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关系之探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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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的关系

三、礼与法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与法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

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

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

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

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

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4.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

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

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

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

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过对礼与法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礼与法的关系做如下归纳:(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比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

在唐律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

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2)礼典、礼文直接入律。

如唐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相依,天下可治》
礼与法,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治国安邦的根本。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法的关系源远流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礼,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传统。

它强调的是内在的修养和自我约束,通过道德的力量引导人们向善、向美。

礼注重的是人情世故,是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关爱与和谐相处。

以礼待人,能够化解矛盾,增进情谊,营造出温馨和睦的社会氛围。

法,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和制度,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

它以明确的条文和严厉的惩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

法的存在,让那些违反社会规范、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礼法应当并重。

只强调礼,而忽视法,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为缺乏法律的约束,一些人的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反之,只重视法,而忽略礼,则会使社会变得冷漠和功利,人们仅仅因为惧怕惩罚而守法,而不是出于内心的道德自觉。

当今社会,我们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公正严明,又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让礼的精神融入法律的实践,让法的权威保障礼的推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既有法治保障,又充满道德温情的美好社会。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

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解析,下面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1. 礼治与法治的定义:礼治指的是以礼仪为核心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关系;而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制度,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关系。

2. 起源和演变:在古代中国,礼制开始于夏代,但法律的概念在西周时期才逐渐形成。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逐渐成为统治者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礼仪也逐渐演变成一种社会习俗,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3. 礼治与法治的关系:在古代中国,礼治与法治并存,并相互影响。

礼治强调的是通过礼仪来达到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仪式和规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法治则强调的是以法律作为准则,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两者互补,共同构建了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4. 礼治和法治的结合:在古代中国,礼治和法治结合的典型代表是儒家思想。

儒家主张以仁德为核心,通过道德的影响力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在礼治中强调礼节和仪式规范。

同时,儒家也强调理性的法治,认为法律规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以法律约束行为,维护社会正义。

5. 礼法关系的变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礼治和法治的相对重要性也发生了变化。

在封建社会中,礼治占据主导地位,礼仪权威统治,法律只是一个附属的规范。

而在近代中国,特别是自清末以来,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法律的地位日益重要,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石。

6. 礼法的互动:尽管礼治和法治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在实践中,两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

礼治实践中也包含了一些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而法治的实践中也涵盖了一些礼仪和道德规范。

例如,在婚姻制度方面,礼仪规范婚姻的仪式和礼节,而法律规范了婚姻的法律效力和权利义务。

7. 礼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礼治和法治在古代中国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礼治通过强调仪式和规范,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传承。

法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保障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两者的共同作用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和有序的环境。

法和礼的关系作文

法和礼的关系作文

法和礼的关系作文
哎呀呀,今天老师让我们来讨论法和礼的关系呢,这可真有意思呀!
法呢,就像是一个超级严格的大英雄,它站在那里,告诉大家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要是有人违反了法律,那可就有麻烦啦,会受到惩罚哦!就好像我们在学校里,要是违反了校规,老师肯定会批评我们的。

礼呢,就像是一个温柔的小天使。

它让我们变得有礼貌,懂得尊重别人。

比如见到长辈要问好呀,跟同学要友好相处呀。

如果没有礼,那大家不是都乱套啦?就像我们去朋友家玩,要是没礼貌,乱翻东西,那朋友肯定不高兴呀!
法和礼它们俩呀,其实是相互配合的呢!就好像我们玩游戏,法是游戏规则,礼就是我们的游戏态度。

没有规则,游戏就没法玩;没有好的态度,游戏也不会开心呀。

有一次我就看到这样一件事,在大街上,有个人乱扔垃圾,这多没礼貌呀,也违反了规定呢!旁边的人就说他:“你怎么能这样呢?”那个人还不以为意。

这时候要是没有法律来约束,那大家都乱扔垃圾,我们的城市不就变成垃圾场啦?
还有哦,我们在学校里要遵守纪律,这就是法呀,同时也要对老师和同学有礼貌,这就是礼呀。

法让我们的学校有秩序,礼让我们在学校里过得更开心。

所以呀,法和礼都很重要呢,它们就像我们的两只手,少了哪一只都不行呀!我们既要遵守法律,也要有礼貌,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美好呀!。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一、礼与法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表达,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标准、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

