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 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目录1摘要 (1)2西周时期的礼 (2)3.西周时期的刑 (3)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4)参考文献 (5)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礼、刑两种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
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用刑是为了更有效维护礼。
关键词:西周礼与刑构筑完整法律体系1.西周时期的礼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是由原始社会祭祀鬼神的习俗、礼仪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
礼的一部分内容具有强制遵行性,属于法律范畴,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礼既有抽象的精神原则,又有体礼仪形式。
精神方面主要是亲亲、尊尊。
亲亲君为首,尊尊父为首。
在这两大原则下,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礼仪形式方面主要是五礼。
即吉礼(祭祀)、凶礼(殡葬)、军礼(行兵打仗)、宾礼(迎宾待客)、嘉礼(婚冠)此外还有六礼、九礼。
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
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
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毕业论文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西周礼刑关系影响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0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大国。
西周从武王灭商至幽王被犬戒所杀,共传11世12王,历257年。
西周建立政权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夏、商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达到奴隶制法制发展的最完备状态。
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礼”与“刑”的内涵1.1 礼1.1.1 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1.1.2 礼的内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相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1.1.3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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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硕之法制史主观题总结范文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之始终。
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其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其中,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
礼与刑的关系

三、礼刑关系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更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二者相辅相成,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具体而言,其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礼与刑有相同点.二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礼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
(二)礼与刑又不完全相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礼与刑作用不同。
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
法制史简答与论述

简答与论述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答:二者的关系:●联系: 1、礼是刑或法的基础或渊源,以祭祀习俗表现出来的礼,成为西周习惯法的重要基础,即“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具有法的目的性、功能性、强制性,即“寓礼于刑”。
●区别:1、作用不同。
礼是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是对犯罪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强调道德教化,刑强调惩罚镇压;故“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的关系。
2.适用原则不同,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礼的产生、内容、性质及作用。
P47答:产生: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公制礼。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可以从礼义、礼法、礼仪三个层次来理解。
礼义,就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
礼法,就是体现礼义或者贯彻礼义,有“宪法性”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性质的“礼”。
礼仪,就是为了贯彻“礼义”,个人或集体行为应该遵守的具体程序手续方式等等。
性质: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
作用:1.维护奴隶主阶级权益,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确认各阶级各阶层尊卑贵贱等级特权关系。
《礼记》:“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左传》说:“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防犯罪,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丛生”的作用。
《礼记·经解》说:“夫礼,禁乱所由生,犹坊止水之所自来也”。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八十以上、七岁以下)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礼与刑的关系

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亡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
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
中国法制史——论西周礼刑关系

论西周礼刑关系一、礼、刑的简要概述1.礼的概念:“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
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3.刑有两层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
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
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
前一方面是主要的字义,后一方面为后起的衍生义。
西周的刑法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二、西周礼刑关系的主要观点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一)礼与刑紧密相连,两者有重要联系1.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
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
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
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
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
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
2.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
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
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
法制史论述

一.论西周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一. 礼刑结合.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2)影响深远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二.西周初期统治者以殷纣滥施酷刑为鉴,确立了德治理念,并作为治国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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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的关系
在中华法系中有两种东西是影响它发展的基本因子,这就是“礼”与“刑”。
礼刑关系是贯穿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的一条主线,主导着中华法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主体精神。
礼和刑是奴隶制国家的两种统治手段,礼和刑维护奴隶制统治的本质是一致的,作用是相通的,但二者的表现形式却相去甚远。
统治者正是认识到了礼与刑在本质上的相同和在形式上的不同,以及运用它们进行统治的利与弊,所以从周公治礼开始,他们就在礼与刑的互动关系中寻找二者的平衡点,以期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
“礼”在殷商时期就有了,但那时只是一种宗教祭典上的仪式。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相辅相成,既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利入刑,相为表里”。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 曲礼》,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极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
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这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一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义惩罚,特别时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加以严惩。
苟子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以“法治”充实“礼治”的思想家。
与孔孟相比,苟子不但论礼最多,把礼的地位抬到了最高。
而且最爱谈法,对法特别重视。
为了称霸诸侯,统一天下。
苟子提出了“隆礼重法”。
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他认为,礼义的主要作用是教化,性本恶的人只有经过这样的“化性起伪”才能成为君子:法、刑的主要作用是强制,强制对于不听从教化的人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隆礼重法则国有常”礼和法都是治国必不可少的。
苟子虽然要审时度势,更重要的是要维护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皇权,使封建专制统治得以维持。
从表面上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思想体现德仅仅是礼与刑德地位、作用等关系,其实,礼、刑德分歧反映的是封建统治者对统治方法、手段的不同认识。
基于这一点,长期争论及探讨的结果就是确立了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
并将其贯穿于其后的整个封建统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