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综合计算案例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 含详细计算过程

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案例布景: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工程部,2024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工程、房屋建筑B工程,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工程合同总造价〔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工程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
2024年3月开工确实C工程,C工程合同金额26000万元。
A、B、C工程部均已打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打点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建筑业于2024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工程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工程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工程部地点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处所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以下经济业务:第一局部:A工程部1〕2024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元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24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朝气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24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本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工程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发卖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工程部发卖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

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一起增值税纳税评估的案例分析财税[201*]第18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为了适时掌握农药生产企业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的情况,了解企业在国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时的财务处理情况,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规程,溧阳市国税局将该市农药生产企业-“江苏XX化学有限公司”确定为201*年3月增值税纳税评估对象。
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农药生产相关许可证件和农药生产、加工资格,主营农药制造、加工分装、企业产品和技术出口等。
其生产的农药产品中杀虫双、杀虫单、苄嘧黄隆、精喹禾灵为免税产品。
201*年企业申报产品销售收入13962万元,其中应税产品销售收入3942万元、免税产品销售收入8711万元、自营出口1309万元,应纳增值税63万元。
一、运用资料分析,发现疑点问题1.市场调研,了解一般规律。
为了能够分析判断农药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评估人员首先从查阅行业相关资料和进行市场调研入手,了解农药市场生产、销售一般规律,掌握农药生产企业季节性生产销售特点,以及生产农药产品的成本、利润等基本情况。
2.资料审核,掌握企业情况。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税务登记资料、201*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财务报表、开具销售发票存根和申报抵扣联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审核,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核算方法、生产征免税产品原材料消耗、征免税产品进项税金的分摊计算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综合分析,查找疑点问题。
通过对该企业按纳税评估各项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人员发现疑点一:该企业全年累计进项税额为1031万元,用于免税产品的进项转出为547万元,占进项税额的53%;而同期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的62%。
税筹参考实例: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利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王先生为残疾人员,由于掌握了一门特殊手艺,其提供的服务很受社会欢迎。
王先生计划创办甲公司提供生活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预计2022年含税销售额为6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甲公司2022年应缴纳增值税:600÷(1+6%)×6%-2=31.96(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建议由王先生本人为社会提供服务。
假设其年销售额不发生变化,则每年可以少纳增值税31.96万元。
其他一些增值税免税政策也值得纳税人关注与利用。
简明法律依据(1)《增值税暂行条例》;(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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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与投资的纳税筹划 56
制酒行业消费税的筹划 58
外资生产型企业税收策划案例 59
捐赠变投资 双方都受益 61
筹资活动中的所得税筹划 62
选择供货商不能只看节税额 64
租赁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 64
不要忽视运费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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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 68
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筹划 69
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 70
税务案例目录
税务案例目录
1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6
新办商业企业慎选优惠年度 8
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 8
委托开会可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是价外费用 9
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10
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 11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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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策略 13
醋酸制法不同 节税效果迥异 15
例5 (2009年10月部队)设A,B均为n阶矩阵,(I-B)可逆,则矩阵方程A+BX=X的解X= .
因为A+BX=X ( A=X-BX=(I-B)X,且(I-B)可逆,
所以(I-B)-1A=X
应该填写:(I-B)-1A
例6(2012年1月) 设是可逆矩阵,且,则( ).
A.
B.
C.
D.
正确答案:D
A.AB
B.A+B
C.ABT
D.BAT
正确答案:A
例12 (2010年1月)设矩阵,I为单位矩阵,则(I -A)T=
.
因为
应该填写:
例13 (2010年3月)若矩阵A=[-1 2],B=[2 -3],则ATB= .
因为
应该填写:
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004

