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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原则

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原则

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原则住宅小区作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业主自治在规范小区管理、营造和谐社区氛围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原则,旨在为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和原则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权益是通过法律法规保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

”依此可以得知,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并受到法律保护。

基于法律保障和业主自身权益的需要,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所有业主在小区内享有平等的权益,无论其房屋面积大小,不应存在等级差别。

2. 合法原则:业主自治的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针对重要事项,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所有业主进行公告,并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保障居民利益原则:业主自治应着重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共同利益。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为了实现良好的住宅小区业主自治,需要在实践中采取一系列的内容和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个主要的方面:1.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平台,是决策的主要场所。

在业主大会上可以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小区内重要事项,例如业主共同维修基金的使用、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等。

2.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代表,应全面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应以多数意见为决策的依据,对于涉及业主利益的重要事项需由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3. 共享资源管理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享资源是业主共同享有的,管理这些资源需要所有业主的参与和付出。

业主自治应协调各业主的利益,合理分配资源,确保资源的公平利用和维护。

4. 环境卫生管理良好的小区环境是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业主自治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协调解决垃圾分类、绿化养护、卫生设施维护等问题,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舒适。

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研究

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研究

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研究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住宅小区作为一种常见的居住形式,业主自治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业主自治是指由住宅小区内的业主自行管理、自行决策的一种管理模式。

在业主自治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对业主自治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业主自治的法律依据业主自治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住宅小区内部规章制度。

国家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公司、小区业委会等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业主权益,并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地方性法规则对业主自治给予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例如,某些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一定程序产生,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

此外,住宅小区内部也应当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对于小区的管理和业主的行为进行规范。

这些规章制度通常由小区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并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

二、业主自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1. 业主委员会成立和管理问题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核心组织,其成立和管理涉及到法律的规定。

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往往存在争议。

例如,有些业主可能不愿意参与选举,导致选举的正当性成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是改进选举制度,增加选举时间和公告,以便更多的业主能够参与。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也常常存在问题。

一些业主委员会可能滥用权力、违法违纪,给小区的正常运行带来困扰。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例如提起行政诉讼或投诉。

2. 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和修缮问题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和修缮是业主自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然而,由于小区内部业主的利益分歧,公共设施维护和修缮常常成为一个矛盾焦点。

例如,一些业主可能不愿意缴纳维修基金,导致公共设施无法及时维护。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是加强业主教育,增强业主的共识,强化小区规章制度的约束力。

另外,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修缮工作还涉及到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如果合同方不能按期完工,质量不合格,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责任并索赔。

论业主自治的实现模式之重构

论业主自治的实现模式之重构
想还在相 当程度上存在 。 并且 , 长期 以来 , 受以计划经济福利性住房制度 的影响 , 产权多属于国家或单位 , ( 居民只是使用人 )业主一般对私有财产较为关心 ,对公共事务却缺乏管理意识,I 2 J 大部分业主的民主 意识
较差。这样就造成 了业 主大会 的难 以召开 ,也就严重影响了业主 自治权的实现,业主 自治的权 利始终 停留

l3 — 7
潘 书 宏
:论 业 主 自 治 的 实 现 模 式 之 重 构
( 三)有效的监督罢免体制。虽然 《 物业管理 条例 》第 5条明确 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监督 和指导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6 条和第 1 条也规定 了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 督权 1 和提议权。但是 ,由于该条例和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对监督权的行使主体、监督范 、监督程序等都没 有做 出具体的规定, 监督权缺乏 町操作性而被虚化 。 全国地方各地中,只有福建省的 《 物业 管理条例》 规定 了业主监督委员会制度 ,其在第 l 1条中规定 “ 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3 5人的业主 至 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 的约 定, 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但在具体实践中 ” 也存在很多问题。《 物权法》也只是在第 7 8条第 2 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 “
论业主 自治的实现模 式之重构
潘 书 宏
( 建省政 法干部管理 学院,福 州福 建 福 300 ) 5 0 7

要:我国住宅小 区贯彻业主 自治原则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 ,实现业主 自治的模 式是 “ 业
主大会一业主委员会”的模 式,但这 一模 式并不适应 当下 中国的实际 ,应运用代议制和分权制衡 原理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 大会、业主委 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并赋 予相应的职权,

