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华传统文化中,礼与法是相互补充、互相制约的关系,并且都有治理社会、维持
秩序的作用。
礼是一种日常行为的规范,指人们在言行举止、人际交往等方面
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礼教强调人际关系的尊重、友好、谦逊和节制,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法则是一种制度为核心的规范,指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并且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礼与法的治国之道,就是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相互配合,相
互促进。
具体而言,应该在确定法律规定的同时,考虑社会文化背景
和人民的习俗习惯,以礼促法,在社会管理中注重礼仪的规范,强调
尊重他人、关注弱势群体,使法律能够更好地得到执行,而不是束之
高阁。
同时,也要在实施礼教的基础上,遵守和执行法律规范,保证法
律制定和实施的公正及时,并且使之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的和谐
稳定。
这需要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各方的共同参与和贡献。
总之,礼与法的治国之道是一种兼顾社会文化和制度规范的治理
方式,强调平衡与整合,以祖国的和平稳定为最终目标。
荀子礼与法的关系

荀子礼与法的关系荀子礼法思想,将儒家的礼引向了法家,使其具有了法典化的客观规则的色彩,从而呈现出儒法合流、礼法合用的特点,但荀子仍属于儒家,而非“儒法家”或法家,因为其礼法思想并没有改变儒家礼学思想的底色。
大体说来,荀子言说的礼法,其所不同于法家所谓法者,在于从社会政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视野来论礼,并通过以法注礼,强化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使礼成为了一种秩序建构的客观规则。
其所不同于法家者在于:一者,荀子礼法合治的精神实质是以法补礼、以礼统法,即以法的强制性和刑的暴力性来推动礼所规范下的差等秩序的实现,以礼的差等性原则来统摄法的普遍性精神;二者,荀子通过对治法与治人以及良法与君子的辩证认识,在重视礼的客观性规则的同时,又十分强调人(君子、治人)在礼法制度规范建构中的主体性作用。
一、礼法与秩序:秩序建构之客观规则的寻求子学展开的时代是列国纷争、社会动荡的乱世,在这种时代语境下,先秦诸子,无论儒、墨、道、法,都有一种浓重的秩序情结。
荀子生当战国末年,天下即将“定于一”的历史前夜,建构秩序的追求在他那里表现得更加直接而迫切。
在思考建构秩序的方案时,荀子将目光投到礼上,而为了让儒家的礼能够承担起秩序建构的作用,又对其进行改造和革新。
荀子以义和法的观念来注礼,使礼义、礼法成为一种建构社会政治秩序的客观规则,由此极大地开显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这是对儒家礼学思想发展的一次重要理论提升。
就礼法作为客观规则的意义而言,荀子所谓礼法无疑更接近法家所谓法的精神,而与儒家孟子以仁心仁政为核心的政治哲学思想所表现出的主观道德精神形成强烈对比。
在孟子那里,仁政之理想政治秩序的达成不过是以“心”为价值根源的道德精神的实现过程。
相形之下,荀子则从“群”论和“性恶”论入手,在社会政治的外在化、客观化的视野下,开显了礼作为建构秩序之客观规则的意义。
孟子论性善,是以人人皆有的“善心”立论;荀子论性恶,则是从人人皆有的欲望入手。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感悟体会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感悟体会标题:礼与法:前后之禁在古代我国哲学中,礼与法被视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记·曲礼上》中有一句话:“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这句话深刻地诠释了礼与法在社会管理和个人行为规范中的不同作用和定位。
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深刻地感悟到礼与法的不同功能与意义,对社会和个人的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礼与法的基本概念1. 礼的概念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礼是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它包含了尊重、谦恭、敬畏、自我节制等道德要求。
礼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传统,它以规范行为为出发点,通过行为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品行。
2. 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权威制定和执行的规范行为准则。
它是一种以立法形式规范行为的制度,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礼与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1. 礼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礼在社会管理中起着先导作用,它通过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培养人们的个人修养和社会责任感。
礼崇尚内心的自我约束和行为的自律,通过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和行为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
