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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管理规程

留样管理规程

目的:阐述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留样类别、数量、贮藏、保存期、观察项目、异常情况报告、评价、销毁等管理办法,其目的主要在于:1.为制订物料的贮存期、产品的有效期获得数据;2.获得数据以证实产品质量和生产方法、检验方法等在有效期内的稳定性;3.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范围:适用于留样管理。

职责:质保部、质检部对此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1留样类别包括“法定”留样和留样考察留样。

2“法定”留样:2.1留样计划:2.1.1下列情况留取“法定”留样样品,以备检验、复检和有争议时使用:(1)药材;(2)化学原辅料;(3)内包装材料;(4)印刷性包装材料;(5)中间产品;(6)成品。

2.1.2留样量与留样时间:(1)每批药材、化学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印刷性包装材料、中间产品的“法定”留样量不少于完成质量标准中全部检验所需的量,留样保存时间至少1年,属于索赔或退货检品的留样,保留至该案完结时。

(2)每批成品的“法定”留样量不少于完成质量标准中全部检验所需量的2倍,至少留样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

2.2贮藏条件:(1)样品容器应密封,存放在质检部留样观察室,按品种分开存放,并与留样考察样品分开,标准计量室标准标本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留样观察室在无人时必须加锁锁好。

(2)样品的贮藏应符合该品种规定的贮藏条件:室温指0-30℃,阴凉处指不超过20℃,凉暗处指避光且不超过20℃,冷处指2-10℃,当没有特殊规定时,相对湿度一般在50—70%。

(3)留样观察室内进口处设置温湿度计一个,管理员每工作日至少记录一次温湿度,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立即采取开关空调等措施,以调节温湿度到规定范围,并随时做记录(见附件一)。

(4)留样观察室须保持清洁。

2.3样品接收:(1)取样人员负责留样样品的取样,一般在检验取样时一并抽取,填写“留样标签”(见附件二),在“留样标签”上注明样品的名称、代号、批号、数量、贮藏条件、留样保存期、取样日期、留样日期、取样人,并在“留样标签”的“备注”栏注明“法定”留样,粘贴在样品容器上,密封好样品容器,移交给管理员。

产品留样操作规程(3篇)

产品留样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便于产品质量追溯和调查,本规程规定了产品留样的具体要求、操作流程及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产品的留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等。

三、职责1. 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本规程;2. 生产部门负责产品的取样、留样及日常管理;3. 仓库部门负责留样产品的存放及维护;4. 相关部门负责留样产品的使用和销毁。

四、操作流程1. 取样(1)根据生产批次,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随机抽取样品;(2)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该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3)取样时,应使用专用取样工具,避免交叉污染。

2. 留样(1)样品留样量应满足鉴别的需要,一般不少于该批次产品的1%;(2)留样产品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标签标识,包括生产日期、批次号、取样人等信息;(3)留样产品应放置在专用留样柜中,柜内温度、湿度等条件应符合产品储存要求。

3. 存放(1)留样产品应按照规定条件存放,确保产品质量不受影响;(2)留样柜应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3)留样产品应按照产品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如易腐、易燃、有毒等。

4. 使用与销毁(1)留样产品仅供质量追溯和调查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2)留样产品在保质期内,如有需要,可进行检测分析;(3)留样产品过期或不再需要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无污染。

五、记录与报告1. 质量控制部门应建立留样记录,包括样品名称、批次号、取样时间、留样时间、存放条件、使用情况等;2. 留样记录应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至少三年;3. 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

六、附则1. 本规程由质量控制部门负责解释;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2篇一、目的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便于产品质量追溯和问题调查,本规程规定了产品留样的具体要求、操作流程及管理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药品留样操作规程(3篇)

药品留样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确保药品质量,便于药品质量追溯和调查,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的生产、检验、储存等环节。

三、职责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规程;2. 生产部门负责按照本规程执行药品留样;3. 检验部门负责对留样药品进行检验;4. 仓库部门负责留样药品的储存。

