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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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的关系

三、礼与法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与法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

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

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

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

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

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4.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

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

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

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

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过对礼与法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礼与法的关系做如下归纳:(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比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

在唐律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

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2)礼典、礼文直接入律。

如唐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

荀子礼与法的关系

荀子礼与法的关系

荀子礼与法的关系荀子礼法思想,将儒家的礼引向了法家,使其具有了法典化的客观规则的色彩,从而呈现出儒法合流、礼法合用的特点,但荀子仍属于儒家,而非“儒法家”或法家,因为其礼法思想并没有改变儒家礼学思想的底色。

大体说来,荀子言说的礼法,其所不同于法家所谓法者,在于从社会政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视野来论礼,并通过以法注礼,强化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使礼成为了一种秩序建构的客观规则。

其所不同于法家者在于:一者,荀子礼法合治的精神实质是以法补礼、以礼统法,即以法的强制性和刑的暴力性来推动礼所规范下的差等秩序的实现,以礼的差等性原则来统摄法的普遍性精神;二者,荀子通过对治法与治人以及良法与君子的辩证认识,在重视礼的客观性规则的同时,又十分强调人(君子、治人)在礼法制度规范建构中的主体性作用。

一、礼法与秩序:秩序建构之客观规则的寻求子学展开的时代是列国纷争、社会动荡的乱世,在这种时代语境下,先秦诸子,无论儒、墨、道、法,都有一种浓重的秩序情结。

荀子生当战国末年,天下即将“定于一”的历史前夜,建构秩序的追求在他那里表现得更加直接而迫切。

在思考建构秩序的方案时,荀子将目光投到礼上,而为了让儒家的礼能够承担起秩序建构的作用,又对其进行改造和革新。

荀子以义和法的观念来注礼,使礼义、礼法成为一种建构社会政治秩序的客观规则,由此极大地开显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这是对儒家礼学思想发展的一次重要理论提升。

就礼法作为客观规则的意义而言,荀子所谓礼法无疑更接近法家所谓法的精神,而与儒家孟子以仁心仁政为核心的政治哲学思想所表现出的主观道德精神形成强烈对比。

在孟子那里,仁政之理想政治秩序的达成不过是以“心”为价值根源的道德精神的实现过程。

相形之下,荀子则从“群”论和“性恶”论入手,在社会政治的外在化、客观化的视野下,开显了礼作为建构秩序之客观规则的意义。

孟子论性善,是以人人皆有的“善心”立论;荀子论性恶,则是从人人皆有的欲望入手。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礼法结合”对依法治国的影响一、礼与法的含义(一)礼的含义礼,繁体为“?Y”。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对“礼”字解释为:“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从示,从?N,?N亦声”。

“?N”是古代行礼祭祀之器,在字中也兼表字音,本义指祭神求福之仪礼。

《左传》中提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中国作为古老的重礼之邦,礼的内涵非常丰富,“义”和“仪”的意义范畴也非常清晰。

礼仪是礼的表现形式,礼义则是安邦立国之本,礼仪包涵在礼义之中。

古代礼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为礼仪制度;其二为礼法结合;其三为礼义原则。

(二)法的含义法,古写作“”,其字首见于周代金文。

《说文解字》中说:“,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当今的“法律”一词已有其固定含义,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尽管法的含义不断演变扩大,古代的“法”对我们今天的“法律”还是具有渊源关系的。

二、礼法结合的特征“礼”与“法”相互渗透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将植根于民族文化中的“礼”的观念融合于法律之中,凝聚成一种精神力量。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礼”与“法”关系密不可分中华法系沿革演变数千年,“礼”与“法”二者相辅相成,礼作为法的基础和渊源,法中体现了礼的主要原则。

西周以“明德慎罚”作为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时“德主刑辅”并确立儒家“礼治”的封建正统思想,唐初统治者认识到“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确立了“德本刑用”指导思想。

古代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围绕德与刑的关系展开,在礼与法的衡量上,“王者之政,尚德,不尚刑”,礼往往被统治者优先考量。

(二)“礼”与“法”的区别首先,“礼”与“法”作用不同。

礼侧重于预防犯罪,“禁于将然之前”,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刑则强调制裁犯罪行为,侧重事后处罚,所谓“禁于已然之后”,道德教化失去作用才使用刑罚手段镇压。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中国古代的礼与法中国传统的礼乐文化即周礼,是西周人生活的基本规则。