2. 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法是社会管理的强制手段,它通过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机构来对个人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三、礼与法的关系与区别1. 礼与法的区别礼与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礼是一种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强调的是内心的自律和社会责任感;而法是一种立法形式的规范行为准则,它通过国家权威来进行制定和执行,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2. 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两种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礼在先于法之前,通过对个人道德的内在培养和外在引导,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社会和个人的基础;而法在已然之后,通过国家权威和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弥补了礼的不足和局限。
四、个人对礼与法的理解与感悟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在礼与法之间进行取舍和平衡。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一、礼与法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表达,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标准、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
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开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标准制约的作用。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标准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
最早的法,根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标准的人,以刑的处分,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
古代法的内容根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根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标准。
二、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
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
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效劳,为皇权统治效劳,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
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
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标准与常态。
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标准),表达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表达在以下几点: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
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摘要:中国古代法追溯到尧舜时代,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族习惯。
中国古代礼作为⽒种敬神拜祖仪式,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从祭祀活动中产⽒的“礼”和以刑罚为主要形式的“法”实质混⽒。
春秋战国时,儒法两家各⽒从⽒周“礼治”中分化出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礼与法开始分离。
⽒汉中期礼法结合,当时独尊儒术的思想,⽒促使礼与法结合。
⽒此,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制度开始延续。
⽒后经历隋唐时期礼法结合的发展成熟,少数⽒族统治时期的式微,清王朝的最终式微,实际上是迎接了⽒洋法理的挑战,本⽒将着重讨论礼法演进的部分。
关键词:礼法演进;合时代;分时代;融时代⽒、礼与法(⽒)概述“我国古代礼与法视同⽒物,礼者即规律本族之法,故礼制之著于⽒帛者,皆可认为⽒种成⽒法......若礼可认为成⽒法,则周代所谓最古最繁博之法典焉矣。
”梁启超先⽒如是评价。
礼,起源于祭祀,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体现,也是规范、约束社会秩序的⽒种普遍性社会规范。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渊源远在儒、法两家学派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
礼、法的概念有⽒义之分,包含多层涵义。
⽒义的礼、法概念相通,指社会的⽒般规则和原则,就广义说,礼专指⽒们的⽒为规范;法,粗浅的说是⽒种刑罚,它与律,刑杀惩罚不⽒关系。
在中国古代,礼是法的重要渊源,法⽒是礼的最初表现形式。
⽒、礼与法的形成(⽒)礼的形成过程礼产⽒于祭祀,主要从儒家思想中演变和发展⽒来,是确定等级的标志,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规范制约的作⽒。
⽒此,礼在形式和实质两⽒⽒都具备法律的内涵,直⽒系统与规范的周公之礼形成,礼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为规范总称,“ 以礼⽒法” 的说法即初现雏形。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涉及家庭、社会、国家等⽒⽒。
中国古代的“礼”⽒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尊重应当尊重的⽒),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规范作⽒,通过家国⽒体的“家治”“国治”⽒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的。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

