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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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是一门研究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学科,关于犯罪的主要问题涉及犯罪事实、犯罪主体及其责任。

在刑法中,对犯罪的分类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解析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

一、故意犯罪的定义与特点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具有故意行为的犯罪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却故意为之,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后果,却故意为之。

故意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意图: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意图,即故意为之。

2. 预见性:故意的实现取决于犯罪人的自愿和能动性,即犯罪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3. 直接性: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是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二、过失犯罪的定义与特点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因过失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预见,并且没有采取应有的注意和谨慎。

过失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无预见性:过失行为发生时,犯罪人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犯罪结果的产生。

2. 精神态度的缺陷:犯罪人在行为中缺乏应有的注意和谨慎。

3. 间接性:过失犯罪的犯罪行为并非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而是因犯罪人的疏忽而导致意外发生。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在行为主观故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故意犯罪强调了犯罪人有意为之的主观故意,而过失犯罪则是因犯罪人的疏忽造成了意外后果。

其次,从行为结果上看,故意犯罪是直接对人或财产进行侵害的,而过失犯罪则是由于犯罪人的过失导致的意外结果。

此外,在法律责任上,故意犯罪的法律责任更为严重,因为故意犯罪体现了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所以在量刑上会更重。

四、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年龄界限,达到该年龄后才能承担刑法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是基于对未成年人心智发育的认识和保护。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1、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根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2、犯罪心理构造: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构造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情绪型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

4、初犯: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开展的复杂过程和剧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犯罪者。

5、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6、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7、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到达的结果。

8、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围,甚至表现为*种程度地丧失了识别能力或控制能力。

9、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10、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触犯刑法处分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11、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娇治犯罪的各种策略、方法手段的总称。

12、犯罪心理构造类型:指不同犯罪心理构造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

指不同犯罪心理构造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

可以反响不同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不同犯罪心理状况的特点。

1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种需要的在起因,是犯罪心理构造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14、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成心犯罪。

15、群体犯罪心理: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体或落后群体以及副文化群体中,个人与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在现实社会中,根据⾏为⼈的主观界定不同,可将罪名具体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我国对故意犯罪的处罚是要⽐过失犯罪的处罚重的。

那到底过失犯罪⼜具体包括哪些情况?对此,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为⼈在过失的⼼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的⼀种⼼理状态。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的不同。

1、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限制,过失⾏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教育或⾏政处罚。

⽽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为⼀经实施,就构成犯罪,⽐如⾏为⼈实施了杀⼈⾏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未遂的。

2、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故意犯罪⼩,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况根据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第⼀种情况是疏忽⼤意的过失犯罪,即⾏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发⽣这种结果,从⽽构成犯罪。

所谓应当预见是指⾏为⼈对其⾏为可能发⽣结果的认识能⼒⽽⾔。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对⾃⼰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作出判断,包括根据⾏为⼈的年龄、⼯作职责、⽂化程度、知识⽔平、⼯作经验、⽣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意就是通常所说粗⼼⼤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第⼆种情况是过于⾃信的过失犯罪,即⾏为⼈已经预见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构成犯罪。

这种过失,就⾏为⼈的认识能⼒来说,已经预见到⾃⼰的⾏为可能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怀着某种侥幸⼼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

综合上述,⼩编整理有关过失犯罪的相关内容。

由此可见,我国规定的过失犯罪可区分为过于⾃信的过失与疏忽⼤意的过失。

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摘要】近期传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批判大潮。

在媒体曝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除了要看到社会公众对道德维护的善良感情,还应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对道德底线的维护对法律的冲击。

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就本事件中公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所触及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责任;无罪推定;隐私权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件发生以后,媒体介入,舆论宣传,社会反响如此之大,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何以会有这样的社会效应,这种现象是否正常?抛开个人主观情感因素及对公众对这一案件的态度,我们应理性看待这一案件,深入社会层次进行分析,以法律视角理性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分析在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层次分析——原因首先,从社会角度,李天一案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是公众对名人过高的期许度与现实落差太大的产物,因为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儿子,他违法犯罪就显得“不应该”,大家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我们奉为偶像的明星的儿子触犯法律底线,因此,与其说,公众通过媒体发表的各种过激言论是对李天一的行为表达愤慨,毋宁说是公众对其明星父母的教育方式不满的宣泄。

其次,从李天一个人角度,他还未满18岁,却涉嫌犯强奸罪,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上是较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对受害者侵害较大,而且严重冲撞了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公众难以接受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犯下如此严重的“错误”,群情激愤在情理之中。

再次,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之快及范围之广,使得这些较敏感事件得到了越来的越高的关注度。

因此,不难解释该事件何以会引发如此强大的舆论热潮。

二、法律视角剖析——存在的问题(一)程序上的漏洞1、公安机关过早披露李天一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审讯细节,属于程序上的失误。

