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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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新时期下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若干设想

新时期下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若干设想

近年 许 多地 区检 察 院为维护社 会公 益, 积极 尝试 开展公 益诉 原因之 一 。 实践 中, 民行检 察人 员在审查 申诉案件 时, 对于法 院审 讼, 但仍处 于摸 索阶 段, 开展 的公益 诉讼类 型有 限, 基本 集中 在环 判 程序 中出现 的瑕疵和 错误往 往忽略 不计 , 只要案件 实体处理 结 一股都 结案 了事, 或者 发个 《 检察建 议书》 法院 , 给 对 境 公益诉 讼 等几种 类 型。 而在立 法上 , 仅有 《 民事诉讼 法》 第十 五 果没有 问题 , 条作 出了一 条总 则性 规定 , 主体仅 表述 为“ 且 机关 、 会 团体 、 社 企 法院是 否整改 和继续落 实整改 措施也 没有监 督。 是重大案监 督 二
机 关调 取卷 宗 的要求 十分 抗拒 , 造成 “ 调卷 难 ” 一 局面 。 这 目前 法 化 了对 法院 民事行政 审判程 序和实 体处理 的监督效果 。
律法 规对 检 察机 关调 取卷 宗没有相 关 明文规 定, 因此 不少法 院 对
( ) 二 从检 察 院和 法院之 间的关 系看 , 重 配合 、 “ 轻制 约” 的现
此 设 置了种 种 门揣 , 阅卷 必须经 过 法院 院长 同意 、 许检 察 机 状影 响 了民 事行政 检察监 督 的 实效 如 只 关 查 阅、 印卷 宗而 不许 调取 卷宗 。 次 是“ 证难 ” 复 其 取 。保障 和规 实践 中 , 察机关 开展 民事行政 监督仍 受检察 院和法 院两家 检 范调 查取 证的相 关 规定缺 乏 。一方 面 , 察机 关办理 民事 、 检 行政 之 间关系 的 影响 。检 、 两家 关 系仍然是 重 配合 , 制约 。有些 法 轻 申诉 案件 , 了通 过调 阅审判卷 宗 , 时还需 要 向申诉人 、 申诉 地 区在 对检 察机 关公 诉 部 门的业 务水 平进行 考 核时提 出有 罪判 除 有 坡

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建议
范 和 完 善 民 事 行政 检 察 工 作 制 作水平 ,检察机关加 强了对检察
度, 在开拓中前进 , 取得较好 的工 作绩效 。自20 年 至2 0 年 上半 00 06 年 ,我市检 察机关 共审查处理 各 类民事行政 申诉案件 17 1 。 0 8件 向
人 员的政 治思想素质 、法律 专业
支有战斗力的民事行政检察宫队伍 。 检察院做好工作 。 检察监督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 “ 两院”工作人 方各级法院 、 第三 . 强队伍建设 , 实管理规 范, 加 落 进 员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三是检察机关 步提 高办案质量、 效率和效果。 全市各级人 自身存在“ 重刑事轻民事” 的思想的问题 。针 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 对 以 上问题 。 建议 : 第一 .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高度 , 检察工作水平。希望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干
与执法水平 ; 不断充实 、 调整优化
维普资讯
犬讳
人力资源配置和从严治检 、 强化管理 , 建设了

时. 也希望我市“ 两院” 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 “ ”提出建 两高 ) 当前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 议 ,就抗诉案件 的再审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题是 : 一是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规定过于 “ 两高” 间需加 强沟通与协调 , 之 妥善解决制 便于地 原则 , 可操作性不够强 ; 二是对民事行政诉讼 约民行案件监督 中存在 的有关 问题 ,
从而推动新形 势下民事行政检察 任意识 , 对涉及企业 重大利益案
工作的深入开展 。
件、 缠访缠诉案件 、 集团申诉案件 、 多年 来 ,本市各级检察机关 弱势群体案件等 ,不是单纯 地就
案办案 ,而是尽最大努 力实现法 绕“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多角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行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抗诉;对策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发挥政法机关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发挥政法机关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政法机关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化“服务型政法机关”建设,不断强化政法工作职能,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强化“严打”整治斗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一是深入开展隐蔽战线斗争。

进一步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确保政权稳固的意识,善于运用专政职能和多种手段,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加强对敌斗争和情报信息工作,加强反恐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制止各类非法宗教活动,防范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二是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

适时有效地组织开展“严打”专项斗争,重拳打击区域性、季节性、时段性的多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全市政法各部门要统一执法思想,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严打”方针贯彻落实到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重点整治突出治安问题。

健全和完善治安混乱区域、单位和突出治安问题滚动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对突出犯罪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斗争,对治安乱点实行挂牌整治,促进治安状况根本好转。

加大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查禁、取缔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促进和谐文化建设。

