常的见解是认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主观根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却不发挥这种自由;二是客观根据,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或社会共同生活准则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客观上的重大损失。

这样理解在内容上是正确的,但在逻辑上有些关系还需理顺。

对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总体上只有一点,即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决定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及责任大小。

在此前提下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对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即目前通常所说的主观根据与客观根据。

为此具体理解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实质上就是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过失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大小。

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只有当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并达到犯罪程度时,才有可能追究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内容上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反映过失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不外乎主观的因素与客观的因素两类。

主观的因素就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客观的因素就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主观根据与客观根据统一起来,共同体现在过失行为之中,才能构成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总体根据。

3.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程度上还可理解为质与量的统一。

质的根据决定过失刑事责任的有无,量的根据决定过失刑事责任的轻重大小,并且质的根据与量的根据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

(二、)行为人对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就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所以应论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对其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所抱括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故犯,希望、迫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可责性,对之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非难,可说是理所当然。

过失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往往是无意误犯,在内心上反对结果发生,为什么还要对之追究刑事责任呢?这必须站在意志自由和违反注意义务的高度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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