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协同做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冀应急非煤〔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19〕38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秩序,严格停工停产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严把复工复产关口,严防企业因盲目复工、擅自复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复工适用于我省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非煤矿山企业,复产适用于已停产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春节、“两会”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实施阶段性停工停产,以及因成本、效益、资金等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停工停产,拟恢复建设、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一)规范停工停产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报告制度。
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企业要将停工停产原因、时间、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人员值守巡查、应急处置等事项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停工停产期间系统运行、维护维修、安全检查、值班值守等工作。
(二)正常生产建设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检维修计划进行检维修作业而临时停工停产且停工停产时间不超过10天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后自行复工复产。
(三)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0天不超过60天,地下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系统和安全设施设备或系统运行正常以及井巷、采场和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露天矿山采场边坡、台阶、工作面、道路、设备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尾矿库坝体坝面、坝肩、排水(洪)截洪设施、尾矿坝堆积坡比、沉积滩面、干滩长度、库水位、浸润线等维护维修完好正常的,由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验收。
安全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稳定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安全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稳定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安全环保成为了各个行业的重要议题。
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环保部门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文将从事故防范、应急救援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着重探讨安全环保部门的成效,并对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1. 事故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威胁之一。
为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环保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了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明确各个行业的安全要求,并严格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加强了事故隐患排查,通过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并解决各类潜在隐患。
此外,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开展了各类培训和演练活动,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降低了事故的发生率,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应急救援应急救援工作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
安全环保部门在应急救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了各个层级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并配备了专业救援人员和设备。
另一方面,加强了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了救援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在各类自然灾害、事故事件中,安全环保部门能够迅速组织起有效的救援力量,极大程度上减少了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3. 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作为监督和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表现突出。
通过加强环境监测和排污企业的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环保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环境污染问题。
同时,加大了对企业的督促和监督力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在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方面,安全环保部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未来的发展中,安全环保部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首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横向联动和纵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共同解决跨领域、跨区域问题。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以上非煤矿山企业:为认真做好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2月3日河北省2021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牢把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以防范化解风险、遏制事故发生为目标,以实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为抓手,紧紧围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主题,开展“双控体系”和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攻坚行动,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和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重点任务(一)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不断完善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体系。
健全完善“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一岗一单一档一奖惩”制度(即:一个岗位、一个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个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档案、一个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记录)。
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按照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根据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企业不同特点,分部门、分岗位、分对象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专业、分工种、分工艺完善岗位操作规程。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环环评〔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环环评〔202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是新时代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和落地应用的指导,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底线,强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结合地方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23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完善,更新调整、跟踪评估、成果数据共享服务等机制基本确立,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功能基本完善,在规划编制、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环境准入等领域的实施应用机制基本建立,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格局基本形成。
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技术体系、政策管理体系较为完善,数据共享与应用系统服务效能显著提升,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应用机制更加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系统管控,分类指导。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载体,系统集成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各项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对优先、重点、一般三类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水平。
坚守底线,严格管理。
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冀应急非煤〔2020〕18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18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安全标准化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33号)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20〕119号)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把创建程序关、源头关,切实做到达标一家、授牌一家,坚决防止现场把关不严、评审走过场,评审报告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
标准化创建期间,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明确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或细则的适用范围(一)继续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分标准的适用范围。
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创建一级标准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执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有关标准;创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的选矿厂,执行《关于印发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52号)有关标准;创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化的石油开采企业,执行《关于印发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有关标准。
应急管理部对以上标准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邯政字〔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冀政字〔2020〕71号)要求,为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三线一单”为导向,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要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规模、结构、布局、效率等多层次多领域,坚持统筹衔接,突出重点,充分衔接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成果,加强重点区域和流域统筹治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建设富强文明美丽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PM2.5年均浓度持续降低,优良天数比例稳步提升;地表水国省考核断面优良(Ⅲ类及以上)比例逐步提高;土壤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进一步提升。
严守资源利用上线,以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全市资源利用上线目标,实现水资源与水环境、能源与大气环境、土地资源与土壤环境的协同管控。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3.02•【字号】冀应急函〔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应急函〔2020〕30号各有关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2月27日,省政府袁桐利常务副省长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报告》上批示:“同意省应急管理厅意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安全不能出问题。
”为贯彻落实袁桐利常务副省长批示精神和宋文玲书记批示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夺取疫情防控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双胜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压实责任,认真做好生产建设过程中的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聚集性疫情防控处置,加强疫情防控,尽最大努力防范和减少聚集性疫情发生,坚决防范疫情扩散蔓延。
二、确保复工复产平稳有序。