四、操作规程1. 留样品种及数量(1)每批药品均应留样,留样品种包括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2)留样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a. 原辅料:至少留样100g;b. 半成品:至少留样100g;c. 成品:至少留样10件(每件不少于1kg)。

2. 留样时间(1)原辅料留样时间至少为产品放行后2年;(2)半成品留样时间至少为产品放行后1年;(3)成品留样时间至少为产品有效期后1年。

3. 留样方法(1)留样药品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取样:a. 取样前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b. 取样过程中应避免污染;c. 取样后应立即密封并标明样品名称、批号、规格、取样日期等信息。

(2)留样药品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包装:a. 包装材料应与药品市售包装材料相同;b. 包装容器应密封、防潮、防污染。

4. 留样储存(1)留样药品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储存:a. 储存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b. 储存温度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c. 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5. 留样记录(1)留样药品应建立留样记录,记录内容包括:a. 样品名称、批号、规格、取样日期、取样人、储存地点等信息;b. 储存期间的质量检查结果;c. 留样药品的检验结果。

(2)留样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5年。

五、监督与检查1. 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品留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规程的执行;2. 检查内容包括:留样品种、数量、时间、方法、储存、记录等;3. 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六、附则1. 本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一、目的为确保药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本规程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药品进行留样的操作流程、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产品留样管理制度

产品留样管理制度

产品留样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便于对每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可追溯性和处理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提供客观依据,为规范留样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应于有留样必要的原料、包材、耗材及胶体金成品的留样管理。

2. 本制度规定了产品留样频次、数量,期限及记录的管理办法和要求。

三、职责1. 质量部质检员负责抽取、存放样品,质量部主管负责对留样及留样记录的监督、检查。

2. 所有样品都是极为重要的实物档案,不得随意动用,只有在出现质量投诉和市场抽检及其他形式检查出现质量问题,需对其质量进行检验时方可使用。

取出时需在《留样登记表》上记录,部门主管签字后方可取出。

四、程序1. 来料留样1.1 对于新到货的包材、耗材,经主管及仓储人员认为有留样必要的,质量部应进行登记并留样。

1.2 对于重要的原辅料,适当时进行留样(如新材料或者新供方)。

2. 产品留样2.1 对于新生产的胶体金成品需逐批留样。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在未得到妥善处理以及处置结果未得到充分评估之前,也必须留样。

2.2 取样方法、数量:质检员在成品检验取样时,同时进行留样产品的取样。

取样时应随机抽取。

胶体金卡留样数量一般是30条左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3. 留样贮存3.1 所留样品须按要求包装或密封,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并做好记录。

3.2 留样室应保持洁净干燥。

温度控制在10~30℃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75%之间。

留样室的设备、设施应符合样品规定的贮存条件,设有防晒、防潮、降温通风、冷冻、冷藏设施、监控设施(如温湿度计)等。

3.3 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注意防止污染、霉变、挥发等。

五、记录和报告1. 质量部应建立《留样登记表》,记录每批留样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批次、生产日期、取样日期、留样期限、贮存条件等。

2. 质量部应定期对留样产品进行观察、检查,记录留样产品的状态,如是否有变质、污染等情况。

3. 如留样产品出现异常情况,质量部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质量管理体系-留样观察管理及规程

质量管理体系-留样观察管理及规程

1目的:建立留样观察管理规程,规范留样观察管理。

2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以及有观察需要的中间体、主要原料的留样观察。

3责任:QC人员负责实施、QA人员负责监督。

4程序:4.1 留样的概述公司按规定保存的、用于产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公司对外销售的成品、中间体需批批留样,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原辅料等无特殊需要者,不纳入留样范围。

有特殊要求的,也可纳入留样范围管理。

4.2 留样的要求4.2.1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

4.2.2 留样应当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

4.2.3成品及出售中间体的留样:(1)每批销售批均应当有留样。

(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产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如无法采用市售包装的形式,可采用模拟包装,外贴样品标识。

(3)每批产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保证该产品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贵重及特殊样品按特殊规定量留样。

