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

从我个人的角度,谈谈你对过失犯罪专项学习的认识及看法犯罪过失的种类,是指根据犯罪过失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二分成的犯罪过失的不同门类与称谓。
我国刑法中把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情况来看,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没有认识和预见,意志因素表述为行为人懈怠这么一种心理状态。
所谓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这一客观事实。
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第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及行为本身都没有认识、预见。
如,司机甲通宵玩麻将,第二天早上未休息就匆忙出车。
在行驶途中,因困倦,边开车边打瞌睡,导致汽车偏离轨道,将正在等候公共汽车的一家三口撞死。
在这种情况下,过失行为可以说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发生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及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所以,认定我来并不困难。
第二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但没有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此可见,在过失行为是有意识实施的情况下,尤其要注意正确地认定对危害结果有无预见,以避免定性发生错误。
为了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不能仅仅从没有预见这一个特征去理解,还应当从行为人应当预见这个角度去考虑。
简单的说,行为人必须有预见的义务,这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之一。
行为人须有预见能力,就是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
行为当时当地的情况下行为人还必须具备能够预见的客观条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状态。
在此,我们注已经预见,这是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区别所在,也是构成过于自信过失的前提和基础。
确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造成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和认识,刑法上有两个标准:一是看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主要是指犯罪的结果事实。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

关于过失犯罪的思考过失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行为发生时并无犯罪的故意,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者过失,导致了不可预见的、不应有的后果。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其犯罪主体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目的,但行为结果却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对于过失犯罪的思考,不仅要研究其法律层面,还要深入探讨其社会、心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过失犯罪的存在必然引发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思考。
针对过失犯罪,现行法律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处罚,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过失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者因疲劳驾驶而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可认定为过失犯罪?还是将其归类为一般的过失行为?这需要法律制定者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律准则。
其次,过失犯罪还引发了对行为主体的心理思考。
过失犯罪者并没有故意犯罪,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或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
这让人们不禁思考,为什么有些人容易在关键时刻疏忽大意?是否可以通过心理教育和培训来提高人们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另外,过失犯罪还引起了对社会责任和道德关怀的思考。
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伤害。
社会应该加大对过失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强化道德意识和责任观念来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
此外,还需要思考对过失犯罪者的处罚方式和措施。
相比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结果并没有主观上的预期和控制,因此单纯以刑罚来惩处过失犯罪者似乎不太合理。
可以考虑通过强制教育、社会服务或者赔偿等方式来让过失犯罪者对其行为进行反思和补偿。
最后,对过失犯罪的思考还需要从更宽泛的角度来考虑。
过失犯罪的发生需要社会各个领域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加强法律的完善和宣传教育的力度,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执法,同时个人也应该增强自我约束和责任感。
只有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过失犯罪的发生并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刑法 犯罪主体 故意 过失相关题目

犯罪主体及其故意与过失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能力的主体,即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受到法律制裁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公民和单位两种类型。
1. 公民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犯罪活动中,公民作为犯罪主体,需按照《刑法》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构成的社会组织。
《刑法》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其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犯罪行为中,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有意地实施该行为,达到犯罪目的或是明知可能会造成犯罪后果而有意地放任其发生。
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疏漏或轻率大意而造成了违法行为,尽管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特征分析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的性质和可能性明知并且愿意接受的心理状态。
在故意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主观方面的明知性:犯罪主体主观上能够明知其行为构成犯罪,明知其行为结果可能带来的后果。
2. 主观方面的有意性: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和行为结果有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并且愿意接受其带来的后果。
3. 客观方面的实施性:故意犯罪行为通常是具有行动性的,即犯罪主体通过积极的、有目的的行为来实施犯罪。
四、犯罪主体的过失行为特征分析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其行为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方面的疏忽性:犯罪主体因疏忽、疏漏或疏忽造成的行为,而对其行为结果没有认识到和预见到。
2. 客观方面的被动性:过失犯罪行为通常是无意的、被动的,犯罪主体并无明确的目的和意图,只是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了犯罪行为结果的发生。
3. 行为结果的不可预见性:过失犯罪行为的行为结果通常是无法预见和评估的,犯罪主体在进行行为时并没有预见到可能带来的后果。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1000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某一人在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但因不能起到犯罪效果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情形。
对于犯罪过失问题,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若干有待探讨的问题,其中包括:
一、犯罪过失的定义。
犯罪过失是否应当被定义为由于过失而使他人受到损害,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过失的判断依据。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划分其正常行为和违法行为?如何界定行为的量程?
三、犯罪过失的相应责任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在犯罪过失行为中,是否可以减轻其责任?
四、犯罪过失的处罚原则。
在审理犯罪过失案件时,该如何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去判断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犯罪过失的社会关系。
如何更好地保护犯罪过失行为受害者的权利?以及更有效地引导个人履行社会关系义务?
答案:以上探讨了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由此可见,犯罪过失的处理要综合运用刑法的规定,考虑到行为人的过失性、伤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既要保护受害者,又能有效地引
导履行社会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惩罚在道德上约束和社会教育上起到作用。
浅议过失犯罪

