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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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二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

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四)严格依法执业。家庭医生团队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超出执业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九、加强签约服务的宣传与培训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现阶段我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涵和特点的宣传,合理引导居民预期。要积极挖掘树立服务质量好、百姓认可度高的优秀家庭医生典型,发挥正面示范作用,增强家庭医生职业荣誉感,提高社会认可度,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指导等。
(二)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三)健康管理服务。对签约居民开展健康状况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包括健康管理周期、健康指导内容、健康管理计划成效评估等,并在管理周期内依照计划开展健康指导服务等。
(六)优先转诊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对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转诊负责人员,为签约居民开通绿色转诊通道,提供预留号源、床位等资源,优先为签约居民提供转诊服务。
(七)出诊服务。在有条件的地区,针对行动不便、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签约居民,家庭医生团队可在服务对象居住场所按规范提供可及的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及家庭病床等服务。
2018年9月29日
(二)签约服务费的来源及分配。签约服务费可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要积极争取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支持,拓宽签约服务费筹资渠道。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核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收费标准。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组成部分,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用于人员薪酬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原则上应当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并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进行合理分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卫财务发〔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立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公立医院经济运行,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医院经济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是指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管理,是指医院对所有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业务主管部门对医院预算和财务实行全面管理,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二是医院内部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医院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标为依据,充分运用预算手段开展医院内部各类经济资源的分配、使用、控制和考核等各项管理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卫财务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印发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为规范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和管控内部运营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有效防范和管控内部运营风险,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促进公立医院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合法合规、风险可控、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运营目标,医院内部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是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运营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第四条医院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保证医院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合法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

近年来,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存在内容上的随意性、程序上的混乱性、审查把关上的薄弱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形象。

要求本单位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备案等程序和制度,不得签发未按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对县政府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审查作用,规定各单位起草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后,直接报送法制部门统一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再由部门直接上报县政府审定,既保证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程序,又简少办文的环节,提高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效率。

为解决部门制定“红头文件”过多过滥,防止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违法或变相违法现象的产生,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经委首次对部门规范性实行前置审查,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此前,很多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依赖“一把手”领导的决策,缺少合法性审查的把关程序,只是事后到法制部门备案,虽然有时审查中发现问题会得到纠正或者撤销,但是往往已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前置审查制度将会改变这种现象。

规定:“单位起草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修改。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内容的,各单位在发布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发布:(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21•【文号】国中医药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5号)局机关各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局长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医药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工作人员职责四、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局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面工作。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外事活动。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26•【文号】卫办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

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

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

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

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

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

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国卫办医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院制定章程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的重要意义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

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深化医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试点先行、统筹安排,加强工作督促与指导。

二、医院制定章程试点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总体部署,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我国医院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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