论述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的关系不仅是认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的前提,而且也是正确理解中国传统法和法的发展的基础。
由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对中国传统法的认识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
如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中国传统法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的堆砌,是现代法治的绊脚石等等。
这些都是由于我们一直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用西方法学的观念和标准来研究和解读中国法,并且不完全了解古代法的整体及其产生。
因此,只有正确理解礼、法、礼与法的关系这些传统法的基本概念,我们才能完整地认识中国传统法,发掘其中的精华来充实现代法,使本土的法资源贡献于世界和未来。
一、礼“礼”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因为存有了礼,中国传统文化才构成人与自然、圆通的体系。
政治、法律、经济、宗教、科技等等,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就是这个体系的组成部分。
礼,最初指一种祭祀仪式。
王国维在《释礼》中这样阐述过礼,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
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
在先人心目中,礼是天地鬼神的治人之法。
在顺应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效法自然、与自然沟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人间的法则,这就是礼,这就是中国古人的“自然法”。
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
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
”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
《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关键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更多了难得的史证。
周公制礼的实质就是用礼的形式全面奠定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和制度,并使国家的各种活动都受礼的规范,并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各种犯罪行为列入礼所调整的范围。
礼获得了国家与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强制性确保。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经具备法的性质。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

礼与法的交融|左手为礼右手为法,礼法并用传天下遥望我国的历史长河,礼法并用的思想贯穿始终,于现在而言也有着不可或缺的现实意义。
那究竟何为礼?何为法呢?礼法并用又是如何运行完善的呢?这都值得我们深思和探究。
提到礼法,你又能想起什么呢?是亲亲得相首匿?亦或是恤刑原则呢?接下来就让我们走入礼法这座高楼大厦,感受其中的神秘与力量吧。
儒家之绝唱:礼的高山巍峨所谓"礼",它追求贵贱之分,尊卑有序,上下等级制度森严,严格要求君臣、夫妻、父子等伦理关系,并且作为社会行为的准则和道德的规范约束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统治者的中央集权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儒家文化中的中流砥柱,可谓儒家之绝唱。
而到了汉朝,汉武帝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将对"礼"的尊崇推至顶点。
这个时候儒家"礼"的思想已经成为统治者维护自身权力的工具,他们用"礼"加持,对人民的思想进行规范,从而维护这个王朝的统治,实现中央集权。
"礼"的观念也根深蒂固,成为人们的行为准绳,这为礼法并用的确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家之崛起:法的慢慢生长深深扎根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有序运行必然离不开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典章制度。
当社会的秩序不能靠礼完全维护时,大量的法学理论应运而生,法家运动也如火如荼的进行。
或许你也曾听说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变法与商鞅变法,他们用法律去维护一个国家的稳定,并且看到了明显的成效,但最终却没有完整的继承下去,这又是为什么呢?首先"礼"强调的是尊卑、贵贱和等级森严,而"法"则追求的是公平公正,平等正直。
很明显,此时的"礼"和"法"产生了激烈的碰撞,相向而行,无法统一。
时代所驱:礼法并用的绵延不尽在此情况下,又是谁提出了礼法并用这一观点呢?江水河畔,荀子手执书卷,高呼礼法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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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历史的连接》读书报告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107551201107 赵广宗首先,我对本书的作者马小红进行简单的介绍。
马小红,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
