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6、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7、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二、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纪检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谈话内容,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镇党委党委领导批准。
五、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提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六、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无论在什么岗位上,都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廉洁自律、尽职尽责、以身作则、勤政廉政。
但人无完人,难免会在某些方面犯错误,这时候就需要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或失误进行约谈、勉励或提醒的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与责任事项有关的其他问题被问责,包括诫勉谈话和函询两类。
诫勉谈话是指领导干部受到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错误的过程。
函询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给领导干部下发书面函询,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在某些方面的错误做出说明、整改或纠正。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有很多的好处。
首先,能够帮助纠正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
在工作和生活中,领导干部难免会犯错,如果没有人及时提出问题,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让这些错误行为一再发生。
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领导干部可以很快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及时进行整改。
其次,可以帮助加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意识。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明确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让领导干部对自己的工作、生活、行为等方面处于一种高度警惕状态,自觉地避免一些错误的行为,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道德观念。
再次,可以帮助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
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他的形象和工作水平很关键,这也是他能否得到群众信任和支持的重要标志。
通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的帮助,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加强提醒、约束和监督,以此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形象。
总之,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有助于维护领导干部本身的形象和形象,提高领导干部的工作水平和道德观念,促进领导干部的更好地履行职责。
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认真遵守该制度,牢记身份、履职、干事,做到以清正廉洁的作风,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是企业或组织中负责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发展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为了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下面对这三个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提醒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和提醒的一种方式。
提醒的目的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或失误进行警示,并且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指导。
在实施提醒时,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问题:对于领导干部的问题行为或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明确描述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使领导干部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2.具体建议:在提醒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给出明确的建议和指导,帮助领导干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建议可以包括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安排领导干部与其他经验丰富的同行交流等。
3.关注反馈:在提醒之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改进情况,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帮助。
对于有改进的领导干部,应该予以鼓励和表扬,增强其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其次,函询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的一种方式。
函询通常用于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在实施函询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调查准确:在函询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行为有准确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应该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函询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听取申辩:在函询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被给予充分的申辩权利,有机会解释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公正、客观地听取申辩意见,并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情况的特殊性。
3.及时反馈:在完成函询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及时向领导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反馈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以便领导干部在后续工作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 党委 ) ,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05年 12月 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 ( 党组 ) 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人事 )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 ( 党组 ) 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 一 )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 )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 ) 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 ) 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 形象工程;" 、" 政绩工程" ,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 ) 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 六 )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 )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 ( 人事 ) 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 ( 党组 ) 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2015)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2015)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现将《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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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编号:DLHBC-DG-XZ-005
版本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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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受控状态:受控
发布日期:201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19年5月13日
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须知
1.目的
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领导干部。
3.工作原则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4.提醒
4.1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4.2 提醒对象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4.3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4.3.1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4.3.2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5. 函询
5.1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5.2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意见,报处党委批
准后实施。
5.3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处党委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处理。
5.4.1 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5.4.2 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
5.4.3 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5.5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6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6.诫勉
6.1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6.1.1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6.1.2 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6.1.3 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用人失察失误的;
6.1.4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6.1.5 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1.6 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6.1.7 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6.1.8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6.1.9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6.1.10 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惩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6.1.11 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6.1.12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6.1.13 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6.2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6.3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6.4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6.4.1 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6.4.2 对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6.4.3 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6.4.4 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6.5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6.5.1 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6.5.2 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6.5.3 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6.5.4 进行诫勉的事由;
6.5.5 谈话具体内容。
6.6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党群工作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党委主要负责人。
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6.1 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6.6.2 进行诫勉的事由;
6.6.3 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6.6.4 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间;
6.6.5 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6.6.6 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6.7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6.8 诫勉六个月后,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6.9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7. 纪律
7.1 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7.2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3 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严肃处理。
8. 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8.1支持性文件
8.1.1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