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004一、引言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的研究与分析成为提高税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以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实际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解析1.案例概述v3.7纳税实务综合申报实训案例,涵盖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种税种的申报过程。
案例以一家制造企业为例,分析了其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实际操作。
2.案例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及规定在案例中,企业需遵循的相关税收政策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个人所得税法等。
企业需按照这些法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3.案例中的实操步骤及注意事项(1)企业所得税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需按照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等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填写各项扣除、优惠等相关内容。
(2)增值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需按照销售额、进项税额等项目计算应纳税额。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核实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确保申报数据准确。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申报:企业需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将原营业税税目调整为增值税税目。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了解相关政策,确保顺利过渡。
(4)个人所得税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企业需按照员工工资、福利费等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申报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划分税前扣除项目,减轻员工税负。
4.案例亮点与创新本案例企业在纳税实务综合申报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信息化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优势。
通过运用先进的软件系统,提高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了税收风险。
同时,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合规经营的理念。
5.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空间在案例中,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现象。
为避免税收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规范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案例解析】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企业汇算清缴)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相关纳税调整。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进行划分,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不论企业采用哪种方法核算,都不会改变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不一样导致税会差异不一样。
本文主要讲述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计量下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准则规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1.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
3.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对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而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税筹参考案例: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

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一、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基本方案)董女士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预计2022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
公司为董女士设计了三套纳税方案:方案一,不发放股票期权所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方案二,发放股票期权所得3.6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96.4万元;方案三,发放股票期权所得14.4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485.6万元。
二、客户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在方案一下,董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500×45%-18.19=206.81(万元)。
在方案二下,董女士股票期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6×3%=0.11(万元);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96.4×45%-18.19=205.19(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0.11+205.19=205.3(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5.3=1.51(万元)。
在方案三下,董女士股票期权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4.4×10%-0.25=1.19(万元);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85.6×45%-18.19=200.33(万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9+200.33=201.52(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205.3-201.52=3.78(万元);方案三比方案一节税:206.81-201.52=5.29(万元)。
简明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三、纳税筹划方案纳税金额计算建议采取第四套方案,即发放股票期权所得25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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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综合计算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瓶装粮食白酒200万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3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51万元,收取品牌使用费200万元;销售散装薯类白酒200万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457万元;向当地白酒节捐赠特制粮食白酒50000斤;用500吨特制粮食白酒与供货方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该特制粮食白酒按平均售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2000万元,供货方开具了税款为3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厂开具了税款为3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制粮食白酒最高售价25元/斤,平均售价22元/斤(售价为不含增值税售价);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税控专用发票,共计支付货款1700万元,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为289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普通运输发票;从某酒厂购进60吨酒精,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1.40万元;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金额15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5万元,取得普通运输发票,运输途中损失8000斤(运输途中管理不善造成的);从远大公司(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万元;
(3)应扣除的销售成本为300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2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5)发生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
(6)营业外支出记载有被银行处罚的逾期还款罚息1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7)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4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9.6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8)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61.6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境外一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元。
(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比例税率20%,消费税定额税率0.5元/500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工会经费未上交工会组织,境外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20%)
要求: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含加计扣除);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2009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2009年度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分析与计算
(1)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销项税额=
〔3100+151/(1+17%)+200/(1+17%)+2457/(1+17%)+50000*22/10000〕
*17%+374=1327.7(万元)
进项税额=340(万元)
应纳消费税=〔3100+151/(1+17%)+200/(1+17%)〕*20%+2457/(1+17%)*20%+(5*22+500*2000*25/10000)*20%+(200+200+5+500*2000/10000)
*0.5=1874.5(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289+10*7%+(15*13%+1*7%)*(30-0.4)/30+1.2*3%=291.7(万元)
故,应纳增值税=1327.7-340-291.7=69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74.5+696)*(7%+3%)=257.05(万元)准许扣除的消费税金及附加=1874.5+257.05=2131.55(万元)
(2)销售收入总额=
〔3100+151/(1+17%)+200/(1+17%)+2457/(1+17%)+50000*22/10000〕+374/17%=7810(万元)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810*15%=1171.5(万元),实际发生200+80=280(万元),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810*5‰=39.0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可以扣除30万元。
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50%,60*50%=30(万元)
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包括加计扣除部分)=600+1200-50+30+30=1810(万元)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法的限额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80*14%=67.2(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准予扣除67.2万元,纳税调整1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80*2.5%=12(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准予扣除12万元,纳税调整3万元。
工会经费未上交不得扣除,纳税调整9.6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12.8+3+9.6=25.4(万元)
(4)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境内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故,2009年度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7810-3000-2131.55-1810-10+25.4=881.85(万元)
(5)2009年度该企业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81.85*25%+50*(25%-20%)=222.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