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案例分析
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案例分析

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我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2万元。
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账务:(1)收入的处理借:银行存款20.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2万元(2)减免的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2万元贷:营业外收入0.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二我是餐饮酒店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份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6万元,税率为:免税。
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收入的处理借:银行存款10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6万元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三我是超市连锁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2020年6月份开具了“预付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万元,税率为:不征税。
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土地增值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增值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对土地增值税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该公司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先后投入资金1.2亿元,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
2014年,该公司将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
至2018年,该公司已销售住宅小区全部房屋,取得销售收入2.5亿元。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定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其符合减免税条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双方就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该公司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本案中,该公司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因此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 关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即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公平公正原则,即对同一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征收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消费税案例分析题答案

增值税案例分析答案1•企业的增值率为30% (=(100-70)十100),高于纳税无差别平衡点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
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 该瓷器批发企业购进金额只占不含税销售额的20%,远远低于纳税比重平衡点82.35 %,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肯定较高,因而"分劈”成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省税。
在不进行纳税处理的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为:应纳增值税=150X 17 %一150 X 17%X 20 %= 20. 4(万元)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两个企业应税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和8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的征收率。
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分别缴增值税2.1( = 70 X 3% )万元和2.4( = 80 X 3%)万元。
很明显,化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15.9万元。
3. (1.)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原因:无偿捐赠应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的同时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补缴所得税的原因:因为商店将赠送的小商品的不含税进价记入当期的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但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的非公益性捐赠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在税前扣除。
所以,纳税人应该先就这样一项非公益性捐赠行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 7万元。
另外,所得税法还要求纳税人将对外捐赠作为一项视同销售行为计算资产转让所得,该资产转让所得40万元仍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 7+40=128 . 7万元。
(3)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原因: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的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的偶然所得应该按照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该由个人缴纳,商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负就应由商店承担,所以,个人得到的赠品的市价128 . 7万元就相当于税后的收入,补征商店税款时应先将其还原,然后再计税。
增值税案例分析范文

增值税案例分析范文增值税是指在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流通环节中,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由纳税人负担,在每个环节的实际增值额支付税金的一种税收制度。
下面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增值税的具体运作和应用。
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纸张产品的企业,主要经营办公用纸和包装纸等产品。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先购买木材原料,经过加工后生产成纸张产品,并将产品销售给各个销售渠道。
在这个过程中,该公司需要根据增值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首先,该公司在购买原材料的过程中支付了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该公司可以将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减少支付的增值税金额。
其次,该公司将加工后的纸张产品出售给各个销售渠道。
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需要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并在销售额中扣除相应的增值税金额后,将剩余部分作为销售收入。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时收取的增值税可以作为销项税额。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该公司需要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行结合,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额。
假设该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增值税额为100万元,销售纸张产品收取的增值税额为150万元,那么该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支付的增值税额为50万元。
在支付增值税的过程中,该公司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发票和账务记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税款。
总结起来,增值税是一种通过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纳税人实际增值额支付税金的税收制度。
在具体运作中,纳税人需要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和计算,最终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应纳增值税额。
增值税的运作过程中,涉及到发票和账务记录的管理,需要纳税人做好相应的准备和操作,以便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利用抵扣和退税等措施,降低增值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增值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食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食品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食品企业不断拓展业务,扩大生产规模。
2018年,税务机关在对食品企业进行年度税务稽查时,发现其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涉及增值税税额数百万元。
税务机关遂向食品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食品企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2. 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准确?3. 食品企业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审理查明,食品企业在2017年度的增值税申报中,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原材料采购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抵扣进项税额;(2)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3)部分出口业务未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
对于上述问题,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3. 争议焦点分析(1)关于食品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法院认为,食品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因此,食品企业应依法补缴未申报的增值税。
(2)关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准确的问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增值税税额时,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证据。
食品企业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税额存在错误。
因此,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税额。
(3)关于食品企业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法院认为,食品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但本案中,食品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法院不支持食品企业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食品企业应依法补缴2017年度增值税及滞纳金;2.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予以维持。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三个案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为什么不是销售而要视同销售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呢?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案例一: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企业却没有按照视同销售处理是税务稽查过程中经常发现的问题,例如将购进的液化气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将购买的数码相框、优的卡等物品赠送给客户等等。
我们要分析的这个案例就是a公司将购进的配件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情况: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全国各地的很多汽车维修站均在使用、销售该公司配件。
2009年2月,a公司将购进的1批配件作为实物奖励无偿赠送给北京、沈阳、哈尔滨等地的各个维修站,配件的含税金额为1‚564‚800.00元。
该公司对该项业务做出了如下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维修服务费1‚337‚435.8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27‚364.12(1‚337‚435.88*0.17)贷:应付账款/备品1‚564‚800.00对该案例的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共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八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该公司将购入的配件无偿赠送给各维修站显然在税收上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该公司在抵扣了购进配件的进项税后并没有进行销项税的计提,少缴了增值税;另一方面,各维修站再将配件对外销售时,因为抵扣链条的中断而没有可抵扣的凭证势必会造成税负加重。
我们再延伸一下看一个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该项行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该公司同样没有作出正确的处理。
经过以上分析,该公司在将购入的配件赠送给维修站时,在抵扣了货物的进项税的情况下,并没有作出正确的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存在着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增值税特殊征税范围与特殊交易行为案例分析

