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石家庄电网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石家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石家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河北石家庄供电公司石家庄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石家庄供电公司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石家庄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理》和《河北南部电网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的规程、规定,结合石家庄电网具体情况,指定本规程。

第2条石家庄电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是河北南部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3条石家庄电网条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上级调度机构领导,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4条石家庄电网调度系统包括网内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并入石家庄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含直调客户)(以下简称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石家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两级,依次为:地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既石家庄供电公司调度所。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石家庄供电公司所辖的各县(市)供电局调度所。

第5条地调代表石家庄供电公司在石家庄电网运行活动中行使调度权。

第6条地调与县调、地调与石家庄电网内相关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如找不到调度机构负责人,则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接受和执行,同时尽速报告有关领导并做好记录。

第7条本规程是石家庄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的基本依据。

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其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地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地调的认定。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8条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家庄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家庄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家庄电业局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发改运行[2012]66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家庄市电业局【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家庄电业局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石发改运行(2012)665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安监局,供电局、矿区电力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保证重要电力用户安全可靠用电,有效防止次生灾害,避免供电设备事故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电网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0】1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电力用户等级划分标准(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全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电力用户电力负荷分级。

按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规定,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用户电力负荷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三)电力用户分为重要电力用户和普通电力用户。

一级、二级负荷电力用户负荷中应有保安负荷的认定为重要电力用户,其他用户为普通电力用户。

(四)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河北电力投资百亿建设石家庄电网_王巍

河北电力投资百亿建设石家庄电网_王巍

石家庄日报/2009年/11月/25日/第001版市政府与省电力公司签订共同推进电网建设备忘录河北电力投资百亿建设石家庄电网记者王巍本报讯(记者王巍)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艾文礼与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孙正运签订共同推进我市电网建设暨城市三年大变样工作会谈备忘录。

今明两年和十二五期间,河北省电力公司将投资100多亿元,用于石家庄电网建设。

到十二五末,我市电网将建设成自动化程度高、调度灵活、运行安全可靠的区域性坚强智能电网。

“十一五”前三年,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用电负荷快速增长。

全市最大负荷从2005年的321.5万千瓦增加到2008年的455.7万千瓦,年均增长12.3%;全社会用电量从2005年的252.9亿千瓦时增加到2008年的324.6亿千瓦时,年均增长9.7%。

河北省电力公司不断加大电网建设投入,共投资60.2亿元用于石家庄电网建设。

2009年和2010年,省电力公司计划投资22.7亿元,用于石家庄电网建设,投产晋北等220千伏变电站4座,以及鹿华热电、良村热电送出工程等。

为满足石家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省电力公司规划投资约108.9亿元用于石家庄电网建设,建成1000千伏特高压线路160公里,建成500千伏变电站1座、220千伏变电站8座等。

到十二五末,石家庄电网将形成以500千伏网架为电源支撑、220千伏网架为主干网架的电网结构,并逐步实现220千伏分区供电、互为援助的供电网络。

石家庄电网将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容量适度、布局合理、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调度灵活、运行安全可靠、经济技术指标较先进的区域性坚强智能电网。

在听取省电力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后,艾文礼说,“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和社会取得长足发展,并在“三年大变样”工作中创出“石家庄速度”,特别是面对罕见的大暴雪,我们能及时、有力、有效采取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离不开电力部门的支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电力设施城市交通运输【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6]18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6【实施日期】2016.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行唐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行唐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行唐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冀发改能源[2008]1611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家庄行唐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冀发改能源[2008]1611号)河北省电力公司:你公司《关于上报石家庄行唐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请示》(冀电发展[2008]2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核准如下:一、根据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为满足石家庄地区电力负荷增长需要,提高电网输送能力,增加变电容量,建设坚强电网,同意你公司建设石家庄行唐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新建石家庄行唐220千伏变电站工程,本期建设1台180兆伏安主变(终期3台);新建220千伏行唐-东田同塔双回输电线路2×24公里,新建220千伏安托-东田破口入石北500千伏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西柏坡-东田破口入石北500千伏变电站输电线路工程(双回2×18.5,单回1.6公里),线路总长86.6公里;石北500千伏扩建至东田、安托、西柏坡间隔工程;同步建设相关的110千伏线路15.5公里和0PGW光缆76.4公里。

三、投资估算本项目工程动态总投资19113万元,总投资的20%由你公司出资作为资本金,其余资金申请金融机构贷款。

四、工程投资及电价核定方式为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工程所需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均按《招投标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工程造价最终要以施工和设备采购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为基础,以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为准,并以此作为电网企业财务、电价核算的依据。

五、本工程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环保、用地等条件后开工建设,并报我委备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44号)精神,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在全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主城区路网结构趋于合理,道路网密度达到5.15公里/平方公里;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交通设施得到改善;排水防涝系统初步建立,雨水调蓄、排放能力明显增强;主城区、县城及工业园区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0%,天然气使用率达到95%;主城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8%,县城达到65%以上;主城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集中供热面积力争达到50%,县城力争达到25%;配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主城区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县城达到10兆比特每秒(Mbps);主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达到80%;主城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达到85%;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5%,绿化覆盖率达到4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1平米。