1982年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获学士学位,1987年北京大学历史系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出版专著《礼与法》、《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
先后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8项,主编及其与其他人合著专著1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国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
然后,我们再来了解本书的基本内容。
该书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构建中国传统法,下编——解析中国传统法。
其中,上编共分为三章,即第一章“古代法”与“传统法”,第二章中国传统法的基本概念,第三章中国传统法的发展阶段。
下编分为十二章,依次是中国传统社会与传统法的特征,“神法”与“人法”在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发展,周公——“礼治”思想的奠基者,孔子论法与中国传统法观念,中国传统法中的人情观、道德观、人治观、自然观与平等观。
读罢本书,让我感触最深的是中国传统法的发展阶段这一部分。
下面,我将对该部分的重点内容进行一一解读。
中国传统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
一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法的而全面发展阶段。
二是中国近代社会中,传统法被整体挫败阶段。
该书将传统法的古代发展分为四个时期,依次是传说时代(黄帝——夏)传统法的起源时期,商与西周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一)——礼治时代,春秋战国至秦传统法的奠基时期(二)——法家法治时代,汉至清(1840年前)传统法的发展时期——“隆礼重法”的时代。
首先我们来看传说时代的传统法,所谓中国的传说时代根据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即文献与地下考古资料相印证可以定为黄帝至夏之时。
黄帝至禹为传说时代的前期,禹之后建的夏王朝为传说时代的后期。
传说时代的传统法起源分为两条途径,即发端于部落战争中的“刑”,发轫于祭祀与习俗的“礼”。
然后,我们再来分析中国传统法的第二个时期——商与西周时期的“礼治体系”。
商,尤其西周是礼的全盛时期。
社会各个领域无不出在礼治的控制之下。
就内容而言礼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礼义。
即礼的宗旨和精神。
礼义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在“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
男女有别”这些人情基础上的人伦道德——忠、孝、节、义。
第二,礼制(仪)。
即礼的外在表现形式,即礼的制度、条文、规范,其中也包括法制、刑制等。
礼义与礼制在“礼治”体系中显然是前者,即礼义占据主导地位。
三代史料言刑必言德。
三代的法在’“礼治”体系中虽然不占主导地位,但其与道德、制度、习俗皆有着密切的关系。
实施礼治的方法有两种,即教化与刑罚。
这两者在初始时大致有着明确的分工,教化用于本部落或本部族成员,刑罚用于敌对及臣属部落和异族。
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
”在礼治体系中,“教”与“刑”也有大致的分工。
即以教化推行礼义(道德),以刑罚维护礼制。
礼义既然是礼治体系中的主导,教化也自然成为礼治体系中的主要手段。
周人的“德”与“民”解释了改朝换代与上帝间的关系,圆满地论证了周夺商命的合理与正义。
但是这一次“天命观”的改革也动摇了神权的基础。
“惟德是辅”的“天”不再是一家一族的保护神,没有人能无条件地垄断着与神的沟通。
人的作为随“德”的出现变得重要。
自此,中国传统法便走上了非宗教化的路途而与伦理道德结下了不解之缘。
“礼治”虽使中国走上了非宗教化道路,但中国文明并不缺乏信仰。
西周以来,建立在宗法社会基础上的忠、孝、节、义等伦理道德是中国人的精神追求与支柱。
在西方“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中国人的“礼治”是以“德”为核心,区分“是”与“非”,合天地人为一体的社会体系。
周人的“尚德”给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以深刻的影响,其形成了可以西方“宗教信念”相媲美的“道德观念”。
孔子有一句流传千古,直到今天也妇孺皆知的名言:“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以忠孝节义为基础的“孔孟之道”实际上也是一个在西周礼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道德体系,这个体系统治了中国数千年。
法国思想家伏尔泰对中国任的信仰有这样的评价;“其实我们应赞扬中国人的两点长处:即谴责异教徒的迷信,也谴责基督徒的习惯做法。
中国儒生的宗教从来没有受无稽神话的糟蹋,也没有为政教之争和内战所玷污。
”我们再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发展的第三个时期,春秋战国至秦的法家法治时代。
对此,我主要通过对儒法两家不同的社会理想模式——“王道”与“霸道”的比较,来阐释法家的法治思想。
在中国历史上,“王道”与“霸道”之争实质上就是指儒法两家不同的治国方策、不同的社会理想之争。
王道的特征在于行德,以德服人,使东西南北的人心悦诚服而有天下。
霸道的特征在依恃实力而假行仁义,以力服人。
所以霸道虽有大国,但民心不服,“力”也会因此而不足。
鉴于此,行王道者虽无大国,但终会获取天下,如商汤、文王。
行霸道者虽有大国,也终会因力不足而衰亡。
儒家推行的王道始于亲人间的相亲相爱——主要是“孝”。
而成于统治者的仁政教化。
法家对儒家的理论并不以为然,尤其对道德和教化毫无信心。
他们崇尚的是“力”。
法家对人性赤裸裸的剖析令天下道德君子汗颜。
韩非子说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利”“害”关系。
君臣关系更是由“利”“害”相连。
如同不信任伦理道德可以治天下一样,法家对儒家竭力赞美的教化也持完全的否定态度。
他们认为,教化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治国方法。