正确履行执法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提高服务发展大局的能力。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发展大局是政法工作的政治责任。

政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化解经济领域不稳定因素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配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挽回企业和群众的经济损失。

把汽车产业、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电开发、襄渝铁路二线、十漫高速公路等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作为服务重点的同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服务经济建设和保护群众利益双赢,真正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

浅谈当前形势下的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浅谈当前形势下的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L g l v m A dS cey e a me S 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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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当前形势下的基 层民行检泰工作
姜 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伟
摘 要 民事 诉讼 法修 改 实施 后 , 层 民行检察 工作影 响较 大 , 对基 我们要 用科 学发展 观统领 基层 民行检 察监督 工作 , 以人 为 本 , 司法 实践 中不断加 强基层 民行检 察 法律监督 工作 , 在 才能推动 民行检 察 工作 全 面协调可 持续发 展 , 为建设 法治社 会提供 强 有 力的 司法保 障 。 关 键词 发展 基层 民行检 察 中图 分类 号 : 9 63 D 2.
系为指 导,特 别是要 坚持马克 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 位, 以社会 主义法治理念引领检 察制度改革和建设, 决抵制西方错 坚 误政 治观点 、 法学观点的影响, 警惕 以西方国家的司法理念、 检察模式 来评判、 否定我国的检察制度, 进而以之 为突破 口否定中国特色社会
主 义 的 司 法 制 度 。0
老院” “ 、 安置办” 甚 至认为县级检察院无直接抗诉权 , ; 没有必要设置
民事 行 政 检 察 部 门等 。
县级检察工作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 同时也是民行检察工作 的 最薄弱环节: 从某种意义上说, 今后基层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拓展, 在很 大程度上取 决于基层民事行 政检察工作拓展到哪一步。从民行检察
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 , 切实履行民行检 察监督职能, 为维护司法公正、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发展 积 极 努 力 。
式上 , 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其次要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参考借鉴各国检察制 度 的有益做法 , 断推进我 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现代化 , 不 但决不能

强化监督类申论作文

强化监督类申论作文

强化监督类申论作文尊敬的评卷老师:近年来,强化监督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一些问题仍然存在,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就强化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强化监督必须抓住关键问题。

当前,一些监督工作存在着过多重复、不够精准等问题。

为了有效监督,我们应该注重在核心问题上下功夫,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和针对性。

高质量的监督不仅要关注表面问题,还要深入挖掘根本矛盾,找准突破口,打破利益藩篱。

其次,强化监督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传统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但单一形式的监督往往效果有限。

我们应该在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个层面建立监督机制,形成互相制约、协同作战的局面。

此外,还应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和效果性。

再次,强化监督必须做到公正廉洁。

公正是监督的核心要求,必须做到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而廉洁则是监督工作的基础,要求监督者自身廉洁,杜绝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只有坚持公正和廉洁的原则,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得到被监督对象的认可和社会的信任。

最后,强化监督需要增强监督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监督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在工作中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进行准确监督。