对我国业主自治制度重构与改造的建议

对我国业主自治制度重构与改造的建议

对我国业主自治制度重构与改造的建议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但是目前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如何更好的尊重、保护业主的应有权利正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看,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物业管理必然走向业主自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对业主自治提供完整系统的制度安排,即便大多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强调“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也没有对怎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作出明确的回答。

因此,对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进行完善正成为物业管理实务探索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重构和改造业主自治制度的建议,与各位同行商榷。

一、重构业主自治的内容1、确认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选择权。

现行物业管理制度主要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强势主导,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决策权与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致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了业主的唯一选择。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充分的考虑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去年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也指出:“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明确这一点,才能说清楚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和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业主自治是否包括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都强调要业主自治,对到底什么是业主自治的理解却并不一致,政府部门认为业主自治是政府监督、指导下的自治,当前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维权难等现象反映了业主的自治能力还很低,不能用一种声音说话,不能采取一致行动,这种情况下更要发挥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自身不可能承担专业性很强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谓自治就是协调好业主内部的关系、配合好物业管理公司搞好各项管理事务;而业主则认为自己的物业自己管乃“天经地义”,当然有权踢开物业公司、实行自我管理。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但是目前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如何更好的尊重、保护业主的应有权利正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看,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物业管理必然走向业主自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对业主自治提供完整系统的制度安排,即便大多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强调“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也没有对怎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作出明确的回答。

因此,对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进行完善正成为物业管理实务探索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重构和改造业主自治制度的建议,与各位同行商榷。

一、重构业主自治的内容1、确认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选择权。

现行物业管理制度主要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强势主导,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决策权与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致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了业主的唯一选择。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充分的考虑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去年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也指出:“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明确这一点,才能说清楚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和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业主自治是否包括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都强调要业主自治,对到底什么是业主自治的理解却并不一致,政府部门认为业主自治是政府监督、指导下的自治,当前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维权难等现象反映了业主的自治能力还很低,不能用一种声音说话,不能采取一致行动,这种情况下更要发挥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自身不可能承担专业性很强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谓自治就是协调好业主内部的关系、配合好物业管理公司搞好各项管理事务;而业主则认为自己的物业自己管乃“天经地义”,当然有权踢开物业公司、实行自我管理。

业主自治管理法律制度

业主自治管理法律制度

业主自治管理法律制度业主自治管理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为住宅小区的业主提供自治管理的规则和保障。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主要围绕住宅小区的业主进行管理和自治,旨在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业主共同参与和管理,推动小区的和谐发展。

一、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物权法》,该法明确了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根据该法,业主有权制定或修订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并通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同时,业主可以通过选举产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小区的运行。

二、业主自治的法律机构为了保障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机构,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是全体业主的集体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小区的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则是为住宅小区提供日常管理服务的专业机构,负责小区的运行与维护。

三、业主自治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业主自治制度明确了业主的责任和权利。

首先,业主有义务遵守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次,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的决策,对小区的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再次,业主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和服务质量。

此外,业主还享有对小区公共设施和公共区域的使用权。

四、业主自治的法律保障为了保障业主自治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

例如,《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合法有效,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另外,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细则,对业主大会的选举程序、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规范和监督。

此外,我国还鼓励业主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业主自治管理法律制度是我国住宅小区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业主自治,可以促进业主共同参与和管理,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及其完善

2010.No1928摘 要 我国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业主自治,但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仍然可以看出我国物业管理是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本文试图从现行法律法规找到我国实行业主自治的依据及现行自治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关键词 业主 自治 制度 完善 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业主自治顾名思义就是业主依法自己管理好自己的事务,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并未明确提出我国物业管理是业主自治,但从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物业管理是实施的业主自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业主依法管理好自己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 我国业主自治制度存在的问题1.1 业主大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主要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若将业主大会纳入民事主体,只能将其归到 “其他组织”中,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规定,可以说是“合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可以认为是“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可是因为没有财产,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把他认为是民事主体,当然就不能为一定的民事行为。

但《物权法》和《条例》却赋予了民事权利,如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当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业主大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1.2 《合同》主体一方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二款第四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可以认为“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是其集体意志的体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是代表业主大会行使其集体意志。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兼论对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实践意义