周礼最明显的特点是“尊尊”,也就是有区别、有等级,即区别尊、卑、贵、贱,万事万物都有个尊、卑、贵、贱。

依据这个规则,人一出生便有了区别,有了尊、卑、贵、贱,有了天生的不平等。

孟子说:“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

作为一种社会动物,人被分为君子和野人,劳心者与劳力者,治者与被治者,养者与被养者。

君子与小人的分野是中国自古最大的社会等级,这种分类被马克思命名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

对君子要“动之以情”,对小人(野人)则“绳之以法”。

君子与小人的区别在于“礼”,“晓之以礼(理)”;懂得“礼”的人即是君子,不懂“礼”的人即是小人。

“礼”在传统口语中,常常被表达为“规矩”。

儒家提供了一系列处理方法:“诱之以利,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胁之以威,授之以渔,绳之以法,导之以行,勉之以恒,持之以恒,学之以恒,行之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中国宗法体制依靠情与法两条路线进行治理,这符合中国传统的阴阳哲学。

在中国人眼中,每个人首先都是宗族动物,根据宗族(血族)远近构成一个涟漪式的网络,近者情深,远者情淡,“情”成为人与人之间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甚至是唯一关系。

这种“情”也叫“人情”,类似“感情”。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社会是家庭的延伸,五伦(父子、夫妻、兄弟、君臣、朋友)中的“君臣”是“父子”的延伸,“朋友”是“兄弟”的延伸。

因此一个人情世界就形成了。

宗法社会的基础就是传统礼文化。

宗法社会是农耕条件下的熟人社会,宗法制度以家庭为中心;人生于家庭,因为血缘产生人际关系,即是伦理。

伦理始于家庭,而又向外拓展,推而广之,就是家族关系、宗族关系、君臣关系、官民关系、师徒关系、朋友关系,从而构成伦理社会。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用“差序格局”来描述中国的熟人社会,就像把一块石头扔进水面所激起的一圈圈的波纹一样,扔出的石头就是人自己,而形成的波纹圈就是各种社会关系,越近的圈代表社会关系与自己越近,反之越远。

古代礼制与法制的关系及其当代启示论文.

古代礼制与法制的关系及其当代启示论文.

古代礼制与法制的关系及其当代启示论文2019-12-26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谈及古代礼制,可以说,中国社会的礼与法的相互渗透,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礼制化法治社会的特征。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奠的宗教仪式,到了阶级社会出现后,逐步转化为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定意义上,中国的法制的起源,实际上就是以前的礼制,甚至,礼制的传统,一直在影响着当前的法制规范。

中国古代法制的整个历史,实质上一直在受到礼制的影响甚至支配。

可以说,中国古代的礼制思想与法制思想,是融合在一起的。

一、中国古代礼与道德的关系“礼”是中国文化思想的核心,中国自古就是崇尚礼制的国度,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远远大于法,而“礼”则成为道德集大成。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不如说是“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历史上经历的“礼”“法”之争,实际上是道德与法律谁为主谁为辅的斗争,而才先秦到清末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道德实质上始终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中有如下说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对道德的重要地位所做的有效的阐释。

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社会的今天,强调依法治国,却无法脱离中国传统礼制,因为传统的“礼”讲述了人们行为的最基本的规范,也必将会现代法律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借鉴。

三、中国传统礼制与现代法制的重要借鉴“礼”是中国的本土资源,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现代法制的制定,必然脱离不了中国古代的礼制思想,中国传统的礼制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礼与法的界限虽然一直认为,法的起源是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与礼也有着明显的界限,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

法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法律与宗教和道德浑然一体,第二个阶段,法律脱离了宗教,但仍与道德关系密切,第三个阶段,法律开始与道德分化,成为独立的法。

