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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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5.11.09•【字号】深教[2005]455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9日深教[2005]455号)《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3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4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粤人社规〔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广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23〕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加快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促进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我省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技能生态链学徒制培训适用于我省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以下简称生态企业,含链主企业和链员企业)面向技术技能岗位开展的学生学徒和技培生学徒培训。

链主企业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遴选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链员企业向链主企业自愿申请加入技能生态链,链主企业结合实际自主予以认定。

链主企业应建立链员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和生态链质量内控体系,对申请加入的链员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生态链建设要求或培养效果不达标的链员企业要及时解除生态链关系。

链主企业定期将链员企业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纳入技能生态链企业目录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二)培训对象与培养目标。

学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生态企业面向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等吸纳的毕业年度学生。

学生学徒制培训以就业为导向,旨在培养青年掌握进入产业就业岗位所需技能并实现就业。

技培生学徒制培养对象为生态企业面向社会招录的入职两年内青年职工,并确定为企业技培生。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实施第四章校企合作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创新型、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创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

第三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四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层次结构,适应本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第五条发展职业教育应当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创新职业教育模式,引导社会支持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66号(教育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66号(教育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66号(教育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0.08•【文号】教职成提案〔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766号(教育类326号)提案答复的函教职成提案〔2021〕82号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全国职业教育与中试熟化联动,建设全国职业教育新标准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将全国职业教育体系升级,联合中试熟化平台定向技能人才培养,构建全国五业联动新生态一是职业本科教育稳步发展,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升级。

《国家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都对发展本科职业教育作出部署。

2021年4月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重要指示中强调“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

截至目前,教育部通过试点、独立学院合并转设等方式,已分批建设超过27所职业本科学校,打破了职业教育体系止步于专科的“天花板”。

出台了《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文件,发布职业本科专业目录,为本科职业教育稳步发展,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行稳致远提供扎实制度支持。

二是紧密对接“十四五”规划,完善建立全国多合一人才标准,一体化设计中高本专业目录,建设满足产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标准,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

首先,组织对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进行全面修(制)订,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推进职业教育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其中修(制)订中职专业358个、高职专科专业744个、高职本科专业247个。

与原目录相比,中职调整61.1%,高职专科调整56.4%,高职本科调整幅度260%。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教育局:现将《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章专业条件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核通过并受教育部门牵头监管,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

广东省教育厅二零一九年大事记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二零一九年大事记2019年广东省教育厅大事记1月1月8日-9日省委教育工委召开2018年度全省高校党委书记和各地级以上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全省154所高校和21个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1月14日广东省教育研究院、丰顺县人民政府、广东省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建设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教育现代化实验区(丰顺县及留隍镇)合作协议签订仪式在丰顺县举行。

省教育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汤贞敏和副院长李海东,丰顺县委书记曾永祥、县长廖茂忠、常委黄纯忠,合生珠江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龚鸣等出席仪式。

1月15日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景李虎在会上作《坚决守好意识形态安全“南大门”》主题交流发言,我省是唯一发言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1月22日-25日在南方日报推出“教育优先成果争先”系列报道,宣传我省在2018年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及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励三大奖的优秀成绩,作为全省教育大会的第一轮预热宣传,社会反响热烈。

1月23日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北京召开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合作工作会,教育部副部长孙尧、广东省黄宁生副省长出席会议。

1月24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广州召开。

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傅华出席并讲话,副省长、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宁生主持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第二十六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审议有关文件,研究部署2019年领导小组重点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4.14•【字号】粤教职函〔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书目的通知粤教职函〔2024〕14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广东省“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案》(粤教职函〔2022〕4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经学校推荐、省级评选、网上公示等程序,共确定300种教材为首批“十四五”广东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以下简称“省级规划教材”)。

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首批“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直接纳入省级规划教材目录,不再重复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教材〔2019〕3号)、《广东省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粤教职〔202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工作。

各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凡用必审”,严格按照教材选用程序选用教材,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和适用关,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二、省级规划教材再次印刷时在封面实行统一装帧标识,在封面标注“广东省‘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字样。

规划教材统一标记为专用标记,任何出版单位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可以用近似的标记和名称。

三、省级规划教材严格落实每三年修订一次、每年动态更新内容的要求。

教材修订更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材管理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做好内容审核把关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教材修订更新情况,切实做好修订更新备案工作。

对于连续三年不更新、编者被发现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出现重大负面影响事件、教材推广发行行为不规范等情形的,退出省级规划教材目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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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职〔2001〕6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4、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二ОО一年八月二日主题词:职业与成人教育政策法规通知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成立、变更、解散第七条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第九条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一)筹办申请报告;(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一)申办报告;(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等书面申请材料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审批机关。

举办卫生类教育机构还必须经审批机关同级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一)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中等职业学校”;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四)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五)筹办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五)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设立办学风险金。

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获正式批准后,举办者必须为教育机构缴纳首期办学风险金,中等职业学校首期办学风险金为10万元,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期办学风险金为5万元。

教育机构从正式招生开始,每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存入审批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直至办学风险金达到在校生1年学费的总额。

办学风险金专项用于教育机构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等遗留问题的费用,不得挪用作他用。

教育机构停办时,办学风险金全额连同合法利息退还给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宗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三)办学条件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四)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曾为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的;(五)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举办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举办卫生类以外的中等职业学校和较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经批准开办的教育机构,由批准机关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教育机构住所的醒目位置。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举办的对外独立的教育机构,须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独立教育教育机构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举办者、办学层次、办学范围、主管机关,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申请变更事项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意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教育机构的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审批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地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财务审计报告和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章程核准表》;(二)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教育机构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核准变更的,教育机构应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解散:(一)领取办学许可证期满一年尚未开展教学活动的;(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不再具备设置标准规定条件的;(四)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五)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六)作为分立母体的教育机构因分立而解散的;(七)作为合并源的教育机构因合并而解散的;(八)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九)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解散的;(十)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解散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解散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五)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教育机构申请解散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解散或不准予解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准予解散的,应发给教育机构注销证明文件,同时,被解散的教育机构必须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成立、停办和变更由审批机关分别发布成立公告、停办公告和变更公告。

审批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教育机构支付。

第三十一条成立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号。

第三十二条变更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地址、许可证号。

第三十三条停办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审批发证单位、停办时间。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审批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解散审批;(二)对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四)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五)对教育机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给予行政处罚;(六)受理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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