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开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标准制约的作用。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标准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

最早的法,根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标准的人,以刑的处分,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

古代法的内容根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根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标准。

二、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

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

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效劳,为皇权统治效劳,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

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

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标准与常态。

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标准),表达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表达在以下几点: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

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遥望我国的历史长河,礼法并用的思想贯穿始终,于现在而言也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那究竟何为礼?何为法呢?礼法并用又是如何运行完善的呢?这都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提到礼法,你又能想起什么呢?是亲亲得相首匿?亦或是恤刑原则呢?接下来就让我们走入礼法这座高楼大厦,感受其中的神秘与力量吧。

儒家之绝唱:礼的高山巍峨所谓"礼",它追求贵贱之分,尊卑有序,上下等级制度森严,严格要求君臣、夫妻、父子等伦理关系,并且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和道德的规范约束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统治者的中央集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儒家文化中的中流砥柱,可谓儒家之绝唱。

而到了汉朝,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将对"礼"的尊崇推至顶点。

这个时候儒家"礼"的思想已经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权力的工具,他们用"礼"加持,对人民的思想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这个王朝的统治,实现中央集权。

"礼"的观念也根深蒂固,成为人们的行为准绳,这为礼法并用的确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家之崛起:法的慢慢生长深深扎根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有序运行必然离不开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典章制度。

当社会的秩序不能靠礼完全维护时,大量的法学理论应运而生,法家运动也如火如荼的进行。

或许你也曾听说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变法与商鞅变法,他们用法律去维护一个国家的稳定,并且看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最终却没有完整的继承下去,这又是为什么呢?首先"礼"强调的是尊卑、贵贱和等级森严,而"法"则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平等正直。

很明显,此时的"礼"和"法"产生了激烈的碰撞,相向而行,无法统一。

时代所驱:礼法并用的绵延不尽在此情况下,又是谁提出了礼法并用这一观点呢?江水河畔,荀子手执书卷,高呼礼法并用。

礼法并行的作文分论点

礼法并行的作文分论点

礼法并行的作文分论点《礼法并行:社会和谐的两把钥匙》篇一:礼法并行之礼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生活中啊,礼就像是一种无形的润滑剂。

比如说我上次去参加一个朋友举办的小型聚会。

一进门,就看到大家脸上都带着那种热情又礼貌的笑容,互相打招呼。

主人呢,周到地给大家安排座位,年长的和女士优先,这就是礼的体现。

大家虽然来自不同的地方,性格也各异,但因为有这个礼在,气氛就特别融洽。

如果没有这种礼呢?大家可能就会乱哄哄地抢座位,互相也不怎么客气,整个聚会就会充满了尴尬和纷争。

礼就是这么个神奇的东西,它是约定俗成的一些规范,人们通过遵循礼,表达对他人的尊重。

在社会中啊,处处有这种礼的影子,在路上对陌生人的一个微笑点头,在公车上给老人让座,这都是礼的体现,它让社会这个大机器运转得更顺畅。

篇二:礼法并行之法的不可或缺再说说法吧。

还拿聚会这事来说,如果聚会上有人喝多了酒,开始耍酒疯,甚至动手打人呢?这时候礼就管不住了。

就像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总会有那么一些不太守礼的人做出伤害别人、破坏规则的事。

那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法出场了。

我家小区以前就有个情况,有户人家总是把垃圾随意扔在楼道里,邻居们跟他说这种行为很不礼貌也不卫生,但是他根本就不听。

后来物业根据小区的管理规定,也就是依据法的原则,对他进行了处罚,还警告他如果再犯就会加重惩罚。

从那以后,这户人家就老老实实地把垃圾扔到指定地点了。

法就像是一道坚固的防线,它明确规定了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一旦有人触犯,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确保了大家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里。

篇三:礼法并行才是最佳礼和法,单独一个都不足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就好比一个人只有一只脚走路,肯定走不稳当。