贾谊论礼与法的关系

贾谊论礼与法的关系

“ 礼之正” “ 礼之分” “ 礼之 数 ” 三个层 面诠 释礼 的含 义 。所谓“ 正” , 即主 主 臣臣 , 尊卑 上 下 的等级 秩 序
依 礼而确立。礼体现社会 生 活 中的等级 秩序 , 长幼
《 新书 ・ 道术》 中讲到治 国的六术 , 每一 术都 落到士
民身上 。“ 人主仁 而境 内和矣 , 故其士 民莫弗 亲也 ; 人主义而境 内理矣 , 故其士 民莫弗顺也 ; 人 主有礼 而 境 内肃矣 , 故 其 士 民莫弗 敬 也 ; 人 主 有信 而 境 内贞 矣, 故其士 民莫弗信 也 ; 人 主公而 境 内服矣 , 故 其士 民莫弗戴也 ; 人 主法 而境 内轨矣 , 故 其 士 民莫 弗辅 也。 ” ③ 贾谊提 出“ 仁” “ 义” “ 礼” “ 信” “ 公” “ 法” 六
术, 这六术之 中 , 前 五术 体现 的都 是 儒 家 的价 值理 念, 其 中, 贾谊 尤为 推 重 “ 礼” 。“ 仁” 使士民“ 亲” ,
尊卑 有序 , 君 臣父子有别 。“ 礼 之正” 也 紧密联 系着
“ 礼之分” 。“ 威德 在君 ” , 君与 臣是有 分别 的 , 此即 “ 礼之分” 。苟子说 : “ 礼者, 贵贱有 等 , 长幼有差 , 贫 富轻重皆有 称 者也 。 ” ( 《 苟子 ・ 富 国》 ) 又提 出“ 以 礼正国” 的 主张 , 强调 贵贱 的等级 , 长幼 的差别 , 社 会 政治生活 中的种种 都依礼 而量 , 可以看 出贾谊 的
4 4页 。
第三 , 肯定礼的作用 。贾谊认为 , 礼是关系到 国
② 贾谊 : 《 大政上》 , 《 贾谊新 书》 , 上海古籍 出版 社 , 1 9 8 9年 ,
第6 3页 。
家稳定 、 百姓归附的关键 因素 。有 了礼 , 诸侯 、 大夫 、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礼与法是相互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并且都有治理社会、维持
秩序的作用。

礼是一种日常行为的规范,指人们在言行举止、人际交往等方面
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礼教强调人际关系的尊重、友好、谦逊和节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则是一种制度为核心的规范,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并且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就是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相互配合,相
互促进。

具体而言,应该在确定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社会文化背景
和人民的习俗习惯,以礼促法,在社会管理中注重礼仪的规范,强调
尊重他人、关注弱势群体,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得到执行,而不是束之
高阁。

同时,也要在实施礼教的基础上,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保证法
律制定和实施的公正及时,并且使之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的和谐
稳定。

这需要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和贡献。

总之,礼与法的治国之道是一种兼顾社会文化和制度规范的治理
方式,强调平衡与整合,以祖国的和平稳定为最终目标。

钱穆先生《礼与法》

钱穆先生《礼与法》

钱穆先生《礼与法》钱穆先生《礼与法》礼治和法治,见称为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两大潮流。

依照中国国情而论,中国是一大农国,以一个中央政府统治若大一个国家,应该有一种普遍而公平的法律,才能将全国各地摄合在一起。

而且农业社会比较稳定,不多变动,那一种法律,因而也必得有其持久性以相适应,因此中国政治从其客观要求论,实在最易走上一条法治的路,用一种统一而持久性的法律来维系政治。

但中国思想界却总是歌咏礼治,排击法治。

尤其是儒家可为代表。

这里面也有一番理由。

比较而言,礼之外面像是等级的,其实却是平等的。

法之外面像是平等的,其实则是等级的。

礼是导人走向自由的,而法则是束缚限制人的行为的。

礼是一种社会性的,而法则是一种政治性的。

礼是由社会上推之于政府的,而法则是由政府而下行之于社会的。

无论如何,礼必然承认有对方,而且其对对方又多少必有一些敬意的。

法则只论法,不论人。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那曾来考虑到被罚者。

因此礼是私人相互间事,而法则是用来统治群众的。

礼治精神须寄放在社会各个人身上,保留着各个人之平等与自由,而趋向于一种松弛散漫的局面。

法治精神则要寄放在国家政府,以权力为中心,而削弱限制各个人之自由,而趋向于一种强力的制裁的。

中国人传统提倡礼治,因此社会松弛散漫。

不是自由太少,而是自由太多。

政治只成为一个空架子,对社会并没有一种强力与束缚,往往不能领导全国积极向某一目标而前进。

深一层言之,法的重要性,在保护人之权利。

而礼之重要性,则在导达人之情感。

权利是物质上的,而情感则是性灵上的。

人类相处,不能保卫其各自物质上之权利,固是可忧,然而不能导达其相互间之情感到一恰好的地位,尤属可悲。

权利是对峙的,而情感则是交流的。

惟其是对峙的,所以可保卫,也可夺取。

惟其是交流的,所以当导达,又当融通。

因而礼常是软性的,而法则常是硬性的。

中国社会沉浸在此尚礼的风气中,一切讲交情,讲通融,像是缺乏力量。

但弱者在其间,却多回旋转身之余地,因此一切可以滑溜前进,轻松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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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礼与法—唐律的礼与法摘要:唐律既是中国古代法的代表性法典,又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

