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铝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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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企业管理制度

铝企业管理制度

铝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铝企业的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外部合作伙伴。

第三条铝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铝企业设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各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事项。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是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按照业务需求设置,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董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协调董事会的决策。

第九条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企业的日常运作,负责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的运作,每个部门设立部长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铝企业应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明确企业目标和发展方向。

第十二条铝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铝企业应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铝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招聘、培训、激励员工。

第十五条铝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绩效。

第十六条铝企业应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铝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铝企业应加强财务监管,规范财务流程,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九条铝企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安全生产第二十条铝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铝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铝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二十三条铝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铝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十五条铝企业应定期进行知识产权审核,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六条铝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云铝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汇总

云铝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汇总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证券法律和企业管理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及业务联系,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第四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九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云铝股份: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0-11-19

云铝股份: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10-11-19

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公告编号:2010—031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2010年11月18日收到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关于更换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廖禹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委派保荐代表人金雷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云铝股份200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迅东先生和金雷先生,持续督导期至201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8日。

西飞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06-24

西飞国际: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0年6月) 2010-06-2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授权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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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报送单位: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证券帐户 通讯地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工作的 要求,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月份财务快报; (二)公司季度财务报表; (三)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月份产品产量、销量及库存情况; (五)公司月份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六)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七)公司出口产品生产完成情况; (八)披露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的; (九)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发行证券、回购本公司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诉讼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审议批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签署合同或关联交易协议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向公司出具《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
(二)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人事变动、签订重要合同、重大投资 行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及其他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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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及 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及时纠正,做好制度的补充完善和更新 工作。

云铝股份:关于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云铝股份:关于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7 证券简称:云铝股份公告编号:2020—020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优化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财务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公司拟与同受中铝集团控制的关联方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中铝财务提供存款、结算、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中铝财务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上限为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中铝财务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提供的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上限为人民币55亿元(含55亿元),协议有效期为1年。

中铝财务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上限范围内,优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利率;中铝财务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颁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贷款利率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执行。

(二)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是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中铝财务是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因此中铝财务是公司的关联法人,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预案》,由于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审议时公司关联方董事张正基、许峰、丁吉林、路增进、焦云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宁平、赵西卜、鲍卉芳、汪涛事前已认可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时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铝业管理制度

铝业管理制度

铝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铝业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保障员工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效能,特制定本《铝业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铝业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凡涉及铝业公司的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管理体系铝业公司建立了严格的管理体系,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考核评价等。

在管理体系中,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被明确规定,以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1. 岗位职责(1)董事会:负责企业整体经营决策,制定发展战略、年度计划等。

(2)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全面工作安排。

(3)市场部: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拓,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4)生产部:负责企业产品的生产制造,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进度。

(5)财务部:负责企业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2. 工作流程(1)制定年度计划:各部门和岗位在每年初制定当年的工作计划,经过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执行工作计划:各部门和岗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进行检查评估:定期对工作计划进行检查评估,查找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3. 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是企业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铝业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

评价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奖惩和晋升等。

三、员工行为规范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铝业公司对员工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1. 工作纪律(1)员工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安排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私活或旷工。

2. 个人形象(1)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着装整洁,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2)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抽烟、嬉闹、大声喧哗等影响工作环境的行为。

3. 保密意识(1)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铝业规章制度

铝业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铝业企业的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效益,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铝业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铝业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技术、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

第三条铝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确保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铝业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各部门,各机构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共同维护企业利益。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及各部门的执行情况;经理层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各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三、劳动用工第六条铝业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铝业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铝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晋升、调动、辞退等事项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执行。

四、生产管理第九条铝业企业严格执行生产计划,确保生产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条铝业企业加强生产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铝业企业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五、质量管理第十二条铝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铝业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改进。

第十四条铝业企业鼓励员工参与质量管理,提高员工质量意识。

六、销售与市场第十五条铝业企业建立健全销售体系,拓展市场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十六条铝业企业加强客户关系管理,维护客户利益。

第十七条铝业企业加强市场调研,及时调整市场策略。

七、财务管理第十八条铝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铝业企业加强成本控制,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条铝业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防控体系,确保企业财务安全。

八、人力资源第二十一条铝业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高员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铝业企业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聘、选拔、任用制度。

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3篇)

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3篇)

铝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铝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铝业公司的全体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铝业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铝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铝业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铝业公司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下属部门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铝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铝业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并按规定保存,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查询。

第八条铝业公司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和降低安全风险。

第九条铝业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铝业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制度,对关键设备、重要工艺进行监测和检测。

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确保设备和工艺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铝业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员工公示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二条铝业公司应当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承包商和外来单位在进入铝业公司的场所进行作业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铝业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最高安全生产责任人。

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铝业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铝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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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证券法律和企业管理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及业务联系,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九)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或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1、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2、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控股子公司之间传递的,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传递到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法律和企业管理部备案。

3、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证券法律和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云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
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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