在案件发生之后,媒体舆论便立刻将李天一的个人资料及家庭背景全部公开。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篇一: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二、交通肇事过失犯罪原因及分析1近几年,过失犯罪案件数量的上升,主要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

针对这一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情况严重。

近两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购买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数量急剧增加。

但是,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参加培训,不办驾驶执照,车辆不挂牌子,由于技术不过关,使这些二轮、三轮摩托车成为危机生命安全的马路杀手。

2、因酒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机率上升。

近来,由于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且国家大力度整治酒后驾驶,但部分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置交通法规于脑后,酒后神经麻痹,反应迟钝,很难控制车辆,从而导致惨剧的发生。

3、因超速驾驶引起。

俗话说“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在行车过程中要谨慎行车,特别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段常常有提醒车辆慢行的警示路牌。

而一部分驾驶员由于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抢时间超速驾驶。

尤其是大型货车,行驶速度极快,造成对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威胁。

4、驾驶员经验不足,导致危险增多。

2近年来由于车辆不断增加,驾驶员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因而驾驶者的技术、经验难以达到职业化的要求。

如有些私家车主甚至没有经过培训便“自学成才”拿到驾照,有些出租车司机往往通过速成培训而成,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驾驶经验,一旦在驾驶中遇到紧急情况,往往会手忙脚乱,不能采取适当应急措施,造成事故的发生。

5、只重经济利益,违章超载驾驶,非法搭载现象突出。

为追求经济利益,许多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或搭载乘客时不按要求装载,常常是超负荷、超规格进行装载,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抛于脑后,特别是农用车非法搭载乘客的现象尤为突出。

6、因被害人的责任导致。

2011年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2起案件是由于被害人无视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三、建议及对策(一)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1、快速进入刑事程序,严把审限关。

对青少年因上网引发的过失和犯罪现象的思考

对青少年因上网引发的过失和犯罪现象的思考

20 06年 8月
【 少 年 研 究】 青
对 青 少年 因上 网 引发 的过 失 和 犯 罪现 象 的思 考
王 天 惠
( 太原市团校 培训部 , 山西 太原 oo o ) 3o2

要: 互联 网的普及使得 广大青少年 的学 习、 活、 生 交往 、 闲等方式发 生 了巨大 变化 。网络文化 内容 良莠不 齐, 休 给青
几个方 面 :
1 息泛滥误 导青少年的思 想和行为。过 去青少年 主要是 . 信
通过报纸 、 广播 、 电影 、 电视 、 书籍 、 杂志等社 会主 流传 播渠道 获 得知识 、 信息 , 虽然有 时 也会从 一些 非 主流渠 道获得 一些 消极 的甚至是反社会 的 内容 , 由于监控 比较 容易 , 们 的行为 还 但 人 是 比较收敛 的。而在浩瀚如海 的网络信息流 中, 免鱼龙混杂 、 难 泥沙俱涌 , 的内容 不健康 , 的品位低 下 , 的充斥 暴力 、 有 有 有 凶
无 丝毫悔改 , 反而受 网络 游戏 血腥 场景 的感 染 , 在一 次要 钱不
成 的情 况下 , 将爷爷 、 奶奶 残忍 杀死 。令 人吃惊的是 , 杀人后 , 居 然来不及处理血衣 , 就又直奔 网吧 , 最后在网吧被抓获。
北京一 名 1 岁少年 , 5 迷恋 于色情 网站和 网络游戏 , 分昼 不
活、 交往 、 休闲等带 来划 时代 的影 响 。那 么在 这个 网络文 明时
代,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青少年 的上 网现象 呢?

吧的经历 , 其中初中生情况最 为严重 。更 令人担 忧的是色情 网
站对青少年 的影 响 , 这个 调查显 示 ,2 2% 的学 生 曾主动浏 览 1 .9

过失致人轻伤案例

过失致人轻伤案例

过失致人轻伤案例最近,我国发生了一起由过失致人轻伤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发生在一家工厂,一名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了另一名工人受伤。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过失致人轻伤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深入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过失致人轻伤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他人受轻伤的行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过失致人轻伤的责任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依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因过失致人轻伤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工人的疏忽大意导致了另一名工人受伤,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致人轻伤的情形。

从法律角度来看,施加伤害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而在社会责任方面,工厂作为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对于工人的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障。

因此,工厂在这起案件中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对于过失致人轻伤的案件,我们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法律责任的层面,更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预防和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首先,企业和工厂需要加强对于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对于工作场所安全的管理。

其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效的震慑。

此外,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于工作场所的监管,确保企业和工厂能够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保障员工的安全。

