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四
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二节
反
致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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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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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国际私法第四版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1、司法协助的定义、内容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应另一国法院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履行某些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内容:协助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搜集证据;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国际私法的概念、规范类型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我国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3、法律冲突的定义和产生原因法律冲突是指因各法域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②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③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④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⑤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4、领事婚姻的定义和要件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要件:①驻在国不反对;②由一国驻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办理;③.必须为本国侨民办理;④必须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5、识别的相关知识识别的含义: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根据一定的法律理念,对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定性”和“归类”,以确定对其适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产生的原因:①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如未达婚龄者征求父母同意问题;②不同国家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法中,如程序、实体问题的识别;③相同法律术语内涵不同,如何谓“动产”等;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术语。
识别解决方法及我国的态度:①理论——通论:法院地法②实践中把握的原则是有利于促进国际民事交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案件处理,普遍依法院地法,但特殊情况也特殊处理。
自学考试“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四)

20. 1998年初,英国芳薇公司与宁波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世界”。
开发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芳薇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考察,费⽤可由芳薇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芳薇公司于1998年11⽉15⽇、1999年1⽉6⽇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经协商,于1999年2⽉5⽇达成《关于开发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开发公司派以王某为⾸的五⼈⼩组赴英国考察,由芳薇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暂由芳薇公司⽀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开发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芳薇公司所垫付的资⾦。
(3)根据市政府意见,开发公司在1999年5⽉动⼯兴建。
(4)由芳薇公司协助办理考察⼿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芳薇公司代理⼈丁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1999年3⽉17⽇,⾼某等⼀⾏5⼈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宿、咨询等费⽤12397英镑。
同年3⽉28⽇,双⽅当事⼈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协商,由开发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区⼀套⼆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
因开发公司未兑现,芳薇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民法院起诉称:我⽅与被告开发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型游乐设施期间,开发公司要求我⽅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切费⽤,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开发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垫付的费⽤12397英镑,要求被告开发公司履⾏协议,偿付垫付的资⾦。
开发公司答辩称:与芳薇公司签订的合资项⽬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效合同,不发⽣违约,赴英国考察费⽤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l)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本案应适⽤哪国法律? 答:1)本案双⽅当事⼈为在中国境内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去英国考察、外⽅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的协议,并已实际履⾏。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国际私法法律选择的四种学说

国际私法四种学说: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里的最密切联系说拉夫拉尔的“较好的法说”贝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一)利益分析说美国法学家布朗勒德﹒柯里提出。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比卡佛斯的理论更为激进。
柯里认为,应该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他的“利益分析”(interest analysis)的方法,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直接作出选择。
他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藏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使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整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法院首先要查明各有关法律所体现的政策,查看各有关国家运用这些政策维护某种利益是否合理的各种情况。
2、他还与卡佛斯一样,认为法律冲突存在着“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两种情况。
如果一个州对适用其法律有利益,而其他州并无利益时,他认为这是一种“虚假冲突”,应该适用与案件惟一有利益关系的法律。
3、假如认定有关各国均对案件适用其法律存在“政府利益”,这就存在着“真实冲突”,便应适用法院地法或那个更大利益的国家的法律。
4、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其中一国为法院地国,则无论如何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使外国的利益大于法院地国的利益;5、如果两个国家都有合法利益,而法院地国家为无利益的第三国时,则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也可以适用法院行使自由裁量以后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政府利益分析说的价值在于,它解释了法律冲突的终极目标是要解决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
但该学说要求抛弃传统冲突法的主张过于激进,也不现实。
此外概说具有明显的适用法院地法的倾向。
而“利益”的认定则不仅是要看本州居民有无利益损害,还要看相关的立法目的有无实现,对本州的经济和法秩序有无违背。
美国学者柯里创立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g ov ernmenta l interest analy sis) 要求法院在处理冲突法案件时考虑到相关各州的利益, 只要法院地州有利益就只适用法院地法。
《国际私法》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一节反致1.反致的概念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
转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
2.反致产生的原因(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第二节先决问题1.先决问题概念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 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2) 先行解决的问题具相对独立性,可作为一项单独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另有冲突规范可供援引。
(3) 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同,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
第三节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不考)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概念法域,指具体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
国际私法第四章_主体解读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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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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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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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案例:诺特波姆案(列支敦士登 诉危地马拉案 国际法院,1955)
案情:诺特波姆于1881年9月16日生于汉 堡,以出生地主义取得德国国籍。1905年 去危地马拉经商,定居该国,并把危地马 拉作为其商业活动中心,拥有商业、银行 和农场等数种事业。他与德国一直在事业 上有联系并常因事去德国,他有兄弟多人, 有在德国,有在危地马拉,也有一个在列 支敦士登。1931年,他曾数次到列国去探 望他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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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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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法人的认许
含义:内国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外国 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 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1)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 有效成立 属人法 (2)对于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外国法 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是法 人,并允许其在内国活动 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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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的冲突
