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业标准(2017年最新版)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农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农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宁农办[2017]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农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宁农办〔2017〕1号)各区农业(林业)局、农工委,建邺区发改局,委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市农委研究制订了《2017年全市农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2017年2月22日2017年全市农业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2017年是全面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全市农业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践行新的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化供给、提质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重点,着力培育新动能、打造新业态、扶持新主体、拓宽新渠道,加快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功能多元的都市现代农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1、预期性目标。
巩固南京农业基本现代化在全省的首位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任务性目标。
建设高标准农田8万亩,新增设施农业2.5万亩,农业机械化水平达86%;办好第十三届中国?南京农业嘉年华,建设农家乐专业村16个,休闲农业综合收入达60亿元;全市农业电子商务网店数量达3500家,农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0亿元;完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训1.2万人;农户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达78%,家庭农场经营比重达43%,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3.2:1以上;“三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的总量比达42%,确保地产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全市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2%,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93%。
DB11_T1499-2017节水型苗圃建设规范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省级畜牧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宁农牧[2017]9号【发布部门】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21【实施日期】2017.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和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宁农牧〔2017〕9号)各区农业(林业)局:为切实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根据省农委《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和全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畜牧工作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示范场创建对象参与示范创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参加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的养殖场必须是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畜种包括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羊等5类,其中生猪养殖场规模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生猪50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的规模为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肉鸡养殖场的规模为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10万只以上;肉羊养殖场的规模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2、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
全市争创5家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见附件)。
创建畜种包括生猪、肉禽、蛋禽、奶牛、肉羊、肉鸽、肉兔等7类,创建对象应达到中型养殖规模以上,即生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4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
2017年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1月-12月最新整理齐全)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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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2017年1-12月开始实施的工程建设标准
时间
1月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国家标准 1 GB51192-2016 国家标准 1 2 3 4 行业标准 1 2 3 4 5 产品标准 1 2 3 CJ/T499-2016 JG/T506-2016 CJ/T127-2016 CJ/T495-2016 CJ/T331-2016 CJ/T332-2016 JG/T166-2016 JG/T167-2016 JG/T505-2016 CJ/T265-2016 CJ/T233-2016 CJ/T497-2016 CJ/T498-2016 CJJ/T238-2016 CJJ/T247-2016 CJJ242-2016 JGJ/T378-2016 CJJ/T254-2016 GB/T51025-2016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6/8/8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2/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3/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2017/4/1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
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宁农办经[2017]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2.22
【实施日期】2017.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宁农办经〔2017〕1号)
各区农工委、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和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财务规范运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三管三促”业务指导,提升全市农村经营管理水平和实效,现印发《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2017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7年全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村财务管理和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财务规范运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三管三促”为重点任务,全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攻坚扫尾,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探索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完善村级财务更适合、更有效的管理模式,加强农经体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效。
具体目标是: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上半年基本完成村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同步开展镇街及城中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农村居民收入增幅继续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水平。
南京地方标准样本

ICS 65.020 B13DB3201农用鸡粪无害化生产技术规程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
本标准由南京市农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土壤肥料站、南京市农林局农业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灿生、毛久庚、季国军、马宏卫、马建宏、刘健明、陈晶中。
农用鸡粪无害化生产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鸡粪的无害化加工技术、加工场所的环境要求、工艺和成品检测、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鸡粪的无害化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DB32/T 504 无公害农产品肥料要求3 无害化加工技术3.1 堆肥原料要求3.1.1 鸡粪3.1.1.2应是养鸡场产生的新鲜鸡粪或经过预处理的鸡粪。
3.1.1.3不应掺杂有死鸡、死禽类等动物遗体或其它有害物质。
3.1.1.3 无烈性传染病源。
3.1.2 调理添加剂3.1.2.1 可选用秸秆、砻糠、蛭石、化肥等物料。
3.1.2.2 鸡粪和调理添加剂的比例一般为1:1~3:1。
3.1.3 混合后原料的要求3.1.3.1 含水率为50%~60%。
3.1.3.2 有机质含量不低于25%。
3.1.3.3 碳氮比(C/N)为10:1~40:1。
3.1.3.4 物料粒径或长度不得超过10cm。
3.1.3.5 无害化指标应符合DB32/T 504中关于有机肥料的要求。
新版行业分类标准(2017).pdf

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 初级加工、动物免疫接种、标识佩戴和动物诊
3
门类
代 大类
码 中类
小类
类别名 称
0531 0532 0539 054
畜牧良种繁殖活动 畜禽粪污处理活动 其他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0163 0164 0169 017
香料作物种植 茶叶种植 其他饮料作物种植 中药材种植
0171
中草药种植
说明 本门类包括 01~ 05 大类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的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 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和作为饲料和 工业原料的谷物的种植
指用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种植
指苹果、梨、桃、杏、李子等水果种植 指香蕉、菠萝、芒果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指为促进林木生长发育,在林木生长的不同 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指为调整林分结构和树种组成,形成密度合 理、物种丰富、功能完备的优质、高产、高效 林而采取林分抚育、补植、补播等人工措施的 活动
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 贮木场的生产活动
指在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 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动