(4)如果不影响留样包装的完整性,保存期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

(6)留样应按照该产品质量标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后一年,无有效期或复验期的应留样5年。

4.2.4公司内部使用的中间体、物料若有留样要求,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可参照本留样规程的相关要求执行。

4.3 留样贮存条件不同贮存条件的样品按批准的不同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一般留样室,常温室要求温度为30℃以下,相对湿度不大于75%。

低温(冷藏)室要求温度为2℃~8℃。

特殊贮存条件样品按批准的条件进行留样贮存。

4.4 留样样品的销毁4.4.1 QC留样管理员每季度对留样室内样品进行核对、统计、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样品造册登记,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4.4.2 销毁时应有QC管理员和QA监督人在场,销毁后应填写销毁记录,并由销毁人、监督人签字。

5 相关文件QC-01-010-R-01 《一般留样样品台帐》QC-01-010-R-02 《留样销毁记录》QC-01-010-R-03 《留样标签》。

医疗器械-留样管理规定规程

医疗器械-留样管理规定规程

XXX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留样管理规定规程版本信息及修订目录1、目的 (2)2、范围 (2)3、依据 (2)4、工作程序 (2)5、相关文件和记录 (3)1、目的对成品进行留样管理,是为了考察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为产品质量追溯和必要的试验研究提供实物依据,产品留样在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追溯、不良事件调查中有助于查找问题、分析事故原因,也可为确认或修改产品技术指标等提供数据支持。

2、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的成品的留样管理。

3、依据依据《医疗器械产品留样检查要点指南》、《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要求制定本规程。

4、工作程序4.1留样区域管理4.1.1 生产部根据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立留样区域,留样区域需安装温湿度检测仪表和必要的其他基础设施,按规定监控并保持留样区域环境符合贮存要求。

4.2成品留样4.2.1依据产品在每个注册周期应保证完整注册样机的留样,确保产品的性能参数完全一致,安全性和有效性满足产品技术要求。

4.2.2 留样产品的包装形式应与市场销售的最小包装相同,加贴样品标签。

标识清晰,保证正常识别。

4.2.3 填写《产品留样登记表》对留样产品进行登记。

4.2.4 留样产品不得外借。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生产负责人批准,填写《发货申请单》,在发货申请单中备注明借用原因,周转返回后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参考成品检验规程)。

4.3 留样检验或观察4.3.1 留样期限:不得低于产品有效期,对于未设定有效期的产品,观察期限设为5年。

4.3.2 检查周期:至少每12个月检查一次。

4.3.3 检查项目:对注册周期内的样机在不影响包装完整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目测;新品种和设计变更的品种,检查项目以该产品成品检测出厂检验要求执行。

4.3.4 留样记录:建立留样品台帐,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留样观察记录应当注明留样编号、观察日期、观察人、观察结果等内容。

4.3.5 如发现留样样品再有效期内不符合规定要求,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药品留样管理操作规程

药品留样管理操作规程

药品留样管理操作规程一、目的药品留样是指医疗机构对购进和生产的药品进行留样,依据药品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药品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购进和生产的药品的留样管理。

三、责任人员及职责1. 药剂科科长:负责制定和修订药品留样管理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留样工作的开展;负责对留样药品的检验和评价。

2. 药剂科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留样的采集、保存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留样药品进行检验和评价,并填写相应的记录;参与药品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3. 药物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药品留样工作的进行;对留样药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留样药品的保存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留样药品的采集1. 药品采购后留样:医疗机构应在每次药品采购后,将样品留存于药剂科,并填写留样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采购日期等信息。

2. 药品生产后留样:医疗机构内部生产的药品也应进行留样,留样标准应与购进药品相同,并按照相应的良好生产规范进行留样。

五、留样药品的保存1. 药品留样库房: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留样库房,保证药品的存放环境符合要求,防止药品受潮、变质或被盗。

2. 定期检查: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留样库房进行检查,确保库房的卫生和整洁,并对留样药品进行检查,防止过期药品被存放。

3. 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应将留样药品根据药物的特性进行分类,明确标记,并确保药品易于查找和辨认。