增值税特殊征税范围与特殊交易行为案例分析目录01增值税中境内的界定02增值税中的非营业活动03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04三种特殊应税行为05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的特殊交易06特殊销售方式07按照差额征税一、增值税中境内的界定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2)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应税服务;比如,美国酒店向中国游客提供到美国旅游的住宿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比如,美国甲公司将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中国乙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使用;(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比如,美国甲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出租给中国乙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使用;(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①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②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③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④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案例】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下列行为是否应缴纳我国的增值税:1.美国A旅游公司承接了小王向我国甲旅游公司购买的美国旅游的套餐收取的旅游费用。
【案例解析】美国A旅游公司提供的是完全在境外的旅游服务,不需要向我国缴税。
2.法国B公司将其在意大利的办公楼出租给我国企业在意大利的子公司使用。
【案例解析】不动产按照属地原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一笔业务为何缴两种税案例分析

同一笔业务为何缴两种税案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同一笔业务需要缴纳两种税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特定的行业或交易中,理解其中的原因和背后的逻辑对我们正确缴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同一笔业务为何需要缴纳两种税的原因。
案例描述:假设小明是一家日用品生产商的销售代理商,他从厂家购买产品,然后销售给分销商获得利润。
在这个过程中,小明发现自己需要缴纳两种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分别来分析这两种税的适用情况。
增值税: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来征收的消费税。
在小明的案例中,他作为销售代理商,从厂家处购买产品,然后再将产品卖给分销商。
当小明购买产品时,他需要向厂家支付含有增值税的价格。
而在将产品卖给分销商时,他需要将增值税转嫁给分销商。
这就是增值税的“税负转嫁”机制,也就是说,销售代理商购买产品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时转嫁给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
所以,在这个案例中,小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认为是从厂家到小明再到分销商的增值部分。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税率 - 进项税额。
小明作为销售环节的纳税人,每月销售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3%,进项税额为50万元。
所以,他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万元 × 13% - 50万元 = 3.5万元。
所得税: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个人或企业所得额征收的税收。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从销售产品中获得利润,这部分利润被视为他的个人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根据税法规定,小明需要缴纳25%的所得税。
假设小明每个月从销售中获得的利润为30万元,则他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30万元 × 25% = 7.5万元。
总结: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同一笔业务中为何需要缴纳两种税的原因。
增值税主要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而所得税则是针对个人或企业的所得额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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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58.5万元。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 分析: 某百货大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1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取得运费专用发票。(运费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且取得专用发票) (2)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为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款为58.5万元。(价款为含税价)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价1万元,售价1.2万元(进价、售价均不含增值税,下同)。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进价4000元,售价5000元。(上年购进的货物已抵扣销项税,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用于职工福利和非正常损失都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万元。 6.8+4*11%-1*17%-0.4*17%=68.202 2.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800*17%+58.5/(1+17%)*17%=144.5 3.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144.5-68.202=76.298
案例二 某公司2016年10月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分析: f某公司2016年10月业务如下: (1)销售A产品50台,不含税单价8000元。货款收到后,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提货单交给了购买方。截止月底,购买方尚未提货。 (2)将20台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单位成本为6000元。该产品尚未投放市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 投资者视同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按组成价格计算销售额) (3)单位内部基本建设领用甲材料10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 (4)改、扩建单位幼儿园领用甲材料2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50元,同时领用A产品5台。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 (5)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800公斤,每公斤单位成本为20元,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甲材料为以前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用于进本建设、改扩建单位幼儿园属用途改变;乙材料丢失属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都不得扣除。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或劳务,事后改变用途,用于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应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6)当月发生购进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为7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月进项税额已全部抵扣完毕。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税务局核定的B产品成本利润率为10%。