教化所要达到的“重义轻利”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空想,因为其与人性是完全相背离的。
法家认为,治国的最好手段,是顺应“趋利避害”的人性,利用刑赏。
法律比教化更有力,而且更现实。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儒家强调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礼义,旨在通过教化的方法以理服人,最终实现王道;法家强调以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主张通过刑罚的方法以力服人,最终成就霸业。
作者对此,基于社会变革时期人们对社会发展方式的选择做出了较为理性的评价。
作者指出,在社会变革时期,人们对发展方式的选择往往带有盲目性,而这种盲目性形成了历史的曲折发展。
变革之中,尤其是变革初期,对传统的批判最能引起人们的共鸣。
一般来说大多数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社会的激变,认为在传统与非传统的选择中,非此即彼,或者非彼即此。
当非传统成为时髦时,社会的发展便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矫枉过正的代价。
在春秋战国这样一场涉及到社会性质的大变革中,许多人更是难以接受任何对传统的肯定,甚至是部分肯定。
因此,竭力倡导“中庸”的儒家在政治上屡遭困厄,在学术理论上屡遭批判,在社会中屡遭人们的误解。
人们只是注意到“中庸”对传统的维护,却忽视了它对传统的改造,忽视了在动荡之际它独有的远见卓识。
今天看来,当时人们对“中庸”的拒绝,真可谓是历史的遗憾。
历史的发展也是当时的人们为这一拒绝而付出了其所应有的代价。
下面,我们在来分析中国传统法发展的第四个时期——汉至清的“隆礼至法”时代。
中国传统法发展到汉时,已经实现了礼法融合,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传统法体系。
汉代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倡导的精神。
如董仲舒以“《春秋》之义,父为子隐”为由,认为养父包庇犯罪的养子而“不当坐”1。
汉宣帝时,“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不为罪成为定律2。
自汉时起,礼法融合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
儒家的精神,法家的制度构成中国传统法的主要内容。
我们亦可以简单归纳汉中期后传统法的体系的构成。
汉中期以后,中国的传统法由礼义与法制两部分构成。
礼义的主要内容为伦理道德,法制主要内容为律令科比等法规、条例。
用礼义指导立法、司法,纳礼入法。
礼是法的灵魂,法体现礼的宗旨和精神。
从汉至清的中国传统法体系来看,礼与法实为一个统一的“共同体”,轻法势必导致轻礼,而重礼也必然会重法。
近代以来,学界将中国古代社会的“息讼”、“贱讼”视为中国社会“重礼轻法”的确证,实为不能全面考察礼法关系所致。
另外无论什么社会都不可能鼓励人们争讼,前面已讲到的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的第四卷第十六篇专门有一节“对健讼者的罚则”,其明确地道明了法与诉讼的关系:“制定和维护法律的人向来非常注意防止人们轻率地进行诉讼,这也是朕所关心的。
”3只不过是中国在儒学的指导下,采用的是以教止讼、以礼止讼的方法,而查士丁尼却认为止讼的最好办法是“罚金”、“宣誓”和“利用人们的害怕丧失名誉的心理”。
4相比较而言,中国更“文”一些、更体现“王道”的风范,而西方则更“武”一些,具有“霸道”的味道。
即使是现代法治社会,争讼也不是人们提倡的。
因此,将孔子提出的“无讼”理想及中国古代以教止讼、息讼的实践视为轻法之表现也实为今人对古代社会、礼法关系、对法与讼关系的误解。
其实,无讼的理想、以教止讼的实践正是传统法留给我们的优秀遗产。
最后,我们来分析中国传统法的第五个时期,也是在最后一个时期,近代传统法的演变。
首先,我们来分析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观念。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我想通过与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的比较,来阐明。
先秦的法家主张一家之法,已达到维护君主利益,而天下之法为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达到维护天下人利益的最终理想。
先秦法家主张健全法制,树立法治权威,善用刑赏,法术势结合。
而启蒙思想家主张除“一家之法”,立“天下之法”,用法治取代人治,其方法为限制君权,加强相权,限制集权,加强地方权,主张学校议政,舆论独立。
我们再来分析晚清政府修律过程中的“礼法之争”——非“变”与“不变”的争论,而是“如何变”的争论。
传统法的法律体系在世纪初清政府进行的“修律”中瓦解,西方的法律体系被迅速移植。
1902年至1911年在日本专家的协助下,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律》、《违警律》、《结社集会律》及《刑事诉讼草案》、《民事诉讼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
清政府甚至预备在中国实行君立宪政体,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及“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信条》等。
然而,“必须变法”的共识并没有弥合人们对“如何变法”不同主张的对立。
这就是产生礼法之争的原因。
这场争论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新律要不要,或怎样体现传统法的精神,活在多大程度上吸纳西学。
礼教派认为传统法有可变与不可变之处,同样西法也有可学与不可学之分。
礼教派修律的理想境界是西方的某些制度与中国传统法的精神合一。
法理派对传统法与西学的认识,尤其是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是近代以来法律史学界的关注话题,有诸多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表明:被时人称为“不识国体”法理派在明言采纳西方“最新之学说”的同时,也一再申明修律的宗旨并不违背中国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