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最新范本)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提醒函询诫勉实施方案

提醒函询诫勉实施方案
尊敬的各位实施方案相关人员:
根据最近的工作情况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我们发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和
询诫,以期能够更好地落实实施方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特向各位发出以下提醒函,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并加以改进。
首先,针对实施方案中的时间节点和计划安排,我们发现部分实施方案执行人
员在工作中存在拖延和推诿的情况,导致工作进度不及时,影响了整体的实施效果。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各位实施方案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安排进行工作,确保任务按时完成,避免出现拖延现象。
其次,针对实施方案中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我们发现部分实施方案执行人员在
工作中存在敷衍了事和不负责任的情况,导致工作质量不达标,影响了整体的实施效果。
因此,我们要求各位实施方案执行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达标,做到尽善尽美。
最后,针对实施方案中的沟通协调和团队合作,我们发现部分实施方案执行人
员在工作中存在信息闭塞和团队分裂的情况,导致沟通不畅和合作不力,影响了整体的实施效果。
因此,我们要求各位实施方案执行人员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合作,共同努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达成预期目标。
总之,我们希望各位实施方案执行人员能够认真对待提醒函中提到的问题,积
极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全力以赴,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感谢各位的配合和努力!
谨此提醒,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谢谢!
此致。
敬礼。
百度文库文档创作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函询通知书格式

函询通知书格式篇一: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第号同志: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二: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三:“五询制”表格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年月日相公镇纪委函询通知书_____:单位(同志)根据有关规定,需向____单位(同志),函询以下事项和问题:请将函询事项于___年__月__日前书面回复镇纪委。
中共相公镇纪委年月日中共相公镇纪委质询登记表中共相公镇纪委核询登记表篇四: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1)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为了及时了解和澄清领导干部问题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队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
第二条在干部考察、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群众举报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或无具体事实情节的匿名反映的除外),可采取组织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函询的问题,书面如实向党组织讲清楚。
对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应对其谈话教育,劝其改正。
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可直接给予诫勉:(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决议贯彻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上级有关廉洁勤政规定的;(3)不认真履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中制造矛盾,闹不团结,贻误工作的;(4)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未完成岗位目标的;(5)在干部考察和民主评议中,不称职票达l/3的,经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6)在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条例》,不坚持原则,不按标准,不遵守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7)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促进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提醒第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提醒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或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公司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含干部廉洁从业承诺书)

