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
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

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犯罪过失的种类,是指根据犯罪过失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二分成的犯罪过失的不同门类与称谓。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情况来看,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没有认识和预见,意志因素表述为行为人懈怠这么一种心理状态。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这一客观事实。
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第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及行为本身都没有认识、预见。
如,司机甲通宵玩麻将,第二天早上未休息就匆忙出车。
在行驶途中,因困倦,边开车边打瞌睡,导致汽车偏离轨道,将正在等候公共汽车的一家三口撞死。
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行为可以说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所以,认定我来并不困难。
第二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但没有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过失行为是有意识实施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正确地认定对危害结果有无预见,以避免定性发生错误。
为了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不能仅仅从没有预见这一个特征去理解,还应当从行为人应当预见这个角度去考虑。
简单的说,行为人必须有预见的义务,这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之一。
行为人须有预见能力,就是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
行为当时当地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必须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状态。
在此,我们注已经预见,这是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所在,也是构成过于自信过失的前提和基础。
确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和认识,刑法上有两个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主要是指犯罪的结果事实。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过失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行为发生时并无犯罪的故意,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者过失,导致了不可预见的、不应有的后果。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犯罪主体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目的,但行为结果却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对于过失犯罪的思考,不仅要研究其法律层面,还要深入探讨其社会、心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过失犯罪的存在必然引发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思考。
针对过失犯罪,现行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处罚,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过失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者因疲劳驾驶而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可认定为过失犯罪?还是将其归类为一般的过失行为?这需要法律制定者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准则。
其次,过失犯罪还引发了对行为主体的心理思考。
过失犯罪者并没有故意犯罪,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
这让人们不禁思考,为什么有些人容易在关键时刻疏忽大意?是否可以通过心理教育和培训来提高人们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另外,过失犯罪还引起了对社会责任和道德关怀的思考。
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伤害。
社会应该加大对过失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强化道德意识和责任观念来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思考对过失犯罪者的处罚方式和措施。
相比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结果并没有主观上的预期和控制,因此单纯以刑罚来惩处过失犯罪者似乎不太合理。
可以考虑通过强制教育、社会服务或者赔偿等方式来让过失犯罪者对其行为进行反思和补偿。
最后,对过失犯罪的思考还需要从更宽泛的角度来考虑。
过失犯罪的发生需要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和宣传教育的力度,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执法,同时个人也应该增强自我约束和责任感。
只有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并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

《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刑法中的过失犯罪认定和处罚问题展开,从过失犯罪的概念和要件入手,阐述了其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详细分析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过失犯罪、认定标准、处罚原则、故意犯罪、法律责任正文: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未有故意,但因疏忽、失误或过失等原因,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要想认定一起过失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违法、过失成因、危害结果。
其中,行为违法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过失成因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失性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行为中存在疏忽、失误等情况,并存在一定的过失程度。
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某些不良后果。
在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上,我国刑法规定了“应当预见”的标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导致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轻危险。
此外,我们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行为动机等一系列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认定。
在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上,则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一些重要的过失犯罪行为,如交通肇事、非法占有等,其罪名和处罚也没有因嫌疑人未故意,而对其减轻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并非划分一道“分界线”。
在一些案件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之间是存在联系和重叠的。
比如,在极端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即使未有故意,其极端的过失行为不仅“应当预见”,而且也表现明显的不负责任态度,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并不应该只处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对于过失犯罪的处理,应当兼顾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但也不能轻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为了更好地解决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问题,我们应当时刻关注社会变化、法律规范以及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实际情况,遵循“区分公正、规范执法、人性关怀”的原则,依法从严惩治过失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论过失犯罪