六、留样药品的管理1. 留样登记:医疗机构应建立留样登记簿,对每一批次的留样药品进行登记,包括留样日期、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等信息,并进行编号。

2. 留样药品的保管: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如避光、防潮、防火等,保证留样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留样药品的检验:医疗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对留样药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要求,并将检验结果进行记录。

药品留样管理规程

药品留样管理规程

药品留样管理规程1、目的:建立出厂成品留样管理规程,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核查。

2、范围:检验后剩余检品、出厂成品。

3、责任:留样管理员、化验员。

4、内容4.1 留样管理员由质量部授权人担任,负责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性质和贮存方法。

4.2 留样范围4.2.1 原则: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能贮存一段时间的检验样品均在留样范围内,且每批均须留样,成品批批留样。

4.2.2 进厂原料、辅料、内包装材料、标签、标示物。

4.2.3 中间体(半成品)。

4.2.4 成品。

4.3 留样数量:1次全检量的3倍,或依据各品种项下规格标准制订。

4.4 留样样品的要求4.4.1 留样样品封口严密、完好,加贴标记,内容为: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检验证号、样品数量。

4.5 留样室环境4.5.1 留样室应设在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房间内。

4.5.2 室内有温、湿度仪与排风设施。

4.5.3 除具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外,通常在常温状态下保存。

4.6 留样工作程序4.6.1 样品的接收4.6.1.1 分样员或取样员将样品交给留样员。

4.6.1.2 留样员填写收样记录,双方签字。

内容为:品名、规格、批号、来源、检验证号、样品数量、留样编号、留样接收日期。

4.6.1.3 留样员检查样品封口是否完好,外标签标记是否清楚,合格后双方签字。

4.6.2 样品的保存。

4.6.2.1 样品应分类编号、码放整齐。

4.6.2.2 所有样品均应制定贮存期限。

4.6.2.3 成品——有效期或货架寿命后1年。

半成品——成品检验合格后3个月。

原料——检验合格后1年。

辅料——检验合格后6个月。

标签标示物——检验合格后6个月。

4.6.2.4留样员每周检查温湿度,并记录。

4.6.2.5留样不得外借或转送他人。

4.6.2.6样品在留样期间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人员研究解决。

4.6.2.7 按规定时间对样品进行检查做好记录(包括外观检验和理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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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管理规程
1 目的
建立本公司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留样的包装和储存是为了以后对产
品批号的质量进行评价,不是用以将来的稳定性测试为目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留样。
3 编订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4 术语
留样: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
5 职责
留样管理员:负责留样样品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了解样品的情况和贮存
方法。
QA:负责对留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 内容
6.1 留样原则
6.1.1 留样样品应能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的质量,也可以抽取其它样品来监控生产
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6.1.2 成品留样以最终市售包装形式,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可采用模拟包
装。
6.1.3 用于药品生产的活性成份、辅料和包装材料均需要留样。
6.2 留样要求
6.2.1 成品的留样
6.2.1.1 成品的留样应存放在产品放行责任人进行放行审核的企业内。
6.2.1.2 每批药品均应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应至少抽取一
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作为留样。
6.2.1.3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
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6.2.1.4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检。
6.2.1.5 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应至少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
察,如发现药品异常,应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留样观察应有记录。
6.2.1.6 留样应按注册标准或法定标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6.2.1.7 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进行检验。
6.2.2 物料的留样
6.2.2.1 制剂生产用物料
6.2.2.1.1 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