复工复产期间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时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因疫情管控、全国“两会”推迟召开造成非煤矿山企业集中复工复产和矿产品价格走高、市场需求旺盛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应急传〔2020〕11号)精神,督促指导复工复产企业落实复工复产“八个必须”要求,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口,稳妥有序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冀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2月20日黄玉治副部长在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当前,我省在产在建企业数量较往年有大幅增加,尾矿库自南向北逐渐进入春季解冻期,春节期间停工停产非煤矿山也已进入复工复产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也是事故的易发多发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守红线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克服懈怠麻痹思想和盲目乐观情绪,深刻吸取近期山东两座金矿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持续加力,深入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全省要在开展国家和我省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和三年专项整治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重点对地下矿山和尾矿库等高风险矿山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大排查,做到“三个百分百”,确保大排查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做到督导执法检查企业百分百,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排查整治事故易发的要害部位、关键环节,确保安全风险管控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大对省属企业和中央驻冀企业上级集团(公司)的督导检查力度,督促上级企业落实自身安全管理责任,对所属高风险矿山派驻工作组,督促检查所属高风险矿山自查自改工作百分百,既督导检查自查自改,又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自查自改真正落实落地。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总结(三则)
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总结(三那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年,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和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围绕自治区环保厅《**年全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认真扎实的开展了环境应急工作,现将一年来如下:一、环境应急机构建设情况目前,我市、县(区)均未设置专门环境应急机构,无专职人员,市局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业务由固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承当,有兼职联络员1人,原州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由固原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各县均有1名兼职联络员。
二、主要工作(一)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市、县环保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固环发〔**〕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固环发〔**〕156号)要求,认真梳理辖区需要备案的单位,截止目前,全市备案127家,按环境风险等级分:较大风险等级2家(宁夏金昱元广拓能源、中国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仓储分公司固原油库)、一般风险等级125家;按辖区分:市局(负责原州区辖区)45家、彭阳县32家、西吉县17家、隆德县18家、泾源县15家,7家工业园区的应急预案有5家已备案(原州区辖区的3家、彭阳县1家、西吉县1家),隆德县1家和泾源县1家工业园区环境应急预案尚未备案,市局、彭阳县备案率100%。
2家较大风险等级应急预案纸质版和电子版已按规定上报环保厅。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平安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平安隐患专项排查的通知》(宁环办监察发〔**〕8号)要求,我局传达学习了区厅关于做好危化品企业环境平安隐患排查整治精神和宁东“2.28”神华宁煤集团烯烃二分公司火灾事故、中卫市“3.14”海天精细化工甲苯罐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的通报,开展了排查整治工作,市县二级环保部门出动人员50人次,对全市59家生产、使用、经营、存储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了隐患排查,从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物资现状调查、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排查梳理,经过排查,对全市存在隐患问题的29家企业提出了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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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协同做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12.20
•【字号】冀应急〔2019〕43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协同做好安全生
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冀应急〔2019〕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为进一步作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增强工作协同性、科学性,各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抓紧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就加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
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绝不能回到以牺牲环境换取发展的老路上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践行“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在落实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两部门工作中存在的关联因素,加强信息沟通,坚持安全第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措施,做好安全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安全环保联动工作机制
加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合作,完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动监管机制,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改善生态环境,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坚持定期会商。
各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分别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相关事宜,开展信息交流和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组织部署联动调研。
原则上,省级每半年、市级每季度、县级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关联问题。
遇到突发事件等具体问题时,随时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
省级会商小组由省应急管理厅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和省生态环境厅综合执法局组成。
(二)明确分级负责。
省级层面重点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对市、县两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
市级层面重点研究两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重点从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县级层面重点从工作落实和具体实施上下功夫,及时汇总反映、协调解决双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信息共享。
要加强部门之间工作需求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定
期通报工作信息。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工业企业新增环保治理设施和升级改造信息,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工业企业应急减排工作信息,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工业企业安全风险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强化技术支撑。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专家的技术服务优势,双方应积极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帮助工业企业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严防突发事件发生。
新增环保设施、现有环保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设计方案,或制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时,牵头部门应督促企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论证过程中一定要有安全生产专家参与,通过辨识方案中的安全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对方案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把关,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后实施;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论证过程中要有生态环境部门专家参与,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后实施。
必要时,两部门组织专家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和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排查,积极消除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隐患。
三、明确联动内容,严防生产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一)开展风险辨识,保障既有环保设施安全运行。
对于已经运行的环保治理设施,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认真排查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特别是存在中毒窒息、易燃易爆、涉爆粉尘风险的有限空间等重点部位,督促企业制定周密的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
涉及安全、环保方面的法规、标准、规范等存在抵触情况的,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共同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做好风险评估,确保新增或升级改造项目安全。
对于新增和升级改造环保治理设施,企业要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制定科学可行的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作业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改造项目,特别是对于存在中毒窒息、易
燃易爆、涉爆粉尘的有限空间等重点部位,双方应共同指导企业开展专家论证,按照安全生产和环保设施“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做好设备设施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实施科学论证,制定精准可靠应急防范措施。
对长流程钢铁、涉危险化学品等具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工业企业,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应急减排停限产安全作业要求,要组织环保专家会同安全专家,共同从企业生产工艺的配套、设备设施运行及停产作业过程的安全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制定应急减排停限产方案,科学预留应急准备时间,确保停限产过程及复产复工过程的生产安全,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于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同时指导县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工业企业在预防与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安全,严防污染物进入水体、土壤和大气环境。
原则上,对于钢铁、焦化、化工等生产工序不可临时中断的行业,各地不得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之外的临时性停限产措施。
如确有必要,需经应急、环保及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责任
(一)明确组织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各级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和组织领导作用,将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共同把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联动工作内
容,细化工作要求,共同研究监管空白,提高联动监管水平。
引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对环保治理设备设施、处理工艺及作业场地发生变化的,指导企业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2号令)要求,重新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工业企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要有安全作业方案专章;工业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中,要有环境应急管理专章。
(三)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联合调研,坚持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的工作理念,准确掌握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对于实施环保措施未经安全专家充分论证,或只关心安全生产而未充分考虑生态环保的企业,依法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对存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曝光,综合运用“黑名单”制度,倒逼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责任制,规范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对工作中不履职、指挥不当或工作存在推诿、扯皮、放弃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