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员,促进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任命、聘用的中层干部和**党委管理的党员。
第三条公司廉洁谈话的基本原则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刚柔相济,及时施治。
第三条公司廉洁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第四条公司预防性谈话、提醒谈话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和相关单位;任前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主
体为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和各级党组织。
第五条公司廉洁谈话的一般程序是实施主体部门提出谈话安排,与主谈人沟通确定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实施,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填写《**廉洁谈话记录表》(附件1),函询填写《函询情况反馈表》。
各级党组织填报《开展廉洁谈话工。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组织人事部门是企业或组织中负责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发展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
为了更好地规范领导干部的工作行为和提高其管理水平,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下面对这三个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提醒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和提醒的一种方式。
提醒的目的是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的不当行为或失误进行警示,并且提供改进的建议和指导。
在实施提醒时,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问题:对于领导干部的问题行为或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明确描述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使领导干部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2.具体建议:在提醒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给出明确的建议和指导,帮助领导干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建议可以包括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安排领导干部与其他经验丰富的同行交流等。
3.关注反馈:在提醒之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密切关注领导干部的改进情况,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帮助。
对于有改进的领导干部,应该予以鼓励和表扬,增强其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其次,函询是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的一种方式。
函询通常用于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以便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在实施函询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调查准确:在函询中,组织人事部门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行为有准确的了解和掌握。
同时,应该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支持函询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2.听取申辩:在函询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被给予充分的申辩权利,有机会解释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公正、客观地听取申辩意见,并在做出决策时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情况的特殊性。
3.及时反馈:在完成函询后,组织人事部门应该及时向领导干部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反馈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以便领导干部在后续工作中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意见,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六条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一定影响的;(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单位存在明显问题的;(四)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在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意见较大的;(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六)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八)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群众有反映的;(九)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诫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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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前移纪律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领导干部。
非领导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提醒第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六条提醒对象由公司的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函询第八条函询是针对信访、举报、开展纪律审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遵守党规党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不需要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轻微违纪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核实,以达到教育警示、纠错整改、预防腐败、澄清问题为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九条函询的主要范围是:(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规党纪和廉洁自律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立案审查程序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上级纪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要求,或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发现上述范围内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函询的问题。
第十条函询的程序(一)摘录函询的问题。
承办部门根据领导的批示,将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归纳,摘录需要函询的问题。
摘录时应选择反映比较具体的违纪问题,对照“六项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进行整理,应用纪律的语言表述,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信访反映问题的具体内容和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内容转给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
(二)拟稿呈批。
问题摘录后,承办部门要拟制《函询书》、函询书面通知书呈报领导审批。
(三)制发函询书。
承办部门根据领导审批的意见,印制《函询书》、函询书面通知书,并加盖承办部门公章,一并以密件形式或其他形式直接送达被反映人本人或有关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跟踪督查。
承办部门发出函询材料后,应要求被反映人自收到函询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说明材料。
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函询书》以及被反映人认为其他可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其中《函询书》应由本人书写并签名,并由其本人送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查签阅。
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五)审核材料。
承办部门要对被反映人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
发现《函询书》等说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应要求被反映人及时补充或作修改。
被反映人对《函询书》做出修改的,原材料不予退回,一并存查。
(六)了结归档。
承办部门要及时对函询的情况进行整理,制作函询情况报告,在《函询书》中加具意见,提出审结意见,填写《函询书办结呈批表》,报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审批,并经领导在《函询书》中加具审批意见后了结。
函询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承办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函询结果的审核把关,及处理。
(一)被函询对象确有证明材料或事实能够证实反映问题失实的,作了结处理。
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三)反映问题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成被函询对象做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或建议给予适当组织处理后了结。
(四)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审查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诫勉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选人用人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六)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影响企业和谐发展的。
(七)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八)在巡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十三条诫勉的方式。
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一)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二)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十五条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载明下列事项:(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
(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
(四)进行诫勉的事由。
(五)谈话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诫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等。
(二)进行诫勉的事由。
(三)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
(四)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五)进行诫勉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名称。
(六)制作诫勉书的日期。
第十七条诫勉相关事项(一)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二)诫勉六个月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纪律第十八条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担当,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要保护作风过硬、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为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谈话提醒情况记录(模版)2.谈话提醒情况登记表3.书面提醒函(模版)4.函询书呈批表(模版)5.函询书面通知书(模版)6.函询书(模版)7.函询书办结呈批表(模版)8.函询反馈意见函(模版)9.诫勉谈话通知书(模版)10.诫勉谈话记录表(模版)11.诫勉书(模版)附件1谈话提醒情况记录(模版)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主体姓名: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谈话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谈话内容:XXX(谈话主体):XXX(谈话对象):XXX(谈话主体):XXX(谈话对象):……(可续页)谈话提醒情况登记表注:填写“问题类型”、“谈话方式”时请在相应的类型、方式前打“√”附件5函询书面通知书(模版)(X)XX函询[ ] 号XXX同志:近期,收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你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XXX方面)的问题,根据党内监督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有关工作要求,经领导批示同意,现将《函询书》发至你本人,请对照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书写有关问题的说明情况,经本人签名,并送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审签后,于XX年XX月XX日前寄送到XXX部门(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年月日附件6(X)XX函询[ ] 号函询书(模版)年月日填写要求一、函询对象应对反映问题实事求是逐条做出说明。
二、所做说明应在相应栏目内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书写(可另附页或打印作为附页),需本人签名。
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可作为附件。
如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
三、填写后的函询书应由函询对象本人分别送本级党组织负责人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审查签字。
函询对象为股份公司党委书记的,直接送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审查签字;函询为下发企业正职领导的,送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
四、请在接到本函询书1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后的函询书及附件寄送股份纪检监察室。
五、函询书将存档备查。
弄虚作假说明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函询书办结呈批表(模版)函询反馈意见函(模版)XXX同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你按照函询的要求作出的说明材料已收悉,目前(承办部门)已将说明材料存查。
希望你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严守党规党纪,严格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为企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