总的来说,过失致人轻伤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法律、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法律需要健全,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员工需要提高安全意识,政府需要加强监管,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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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相关问题思考新闻传播学院梁娜 MG1211011摘要: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

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

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衬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灵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

关键词:犯罪过失共同过失共同犯罪注意义务避免性义务违法性认识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过失的认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而发展。

无论中外,现在都主张犯罪过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

国外刑法理论原先一向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学者主张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都要考虑过失,承认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主观要素,1从而也在理论和判例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

新中国刑法在1950年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总则部分的犯罪一章中规定,过失的犯罪行为,系指犯罪人并无故意,但应预见自己行为之结果,而竟未预见或轻信可避免结果之发生者。

2把“无故意”作为过失存在的前提。

而此后的1980年实施的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剪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997年修汀刑清第十五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了过失犯罪,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过失。

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犯罪过失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一种罪过形式。

犯罪过失作为一种主观罪过,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构造,同时,如何将注意义务、违法性等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联系统一起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我国古代刑法过失犯罪概念解析(一)源考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过失是对应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概念。

古代历史文献中,“谋”、“故”、1【日]大家仁.亿罪论的基本问题困】.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第229页.2高铭暄、赵乘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伽].中国方正出版社、!999年第42、43页.“不识”、“过失”、“误”、“遗忘”等表示犯罪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法律术语,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之前,始终只是作为区分刑事责任程度的情节,而不是区分刑事责任有无的主观要件。

然而,其中有关罪过的记载,据史学家的考证,是与“刑”的记载几乎同时出现的。

记载“过失”这一法律术语最早文献,目前有不同的认识,蔡枢衡认为,在现存文献中,最早的是《周礼·秋官·司刺》的“三宥”制度。

即,“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之说。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有关“过失”记载最早的史料,是《尚书.舜典》的“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之说,注云:“眚,过;灾,害;肆,缓;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

清代学者沈家本在其《历代刑法考》中考证说:“疏:‘《春秋》言肆眚者皆为缓纵过失之人。

是肆为缓也,眚为过也。

过而有害,虽具状合罪,而原心非故如此者,当缓赦之;小则恕之,大则宥之’”。

第三种观点认为,《周礼》中的“三宥”制度并不是后世刑法中过失的渊源,而是臣僚因公犯罪、误失、遗忘的渊源。

并认为,首次提出过失概念的,是西晋张斐《律注表》提出的“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根据《唐律》中对臣僚犯罪分别规定不识、过失、遗忘的刑事责任推定,“三宥”制度在西周时期只适用于断卿大夫狱讼的邦法,而不适用于处理庶民狱讼案件。

蔡枢衡对西周“三宥”制度考证后指出:“从制度成熟的程度看,决非创始于周代,而是承自商代甚至夏代的。

当然,也绝不像是后人伪造的”据《周礼·秋官·司刺》的记载谓:“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以此三法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的记载,虽然说符合宁汉林、魏克家二位之“其时八议八成之法,三宥三赦之制,胥纳之于礼中”。

(二)变迁在我国古代文献记载中,关于“过失”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起源很早。

在西周时期,奴隶主对于适用刑罚要考虑“故”和“失”的思想,这也表明“三宥”制度中确立的重罚故意犯,轻罚非故意犯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在西周时期得到进一步确立。

而且,事实上也为后世各朝代的统治者所继承。

所谓“三宥”制度,“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不识”,郑司农注释为:“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

”这里的“愚民无所识”,似应解释为精神正常但不知法令如何规定之人。

按照我国古代的传统说法,将不知法令之人解释为“愚民”是比较恰当的。

但这样一来,“不识”应为“法律错误”,与现代意义上的过失联系不紧密。

郑玄则将“不识”注释为:“识,审也。

”则不识也就是不审之意。

郑玄并举例:“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

”所举之例,为现代刑法学上的“对象错误”,严格地说也不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至多是过失与故意罪过有竞合而已。

蔡枢衡认为:“识是知识,亦即有辨别。

不识就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成为犯罪的行为,危害的对象或结果,全不了解或了解不够”。

从这一解释来看,“不识”而宥的,既包括“法律错误”的内容,也包括“疏忽”以及“对象错误”的内容。

“过失”,《说文解字》谓:“失,纵也。

”《广雅·释诂》三注:“过,误也。

”郑玄对此注释为:“过失,若举刃欲斩而轶中人者。

”郑玄虽对此并无进一步解释,但在《周礼·地官·调人》对“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的注释中说:“过,无本意也。

”表明不是出于本意而杀伤人的,是过失。

晋代律学家张斐在《律注表》中列举了20多种法律概念,其中指出:“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这里张斐将“失”与“故”相对,将“不意误犯,谓之过失”与“无变斩击,谓之贼”并列,表明“失”与“过失”应存在一定的区别。