二、重点内容(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设施。

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确保1号线一期工程与3号线一期首开段(小灰楼站至新火车站段)2017年正式投用,2020年完成1、2、3号线建设及运营,积极谋划1号线北跨滹沱河、3号线东延及环城轨道工程,用2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轨道交通体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附:石家庄市气代煤设施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气代煤运营监管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发[2017]3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8.05【实施日期】2017.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5日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我市农村地区采暖期散烧总量大、方式落后、排放强度高,是导致冬季雾霾频发、重污染天气较多的重要因素。

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清洁化,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新路的重要任务。

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河北省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以治理农村地区取暖散煤为重点,在实施集中供热覆盖、可再生能源替代基础上,依托管道气和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加快实施气代煤、电代煤,推动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为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用户配合、企业实施、属地负责、整村推进、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实施,力求安全、高效、有序推进。

三、实施方式居民生活和取暖:主推气代煤,重点推广户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

支持电代煤,重点以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5)5 供配电设计原则 (6)6 设备选型原则 (12)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19)8 附录: (2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快石家庄电网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石家庄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加快建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的石家庄坚强智能电网,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石家庄市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现代省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环网柜、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

二、主要意见(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1、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并在项目选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2、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电力部门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后,按程序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

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建设,相关业主单位应按照电网规划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实施,并预留输电线路通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3、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要予以保留和严格保护,严禁在架空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成片树木和高大乔木,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的行为予以打击。

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要支持电网发展建设的规划选址、路径方案选定等工作。

对已批复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如需调整的,必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二)确保电网建设用地4、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向电网建设用地倾斜。

电网建设年度用地指标由各级政府在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5、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后再进行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批复。

待项目核准后,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调整手续。

输电线路杆塔塔基、电力隧道、环网柜等配电设施及地面永久设施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6、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线路走廊等,应由电力部门牵头修改电力专项规划,涉及总规、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行修改法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7、优化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办理模式。

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再作为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核准)批复、确定准确用地范围后,可开展地籍调查等申请用地工作,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林地许可等事项同步办理后,组卷上报至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8、电力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按层级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9、新建电力环网柜结合道路周边建设开发,需在项目地块内设置环网柜的应纳入规划条件落实环网柜位置,环网柜宜紧邻规划道路并单独设置检修维护通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10、对具备条件的市政道路,确因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在道路沿线绿化带、高架桥下等区域设置电力设施布点,结合沿线景观、桥下空间宜采用紧凑型电力设施。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三)加快电网项目审批工作11、简化规划变电站审批流程。

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类项目,由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编制年度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并报法定审批主体审定,规划审批部门依据批复的电网专项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12、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勘测定界报告,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13、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

对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电网工程,可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总平图、工程项目介绍、申请表等),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并同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工建设。

待工程取得土地证后,抓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14、取消施工许可审批手续。

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项目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家和石家庄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15、简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变电站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四)明确城市电力管廊建设主体和运营模式16、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兼顾城市市容整治,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城乡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建设部门宜同步实施架空线路入地工程。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17、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做好电力专项规划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预留电力线缆位置。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18、结合城市实施电线入地工程,现有电力架空线路入地和新增电力线路出台无偿入廊政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五)统一电网项目用地价格标准19、对已纳入城市控详规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部门将土地收储后直接划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20、电网项目所缴纳的相关的规定费用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21、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及隧道钻越等级公路、铁路、通讯、河流、林区、矿区、绿地等时,各相关单位一般不得收取跨越及钻越费、占用费。

因电力工程建设造成上述有关设施迁、改、拆、占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六)明晰电网建设补偿标准22、电力建设单位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隧道地面永久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23、电力建设单位对需要砍伐林木的项目,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24、电力架空线路塔基、隧道地面永久设施占用土地的,电力建设单位按照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按照政府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25、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已存在的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的电力架空线确需跨越建、构筑物的,被跨越建、构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26、明确工作经费。

变电站按照征地面积(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按照拆迁土地面积(8000元/亩)、架空线路(仅限35千伏及以上)以塔基为单位(1000元/基)、隧道以长度为单位(1000元/百米)作为工作经费,在工程建设阶段,对涉及的乡镇开展的配合工作支付相应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可自行决定向有关乡村及有关人员发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七)推行“企业承诺、以函代证”办理方式27、电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时,消防审批部门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凭规划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函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28、电网改、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年代较早,由于当时政策差异,没有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说明,据此进行环评手续审批。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八)落实“电代煤”支持政策29、制定配套电网工程补贴政策,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30、各市县对统筹协调农村“电代煤”用地指标,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

将“电代煤”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九)简化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手续31、建立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机制,由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统一发起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各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32、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它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手续。

对于长度小于200米的电力管线工程,免办规划许可手续。

免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应依法报备竣工测量资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城管委)33、绿地占用审批。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

绿化迁移由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并出具搬迁预算或由绿化部门出具交费单,建设单位缴费后,养护单位7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绿化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园林局)34、占路审核。

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并出具允许占路手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35、掘路或涉路许可。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复审和审定工作,并出具掘路/涉路许可手续和路面修复缴费单。

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