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伤损标准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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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变形 钢轨锈蚀
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

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
部有暗裂
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 足5mm或轨腰厚度不足
8mm
深度超过 2mm
钢轨低头
超过3mm
超过3.5mm
用直尺测量最低处矢度 。包括轨端轨顶面压伤
和磨耗在内
波浪形磨耗 钢轨表面裂纹 钢轨内部裂纹
谷深超过 0.5mm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
颚水平裂纹(透锈)、轨
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

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
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
面表面或近表面的鱼鳞
裂纹)

包括核伤(黑核、白核) 、钢轨纵向裂纹等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伤损项目 钢轨头部磨耗
伤损程度
轻伤
重伤
υmax≤120km/h
υmax≤120km/h
磨耗量超过表
磨耗量超过表
钢轨头部轻伤磨耗标准 钢轨头部轻伤磨耗标准
所列限度之一者
所列限度之一者
备注
轨端或轨顶面剥落掉块
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 超过4mm
钢轨顶面擦伤
深度超过 1mm
长度超过30mm且深度 超过8mm

钢轨伤损标准、检测与维修

钢轨伤损标准、检测与维修

钢轨伤损(机理、检测、维修)
1. 钢轨伤损、机理及其减缓措施
2. 钢轨技术条件
3. 钢轨检测与维修
1. 钢轨伤损、机理及其减缓措施
1.1 钢轨伤损概况
钢轨早期伤损主要是由于钢轨制造或焊接、热处理等工艺不当造成的缺陷漏检
或轮轨磨合造成的钢轨轨距角鱼鳞裂纹、剥离掉块以及过速磨耗等。

随着钢轨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因制造缺陷造成的早期伤损大幅下降。

随着列车
速度、轴重和密度提高,钢轨后期伤损
日趋严重。

钢轨伤损分类(1)缺陷类(2)疲劳类 剥离掉块 核伤 孔裂(3)磨损类
侧磨 波磨(4)变形类 压溃 波磨
钢轨轨腰裂纹
钢轨轨腰裂纹
铝热焊接头气孔缺陷
焊接接头轨头裂纹
轨腰纵向裂纹焊瘤推突区
焊接接头轨腰裂纹
钢轨侧磨
钢轨剥离掉块
轨头鱼鳞状剥离
轨面车轮擦伤
轨头剥离严重时引发的掉块
轨头剥离引发的断轨
钢轨波磨
钢轨波磨。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1--1
钢轨折断标准:
1、钢轨全截面至少断成两部分;
2、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大于120km/h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50mm,深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30mm,深大于5mm的掉块。

钢轨重伤标准
(文字补充部分)
1、钢轨内部有裂纹:包括核伤(含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
2、钢轨表面有裂纹: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裂纹(透绣)、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
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是鱼鳞裂纹);
3、轨头下颚透绣长度超过30mm;
4、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经确认内部有暗裂;
5、钢轨探伤人员和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影响安全的其他缺陷。

钢轨伤损标准

钢轨伤损标准

钢轨伤损标准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铁道部、铁运2006(146)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钢轨、尖轨、可动心轨、辙叉伤损标准第3.4.3条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4.3—1、表—2和表—3。

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钢轨全截面断裂;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 mm且深度大于5 mm的掉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 mm.处测量。

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

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

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条的规定处理。

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3.9.7条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不靠贴大于1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n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内锁闭道岔两尖轨相互脱离时,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时。

七、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9.8条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钢轨伤损标准

钢轨伤损标准

钢轨伤损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铁道部、铁运2006(146)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钢轨、尖轨、可动心轨、辙叉伤损标准第条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1、表—2和表—3。

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钢轨全截面断裂;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 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 mm且深度大于5 mm的掉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 mm.处测量。

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

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条的规定处理。

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条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不靠贴大于1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n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内锁闭道岔两尖轨相互脱离时,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时。

七、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条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其以下钢轨由铁路局稠定)。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1--11钢轨折断标准:1、钢轨全截面至少断成两部分;2、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允许速度大于120km/h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50mm,深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 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30mm,深大于5mm的掉块。

2钢轨重伤标准(文字补充部分)1、钢轨内部有裂纹:包括核伤(含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2、钢轨表面有裂纹: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裂纹(透绣)、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是鱼鳞裂纹);3、轨头下颚透绣长度超过30mm;4、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经确认内部有暗裂;5、钢轨探伤人员和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影响安全的其他缺陷。

3钢轨伤损标记1—44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1—2注:1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2、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1/3处(标准工作边)测量。

3、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mm处测量。

5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1—36道岔伤损标准:2010年1月监控车间一、锰钢整铸辙岔轻伤标准(含可动心轨辙岔中高锰钢整铸翼轨、岔跟座)1、岔心宽40mm断面处,辙岔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部分,在正线上超过4mm,在到发现上超过6mm,其他站线上超过8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超过120km/h正线上超过4mm,其他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4mm.2、岔顶面和侧面的任何部位有裂纹。

