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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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模板

西安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护理费模板

解除劳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动关系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在□里打“√”)
的具体
情况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
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 工确认 以上事 实是否 属实
申报人: (工伤职工)
年月日
工伤职 工所在 单位意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盖章)
工伤保 经审核,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
险经办 机构
关规定,同意支付
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
意见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原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办理,除工伤保险待遇申 请的基本资料外,另需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各一份。
西安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表姓名参保时间来自工伤类别工 伤
性别

工 出生年月 基

情 身份证号 况
工伤 发生时间 工伤 认定时间
解除劳动 关系时间
伤残等级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 年限
解除劳动关系时上 年度我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 工伤职工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西安雪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雪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雪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7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雁柴苗陈泉池【审理法官】胡雁柴苗陈泉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雪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金梅【当事人】西安雪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金梅【当事人-个人】张金梅【当事人-公司】西安雪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张娜娜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云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张娜娜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云峰张娜娜【代理律所】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雪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金梅【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西安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西安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意见
经审核,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支付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原用人单位为工伤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西安市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表








姓 名
参保时间
工伤类别
性 别
工 伤
发生时间
伤残等级
出生年月
工 伤
认定时间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身份证号
解除劳动
关系时间
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
□ 工伤职工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在□里打“√”)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确认以上事实是否属实
申报人: 年 月 日
(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意见
2、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科各一份。

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

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

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
摘要:
一、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的概述
二、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条件和流程
三、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支付标准
四、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所需的材料
五、注意事项
正文:
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是用于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的表格。

申请人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受伤情况、医院诊断等相关内容。

在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流程。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

其次,申请人需要填写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

在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是根据工伤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工伤等级越高,护理依赖程度越严重,工伤保险护理费的支付标准也越高。

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所需的材料包括: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等。

在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确保申请材料齐
全,二是要按时提交申请,三是申请过程中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申请进度和结果。

总之,西安市工伤保险护理费申请表是申请工伤保险护理费的重要表格,申请人需要认真填写,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材料。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社保政策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社保最低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地的最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西安市的社会保险种类。

目前,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每种险种都有相应的最低缴费标准。

对于养老保险来说,西安市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而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33元。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分别为1650元和82.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为1:1,即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的社会保险费用。

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每月需缴纳82.5元,单位也需缴纳82.5元。

而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西安市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与企业职工相同,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则为1650元和16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哪些险种,并自行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的保障。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都有相应的规定,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综上所述,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是参保人员和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西安市工伤年审流程

西安市工伤年审流程

西安市工伤年审流程西安市工伤年审流程工伤年审是指每年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进行一次审核,确认其工伤情况是否仍然存在,以确定是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是西安市工伤年审的流程介绍。

一、年审时间西安市工伤年审一般在每年的1月至3月进行。

职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手续,以保证工伤待遇不中断。

二、准备资料职工在进行工伤年审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1.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核对职工的身份信息。

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职工的工伤情况。

3. 医疗费用报销凭证、疾病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相关医疗文件及其复印件:用于证明职工仍然需要医疗治疗。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职工就业情况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等。

三、到劳动保障局进行登记职工需要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年审登记。

在登记时,职工需要将所有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登记窗口的工作人员。

四、面谈登记之后,职工需要等待劳动保障局的安排,进行工伤年审的面谈。

面谈环节通常由工伤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他们会询问职工的工作情况、工伤复发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审核确认工伤年审面谈结束后,工伤鉴定机构会对职工的材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确认职工的工伤情况是否仍然存在,并判定是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结果通知工伤年审的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

如果职工的工伤情况确认存在,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工伤情况改变或不存在,工伤保险待遇可能会中断或停止。

七、申诉与复审如果职工对工伤年审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诉请求,要求进行复审。

复审的结果将作为最终的判定。

以上就是西安市工伤年审的大致流程。

职工在年审前要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以免错过年审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继续享受。

同时,如果对年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合理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良【当事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良【当事人-个人】张良【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顾飞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王碧莹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飞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王碧莹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飞王碧莹【代理律所】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张良【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首先,张某某被原告派往非洲科特迪瓦,染上当地疟疾,回国后发病死亡,与其特定的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在该地区工作,决定了张某某感染恶性疟疾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诉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在案的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8)132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张某某与上诉人之间在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亦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本院对该时间段内,上诉人与张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节予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构成工伤的情形应同时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陕西省西安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陕西省西安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民族:汉,陕西省西安市人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1年12月13日受伤为工伤,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XXXXX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月被招入,担任公司产品研发工作。

在2011年12月13日上午7点左右,在上班途中,乘坐公交217路从自来水五厂上车,在西二环,沣惠路站转车途中,当车行至沣惠路站时,由于司机突然刹车,导致全车站着的乘客都摔倒了,申请人站在门口,也摔倒了,当时申请人被很多乘客压在下面,摔倒时申请人身边一个背着书包的小男孩当时就起不来了,后来被好心人抱起,放到附近的座位上,当时申请人感觉腿有点疼,因为到了沣惠路站申请人早上转车的地方,司机打开车门申请人就爬起来下车了,后来申请人发现腿一直不能恢复行走,申请人只好打出租车到公司上班。

申请人中午去高新医院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腿关节处腓骨骨折。

申请人公司同事打公交公司电话,公交公司推脱不予理睬,还要求申请人马上到公交公司指认相关人员,过期不管。

申请人当时右腿整条腿都打着石膏下不了床,这么简单的事情,这样子刁难推脱,查一下调度清单的事情,都不管。

哎,对西安公交系统失望!!!(司机是个男的,售票员是个偏大的女的,公交是从邓家村刚开出来,开向高新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西安市社保部门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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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年最新西安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每年度审核一次。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残联等组织,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浮动费率在行业费率档次内,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调整。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营业范围属跨行业的,按照风险高的行业确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伤残职工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购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编辑本段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二)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二)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四)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五)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六)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编辑本段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 (二)工伤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编辑本段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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