它还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

这种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同时我们还应注意礼与法的矛盾及其解决。

唐律中的礼法关系很具特色,在古代东方法制史上别具一格。

唐律中礼法结合的内容还对唐后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和当时东亚一些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影响。

关键词:礼、法、唐律、礼法关系、透析一、“礼”、“法”的概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

”这是《说文解字》中关于礼的著名解释。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

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的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

这些都是礼包容性的体现。

再论及“法”,照例要引《说文》中的另一个著名解释。

“法”的古体为灋,“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着去之,从去。

”对此句的解释向来有多种说法:一说认为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一说认为意为使罪者随水漂去,是一种很厉害的惩罚。

但不管是哪种说法,都只是语源学上的浅显含义,不具有政治意义上的性质,而且与西方意义上的法有很大歧义。

内中包含了不同民族历史进程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即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

因此要正确理解法、以至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礼与法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二、礼与法的发展过程首先让我们回到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

中华民族的祖先从远古开始便生活在黄河、长江流域,他们以血缘关系连接起来进行生产和生活,组成氏族公社。

他们一代代固化在一片土地上,安土重迁,血缘关系越来越牢固,而且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

这一过程也是国家的形成过程,之后国家组织的发展,不过是统治者贵族的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日益制度化、法律化的反映。

而且在氏族、部落、部落联盟的内中,其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一提到原始社会的首领,自然就想起尧、舜、禹,他们在多数人的意念中是大公无私、德高望重的化身。

然而据史料记载,他们却是一个不如一个“民主”了,帝的权威在加速度膨胀。

中国古代由大同之世逐渐走向君主专制。

在这过渡中,产生于氏族祭祀过程中的礼也相应转变。

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举行的仪式,随着氏族成员的贫富分化,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也就是控制了萌芽状态下的政治权利。

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

而且在这里礼法是合一的、难分的。

以上是对礼与法起源的简述。

接着,我还想将中国古代的战争抽出来说说。

古代所有关于上古社会的记载,都有大量的战争的描写,而且,描述中战争的激烈与频繁足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共工与颛顼之战,黄帝与炎帝、蚩尤之战,这些虽然出自上古神话、传说,毕竟不能看成是子虚乌有的编造。

至于后来讨伐三苗及种种“夷夏之争”的记载,更可以说明上古时代战争的繁多。

一定意义上说,战争在中国国家形成程序上是有其重要性的。

在战争中,国家权力和族长制传统得到了强化,而这种国家组织的形成形态是中国特有的,它与希腊或罗马的形态截然不同。

在这一层面上,国家权力严格说来并不表现为“驾驭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

总之,我们视角中的最初的国家,与其说是驾驭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不如说是族姓统治的合法武力。

这种合法武力在三代时就是刑。

归结一句“刑起于兵”。

总所周知,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刑律”,它构成一张包罗万象的大网,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有事之大小,刑之重轻。

所以对刑的探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中国古代法的探讨。

古代文献中关于三代刑政的记载极多。

《左传》上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说明了作刑的时间与原因。

“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这是刑的起源与法的观念。

国家和法所由产生的途径是基于战争,就决定了法的社会功用,且中、西方法观念的根本差异也是基于此。

中国没有形成西方宪法文明,就是因为中国根本没有宪法据以产生的政治土壤。

国家与氏族部落之间的过渡知识连续、平滑的转化,两者融合、互渗,形成一种上对下的赤裸裸的统治,而法只是镇压的工具,且它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刑。

对战争这一重要现象的讲述后,接着我想说说礼与法的关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礼与法的关系有所变迁。

夏、商、周三代,主要是礼刑并举、互用。

特别是西周时期,礼与刑是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礼主要是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使之制度化,以稳定权利的继承和财产分配的既定秩序;并规定国家、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制度。

而且礼主要实施于贵族内部,所以它通过教化、感染等方式来“禁于将然之前”,起预防作用。

至于刑,则是惩治“已然”的犯罪,是事后的制裁。

可以说礼主要属于道德范畴,而严重违礼就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即“出礼则入刑”。

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的维护礼,且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正是西周以来法制的重要原则。

按现代的逻辑,礼与法的合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到了春秋战国这一动乱之秋,各诸侯国为取得霸权,如果仅靠礼春风夏雨似的感化,是毫无成效的。