3、岔心、辙岔翼轨面剥落掉块,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 的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 1.5mm;在其他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3mm.4、轨探伤人员和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岔。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1--19钢轨折断标准:1、钢轨全截面至少断成两部分;2、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裂纹已经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允许速度大于120km/h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50mm,深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有长大于30mm,深大于5mm的掉块。

9钢轨重伤标准(文字补充部分)1、钢轨内部有裂纹:包括核伤(含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2、钢轨表面有裂纹: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裂纹(透绣)、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是鱼鳞裂纹);3、轨头下颚透绣长度超过30mm;4、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经确认内部有暗裂;5、钢轨探伤人员和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影响安全的其他缺陷。

9钢轨伤损标记1—49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1—2注:1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2、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1/3处(标准工作边)测量。

3、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mm处测量。

9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1—39道岔伤损标准:2010年1月监控车间一、高锰钢整铸辙岔轻伤标准(含可动心轨辙岔中高锰钢整铸翼轨、岔跟座)1、辙岔心宽40mm断面处,辙岔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部分,在正线上超过4mm,在到发现上超过6mm,其他站线上超过8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超过120km/h正线上超过4mm,其他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4mm.2、辙岔顶面和侧面的任何部位有裂纹。

3、辙岔心、辙岔翼轨面剥落掉块,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 的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 1.5mm;在其他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3mm.4、钢轨探伤人员和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岔。

钢轨伤损标准

钢轨伤损标准

铁道部、铁运2006(146)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钢轨、尖轨、可动心轨、辙叉伤损标准第3.4.3条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4.3—1、表3.4.3—2和表3.4.3—3。

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钢轨全截面断裂;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 mm且深度大于5 mm的掉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 mm.处测量。

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

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

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4.6.10条的规定处理。

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3.9.7条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不靠贴大于1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n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内锁闭道岔两尖轨相互脱离时,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时。

七、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9.8条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 /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其以下钢轨由铁路局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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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轨伤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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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运2006(146)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钢轨、尖轨、可动心轨、辙叉伤损标准第3.4.3条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4.3—1、表3.4.3—2和表3.4.3—3。

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50mm且深度大于10mm的掉块,允许速度大于160km/h区段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 mm且深度大于5 mm的掉块。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表3.4.3—1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表3.4.3—2
注:①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②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③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 mm.处测量。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表3.4.3—3
普通线路和无缝线路缓冲区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及时更换。

换下的重伤和折断钢轨应有明显的标记,防止再用。

无缝线路钢轨重伤和折断,应按第条的规定处理。

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3.9.7条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不靠贴大于1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n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内锁闭道岔两尖轨相互脱离时,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时。

七、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9.8条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
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 mm(33 kg/m及其以下钢轨由铁路局稠定)。

三、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条辙叉伤损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高锰钢整铸辙叉轻伤标准(含可动心轨辙叉中高锰钢整铸翼轨、叉跟座):
1.辙叉心宽40mm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 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4mm,到发线上超过6mm,其他站线上超过8mm; 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 km/h的正线上超过4 mm,其他正线上超过6 mm,到发线上超过8 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4mm。

2.辙叉顶面和侧面的任何部位有裂纹。

3.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上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1.5mm;在其他线路上长度超过15 mm,且深度超过3 mm。

4.钢轨探伤人员或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伤损的辙叉。

二、高锰钢整铸辙叉重伤标准(含可动心轨辙叉中高锰钢整铸翼轨、叉跟座):
1.辙叉心宽40mm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 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超过6 mm(33kg/m及其以下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2.垂直裂纹长度(含轨面部分裂纹长度)超过表—1所列限度者。

垂直裂纹表—1
3.纵向水平裂纹长度超过表—2所列限度者。

纵向水平裂纹表—2
4.叉趾、叉跟轨头及下颚部位裂纹超过30mm。

5.叉趾、叉跟浇注断面变化部位斜向或水平裂纹长度超过120mm,或虽未超过120mm,但裂纹垂直高度超过40mm。

6.底板裂纹向内裂至轨腰,并超过轨腰与圆弧的连接点。

7.螺栓孔裂纹延伸至轨端、轨头下颚或轨底,两相邻螺栓孔裂通。

8.辙叉心、辙叉翼轨面剥落掉块长度超过30 mm,且深度超过6mm。

9.钢轨探伤人员或线路(检查)工长认为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缺陷。

三、钢轨组合辙叉的垂直磨耗比照高锰钢整铸辙叉办理,其他伤损比照钢轨轻重伤标准办理。

辙叉有轻伤时,应注意检查观测,达到重伤标准时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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