同时,监督工作者还需具备独立思考和公正判断的能力,做到公正客观,不受干扰。

综上所述,强化监督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

我们需要抓住关键问题,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保持公正廉洁,同时提高监督工作者的专业素养。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谢谢!。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立法建议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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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祚庥 圈 苟 冰 , (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
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有关立法建议
摘 要: 构建和 谐社会是 当今 时代 发展 诉讼法 第 1 条规定:“ 民检 察院有权 4 人 的主 旋 律 , 会 的 和 谐 与 否 , 法 部 门 社 执 对 民 事 审判 活 动 实 行 法 律 监督 ” 行 政 , 是 否 正 确 执 法 起 着 至 关 重 要 的作 用 。 诉讼法 第 1 条规患 “ 民检察院有权 0 人 如 果执 法 部 门 的执 法 活 动 得 不 到 有 效 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也就是 说 监 督 的话 , 难 免会 产 生 错 案 , 难 免 按 照宪法规 定 ,人 民检察 院对一切法 就 就 会 侵 害人 民群 众 的利 益 ;如 果权 利 受 律行为 均有权 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 、 到 侵 害后 得 不 到 有 效救 济 的 话 ,就 很 行 政诉讼法 虽然对 检察机关 如何行使 容 易引 发上 访 事件 , 会 就 不 会 稳 定 , 监 督权 规定 得不具体 ,但毕 竟提到 了 社 更谈 不上和 谐 。但 目前我 国的法律状 检察机 关的 监督 ,至于未进八诉 讼程 况很 难 保 证 监 督 的有 效性 , 因此 , 者 序 的法律行 为如何进 行监督 ,则无规 笔 建 议 立 法机 关 尽 快 立 法 , 以 实现 监 督 定 ,形 成 了盲 区 ,而 这 一 块 出 问 题 最 的 有 效 性 多 ,人 民群 众的合法权 益受 损最多的 也在 这个环 节 ;虽然 民事诉讼 法和行 关键词:审判监督;民行检 察;法律监 政诉讼法提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 督 ;检 察权 但根据 民事诉 讼法和行 政诉讼 法的规 定 , 民事 、 政纠 纷诉至人 民法院时 自 行 【 图 分 类号 :9 6 3 中 2 .4 始 ,至人 民法 院审判终 结时止 的各个 【 献 标 识 码 :A 文 阶段 , 民检察院都有权行使监督权 , 人 【 章 编 号 :10-46(09 4 8~ 2 文 9 j1 20)0— 60 即有权 对已发生 法律效 力的 民事 、行 0 【 收稿 日期 :2 0 ~0-0 09 8 8 政判决 、 裁定进行 法律监督 , 又有权列 【 者 简介 : 苟冰 (9 2 ) 作 1 7 一 ,女( 汉族 ) , 民事 、行政 审判 活动 的全过程 行使检 辽 宁朝 阳市 人 , 辽 宁省 朝 阳县 人 民检 察权 ,包括 对审判人 员违法犯 罪的审 察 院 民 事行 政检 察 科 副科 长 , 主要 从 事 查 。 但具体如何监 督 , 只在民事诉讼法 民事 行政 法 学研 究 ;王 祚 庥(9 6 ) 18 一 , 第 1 5 8 条和行政 诉讼 法第 6 4条对已经 女 ( 族) 汉 ,辽 宁朝 阳市 人 ,辽 宁省 朝 发生法律效 力的 民事 、 行政判决 、 裁定 阳 县人 民检 察 院 民事 行 政 检 察 科 书 记 的案件 涉及到 实体方面 的问题规 定了 员 ,主 要 从 事 法 学研 究 。 通过抗诉 程序进 行监督 , 于除此 之 外的问 题如何 监督则 无明确规定 。抗 现行立法存 在的弊端及产生 诉虽有 规定 ,但 对于抗诉 案件办 理中 的不 良影响 的许多 问题都无 具体规 定 ,导致 了抗 我国宪法规定 “ 华人 民共和 国 诉 案件 检察机关 能否J U 中 办理 、能否 F I  ̄ 人 民检 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 改判在 很大程度 上取 决于法 院的态度 。 , 但却 无相关的配 套法律 具体 如何监 于诉讼 中和执 行中存在 的问题 ,如 督进行规定 , 尤其在 民事 、 行政法律监 应 当立案而不立案 、超时限审理问题 、 督 方 面 表 现 得 十 分 突 出 。如 我 国 宪 法 在 执 行 环 节 执 行 案 外 人 财 产 、超 标 的 第 19条规定 :“ 2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 民 执 行 、 支 、 用 、截 留 执 行 款 、先 予 坐 挪 检察院是 国家的法律 监督机关” 民事 执 行 、 , 诉讼保 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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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一、和谐社会视野下民行检察监督的定位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此负有极其重要的使命。

首先,从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政治实践来讲,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后。

政府作为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都是受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的。

因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具体行使国家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工作部门,实际上行使着国家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

其次。

从权力分立的理论来分析,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行为都应当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这才符合权力分立和制约的宪政理论,在我国,这一监督职责显然落在了检察机关的肩上。

最后,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来看,人民群众对于执法行为和审判行为的不公,特别是对执行人员、审判人员的违法、枉法行为,必须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部门来受理和处理,以彰显法治的精神和民主的追求。

因此,现阶段。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担负起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检察工作。

二、现价段民行检察监督的困境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但是也凸显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价值取向上的缺陷。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就以权力制约权力来看,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处于有效监督的范围内,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各自都应当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和约束机制。

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在于以达致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为价值取向,这是国家权力运行程序的正当性所必需,更是国家权力运行程序的效益性原则所必需。

但是,在建国初期,根据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认为国家机关之间的工作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的方式只能是协调。

因此,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缺乏明确的定位,具体到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则仅仅是强调其协调职能。

由此直接导致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刚性的先天不足。

其次是认识上的分歧。

由于立法上原则和模糊的态度,以及缺乏刚性的监督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分别来指导和规范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职务行为。

但各种因素导致两机关的司法解释没有严格遵守法治原则,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最高法甚至以司法解释限制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非常不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发展。

这样长期以来,就形成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独家办案。

强调以内部监督制约为主的格局,使之难以接受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外部监督形式,或者是以消极态度接受这种监督,甚至规避正面监督。

而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刑轻民”的思想。

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的情况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外阻力重重,对内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理论界的少数不同声音促成了一部分同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认识混乱。