其“失”的含义中明显包括现代意义上“事实错误”的内容。

但对于“过失”郑玄和张斐都突出了强调“无本意”、“不意”,表明“过失”是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意图,是因没有认识到结果而犯罪的,蔡枢衡也认为“过失”是“认识不符合实际,实际发生的事实出乎自己的意料”。

所以,“过失”理解为“无意识而犯罪”的“无认识过失”是确切的。

但也有学者认为《周礼》中的“过失”,按现代刑法理论,应属于“过于自信过失”。

该见解还值得商榷。

对于张斐“意以为然谓之失”,有学者认为是张斐总结晋代以前的历史经验,制作了刑法上的错误概念,区分了故犯罪与误犯罪的界限,是刑法发展史上的进步。

也就是说,这是对“三宥”之制“不识”含义的进一步阐述。

但也有学者认为,这里更强调的是主观上已具有一定认识,轻信结果可以避免,类似“有认识过失”。

日本学者西田一太郎认为,“意以为然谓之失”与“不意误犯谓之过失”二者有区别。

前者强调的是“想当然”,这其中包含着“错误”的情况而有别于后者的“过失”。

“失”是张斐为与“过失”相区别而专门创造的用语,为表示一般意义上的过失行为并使之与“故”相对。

“失”包括轻罪的“过失”也包括“错误”,以“误”作“失”的同义语,而与“过失”相区别。

对于上述不同认识,联系《唐律》,特别是唐代以后宋、元、明、清的刑律,只将因过失而杀伤人运用“过失”一语,并逐渐以“过”、“误”等取代张斐的“意以为然谓之失”之意,来表示广义上的过失行为,我认为后一种见解更贴近“意以为然谓之失”的原意。

在我国古代刑法中,用于表示无犯罪意图的用语除上述几种外,还曾使用“不端”、“弗知”、“过”、“误”或“过误”等,比较混乱。

“不端”、“弗知”是秦代刑法中与作为故意的“端”相对的概念。

在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法律问答》中,“不审”是作为“不端”的注释的。

据“审”为“识”之意,“不端”显然是包括“法律错误”、“事实错误”在内的广义上的非故意心理。

但《秦律》中区分故意和非故意的“端”与“不端”,何故未被后世刑法所继承,因史料缺乏,难以考证。

“过”的含义,与“误”相同,《广雅·释诂》三:“过,误也。

”“误”、“过误”作为刑法用语,在汉代已经固定下来。

如“法令有故误。

传命之谬,于事为误。

误者,其文则轻。

”东汉王充在《论衡·答佞》中说:“故曰:刑故无小,宥过无大,……故贼加增,过误减损。

”其“过”、“误”都是在与“故”相对的意义上使用。

不过蔡枢衡认为,汉代将不识、遗忘、和误认对象,概括为“误”,是汉代人误解《尚书·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二句文义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从唐代起,在正式的律文中,“误”用以概括广义上的过失行为,排斥使用“过”、“过误”的用语。

“误”,从其使用的规范角度考察,是指应知而误犯的情况,也就是本应集中注意力而且能够这样做,但却没有能实施导致正确结果的行为。

由此,“误”更强调的是在认识上的错误,以及认识与行为之间的差误。

例如,《唐律·斗讼律》:“诸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

”疏议:“‘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或死或伤者,以斗杀伤论。

不从过失者,以其原有害心,故各依斗法”。

《既库律》:“诸故杀官私牛马,徒一年。

……其误杀伤者不坐,但偿其减价。

”疏议:“误杀伤者,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或非系放畜产之所而误杀伤,或欲杀猛兽而杀伤畜产者”。

可见,“误杀伤傍人”有“打击错误”或“对象错误”之义,不以“过失论”是因为原就有杀伤之意。

而“误杀伤畜产”的注文,虽与“过失杀伤人”的注文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之所以不为“过失”,也因对象不同。

对此蔡枢衡总结为:“过失与误的区别,似在:误是关于对象的认识或不认识,不符实际;过失则是指关于行为的认识或不认识,与实际不符”。

清政府在汲取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于1910年10月25日颁布了《大清新刑律》。

该刑典除了在失火罪中使用“失”之外,对其余的过失犯罪均直接使用了“过失”这一法律术语,并使过失心态成为区分刑事责任有无的主观要件。

《大清新刑律》虽然未及实施就随清政府的倒台而成为一纸空文,但立法上“过失”的规定标志着“过失”的法律术语完成了从古代到现代意义上的重大变革。

二、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重点,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但种种原因,中国刑法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

共同过失我国的解释:我国发生共同过失犯罪时,若不能查明犯罪具体由谁造成的,则不判定共同过失犯罪中的任何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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