这 种结果 , 因而构成犯罪的 , 是过失犯罪 。其 内涵应理解为 : 行为 素表述为行为人懈 怠这么一种心理状态。 所谓没有预见 . 指行为人对 自己的行 为 : 是 可能发生危 害社 人 因违反注意义务 .疏忽大 意或过于 自信 。以至于发生危 害结 这一客观事实 。具体 可从 以下两个方面来理 果. 因而构成犯 罪。其 外延包括两部 分 : 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和 会的结果 没有 预见 。 疏
解( )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及行为本身都没有认识 、 预见。如 , 司机 第二 天早 上未休息就匆忙 出车。在行 驶途 中, 因 这个 概念与我 国刑法 中所下 的定义相 比,加 了 “ 构成犯 罪 甲通宵玩麻将 . 边开 车边 打瞌 睡 , 导致 汽车偏离轨 道 , 正在 等候 公共 汽 将 的” 这一限制 , 更具有科学性 、 理性 。它将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 困倦 , 合 过失行为可 以说是在无 意识 这两个 概念区别开来 。实 际上 ,二者是既有联 系又有 区别 的概 车的一家三 口撞死 。在这种情况下 ,
预见或者 已经 预见 而轻 信能够避免 以致这种结果 发生 的一种心 理态度 对 于该定 义 . 我也加 以认 同 , 因为它 首先 指出 了犯罪过
失是对社会危 害性 的一 种心理态度 .这样揭示 了犯罪 过失作为 种 罪 过 形 式 所 具 有 的 共性 .也 进 一 步 指 明 了犯 罪过 失 特 殊 属 性。 因而其也成为我 国刑法学界 的同说 。
文章编号 :0 8 9 5 (0 ) — 0 5 0 1 0 — 2 X 2 1 07 0 7 —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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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当今社会 , 着经济 随 科技 的快速发展 。 产业化 、 信息化的不断推进 , 生产、 管理 、 交通运输等 日益复杂化 、 化0过 现代 失犯罪 的质与量也 因此 大大提 高 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日益严 重 但 同刑法理论界对故意犯 罪的研 究相比较 , 同过失犯 罪 的质与量 大大 高的形势相 比・ 提 关于过失犯罪的研 究仍显得 不足 。我们应该 注重过失犯罪在 现实生活 中的影响 , 以对它的 加 关注 本文从 四个方面 失犯 罪进行研究 ’ 对过 以期 加深对过 失犯罪 的理 解 , 并能找 出一 些重点和 不足之 处 , 以完 善。 加 关键词 : 失犯罪 研 究 提 高 完善 - 过 -0 。
刑法之过失犯罪疏忽与犯罪责任的法律规定

刑法之过失犯罪疏忽与犯罪责任的法律规定过失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主要指的是以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疏忽、粗心或疏于监管等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二是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
一、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过失和犯罪结果。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结果是指由于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伤害或者危险。
在过失犯罪中,根据过失的程度和危险性的大小,可以分为一般过失犯罪和重大过失犯罪。
一般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轻微的疏忽或不谨慎,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而重大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存在明显的疏忽、粗心或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主要包括过失犯罪的惩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一般需要具备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能力,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过失犯罪,法律规定了特殊的处理措施。
对于一般过失犯罪,犯罪主体虽然存在疏忽或者不谨慎的情况,但是其过失程度相对较轻,对社会危害较小。
因此,一般过失犯罪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一般过失犯罪的惩罚主要以罚金、拘役等轻刑来进行,对犯罪主体进行警示和教育。
而对于重大过失犯罪,犯罪主体的过失程度明显,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较大。
重大过失犯罪的犯罪责任相对较重,一般需要以拘役、有期徒刑等重刑来进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
此外,对于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承担,还需要考虑到行为的后果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对于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一般需要以刑罚进行惩处。
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过失犯罪,则可以采取其他非刑罚形式来进行惩处,比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是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律条款。
该条款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范围。
过失犯罪的定义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13条,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点:1.过失的主观方面: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2.引发结果的客观方面:犯罪人的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某种严重后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第13条,过失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般过失犯罪、严重过失犯罪和特别严重过失犯罪。
一般过失犯罪一般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行为时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社会危害的发生。
对于一般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严重过失犯罪严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或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严重社会危害的发生。
对于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特别严重过失犯罪特别严重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的过失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于特别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过失犯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3条,对于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处罚的程度主要取决于过失的严重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1.对于一般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较为温和的刑罚,针对个人的罚款、拘留等。
2.对于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如有期徒刑。
3.对于特别严重过失犯罪,刑法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如无期徒刑或死刑。
实施过失犯罪的防范为了防止过失犯罪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潜在危险因素的监控和管理。
3.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重视,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明确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范围。