国籍积极冲突:采血统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所生子女双重国籍 国籍消极冲突:采出生地主义 国家的公民在采血统主义国家 所生子女无国籍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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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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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籍冲突的解决:积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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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一项法令,宣布 没收所有具有曾与危地马拉作战的国家的国籍的 个人或公司、或在1938年10月7日以前具有这些 国家的国籍而后来又取得另一国国籍的个人或公 司在危地马拉的财产。根据这项法律,诺特波姆 的财产被没收了。诺特波姆于是请求列支敦士登 以其国籍国的身份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列国于 1951年12月17日向国际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 危地马拉违反国际法侵害其国民诺特波姆的人身 及其财产,要求危地马拉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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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总分复核人题 号一二三四五六总 分题 分20520251020合分人得 分得分评卷人复查人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在国际私法包括的各类规范中,占主导地位的是 ( )A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 .冲突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82条之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 )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其住所B .其居所C .其有最密切联系D .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3.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 ( )A .戴西B .戚希尔C .萨维尼D .柯里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这是一条 ( )A .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选择性冲突规范D .重叠性冲突规范5.自1878年福果案后,下列哪一种制度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 ( )A .识别B .反致C .先决问题D .公共秩序6.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 ( )A .法院地法B .合同准据法C .不动产所在地法D .不动产所有人住所地法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的原则是 ( )A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B .优先权原则C .强制许可原则D .保护独立原则8.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法律是指 ( )A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B .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C .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以何者对受害人更为有利而定。
D .侵权行为实施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2011年1 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495401国际私法0024954019.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 ( )A .萨维尼B .巴丁C .杜摩兰D .戴西10.对于外国法人,在下列各项中,能适用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是 ( )A .该外国法人是否已有效成立及其性质B .是否允许该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及活动范围与限制C .该外国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D .该外国法人的解散或合并时的债权债务的继承11.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当事人营业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连结点,但如当事人无营业地,视为营业地的是 ( )A .合同履行地B .法院所在地C .惯常居所地D .最密切联系地12.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将时效期限统一规定为 ( )A .2年B .3年C .4年D .5年13.在我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最密切联系凉则,一般适用( )A .法院地法B .转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C .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D .合同签订地法14.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标准和以事件的种类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 ( )A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B .平行管辖和合并管辖C .普遍管辖和特别管辖D .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15.在监护问题上,下列哪一个国家首先是从管辖人手的,即如果其法院对某一涉外监护案件有管辖权,它便只适用本国法 ( )A .日本B 。
泰国C .英国D .南朝鲜16.特征履行说或特征债务说为下列哪个国家的学者所首倡 ( )A .美国B .德国C .瑞士D .法国17.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 )A .设备安装运转地法B .合同缔结地法C .供应方住所地法D .法院地法18.《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B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C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D .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19.《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 )A .20年B .50年C .25年D .15年20.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住所为 ( )A .营业中心所在地B .开发利用中心地C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D .章程所规定的地方得分评卷人复查人2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缔结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 )( )( )( )( )A .遵循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的基本原则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分)在下列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有二至五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全部选出,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B.平等互利的原则C.适用统_原则,顾及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利益,减少法律障碍的原则D.国家主权原则E.意思自治原则22.为了在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创造一个更宽松的环境,在对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范进行改造时,较多采用的方法有()( )( )( )()A.增加单边冲突规范的数量B.增加重叠性冲突规范的数量C.增加双边冲突规范的数量D.增加选择性冲突规范的数量23.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动产遗嘱的方式允许适用()( )( )( )()A.立嘱人立嘱时所在地法B.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C.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D.立嘱人立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E.缔约国法律规则承认的其他法律24.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主要特点体现在( ) A.采用“同一制”继承制度B.遗产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原则C.公约接受反致D.承认转致制度E.承认间接反致制度2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A.国民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优先权原则D.强制许可原则E.保护独立原则得分评卷人复查人三、判断题改错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
共20分;对的打“√”,错的打“×”并改正)26、识别是法院审理任何案件必经的程序。
()27、程序法可以成为准据法。
()28、英国的“外国法院说”是一种特殊的反致制度。
()29、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权的区别,前者是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是代理的外部关系。
()30、我国的现行立法对反致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31、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采取限制豁免论的主张。
()32、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冲突法方法和实体法方法两种。
()33、系属公式与冲突规范的涵义是一致的。
()34、行为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以及法院地法。
()35、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地位是由各个主权国家自行决定的,但各国必须考虑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当时的国际关系和有关的国际惯例。
()得分评卷人复查人四、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36.简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
得分37.简述电子商务合同的准据法选择。
得分38.简述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
得分39.中国对域外取证有哪些规定?得分40. 简述我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分得分评卷人复查人五、论述题(本题10分)41.试述我国有关与外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
得分得分评卷人复查人六、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42.2002年,中国丁公司原与美国×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
G公司于2003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2003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
丁公司久不见货到,乃于2004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
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
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律师,你将如何辩护?(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律师,你将如何辩护?43.1998年12月,香港某银行A贷款给香港某公司B,B公司的贷款用于在广州的投资。
A与B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受中国法支配,发生争议后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后因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香港银行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返还贷款的诉讼。
B公司承认违约的事实,但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受中国法支配”这一约定产生歧义,A银行认为合同中的“中国法”实际上指的就是香港法,而B公司则认为是指内地的法律。
问:法官在此案中应该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