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6.2.2.1.2 每批物料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检。物料
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6.2.2.1.3 除稳定性较差的制剂中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
剂、气体或制药用水不留样)和与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
后两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短,则留样时间可以缩短。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保存至使用该
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6.2.2.1.4 物料的留样应按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适当包装密封。
6.2.2.2 原料药生产用物料
6.2.2.2.1 用于原料药生产用的原料的包装可选用好于原始包装的形式,如玻璃瓶等。用于
原料药生产用的每批原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
两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短,则留样时间可以缩短。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
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的最后一批产品放行后一年。
6.2.2.2.2 除非有特殊要求,本批次原料已全部被消耗,且本次生产结束,产品全部放行后,
即可销毁留样。
6.2.2.2.3 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危险品、腐蚀性物质、挥发性物质、易变质的物质不留
样。
6.2.3 中间产品的留样
6.2.3.1 关键工序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中间产品应有留样,有效期三天以内的中间产品不
留样。
6.2.3.2 除稳定性较差的中间产品的留样一般保存至本批成品放行后1个月。
6.2.3.3 每批中间产品的留样数量一般应至少能确保按照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二次全检。
6.3 留样环境
6.3.1 留样通常应设在干燥、通风、避光的房间内。留样样品应贮存在其注册批准或生产商
/供应商要求贮藏条件对应的留样室或展示柜中。
6.3.2 室内有温湿度计与调节温湿度相关设施。
6.3.3 留样管理员每天约8:30~9:30和14:30~15:30检查留样室温湿度,并填入《温湿
度记录》。
6.4 留样观察
6.8 产品留样观察期间如有异常问题。
6.4.1 留样管理员每年至少一次对留样的成品外观进行检查并填写《留样观察记录》,一般
应每年至少对同一产品的3批留样进行外观检查。
6.4.2 外观检查不应损坏留样包装。
6.4.3 在效期内出现外观异常时(例如外包装变形、褪色、字迹不清淅或掉字等),应及时
通知部门负责人,公司质管部应对异常现象进行全面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纠正和/或预防措
施。
6.5 留样样品来源
6.5.1 成品留样来源
6.5.1.1 制剂在外包装现场随机抽取。
6.5.1.2 原料药的留样在检验取样时同时取,待检验合格后做留样的样品帖上《留样标签》。
如留样不采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或更好包装,并明确标志;若不合格则一
并处理或销毁。
6.5.2 物料留样来源
6.5.2.1 物料的留样在检验取样时同时取,待检验合格后做留样的样品帖上《留样标签》,
若不合格则一并处理或销毁。特殊物料的留样需要取样员与QA人员一并取样,样品送到留样
室与留样员进行交接,查清数量,填写留样登记卡,签字确认。留样管理员要把样品存放到
保险柜中,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6.7 留样工作程序
6.7.1 样品的接收 接收样品时,留样员检查样品封口是否完好,外标签标记是否清楚,合
格后留样员填写好《留样登记卡》,记录留样的名称、批号、数量,取样日期,产品(物料)
失效日期、储存条件、储存期限以及留样管理员的签名等信息。
6.7.2 样品保存
6.7.2.1 留样的包装形式应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不能采用市售包
装的形式,可采用模拟包装,并明确标志。
6.7.2.2 留样样品分类存放整齐。
6.7.2.2 留样样品按各品种项下规定贮存条件贮存。
6.7.3 样品的使用
6.7.3.1 留样的使用可以分为主动使用和被动利用两种类型,主动使用是指公司内部主动对
留样进行质量追溯。被动使用是指有客户或政府监查机构投诉或其它非预期事件发生,用于
质量调查时对物料或产品的质量确认。
6.7.3.2 留样样品不得随意领取使用,如需领取使用时,申请人应填写《留样样品申请单》
经质管部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
6.7.3.3 留样样品不得随意外借或转送他人。
6.7.4 样品的销毁
6.7.4.1 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应每半年销毁一次。
6.7.4.2 销毁样品由留样员填写《留样样品销毁申请单》,报部门领导,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6.7.4.4 销毁按不合格品销毁程序进行,有专人到现场监督,并有销毁记录。
6.7.4.5 特殊物料(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留样样品的销毁 将需要销毁的物料放在质管部
QC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柜中,在公司集中销毁时一并销毁,具体见《盐酸伪麻黄碱管理
规程》。
7 记录
《产品领取单》
《留样登记卡》
《留样观察记录》
《留样样品销毁申请单》
《留样样品申请单》
8 文件变更历史
文件编码 实施日期 变更描述
9 附录 《留样数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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