0541
鱼苗及鱼种场活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549
其他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B
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1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2 0620
褐煤开采洗选
069 0690
其他煤炭采选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1
石油开采
0711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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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南京市农业标准(2017年最新版)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225号《南京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化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标准化。
农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农业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对农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含加工,下同)、销售、进出口等涉及农业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
环保、科技、卫生、工商、商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农业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农业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农业标准体系包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没有涵盖,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一)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二)农产品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要求;(三)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示范区建设要求、管理规范;(四)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五)农产品批发、销售的管理要求;(六)其他需要统一农业生产和管理技术要求的。
第八条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wto/tbt、wto/sps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内容;(二)坚持科学性、协调性、经济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三)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五)有利于发展地方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的作用。
第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农产品企业标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市级农业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企业标准由企业发布。
第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多点生产的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产品生产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农产品标准。
第三章农业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建立农业标准推广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禁止农产品生产者无标准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农业投入品控制、检验、包装、上市销售等全过程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农药残留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及其他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农产品。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下列农业投入品:(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产品。
第十六条包装上市的初级农产品应当标有中文标识,标明品名、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捕捞、宰杀)日期、净含量等。
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标注标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印刷、冒用农产品标识和篡改标识内容。
第十七条进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农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标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符合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农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不得对农产品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收购农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使用实物样品时,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销售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
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封闭管理的农贸市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自检制度;不具备自检条件的,应当建立送检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立发展名牌农产品的战略;将培育、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原产地域产品等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鼓励政策。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进入国际、国内市场。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业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
鼓励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积极贯彻iso9000标准,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并通过haccp认证。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类市场、企业设立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的专店或专柜。
明示生产、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和原产地域产品必须取得相应认定、认证证书并使用质量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印刷、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四章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农业标准监督,保证农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法定检验机构对农产品实行以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农产品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标准实施监督工作。
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监督抽查应依据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采用的标准或技术指标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监督抽查以产品中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元素和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为主要检验项目。
农产品监督抽查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监督抽查信息由组织实施的部门定期发布。
第二十七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的法定检验机构必须经依法授权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二十八条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农产品检验检测及中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对社会出具检验、测试数据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各类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其进行农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要求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持有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等市场对初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上市,复检必须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直接包装上市的农产品没有中文标识的;(二)列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没有按规定标注标识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农产品没有标准或企业标准没有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二)伪造、冒用农产品标识或篡改标识内容;(三)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对产品造成污染的;(四)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标志或擅自印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质量标志的。
第三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拒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伪造、冒用名牌农产品、原产地域产品等质量标志的;(二)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农产品的;(三)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农产品”是指种子(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食用菌菌种和其他繁殖材料)、粮、油、水果、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食用菌、饲料(非农副产品加工制成的饲料除外)及饲料添加剂、棉花、烟叶、茶叶、糖料、花卉及其他农产品。
(二)“初级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产品。
(三)“农产品生产者”是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各类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
(四)“haccp”是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体系是鉴别、评价和控制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的危害的一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