还是说那个聚会,如果大家光讲礼,但是对于真正捣乱的人无计可施,那这个聚会最终还是会变成一团糟;而要是只有法,没有礼的那种温馨氛围去协调大家的关系,整个社会就会冷冰冰的。

我有次在商场看到这么个场景,一个小朋友不小心撞到了一个正在看商品的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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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关系之探讨[摘要]本文从礼、法各自的起源、发展和特性入手,探讨了中国传统法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是中国传统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以礼为指导,礼法互补、礼法融合,追求人情的合理体现和社会的整体和谐。

[关键词]礼法传统法礼法结合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丁•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丁•世界和未来。

——、寺L“礼”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形成和谐、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用礼的形式全面确立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得到了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和强制性保障。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

礼的作用可以归纳如下:1.人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分异点孔子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正是由于人接受礼义,才有尊卑之辨,父子之亲,长幼之序,夫妇之别。

这些体现在法律上如“十恶”中的“恶逆”、“不孝”、“不义”、“不睦”、“内乱”被列为“常赦所不原”的大罪,表现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也是区别文明与野蛮,华夏与“夷狄”的重要标志,华夏族是以“郁郁乎文哉”的礼义之邦而自傲于世的。

对于不遵礼义的“夷狄”,则贬之为“若禽兽然”。

礼不仅是华夏族的精神支柱,而且也是中华民族文明与进步的象征。

2. 别贵贱,序尊卑礼是区分贵贱、尊卑、亲疏的标准,它是以因人而异的等差性,或特权性为特征的,它的作用就是论证等差的秩序和结构的合理性,并使之固定化、永久化。

丁•是礼的政治哲学色彩更加浓厚了。

不仅如此,源于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又促进了新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和新的父子、夫妻关系的建立。

礼所肯定的伦理纲常虽然不可避免地桎梏了人们的自然本性,但却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成为一种理想的价值取向。

3. 经国家,定社稷礼最为重要的作用是经国家,定社稷。

礼是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根本指导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从周公制礼后,礼便被视为“国之干也”、“国之常也”、“王之大经也”。

礼是国无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之卑的强大精神支柱,是长治久安的根本。

4. 规范行为的指南,评判是非的准绳礼不仅设定了父子有亲,君臣有义,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最高行为和道德的标准,也为社会各阶级、阶层规制了一般的行为规范和是非观念。

礼不仅支配着人们的视听言行,而且由礼所培育起来的中国古代道德政治观,常常把一个王朝的兴衰存亡,归结为道德的是否净化,人心的是否浇漓。

礼孕育了中国古代文明,形成了在世界文明史上少有的文化传统。

礼的影响不限于古代社会,也向现代社会和现代生活辐射。

从古代的一些字书中看,在法起源或初起时,人们对法的认识大致有这样几点内容:第一法与刑相通。

第二,法是客观、公正的规范。

第三,法是依照神意而进行的裁决。

从字形的演变和解释的变化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人越来越强调法的规范性,而神判的观念日趋淡漠:从古文“溏”字到今文的“法”,公平、去恶成为法的主要内容。

从东汉许慎《说文》到《康熙字典》对法的诠释,确切地反映出中国古代法观念的演变与特征,即法的御用性、强制性日益增强,而其内容不仅包括了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同时还包括了民间习以为常的习俗与自然的约束。

中国传统法以儒学为理论指导,以法家所描绘的具体制度为模式。

儒家的思想,法家的制度由对立转为统一,礼法融合,使中国传统法成为一个兼容并蓄的开放体系。

两个相互对立的学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务于政治,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成熟。

孔子对法的看法是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第二,“孝”是做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

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的规范更为重要:“其身正,不令而行。

”孔子对法的精辟论述,体现了传统法的精神,奠定了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基础:1.法的地位——“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孔子认为德礼之治优丁•政刑之治。

