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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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作者:孙铭悦来源:《卷宗》2017年第15期摘要:针对共同犯罪,不同的学说判断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从而将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结果不同。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标准,但是其自身体现出的一些缺陷引起学界的反思,在此背景之下诞生了行为共同说。

本文中笔者将就行为共同说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将其与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相比较,进而挖掘该学说的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犯罪论中十分熟悉的一种犯罪情形,对此,《刑法》第25条也对其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为了强调这一点,法条还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若想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实质上,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与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十分贴切,可以说基本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指导下做出的规定。

在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之前,学界还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看法。

即针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1 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一)完全犯罪共同说最古老的一种看法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该学说认为,若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也相同。

只有这三项标准完全相同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该学说的缺陷无处不在,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如果运用这种学说进行判断,将会使得相当比例的一部分共犯情形处于无法归咎的尴尬状态。

举一个最简单的案例:甲试图进行盗窃,把乙叫来帮助自己望风,甲进入行窃的过程中突然被主人发现,为了拿到财物,甲将主人打成轻伤实施了抢劫行为。

按照完全共同说认为,甲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者在主客观要件以及触犯的罪名上并不相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不以共犯论处,那么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呢。

乙的望风行为对主人的法益没有任何侵害性,给他单独定罪的话应当定什么罪似乎都不合适,但如果就此不给乙定罪显然又不合理。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作者:王纪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社会上各种犯罪人群都有,而共同犯罪的人群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共同犯罪现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犯罪率更高。

多数人一起参与的行为相对于单独的个人来说更加的胆大妄为,因此,共同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力。

不同的国家针对该国犯罪事件有独立于其他国家的一套刑法,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在刑法上对共同犯罪有不一样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导致共同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潜在的危险现象,成为了一个世界难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人群;共犯;共同犯罪的理论一、引言世界上无论是内战还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从没有间断过,又何谈犯罪呢?或大或小的犯罪事件都在世界各地上演,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现象世界各国并没有拿出一致的观点。

我国在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犯罪团体上有着独特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规定仍然存在着矛盾,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漏洞。

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说过:“共同犯罪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而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可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套完善的立法法规,那么这个国家一定在逐步的下滑。

现在,各国与各国之间都处于友好的状态,各国都在着力于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完成国家遗留的历史任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需求,成为了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刑事课题。

二、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人们对共同犯罪有什么认识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处罚。

”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性质。

共同犯罪具有双重性:一是共同犯罪区别单独犯罪而言,二是共同犯罪指的是必须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九章

《刑法》第九章
是指如下情形:多个杀手基于共同计划分别在不 同马路上伏击被害人,最终由其中一个杀手杀害 被害人。
多选题
1.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 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 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 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 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 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 罪。
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 罪的区别?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三、正犯与共犯 最广义的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 形。 广义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狭义的共犯,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一)正犯概念
李逵与吴用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二)不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 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 此没有主观联系,不成立共犯。 5、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 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 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 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不定项选择题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 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 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 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 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 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 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2004年)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1、主犯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

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

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

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

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①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

