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建期如何核算和纳税
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

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很多会计从业者对于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的问题存在不少困惑,现结合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定说明。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的费⽤,包括⼈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起⾄开始⽣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之⽇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发⽣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产经营的次⽉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旧制度与新准则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旧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长期待摊费⽤”科⽬中,分期进⾏摊销(与税法基本⼀致)。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管理费⽤”科⽬中。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附录“会计科⽬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科⽬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或“递延资产”,⽽是直接将其费⽤化,统⼀在“管理费⽤”会计科⽬核算,在企业开业的当⽉⼀次性计⼊“管理费⽤”(与税法不⼀致)。
同时还统⼀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
即:企业在筹建期发⽣的费⽤,包括⼈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出。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的费⽤不能全部纳⼊开办费的范畴。
其中不能计⼊开办费的⽀出包括: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的费⽤,购建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所⽀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的职⼯薪酬2.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负担的费⽤,如投资各⽅为筹建企业进⾏调查时发⽣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出;3.为培训职⼯⽽购建的固定资产、⽆形资产等⽀出;4.投资⽅因投⼊资本⾃⾏筹措款项所⽀付的利息,不计⼊开办费,应由出资⽅⾃⾏负担;5.以外币现⾦存⼊银⾏⽽⽀付的⼿续费,该费⽤应由投资者负担。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工程项目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随着工程项目的发展和建设,立项前期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成为项目管理者关注的焦点。
在项目立项前期,通常涉及到各种费用,如勘测费、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
合理、准确地处理这些费用,能够确保项目的财务状况清晰,并遵守税法规定,合理避免税务风险。
1. 会计处理在立项前期,项目相关的费用需要进行会计处理,以便记录和追踪这些费用的发生和变化。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1.1费用分类和纳入成本根据不同的费用性质,将立项前期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的分类。
例如,勘测费和设计费属于项目的直接成本,应直接纳入项目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而可行性研究费则属于研发费用,应归入当期费用。
1.2费用的核算方法为了确保立项前期费用的准确核算,可以采取以下方法:A.费用直接核销法:将费用直接核销到相应的科目上,如将勘测费核销到工程勘测科目下。
B.费用暂存法:将费用暂存到特定的暂存科目下,等待项目立项后进行进一步处理。
C.费用资本化法:对长期有用性的费用,如设计费,可以选择进行资本化处理。
2. 税务处理除了会计处理外,税务问题也是在立项前期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以下是一些关于税务处理的重要问题:2.1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于勘测费、设计费等直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可以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在申报增值税时,必须确保及时、准确地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列入申报表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可行性研究费用等研发费用,在申报增值税时并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2.2所得税处理在立项前期费用的所得税处理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A.费用资本化对所得税的影响:对于进行资本化处理的费用,其所得税处理也需要相应调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B.费用暂存对所得税的影响:如果选择采用费用暂存法,将费用进行暂存,需将暂存的费用及时、准确地列入纳税申报表中,并按时缴纳所得税。
2.3其他税务处理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外,其他相关的税务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如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案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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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案例[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
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
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
开办费包括哪些

开办费包括哪些?1,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2,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新准则规定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当月转入损益。
按照税法规定,按5年摊销。
因此,按照新会计准则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年终要按税法规定做纳税调整。
补充回答: 3,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开办费的会计核算是每个新办企业的主管会计都会遇到的麻烦问题,虽然开办费的核算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比较少,对不少参加工作不久的会计人员来说,开办费的确是他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一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依据规范开办费会计核算的文件是比较少的,主要是依据以下两个文件:1, 1957年商业部颁布的《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2, 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上述两个文件中,商业部在57年颁布的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作废,但是该文件的精神和一些做法在我国会计实践工作中一直沿用至今。
本文主要以95年财政部颁布的这个文件为依据。
二企业开办期的时间范围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误解,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
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财务答疑: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2013-06-03问: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应当计入开办费。
在筹建期无收入取得,如果按收入的比例计算扣除,则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及宣传费就是0.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企业筹建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的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筹建期截止时点,你选对了吗(二)

筹建期截止时点,你选对了吗(二)房地产筹建期截止时间以什么为标志?说来话长。
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二)地方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该问题一致未加明确。
各地税务机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出台了地方解释。
(1)辽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11]16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2)河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九条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已具备取得开发资质的条件,筹办期结束。
(3)安徽省安庆市2014年3月10日安庆地税纳税服务科答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
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去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以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基判断为筹建期的结束。
(4)厦门国税:筹建期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5)宁波国税: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
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探析

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探析作者:任芝荣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06期[摘要] 开办费指从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内(此期间可称为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支出。
2000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后,国税总局对开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一系列条例、通知、批复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在某些细节问题上规定还不够清楚,导致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
作者通过梳理相关的法规、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如何进行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 开办费;税务处理;会计处理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04[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05- 021 如何界定筹建期目前,对如何界定筹建期,会计准则与税法还尚未给出统一、明确的定义。
在以往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此问题曾经有3种说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企业资产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上述说法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总局2010年4月27日在线对纳税问题的回复。
但这3种说法现在在实务中都遇到了无法执行的问题。
前2个文件,由于出台了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而事实上已经被废止,第3个由于不是国税总局出台的正式文件,不能作为纳税的依据。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国税总局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筹建期的起始时间。
此外,笔者也建议国税总局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最好不要简单地对所有的行业和企业都适用一个标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由于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各级税务机关都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其他税种无法比较的。
因此,了解和掌握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高所得税整体管理工作质量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本文以XX 市国税局为例,对202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以分析,以求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管理的措施。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问题及分析〔一〕汇算清缴模式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同步。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明确主体、标准程序、优化效劳、提高质量〞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思想后,纳税人自核自缴行为就已经迈入法律标准化的轨道,即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同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就目前所得税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存在着两个“不升反降〞。
一是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不升反降〞。
由于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导致这一现象产生;二是税务机关对汇算清缴的关注度“不升反降〞。
不少税务机关认为汇缴主体发生转移后,汇算清缴都是纳税人的事,跟税务机关关系不大。
因此,容易产生税务机关关注度的降低。
以上这些都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算清缴,在目前阶段很难实现,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
有机肥设备〔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是税务机关管理地位的变化带来的问题。
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上变主动效劳为被动效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优惠政策的落实;二是优惠政策在CTAIS系统中未能实现全面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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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如何核算?如何纳税?
导语
每个企业的成立,都要经历筹建、建设、生产、销售或服务等阶段,筹建期是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的,然而对于筹建期的确定、核算以及纳税很多财务人员不是很清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讲企业“筹建期”确定、核算与纳税情况,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筹建期如何确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筹建期目前主要有三种说法,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在实践操作中应结合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点,应当具体把握。
1、工业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生产设施建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开始经营之前的时间,可以视为筹建期间。
二、企业筹建期如何核算?
(一)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培训费
4、差旅费
5、招待费
6、印刷费
7、企业登记、公证费用
8、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9、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10、其他费用
(二)不进入开办费核算的内容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依《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四)依《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式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三条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因此,各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会计核算原则。
如果你企业选择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那么适用《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式;
如果你企业选择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那么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方式。
三、企业筹建期如何纳税?
(一)筹建期间增值税发票如何抵扣?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无法抵扣的,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筹建期间费用如何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筹建期间如何纳税申报?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仅仅是可以不计算为当期亏损而已,因此,企业如果尚处于单纯的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仍然需要按时做的,只是在填报报表时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