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兼论对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实践意义
成 由政 府 主 导 , 规划性 很强 , 由此 城 市 社 区 自治 的 自治 组
城 市社区 自治 是社 区居 民通过社 区 自治组织亦 即居 民委员会对所在 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制 度。很多
织居 民委员会 事实上行使 了基层 政府委 托 的部 分行政 职 能, 其 自治性却相对不足 。 ( 二) 我 国业主 自治制度不 同于农村村民 自治 在我国 , 民主导 向的政治体 制改革从城 乡关系上看 是
个超 越个 人的团体组织 , 订立管理规约 , 设置管理机构 ,
处理共 同事务1 2 1 。1 9 9 1 年深圳 首先进行 了这方面的实践 , 国 内第一家业主委员会成立1 3 1 。1 9 9 4年我 国建设部颁发《 城市
新建住宅小 区管理办法》 , 之后新建住宅小区基本实施 了现
代的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委员会 、 业 主委员会这类 自治性 组

7 4・
从 农村启动再 向城市扩展 , 也就是说 正是随着农村 村 民自 治的率先崛起 , 城市居 民的业主 自治 才有迅速 突破。城市 业 主 自治制度 与农 村村 民 自治处 于不 同 的背 景和 生态之
员会之间存在 的问题 。根据《 物权法》 的规定 , 业 主委员会
由业主大会产生 , 是业主大会 的常设机构 和执行 机构 。业
自 治组织亦即居 民委 员会对所在 区域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业主 自 治制度的 自 治范 围 是 业主所在的一 个住宅的管理区域 , 其 自治事务主要涉及住 宅区域 内的物 业共有部分和其他 与业主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治理。
【 关 键 词 】业 主 自治 制 度 ; 创新 ; 完善 【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3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 0 0 9 — 3 0 3 6 ( 2 0 1 3 ) 0 6 — 0 0 7 4 —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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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重构与改造_房地产论文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该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但是目前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如何更好的尊重、保护业主的应有权利正在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

从发达国家与地区物业管理发展的经验看,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物业管理必然走向业主自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对业主自治提供完整系统的制度安排,即便大多数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强调“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也没有对怎样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作出明确的回答。

因此,对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进行完善正成为物业管理实务探索和理论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提出重构和改造业主自治制度的建议,与各位同行商榷。

1、确认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选择权。

现行物业管理制度主要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强势主导,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决策权与参与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致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成了业主的唯一选择。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充分的考虑了对业主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去年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也指出:“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明确这一点,才能说清楚业主具有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具有维护个人和公共的共同利益的责任和遵守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所规定的义务。

”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业主自治是否包括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政府部门、物业管理企业、业主都强调要业主自治,对到底什么是业主自治的理解却并不一致,政府部门认为业主自治是政府监督、指导下的自治,当前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维权难等现象反映了业主的自治能力还很低,不能用一种声音说话,不能采取一致行动,这种情况下更要发挥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自身不可能承担专业性很强的物业管理活动,所谓自治就是协调好业主内部的关系、配合好物业管理公司搞好各项管理事务;而业主则认为自己的物业自己管乃“天经地义”,当然有权踢开物业公司、实行自我管理。

因为理解不一致,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免不了产生纠纷和矛盾。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是业主对建筑物拥有的区分所有权,业主自治就是要让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更大的参与权和决策权,并相应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安排。

这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对业主的这一权利给与明确保护,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就不可能实现。

2、充实业主自治权的内容。

一般而言,业主自治是指业主行使财产管理权,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并保持物业区域的良好秩序,以保障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实现。

要实现业主自治的目标,除了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之外,也需要界定业主自治所应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下事项应该属于业主自治事项:决定物业的管理方式、制定和通过业主公约、组织成立业主自治机构、选举和罢免业主自治机构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制定物业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事项。

对于属于业主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任何机关、党派、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剥夺。

在推进业主自治的初期阶段会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并不是加强行政干预的借口,任何领域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过程,政府的任务就是调动和保护业主进行业主自治的积极性并帮助其增强自治能力。

当然,政府也要对业主自治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业主自治组织通过的有关决议和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如业主公约制定的程序和内容是否违法、业主自治机构是否忠实履行职责等事项。