浅议过失犯罪内容摘要:[摘要]: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
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
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过失过失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
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
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过失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内容提要: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
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
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
关键词:犯罪过失注意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构造违法性认识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过失的认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而发展。
无论中外,现在都主张犯罪过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国外刑法理论原先一向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学者主张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都要考虑过失,承认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主观要素①,从而也在理论和判例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
新中国刑法在1950年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总则部分的犯罪一章中规定,过失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并无故意,但应预见自己行为之结果,而竟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结果之发生者②。
把“无故意”作为过失存在的前提。
而此后的1980年实施的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997年修订刑法第十五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了过失犯罪,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过失。
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犯罪过失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一种罪过形式。
犯罪过失作为一种主观罪过,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构造,同时,如何将注意义务、违法性等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联系统一起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问题犯罪过失,按通说,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但关于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日本学者藤木英雄认为,所谓注意义务,从客观上看,能不能说这种行为是有过失的一个标准;具体的说,为了规避结果,不仅要把必须做些什么作为结果发生的结论加以考虑。
论过失犯罪需把握的几个关键点

论过失犯罪需把握的几个关键点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较多,本文两个典型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均存在犯罪过失、间接故意和无罪过的争议。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认定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
认定过失犯罪一定要把握行为人义务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应责性等五个方面,同时,也应该注意过失犯罪的例外情况,例如“合理信赖”、“不能预见”等。
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无罪过案件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践中要注意区分。
标签:过失;犯罪;期待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上讲,犯罪过失不难理解,过失犯罪也不难认定,但在实践中争议很大,问题不少。
本文试就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据以研究的两个案例案例一:死者闫某,原系某镇矿管站副站长。
犯罪嫌疑人赵某,捕前和城关镇居民李某合伙承包金矿。
2004年12月矿主李某宴请镇政府企业办副主任屈某和闫某二人,并让赵某作陪。
后赵、闫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引起撕拽,后屈某将同某拉开,李某将赵某拉开。
赵挣脱后又上前推闫某,闫某往后退时,绊在街道边的水泥沿上摔倒在地受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鉴定结论是:“闫符合右侧枕、顶部与大平面物体作用(如倒地),致硬脑膜下出血,经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构成故意(间接)伤害(致死)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赵不构成犯罪,闫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案例二:200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杜某请刚从拘留所释放出来的卓某、郭某、韩某、任某等人去饭店喝酒,途中遇到花厂厂长徐某,卓某(其他人均不认识徐)便邀其一同前往。
在喝酒过程中,杜和徐因故发生争执,杜追撵着要打徐,徐便向正南一个胡同里跑去。
韩某怕出事,跑在杜某之前去追徐。
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干货)