因此符合各国急功近利要求的法家思想应运而生。

倡导“法治”的法家的地位逐渐取代了倡导“礼治”的儒家。

礼、德地位下降,法、刑上升,并成为官方意识形态。

但法家的思想有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它一方面主张刑无等级,另一方面又强调君主的专制权力,这是完全相反的两面。

所以法家思想始终不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促成了其后生命的短暂。

到了秦朝时,这一矛盾愈加体现。

由于法家通过国家来吞并社会,而社会对国家是有一种本能的排斥,它只考虑政府,而不顾及社会这一巨大层面,当社会被逼到极端,会起来反抗国家,导致国家的“土崩”。

秦朝二世而亡的出现,就是土崩的表现。

但秦始皇对儒家思想的野蛮压制,虽然还不至于使儒家礼法思想消逝,但造成了儒家思想一定层面上的改变,为后来的礼法合流打定了基础。

所以这时期礼与法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家的中心化与儒家的边缘化。

礼法关系的大转变在于汉朝。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垮台的教训,放松对社会的压迫,加之连年的战争后,社会民生凋敝,要巩固新政权,必须“予民休息”。

所以,统治者采纳了黄老思想,推崇“无为而治”,认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道莫大于无为”。

这一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此后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力大大提高,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

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思想。

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把德与刑说成是阴阳的关系。

并说“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

”即“德主刑辅”。

这套思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完全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因而被汉武帝及后世采纳。

到此,中国古代礼法关系最终确立,礼法完成了其统一。

而后世虽然对礼法有不同的侧重点,但礼法合流的总趋势在中国古代一直没有变化。

礼与法律融合的过程贯穿了整个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法律儒家化彻底、全面进行的时期,中国法律之儒家化,魏晋已开其端,基本完成于北朝。

此时期是封建法律伦理化过程的重要时期,而在此时期,法律儒家化表现出了自己独特的特征。

八议、五服制度、重罪十条的出现就是其时代最鲜明的特征。

唐律集唐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又开唐以后各朝立法之先河,是中国古代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

唐律还对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产生很大影响,是中华法系的典型性法典。

同时,它又是礼法结合的最终产物,能充分体现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

三、唐律的礼与法(一)、唐律中礼法关系的基本一面是:礼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礼的维护。

后人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

即是说,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

事实也是如此。

唐律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名例律仅五十七条,但出现儒家经句的就有四十余处。

儒家思想存在于儒家经典之中,经句是这一思想的直接体现。

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礼是儒家思想的代名词。

1、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

首先,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

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确定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则是礼。

《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邑号”条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

”规定这类妇女可享受这些特权的依据是礼,此条“疏议”专为此作了说明。

它说:“依礼, ‘凡夫人,从其夫之爵位’”,所以,那些因丈夫有地位而享有特权的配偶也可沾其丈夫的光,享有一些特权了。

其次,在唐律中,罪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一些主要罪名的设立,则是取自于礼。

“十恶”中的不睦罪即是如此。

《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引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来说明“不睦”罪之名来自礼。

它说:“礼云:‘讲信修睦。

’教经云:‘民用和睦。

’睦者,亲也。

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一。

相和睦,故曰‘不睦’。

”还有,谋反、内乱等罪名的命名也是如此。

最后,五刑是唐律的主要刑罚,其中刑种、刑等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

《唐律疏议·名例》“徒刑五”条“疏议”从《周礼》中寻找确定徒刑这一刑种的依据。

说:“《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

”一般罪则、罪名和刑罚是唐律内容和主要构成要件,而它们的确定都以礼为依据,并引用儒家经典加以解释,这正说明礼对法确有指导作用。

2、礼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唐律必定会用法来维护它。

这种维护主要表现在用法打击各种违礼行为,使礼成为一块神圣不可侵犯的阵地。

这种打击又以行为人的地位、侵害对象和侵害结果的不同而不同。

也就是说,违礼程度不同,所受的处罚不同。

违礼严重的,用刑也重;反之,用刑则轻。

首先,在同一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地位高者受罚轻,地位低者受罚重,呈一种反比关系。

《唐律疏议·斗讼》“流外官以下殴议贵等”和“九品以上殴打议贵”条都规定殴打“议贵”者要受到处罚,但处罚程度不一样。

流外官殴打议贵的,要被“徒二年”;而九品以上官殴打议贵的,只要“徒一年”,原因是九品以上官的地位高于流外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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