法律只是一种促成名正言顺、事成功就的手段。

这种手段与礼乐教化相比,位居次要地位。

制度与法律可以划一人们的言行,使百姓避免犯罪,但并不能使人们知犯罪的可耻。

道德礼教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使人们对守法的理解从知其然而进入知其所以然。

德礼所要达到的社会治理境界较政刑显然要高出一个层次。

2. 法的核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孔子认为合乎人情的法才能体现“公正”。

法与正直、公正并无必然关系,维护法的人,未必是正直的人。

只有按人之常情办事才算得上正直,因为公正体现丁•人情之中。

所以,法只有体现人情,才能体现公正。

汉代之后,立法、司法是否体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

在对伦理道德的追求中,法律的条文在人们心中远远不能与其所要或应体现的精神相比。

只有与人情及源于人情的道德相一致时,法律才具有生命力。

其实,伦理就是传统法的核心。

3. 法律的目的——“胜残去杀”“必也使无讼乎”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将“无讼”作为一种理想加以追求。

“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通过官府,动用法律在公堂上解决。

“胜残去杀”即以礼教、德政感化百姓,消除暴虐,而不用刑罚。

“无讼”与“用残去杀”的思想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它根植于古代宗法社会中。

宗法社会中浓厚的“人情”观是它的温床。

追求“无讼”必然会提倡忍让、自律。

孔子告诫为政者即使在不得已情况下使用法律,也不要忘记“无讼”的追求;制定法律时,不要失却仁慈的君子之心。

4. 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其身正,不令而行”孔子认为人与法相比,人的地位是首要的。

君主的知人善任和提高官吏的素质,相对于制度的建设更为重要。

统治者的表率作用重于发布的法令。

这便是孔子的人治思想。

孔子的人治思想经汉儒改造继承,自汉代起,一直影响着传统法。

其为“人”在立法,尤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留有充分的余地。

法律的社会效果,与其说取决于法制的优劣,不如说取决于官吏,即执法者的自律与表率作用。

三、礼与法的关系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与法的结合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

1. 夏商西周的“礼治”时代:法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

礼治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教化的作用,而法与刑的锋芒被深藏,在不失威严的情况下副作用得到有效控制。

2. 春秋战国至秦的“法治”时代:礼法分离,独任法治。

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告终,原本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的发展时机,但法家之“法”泛指制度,偏重刑罚。

3. 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时期汉儒通过对秦政反省认为过分摒弃“礼”和“德教”,独任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

于是汉儒开始了在不排斥“法”独立存在的前提下,重振“礼乐”,建构“礼法结合”的新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

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

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4. 隋唐时期,法观念定型:礼主法辅,礼在法中,法外有礼自汉时起的礼法融合,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定型于隋唐。

中国正统的法观念的核心理念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王霸并用”,三者合言之便是“礼主法辅”式的结合。

在礼法融合的思想指导下,中国传统法向着儒家化、伦理化、道德化发展。

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西汉后期兴起的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时的引经入律等,为形成“一准乎礼”的《唐律》打下了深厚基础。

我们从《唐律》的注释“疏议”中可以体会到,《唐律》的每一条款的设置都能找到礼的依据。

礼与律真正达到水乳交融的地步。

通过对礼与法的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礼与法的关系做如下归纳:(1) 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

比如纲常之礼便是唐律最基本的内容。

在唐律的制订过程中,以礼改律之处甚多,唐律的制定与修撰要以礼为指导。

礼对于以满族为主体的清朝立法也有重大影响。

(2) 礼典、礼文直接入律。

如唐律的制定除总的方面受礼的指导外,有些律文几乎是礼的翻版。

如《名例律》“八议”是《周礼•秋官•小司寇》“八辟”的照搬。

(3) 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

审判实践中可以发现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

违礼之罪要加重处刑。

由于“于礼以为出入”是公认的道德高于法律的司法原则,并受国家保护,司法官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

(4) 礼法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具体表现在:第一,礼侧重于预防犯罪,即导民向善,所谓“禁于将然之前”,法侧重于惩罚犯罪,即禁人为非,所谓“禁于已然之后”。

第二,以礼的规范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

在唐代凡是律无明文的行为,可参考律疏处理。

律疏是以礼为理论基础的,律疏代律实际是以礼代律。

第三,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礼的等差性与法的特权性是一致的,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丁•刑。

凡此种种都说明礼法结合、礼法互补,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地运转,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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