过失犯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
过失犯罪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本文将从过失犯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过失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 概念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行为。
2. 法律特征(1)主观过错: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2)客观后果: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违法性:过失犯罪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4)社会危害性:过失犯罪的行为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原则: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与故意犯罪相比,刑事责任较轻。
(2)刑罚种类:过失犯罪的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3)刑罚适用:过失犯罪的刑罚适用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过失犯罪的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 过失犯罪的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过失犯罪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
五、过失犯罪的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篇一:浅论过失犯罪[摘要]: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
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
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过失过失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
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
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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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相关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
本文以过失犯罪在我国日益严峻的现状及特点为切入点,通过对刑法中过失犯罪构成进行了法理分析,陈述主张单位成立过失犯罪构成之原因,最后阐述了过失犯罪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从而浅显的论述了加强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与必要行。
「关键词」过失犯罪法理分析责任一、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特点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因过失导致的各种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触目惊心。
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均在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各类事故造成300人丧生,每年因名类安全事故所造成损失接近10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近2000亿元,相当于两个三峡工程的投资。
现代社会中的过失犯罪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质量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过失犯罪的发展态势具有如下特点: 1、过失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现代人的心理负荷,加之社会规范疏漏、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致使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仅以交通事故为例,据有关资料,在过去五年间我国因交通事故共死亡7.5万人,而各种过失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
2、业务过失在过失犯罪中的比重逐步加大,过失犯罪的罪种范围也在增大。
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是现代刑法学对犯罪过失的一种重要分类。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因生产力不发达,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因而普通过失占据着犯罪过失的主导地位,如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备的法典—《唐律》中的“过失”一词,专指过失致人死伤的情形。
而近代以来,业务过失犯罪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科技革命迅速增长,甚至有赶超普通过失犯罪之势。
由于业务过失主要发生在高度危险的行业,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普通过失犯罪更为严重。
一些新的过失犯罪罪种进入了刑事立法,如过失污染环境的犯罪、医疗事故犯罪等。
3、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趋于复杂,认定难度加大。
在传统社会中,生产、生活方式较为简单,普通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主要形式,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表现样态一般不甚复杂,因果关系比较单纯,因而易于认定处理。
但在物质文明和社会关系都日益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中,尤其在知识经济、信息革命、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形色色、成因错综复杂、涉及方方面面,这无疑增大了对其认定、查处的难度。
如在不少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患者生命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的发生,既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和诊疗常规的责任性因素,也有医疗设备运行不佳、主治人员对疑难病症缺乏诊疗经验等技术性因素,同时还可能涉及医院后勤保障不力、患者不配合诊治、药品质量存在瑕疵以及病情自然转归等因素,即便是单独考察医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也可能牵涉到多名医务人员、多个科室甚至多家医院的责任。
再如,在一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负有责任,而建筑材料供应商提供伪劣产品、主管行政领导玩忽职守等,也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1999年发生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empirenews.page--] 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资料表明,当前中国重大安全事故多为责任事故,是违章作业造成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近年发生发生的烟台海难、武汉空难等特大事故均属于因过失造成的责任性事故。
据调查,交通事故每死3个人,有2个是由于违章驾驶。
违章的原因主要是超重、超载、超车和酒后驾车。
目前我国过失犯罪激增、重大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例如:部分公民法制观念不强,安全防范意识谈薄;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方面投入不足;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漠视国家人民利益,甚至于徇私枉法、见利忘义,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生产者大开绿灯,在事故发生之后又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极力袒护肇事者等。