1.第二笔业务应当确认的销项税( )元。 6000*(1+10%)*20*17%=22440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 )。 A改、扩建幼儿园领用A产品,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B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确认收入 C将新试制的B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D单位内部基建、改扩建幼儿园领用甲材料以及当月丢失库存乙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其进项税额应当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解析: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3.当月销项税额( )元。 8000*(50+5)*17%+6000*(1+10%)*20*17%=97240 4.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70000-(1000+200)*50*17%-800*20*17%=57080 5.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元。 97240-57080=40160
案例三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2016年9月有关资料如下: (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2)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245700元。书面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三个月每月付款81900元。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5)外购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0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6)进口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取得运费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已知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除依据的相关凭证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分析: 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型号发电机组。2016年9月有关资料如下: (1)本月发出7月份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销售公司的发电机组3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0000元。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3510元。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为货物发出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向购买方收款装卸费为价外费用,要计入销售额,且价外费用为含税价.装卸搬运服务为现代服务业的物流辅助服务税率6%,但此处为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税率17%计算) (2)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某单位大型发电机组1台,开具普通发票,金额为245700元。书面合同规定9月、10月、11月三个月每月付款81900元。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处开具的为普通发票,则纳税义务时间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9月份付款为81900元,普通发票为含税价。) (3)委托某商场代销10台小型发电机组,协议规定,商场按每台含税售价25000元对外销售,并按该价格与企业结算。手续费按每台500元计算,在结算货款时抵扣。产品已发给商场,商场本月无销售。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本月未收到;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商场本月无销售,销售额为0) (4)为本企业专门自制发电机组1台,本月移送并开始安装。该设备账面成本为35000元,无同类型产品销售价。 (将资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为销售。没有市场价格,成本利润率为10%) (5)外购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2000元,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6)进口原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折合人民币120000元,假设进口关税税率为50%。另从报关地运到企业,支付运费5000元,取得运费发票。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进口货物'增值税计税方法为组成价格*税率'。运费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且取得专用发票。) 已知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除依据的相关凭证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1.该企业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发电机组的销项税额是( )元。 30000*3*17%+3510/(1+17%)*17%=15810 2.该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发电机组的销项税额是( )元。 81900/(1+17%)*17%=11900 3.该企业委托代销发电机组的销项税额是(0)元。 4.进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 )元。 120000*(1+50*)*17%+5000*11%=31150 5.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是( )元。 15810+11900+35000*(1+10%)17%-2000-31150=1105 案例四 红星家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材料一批(适用基本税率17%),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不含增值税)为4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 (2)外购建筑涂料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万元,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进口生产家具用的辅助材料一批,关税完税价格8万元,已纳关税1万元。 (4)销售家具一批,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93.6万元。 已知: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零;增值税税率为17%;运输费用按11%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分析: 红星家具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材料一批(适用基本税率17%),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不含增值税)为4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运费为交通运输服务税率11%,且取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