关于犯罪故意和过失的13个疑难问题(干货)导读: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怎样区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特别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一、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15条、16条规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即故意和过失,没有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此,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但希望发生。
如,提供农药由丈夫自行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身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746号案例) 其中,明知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是认识因素,希望发生是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的判断在实践中问题不是太大,主要是认识因素,表现在:1、对行为手段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伤害丙,明确告知乙,只要使丙受伤住院即可。
后,乙驾车在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致丙重伤。
此时,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追求丙受伤住院,对乙的行为手段并无限制。
因此,乙采取的手段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对行为程度的认识不明确时,如何处理?如,甲雇佣乙殴打丙,只是说“去把丙打一顿”。
结果,乙用力过猛,把丙打死了。
此时,乙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那甲构成何罪?甲雇佣乙殴打丙,构成故意伤害罪没问题。
问题是,甲是否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由于甲并未明确“别把人给打死了”,丙的死亡在甲的容许之内。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换言之,雇凶伤害案件中,对于“搞定”、“教训一顿”、“摆平”、“整他一顿”等模糊授意语言,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语言环境下,这种概括性的授意,实际的危害后果完全取决于实行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致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都可能发生,都是因为雇凶者的授意所引起的,均可涵盖在雇凶者的授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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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过失犯罪相关问题
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过失犯罪开始被法律所规定。
到了当代社会,过失犯罪更加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
经济高速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传媒逐渐兴起并繁荣发展,随着这些变化,过失犯罪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也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从而使其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标签:过失;过失犯罪;过失理论;过失犯认定
一、过失概述
(一)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与故意一样,是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2.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
这是日本刑法理论的一种分类,这是根据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无认识而做出的分类。
此外,根据刑事责任的轻重可以将过失犯分为单纯过失、重过失与业务上过失。
二、过失理论
过失理论的相关争论,是刑法学界争议较为激烈的一个部分。
这种争论一方面涉及整个犯罪论的本质,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又直接与交通案件、公害案件、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现象相关联,对司法实务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旧过失论
旧过失论注重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认为故意、过失都是责任形式。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发生了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存在预见可能性,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
之后,修正的旧过失论维持了过失属于责任要素的观点,也修正了旧过失论完全不注重实行行为的缺点。
(二)新过失论
新过失论认为,即使对结果有预见可能性,但如果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就不成立过失犯。
新过失论重视结果回避义务,而且,将结果回避义务作为客观的行为基准而设定成客观的注意义务,使之成为违法要素。
新过失犯的产生是科技不断发展、危险增加的结果。
但新过失犯没有与具体的预见可能性相联系,也没有设定行为基准,所以存在一定缺陷。
(三)新新过失论
20世纪60年代,新过失论产生了新的发展,主张处罚扩张论。
这种观点主张,预见可能性可以尽可能地扩大,只要求具有某种程度的畏惧感;同时,非常严格地认定结果避免义务。
所以,这种观点又称畏惧感说、不安感说。
这种观点也有弊端,仅有模糊的畏惧感、不安感,容易违反责任主义。
例如,药品的开发者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仍会对新药的副作用产生畏惧感和不安感。
三、过失犯的认定
(一)过失犯的構成要件
1.实行行为。
成立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而且,只要是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行为。
2.结果回避可能性。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判断是否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
如果行为人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了结果,但不能避免结果发生,从而产生了危害结果。
对于这种回避可能性,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二)过失犯的注意义务
过失犯的核心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结果避免义务,是以结果预见义务为前提,在预见结果发生时应当采取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
(三)信赖原则与危险分配
信赖原则最早适用于交通领域,即在客观上存在可以合理信赖他人的行为和条件时,行为人对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机动车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有理由合理信赖行人不会横穿马路,如果发生碰撞行人的后果,机动车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就不能构成过失犯罪。
危险分配理论解决的是,过失造成危害结果发生时,加害人与受害人各自承
担什么注意义务。
如果加害人承担的义务多,受害人就承担的少;反之亦然。
这一理论在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
四、结语
过失犯罪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对司法理论和实践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认识过失的概念和种类、过失理论和过失犯认定,笔者希望能对过失犯罪有更多的研究和更深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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