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论过失竞合与共同过失的关系

论过失竞合与共同过失的关系
115
关于复数行为人的过失竞合,上述学者均将直接过失与管理、监督过失的竞合包含在内。稍有不同的 是,大塚仁、马克昌、陈子平教授认为在竞合过失的概念中包含共同过失,即如果对等的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 注意义务时,此种过失竞合就构成共同过失。另外,三位教授在过失竞合的概念中均没有提到加害人与被害 人之间的过失竞合,即所谓的“对向的竞合”。与此相反,张亚平、袁登明、吴情树等学者受廖正豪教授学说 的影响,均承认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过失竞合,但同时又把过失竞合定性为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 为人之间的过失相互作用的现象,这就在过失竞合概念中明确排除了共同过失。
深入研究上述这些不同的见解,首先要明确引入过失竞合概念的目的。对复数行为人之间的过失竞合 的分析,是为了在各行为人之间寻求合适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重点在于通过分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来确定 是否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而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虽然都存在过失,但严格来说,被害人的过 失并非刑法上的过失,由于被害人并不因过错承担刑事责任,因而其过失虽然会影响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大 小,但并不存在与加害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把该种情形作为竞合过失。 至于是否应该将共同过失包含在竞合过失之内,虽然不妨像大塚仁、马克昌、陈子平教授那样,将过失竞合作 为一个广义的概念而将共同过失包含在内,但在与共同过失相比较时,还必须在广义的竞合过失概念中将共 同过失抽出来而形成所谓狭义的竞合过失,笔者认为这样并无实际意义,所以赞同将二者作严格区分。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将竞合过失界定为: 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加害人,因违反各自注意义务的过 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复数过失。根据这样的界定,笔者所认同的竞合过失仅指对竞合过 失所作分类中的并行的竞合过失。廖正豪又根据过失发生的先后时间关系将并行的竞合过失区分为“纵的 竞合与横的竞合”,前者是指数人的过失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先后作用于同一行为对象,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 情形,后者指数人的过失行为在同一时间发生并作用于同一行为对象,共同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形。① 笔者认 为,上述横的竞合过失实质上是指过失的同时犯,而纵的竞合过失则包括了先后发生的接续性过失与监督过 失两种。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

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那么;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围绕共同犯罪认识错误之认定和处理展开的争论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观点,即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尤其是对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而言,基本上是以这三种学说为框架展开聚讼。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

”显然,抽象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观认识或预见的内容是否现实的发生并不十分重要。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否那么就阻却故意或者仅成立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内部还有更为具体的观点,如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违法责任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

但总的来说均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认定行为人的错误是否阻却主观故意,分歧主要表达对构成要件重合的理解上。

这三种学说在不同的认识错误情形中,争议情况有所不同。

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中,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中,那么主要是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一般认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表达了客观主义的主张,抽象符合说表达了主观主义的立场。

不同的学说在解决各种具体的认识错误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不同,就算偶然结论一致,推理的过程和依据也不一样。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略有不同。

关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的争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主要表达为主观说、客观说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

刑法学第十章

刑法学第十章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三、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有组织共同犯罪
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目录
(三)消极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情形
消极身份就是阻却犯罪、责任或者刑罚的身份。 1.在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的场合,加工的无身份者不成立共犯,可按间接正犯论处。 2.在有身份者加工于非身份者的场合,有身份者成立共犯。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形态,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本章关键术语】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 一 罪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目录
一、关于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情况。
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过失心理犯罪的情形。这在我国刑法上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身份和共同犯罪
目录
(一)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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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 摘要:过失犯罪是不是成立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界有史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所持的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从整体上来看,各国持肯定说的学者越来越多,然而,我国在立法上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采取明确排斥的态度。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而可知,我国刑法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然而却将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复杂化,导致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增多,为了防止共同过失犯罪对人民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本文首先由共同过失犯罪在理论界的争论入手,然后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所应受的处罚进行了讨论,并做了浅层次的整合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mmon criminal negligence crime Shi Bushi theory circle of criminal law ever since the debate,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scholars hold different views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positive, negative and limiting affirmative. From the overall perspective, the positive said more and more scholars, however, our country in the legislation regarding the joint negligence crime take a clear rejection. China's criminal law stipulates: "the joint crime refers to an intentional crime committed by two or more Co. More than two people of joint negligence crime, not to be punished as a joint crime; he should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crimes they have committed." Thus,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admit the existence of joint negligence crime, but the crime of joint negligence crime from outsid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ople's life is complicated, resulting in increase in the phenomenon of joint negligence crime, joint negligence crime in order to prevent further harm to the people, this paper firstly starts with the offense of joint negligence dispute in the theory circle, then the joint negligence crime concept, constitution, and should be subject to punishment are discussed., and the integration of shallow