一些法官对民事行政检察持冷淡、甚至抵触的态度,导致在申诉案件的阅卷、检察机关所调查证据的认定等环节上存在或明或暗的障碍。

第三,立法上的瑕疵。

在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下,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检法两家认识不一致,法律的统一适用常处于尴尬境地,政府机关更是脱离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这些都非常不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和发展。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至190条、《行政诉讼法》第64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指导检察机关形成以提请抗诉为主要方式、以纠正错误判决为主要目的的监督态势。

依据现有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在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的抗诉条件,通过抗诉来履行监督职能。

但现有的规定相当粗糙、不全面,面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民行检察常常苦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诸如检察机关能否提前介人民事、行政诉讼:能否以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入法庭:对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如何监督;如何纠正庭审和执行违法活动;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侦查的程序、手段:对其他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也缺乏行之有效的干预手段,监督内容狭窄、手段单一。

第四,程序上缺乏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

法律规定的原则使得民行检察部门的监督职能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例如,规定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抗诉权。

这就将大量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集中在上级检察机关,而人数最多、力量最强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却没有抗诉权,在民行检察部门的案件办理数上呈现倒三角的状况。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是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监督,一般是通过当事人的申诉得以发现法院的错误判决。

由于交通、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当事人向同级检察院反映的多,上级检察院要直接、迅速的发现下级法院生效判决存在错误还缺乏有效途径。

受理的检察院立案后必须首先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请抗诉,上一级检察院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才能提出抗诉进入诉讼程序、参与诉讼中来实施法律监督。

现有抗诉程序设置的繁琐、重复、效率低下,影响了当事人申诉的积极性,更降低了民行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在民事诉讼中,对抗诉程序的规定只有4条,规定了抗诉条件、抗诉效果、抗诉书和抗诉再审。

对于具体的抗诉应当怎样操作。

法院怎样审理,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怎样配合,都未作规定,在实际中操作性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中。

一是再审时限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久拖不审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再审审级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的再审权属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再审此类案件的权力。

但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交办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明显与法律相悖。

三是再审出庭问题。

由于在抗诉审级问题上的分歧。

导致检法两家在由哪一级检察机关出席法庭上认识不一致,出现“抗诉的不出庭、出庭的不抗诉”的尴尬局面。

最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提起公诉和诉讼权力缺乏法律规定。

目前,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在理论界已成共识。

但法律规定的阙如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不支持,使得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的公益诉讼在法院方面得不到支持,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上述不足决定了其监督职能范围小,只能是被动监督、事后监督、没有刚性的监督,这显然无法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

三、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一)拓展监督渠道,开创民行检察监督新局面目前,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业务不足的情况,如果没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不能充分有效参与当前的司法实践,其职能和作用显然无从体现。

因此,改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积极参与国家机关的各个执法环节,拓展业务渠道,充分参与各个执法环节,发挥监督职能。

这项工作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加强对国家和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设施建设工作的监督,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侦查工作。

在这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是监督实施“阳光工程”,敦促相关机关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招标采购、绩效审计等方面,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必须在社会或者本单位公开,按照民主程序决议决策。

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检察监督制度,考察民情,走访执法对象,对政府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察、抽查,及时、准确了解政府机关的执行情况和执法效果,以及社会对政府执法机关的态度,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享有直接侦查权。

虽然民行部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只针对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但已经为民行部门在监督其他执法部门的职务犯罪实践中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对民行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的作用不容小觑。

(二)改善工作作风。

积极疏导民情检察机关一般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为人们所认识的,其作为民事、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职能鲜为人知。

这首先是与工作性质有关,刑事检察工作是台前工作,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旗帜鲜明,给人们的印象深刻;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多是幕后工作,主要是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因此,不容易引人关注。

其次是国家和检察机关本身都没有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立法上没有专门的《监督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业务采取相同的被动工作方式,没有明确的对外工作思路和方法,没有对外窗口建设,不为人所知也就不足为怪了。

因此,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和社会沟通的窗口,向社会宣示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职能;加强窗口建设,把与社会沟通和受理社会人士的咨询和申诉,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作;和政府、法院建立日常业务联络机制,和民间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执法状况,积极主动参与执法活动。

(三)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民行检察工作的革新和发展队伍建设是民行检察工作革新和发展的关键。

目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受重视,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实践中,民行部门更被戏称为“养老部门”。

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应当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重新进行定位,争取更多的资源分配;其次,要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中来;最后,要依法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不断完善检察队伍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创新和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加强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目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制度的缺失,也是影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工作制度化、制度公开化,让人民群众了解制度、办事心里有底;让民行检察工作人员遵守程序,接受人民群众和上级的监督;同时,这一工作的本身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五)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益近年来,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环境污染、政府行政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而就此提起诉讼的案件却寥寥无几。

为使社会公众权益、社会长远利益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必须要设定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而且拥有足够有效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代表,有义务、也有能力担当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并且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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