3、确立业主公约在业主自治中的核心地位。

业主公约也称为公契或公约,是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各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中,业主公约是进行业主自治的最基本的手段,也是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补充,是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法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但是在如何保证业主公约对业主的约束力、业主违反公约如何承担责任等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业主公约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并不突出,很多业主对本区域业主公约的内容都不清楚,更不用说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根据各国有关法律对业主公约的规定,业主公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1、业主公约为业主设定了共同的行为规为规则,同时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设定了一些强制性处罚措施;2、业主公约规定了业主的自治组织,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对自治组织的成立、职责、议事规则等做出明文规定;3、业主公约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制定,对业主产生准法律性质的效力。

从业主公约的这些特征来看,业主公约集中反映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对业主使用人产生普遍的效力,直接影响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律地位相似。

因此,我国物业管理立法应对业主公约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和法律地位进行规定,确立其在业主自治中的核心地位,并规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业主公约的执行效力,业主违反公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人资格。

物业管理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应当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否则不能形成有效的法律关系,但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至今对这一问题都没有妥善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负责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这就产生一个矛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由此可以推断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当然没有法律效力,而我们的物业管理条例又要对其进行保护!要解决这一立法上的矛盾,就必须赋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

从《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的职权规定来看,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人资格更符合业主自治的原则。

另一方面,根据业主自治的原则,业主可以选择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模式,也可以选择自我管理的模式,如果业主选择自我管理,就必然涉及到业主大会与保安、保洁、绿化等专业服务公司建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的问题。

还有,很多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专业委员或者聘请专职执行秘书,但是谁与这些专职委员或者执行秘书订立劳动合同呢?如果业主大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些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当然也就无法实现自我管理了。

因此,从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现实矛盾出发,我国也应当尽快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人资格,并由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代表机构,考虑到业主之间权力义务的平衡性,为避免业主委员会主任权力过大的局面,业主大会不实行个人代表制,不设立法定代表人,而由业主委员对外代表业主大会。

2、改造业主委员会的名称与组成。

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把业主自治组织的执行机构称为管理委员会,去年颁布并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则改称为业主委员会,各地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称为业主委员会,有的称管理委员会,还有的称为业主管理委员会,这种混乱状况不仅造成人们对于业主委员会性质的认识不清,也对我国的法制统一造成了不必要的破坏,应该对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进行规范、统一。

从业主委员会的字面含义看,其重点强调的是业主的所有者地位,并没有突出其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地位与职责,在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则是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职权,改称为管理委员会更能体现其法律性质。

并且业主委员会全部由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代表组成,而当前物业租赁日益成为人们取得物业使用权的经常性行为,对于商业物业与办公物业,租赁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同样有着密切的利益联系,把广大承租人排除在业主自治组织之外不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业主自治组织应当适当的吸收承租人代表的参加,以保护承租人及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再称为业主委员会就名不副实,改为管理委员会更为合适。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_金融学论文论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摘要]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演化的自然结果。

按照一般的过程,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该经历由最初的债券现货市场到股票交易市场,再到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样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渐进发展过程。

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产物,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场;在股票市场还没有成熟、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又过早的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

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设”,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整体经济上处于转轨阶段与证券市场的超前发展的矛盾,成为证券市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性的种种表现1.股权结构杂乱。

目前,我国股票种类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公众股、内部职工股、职工集体股、优先股、A股、B股、H股等,形成了我国股权设置复杂、种类纷繁的局面。

这些股票中,有的上市流通,有的没有上市流通。

一家公司既有上市的股票,也有不上市的股票。

而且,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价格也不同,股权结构杂乱。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董事会职责仍有不清楚的地方。

如公司资产的处置权、为其他企业提供还债的担保权等是不是董事会职权?能否通过多数决议原则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实践中此类职权的安排较随意。

董事长的法定职权过于集中,使得董事长在职权的享有上远远超过其他董事。

又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过度集中,公众股过度分散,董事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

经理的权利没有得到制约。

公司的日常工作应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行使职权必须以董事会决议为基础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但实际上,总经理改变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成员中非职工代表对公司的了解甚少,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职工代表同董事、总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又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他们行使监事权如同纸上谈兵。

而且,现实生活中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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