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理论上对过失犯罪的内在特性、生成机理、控制对策等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是影响到有效防治过失犯罪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过失犯罪的法理分析从刑法发展史看,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就把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区分开来。
但真正对犯罪进行系统研究并且形成一套理论,则是西方国家古典刑法时期的事情。
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古典刑事学派,基于心理强制主义刑法观,为自由意志设定了心理注意义务,确立了影响至今的过失犯罪理论:行为主体应当预见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且能够预见,因其违反注意义务而未预见以至发生危害结果的,属于过失犯罪。
[1]在长达一个半世纪多的时间里,这种理论逐渐发展并且通行于世,已被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用,我国刑法亦吸取了这一理论的基本原理。
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中,确定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观责任标准主要有三种:一是主观说,即以行为主体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二是客观说,它以社会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三是折衷说,也就是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或称调和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除上述标准外,还有以主观标准为主,结合考虑客观标准说。
[2]笔者认为,这些所谓的标准,充其量是一种思维倾向,实践的结果往往是法官的自由裁判。
由于这些标准本身都缺乏客观的确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这就给任意裁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
实践中,法官认为能够预见,该行为就有罪;法官若认为不能预见,该行为就无罪。
岂不全都成了法官的主观标准。
依据这一理论,所谓应当预见,是以客观上能够预见为前提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上能不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但是确定主观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核心要素。
然而如何确定客观上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呢?又如何确定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观责任呢?下面就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1、对过失犯罪中注意义务的分析 .行为主体在什么情况下才负有应当注意,或者是应当预见的义务?这是一个较为突出的实践问题。
比如樊某之妻张某因琐事与邻居荆氏母女发生争吵,荆氏母女二人将张某压倒在地上殴打。
樊某见状,即上前将压在张某身上的荆某拉起推向一边,致荆某倒地后碰在一块石头上,造成后颈四椎体前脱位伴高位截瘫,经鉴定属于重伤。
审理该案时有三种意见,一种认为樊某的行为具有主观能动性,属于故意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樊某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可能致荆某重伤,是过失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樊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又不过当,并且不可能预见到致人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认定樊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又改为过失犯罪。
再如案例某甲得知众多村民哄抢其家庭承包本组的苹果园时,即由家中赶往果园前去制止。
到果园门口,被某乙及数名村民挡在门外,不许入内。
某甲闻听园内人声吵杂,坚持要进园内,双方推拉中致某乙倒地,某乙自行回家,约一小时后昏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认为,某乙系对冲性脑损伤及脑组织水肿而死亡。
法院审理该案时,仍然争论在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三种定性之间,最后以某甲犯有过失杀人罪而定案。
[3][!--empirenews.page--] 笔者认为,要确定该案是否构成过失犯罪,首先要确定行为主体是否负有应当注意预见的义务。
而要确定是否负有该项义务,首先要考虑行为[1][2][3]下一页是否合法。
因为注意预见义务,是对不法行为而设定的。
对于合法行为,则不能附加这一特定义务。
这两位主体的行为都具有防卫性质,况且防卫强度并不过当,显属合法行为,因之并不负有所谓应当注意预见的义务。
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主体起码应当预见一推可能致人倒地,而倒地后也可能碰撞石块。
笔者认为,这种不论行为是否合法,均负有注意预见义务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假如说这种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就无异于完全剥夺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就拿案例四来说,如果樊某不用拉起推开侵害人的方法去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试问还有什么更为妥当的防卫办法呢?通常来讲,推人一把,打人一拳,一般只能造成他人一时的肉体疼痛,或者是轻微的精神刺激。
而不会发生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许多过失致残致死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一拳一掌,或者是一推一拉。
往往是在行为之前,就已经潜伏着一定的致残致死因素,或者是在行为的同时及其之后,又介入了促使结果发生,乃至直接引发结果的某种原因。
这些都是行为主体当时无法预见到的。
但是,即使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能说明其主观方面毫无过错,更不能一概定为意外事件。
众所周知,刑法上所谓的过错,与民法上所指的过错是紧密联系的,并不是互不相干,更不是互相矛盾的。
这就要求刑法与民法在过错规范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衔接,保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连贯性。
[4]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是指主体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诸要素。
犯罪的心理态度,直接反映主体的恶性及其程度,并且影响罪行的大小以及刑事责任的轻重。
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或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既不是主体对其过失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也不是对其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是一种没有产生任何实际内容的空白心理状态。
由于这种心态始终没有进行思想活动,因之就不能成为一种思维形态,更不能反映出主体的主观恶性及其程度。
如果进一步推敲这种空白心态的内在属性及其实际作用,就可以得出一个既客观实在又合乎逻辑的结论,即:它并不能成为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理由主要是:其一是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并不必然表明违反注意义务。
所谓注意,是指一种心理义务,它属于表象思维的范畴。
所反映的问题是大脑进行思维了没有。
所谓预见,则是指一种意识能力,属于实体思维形态。
所反映的问题是大脑思维的内容是什么。
是否注意,反映出主观上是否作出积极的努力,即想不想感知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走势。
而是否预见,则标志着主体的智力及其实际认识水平,即是否感觉认识到客观事物及其运动趋向。
因此,不能说只要注意,就一定能够预见到。
更不能说没有预见到,就必然是违反了注意义务。
其二是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其本身是无可责备的,由于这种心态没有进行实际思维,根本不包含任何实在内容。
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及其内在运动还没有反映到人的大脑中去,或者说大脑还没有关于这一事物及其内在运动的感觉和意识,当然就谈不上判断,更谈不到上升为意志。
人的思想,是从客观事物的感觉开始的。
没有感觉,就谈不上意识。
没有意识,就不可能有思维过程,也不可能涉及正确与错误,更不可能涉及是否违法。
我们不能说已经预见就是合法正确的思想,更不能说没有预见就具有错误甚至违法的属性。
[!--empirenews.page--] 其三是没有预见的空白心态,其本身就没有主观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