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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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

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1.引言专科医院是指以某一特定领域的医学技术为主要特色的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专科医院的规范运营和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制定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明确专科医院设置的基本标准,以指导专科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2.专科医院的分类专科医院按照医疗服务领域的不同可分为多个类别,例如:骨科医院、妇科医院、心血管专科医院等。

不同类别的专科医院可以按照不同的设置标准进行建设。

3.专科医院设置的基本要求专科医院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医师及医疗团队:设有合格的医师和医疗团队,包括专科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医师及医疗团队:设有合格的医师和医疗团队,包括专科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医师及医疗团队:设有合格的医师和医疗团队,包括专科医师、护士和其他相关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

设备与设施:拥有完备的医疗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该领域的医疗技术要求和患者需求。

设施包括手术室、病房、诊室等。

设备与设施:拥有完备的医疗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该领域的医疗技术要求和患者需求。

设施包括手术室、病房、诊室等。

设备与设施:拥有完备的医疗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该领域的医疗技术要求和患者需求。

设施包括手术室、病房、诊室等。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培训医务人员、定期评估与监控等。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培训医务人员、定期评估与监控等。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培训医务人员、定期评估与监控等。

医疗服务范围:明确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准确界定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诊断治疗项目。

医疗服务范围:明确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准确界定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诊断治疗项目。

医疗服务范围:明确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范围,准确界定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诊断治疗项目。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篇)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篇)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专科医院篇)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标准》对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专科医院口腔医院二级口腔医院一、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五)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四、房屋:(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四)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抢救床麻醉机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涡轮机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高频铸造机中熔铸造机超声洁治器显微镜火焰光度计分析天平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X光牙片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 1台手术灯 1个痰盂 1个器械盘 1个电动吸引器 1支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三用枪 1支口腔检查器械 1套病历书写柜 1张医师座椅 1个(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外资医院相关问题梳理临床医学医药卫生专业资料

外资医院相关问题梳理临床医学医药卫生专业资料
第八页,共45页。
2 医疗机构管理
第九页,共45页。
2
设置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那么?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根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页,共45页。
目录
01 外资医院开展历程
02 国内医疗法律环境
03 外资独资医院创办流程
04 外资医院执业环境
第二十四页,共45页。
3 外资独资医院试点范围
第二十五页,共45页。
3 根本程序
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 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 门,下同)提出申请,
外资医院相关问题梳理
第一页,共45页。
目录
01 外资医院开展历程 02 国内医疗法律环境 03 外资独资医院创办流程 04 外资医院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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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资医院入华背景
第三页,共45页。
1 外资医院入华历程
外资来华办医首次“开闸〞始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战略确定之时。1989年,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结合制 定?关于创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为国内医疗机构聘请海外医疗专家、 进步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程度创造了条件。
一类是中国国内的高净值人群。据胡润研究院年3月的调查显示,目前中国个人资产在600万元以上的 高净值人群到达270万人。年5月,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的研究报告那么显示,中国大陆目前持有可投资 产10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也已经超过70万之多。这类人群规模的增长更加也不可小觑。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80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医政函〔2009〕80号)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机构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卫函〔2008〕2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地域名称的,其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应当能够覆盖地域名称所包含的区域范围。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行政管辖区域范围核准医疗机构名称中的地域名。

医疗机构名称中地域名的区域范围超过审批机关管辖区域范围的,应当逐级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名称中原则上只核准一个地域名称。

三、根据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女子、女性”等词语不得作为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

四、对已批准的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予以清理,并重新核定名称。

此复。

——结束——。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3.《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五、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六、投资总额到位,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附件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眼科门诊部不开展全麻手术。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办[2013]3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2.03【实施日期】2013.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暂不设一级眼科医院。

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2.《广东省眼科门诊部基本标准(试行)》3.《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3年12月3日附件1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不开展手术。

一、科室设置设有急救室、诊室、治疗室、药房、检查室等功能室,不设眼科二级专业,不设住院床位。

二、人员(一)不超过2名执业医师,执业范围为眼科,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10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二)不超过2名眼科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三)不超过2名药房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师级以上技术职称;(四)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

三、房屋(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二)各功能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视力表、裂隙灯、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镜片箱、三面镜、房角镜、前置镜、紫外线灯、快速消毒炉;(二)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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