Keywords:Joint negligence crime; constituti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前言: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界饱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在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上,关于共同犯罪是不是包含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共同犯罪中关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规定可否适用在共同过失犯罪中,以及所有备受瞩目的理论观点都是没有统一定论的。然而伴随的社会的进步,随之而产生的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却日趋增高。可是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要远远低于共同故意犯罪,尤其是在我国刑法典明文规定将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列,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立法上的空白导致司法适用层面的尴尬局面,所以希望本文对共同过失犯罪浅层次的讨论以及不完善的整合能对刑事立法产生些许的影响。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以及理论分析 (一)国外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争议 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能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国际刑法理论界的意见认识不等,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说。总体来说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限制肯定说。具体观点学说如下 1,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意,而不是对具体法益的侵害。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就是行为人共同恶意的体现。因此,并不需要各行为人共同的故意,只要各行为人行为上是共同的便构成共同犯罪。这类观点经常是建立在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基础上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宾丁、弗兰克、布黎,意大利的杜里奥·帕多瓦尼,日本的田朝太郎、大场茂马、腾木堪三郎等刑法届的权威人士。 2,否定说 从各国法学界来看,否定说是一种传统而通行的观点,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否定说认为,两个行为人以上的人存在的共同故意是建立共同犯罪的必不可少条件,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后果的希望或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由于唯有主观上具备了共同故意,才能使数人的行为成为一个整体。而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意思联络,所以不能成立共犯。在国外赞同否定说的代表性人物有李斯特,团藤重光等,在我国有马克昌,陈兴良教授等。 3,限制肯定说 持限制的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从过失犯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然而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持这类观点最典型的代表人物是日本学者大缘仁,他的观点是“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并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科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限定肯定说受到愈来愈多学者的关注和青睐。 (二)我国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争议 纵观我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刑事理论中对共同故意犯罪研究得比较多,而对共同过失犯罪研究得比较少,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大多数学者从刑法规定出发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但又不承认他们是共同犯罪,认为过失犯罪行为人之间缺少意思联络,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在国内,持否定意见的代表人物有陈兴良著,他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原因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相互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因此,如果我们是从犯罪构成的意义上,而不是从一般的社会观念来评价共同过失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认为过失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持否定说的人物还有刑法届的马克昌教授,他认为过失共同犯罪不具备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本质特征,过失共同犯罪也不存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那样的分工和所起的不同的作用。 尽管当前在我国没有肯定共同犯罪也是共同犯罪,但是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却不断增加。比较典型的有张明楷教授,在他看来,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明确否定了共同过失犯罪。所以试图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结果是,一方面致使一些理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法官在没有认定为过失的共同正犯的情况下,悄悄地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而可知,从立法论上主张共同过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的观点也就有了合理的存在价值了。林亚刚教授的观点是,基于刑法规定而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这种现象是不合适的,对共同过失行为的犯罪现象如若不作为共同犯罪看待,必然会使很多过失犯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由于共同过失犯罪具有各过失人违反共同注意的义务的共同行为,而且具备行为人共同过失的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林亚刚教授虽赞同过失犯罪的观点,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应该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对过失教唆,过失帮助的行为其认为不成立共同过失。 能够看出,国内外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争论由来已久,总体上,持否定说的占通说地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便是共同故意犯罪为持论,坚持犯罪共同说或共同犯罪需共同犯意联络的观点,而且始终以现有刑法条文为论据来论证,但是,这种以实然的法条来注解的逻辑推断方法就一定科学吗?肯定说以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为依据,认为共同过失行为也同样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相互作用共同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务必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方面 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且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所以应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自然人。这一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不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即使其各自的过失行为造成同一危害结果的出现,也应该对他们分别进行处罚。第二方面,行为人负有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共同的注意义务,如果数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那么行为人之间应成立竞合过失犯罪,而不能按共同过失犯罪处理。所以说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条件和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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