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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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浅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作者:王若楠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4年第02期摘要:《民法典》第1064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概括分为“为共同意思表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种类型。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实现该规则的体系化、类型化。

但由于我国立法对该规则未作细化规定,导致其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仍具争议。

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必须要明确夫妻为共同意思表示的界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和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

分析、找出其目前存在的不足,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填补立法空白,对司法实践亦有助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意思表示;日常家事;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2-0157-0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因其关乎保护债务人未举债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

2020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出类型化规定,较之前有所完善。

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标准进一步细化规定,仅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并不能完全解决其在司法适用时的困境,所以相关认定标准亟待完善。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变从1950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婚姻法》)至今,婚姻家庭立法历经70多年的演变,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也随之不断发展。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雏形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24条确立的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共债共偿原则,可以说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雏形。

此后的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均未作实质性改变。

只是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已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家庭因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和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纳入夫妻共债的认定范围,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得到了一定的擴展。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什么是个人债务?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债务真实性的认定张某与高某原系夫妻。

张某父母通过银行转账给张某75万元用于其婚内购买房产,转账汇款单的附言注明“支付购房款”,该房产登记在张某、高某名下。

后高某诉张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张某提供其与父母签订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7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高某抗辩称借条形成于张某父母得知双方离婚诉讼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案例二: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

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

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 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涉及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邵某与钟某原系夫妻。

邵某向吕某借款15万元用于支付父亲重病医疗费用,吕某诉至法院要求邵某、钟某共同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吕某认为,借款发生在邵某、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邵某称其父亲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故应由邵某、钟某举证证明借款为个人债务,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钟某则认为,邵某父亲未患重病,其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可负担的合理范围内,该借款应认定为邵某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法务之家作者简介: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结婚后会产生比较多的债务,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些债务是非法的,非法债务不受保护,那么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解读?2020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一)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债务为真实存在;(三)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

【说明】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离婚诉讼中,如一方要求双方共同分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1)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的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债务为真实存在,即债务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非夫妻一方为损害对方财产权益而与他人合谋假造的债务。

为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债务恶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针对不同情况,还应当就其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3)债务系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而不是以第三人的名义所负。

因日常家事或共同财产重大处理决定而发生的债务,不论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义所负,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注意的是,根据《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结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举证责任由债权人负担。

二、一方主张由对方个人偿还所负债务的,则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要件事实之一:(一)对方婚前所负债务;(二)夫妻双方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的生产及经营活动无关;(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XXX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对于解决前述类似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在个案中去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先看夫妻双方是否做出了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是否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虽然仅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了,那么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这个负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仅以一方名义负债,另一方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那么就看这个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就默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多少钱算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目前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生活水准,当事人的收入水平等综合确定。

最后,对于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就要举证证明这个债务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单方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所需不仅仅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改善家人居住条件购置住房,为子女治病,类似这种大额的支出,虽然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部分。

另外,夫妻共同经营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夫妻二人一起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者开办公司,如果债务是用于这些方面,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分配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夫妻一方被动负债的风险。

以前,虽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认定时,法律首先默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理解与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一直以来因为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认定标准导致了一系列的争议与当事人的诸多困扰,这个问题认定原则历经“夫妻共担共同债务”(2001年第一次修订《婚姻法》)、“倾向保护债权人利益”和“虚假、非法债务不收保护”(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共同债务共债共签”(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几次变迁。

直至今年5月28日通过的有“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将诸多立法、司法解释关于这一问题的一系列规定予以提炼、整合,形成《民法典》第1064条的明确规定。

最终种种争议尘埃落定,当事人有了明确维权依据。

法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我们依据本条规定抽丝剥茧详细解读《民法典》对“夫妻债务”认定的标准1、《民法典》坚持了2018《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确定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夫妻合意之债,“夫妻共同签字”是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这属于事后形成合意,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规定的是夫妻合意之债。

2、共同生活所负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可知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是实质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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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分配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经常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证据,这就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

那么,应当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呢,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
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
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

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

在我国,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

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

由此可见,此类纠纷解决起来十分的麻烦,因此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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