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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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是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012年6月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9月6日卫生部令第87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全文包括总则、制作要求、执法文书管理、附则共四章五十一条。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文号:暂无信息颁布时间:暂无信息实施时间:暂无信息时效性:暂无信息效力级别:暂无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 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 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 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确定。
新增加文书制作要求
•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 复核意见书
• 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 录。
•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 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 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 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 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 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 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
•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除本规范规 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 ,并报卫生部备案。
•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 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 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 第二十八条 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 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 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 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 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 点。
•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 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 注明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 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改内容
•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 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 ,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罚和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

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一定的条例和规范进行,以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正和合法性。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编写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下面,我将介绍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要求。

一、格式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采用统一的格式。

文书标题应明确,标明文书的种类、名称和行政执法活动的对象。

文书的标题应居中,字体一般为宋体,字号为小四。

文书应有明确的编号,编号应由执法机关内部统一分配。

编号应包括年份、编号和起用法人等信息,以便于查阅和备案。

文书的时间应标明具体的年、月、日。

时间一般放在文书的上方,与标题呈左对齐。

二、内容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依据:应明确执法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和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定等。

2. 执法事实:应详细描述行政执法的事实和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3. 法律依据: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规,以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依据,以及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决定。

4. 处理措施:应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等。

5. 监督检查:应明确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求,如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6. 违法行为的后果:应明确违法行为的后果,包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7. 法律救济:应告知违法行为的对象有权依法申诉、上诉的权利和途径。

8. 执法机关信息:应载明执法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方便违法行为的对象与执法机关联系。

三、语言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应简洁、清晰、规范。

文书中的用语应明确、准确,避免使用模糊笼统的措辞。

文书应使用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避免使用生僻字、专业术语和外来语。

文书中的用词应注意层次分明,避免重复表述和含糊不清的描述。

卫生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卫生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谢谢大家!
合法性原则
即:文书的制作必须做到于法有据, 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滥用权力,也不 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无依据或程 序过错的都是无效文书。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即:根据事实制作文书,不能倚轻倚 重,过则不符,应处理得当,否则容 易影响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 效果。
准确性原则
①对象要准确 法人、自然人、群团
专业技术性
卫生执法范围广,涉及卫生领域多学科 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文书的制作往往需要 卫生检测和检验数据来提供科学依据。
因此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专业性和技术 性特征要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既要熟悉 法律,又要掌握各种卫生专业知识,才
能提高文书的制作水平。
形式的规范性
• 格式划一 • 结构固定 • 用语规范化
作用
1、保证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作用。 A、依法执法 B、规范相应执法行为 C、确保公正
2、执法活动的重要历史档案,对研究总结 卫生执法工作经验,完善和发展卫生执 法工作具有文书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 ①执行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许可证
等) ②证据文书(依法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形成的法
填写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栏目要 求填写,填写内容不得涂改或改写。
书写违法事实时要用叙述性的语言。不 要书写与案件无关的次要情节和内容,尤其 是证据不足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实。
案例
XXXX医院违法开展诊疗活动案
经查,XXXX医院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擅自设 立了小儿科、小儿外科、肝病治疗中心、不孕不育中心、 男性疾病诊疗中心、女性疾病诊疗中心等诊疗科目,在 诊疗科目设置上违反了有关规定;8名医生有《医师资 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属医疗 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检验科对性病检测不规范, 检测阳性率明显偏高,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存在欺诈;医 疗广告内容存在明显的夸大和虚假宣传。XXX卫生局根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有关规定,给予该院罚款5000元,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院涉嫌欺诈的违法行为, 移送XXX工商局进行处理。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指南目录前言 (1)第一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概述 (3)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10)第三章37类执法文书书写模板 (14)第一节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14)第二节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18)第三节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22)第四节检验结果告知书 (25)第五节卫生监督意见书 (28)第六节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31)第七节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34)第八节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38)第九节查封、扣押决定书 (40)第十节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47)第十一节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51)第十二节物品清单 (55)第十三节公告 (59)第十四节封条 (61)第十五节案件受理记录 (64)第十六节立案报告 (69)第十七节案件移送书 (73)第十八节现场笔录 (78)第十九节询问笔录 (89)第二十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95)第二十一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99) 第二十二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1)第二十三节合议记录 (105)第二十四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10)第二十五节陈述和申辩笔录 (114)第二十六节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119)第二十七节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2)第二十八节听证笔录 (126)第二十九节听证意见书 (132)第三十节行政处罚决定书 (135)第三十一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140)第三十二节送达回执 (143)第三十三节催告书 (145)第三十四节强制执行申请书 (147)第三十五节结案报告 (151)第三十六节续页 (154)第三十七节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157)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常见问题 (160)第五章行政诉讼文书瑕疵问题案例 (169)第六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例常见案由 (185)附件1陕西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文号、编号编写方法的指导意见(210)附件2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7版) (216)前言建立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是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书写

制作说明 1、首部 (1)文号。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规定编写。 (2)被控制主体名称:由于被控制对象 可以是物品或者场所,所以被控制主体 应是物品的所有人或者场所的经营者。


2、正文 (1)控制的原因。 (2)控制的依据。 (3)控制对象。 (4)控制地点 (5)控制方式。 (6)控制的期限。 注意:卫生行政机关对被控制的物品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避免 无理由延长控制期限或多次重复控制的情况出现。
第二节卫生监督意见书
概念和作用 《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 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 的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的用途较为广泛,一般 意义上讲,凡是在卫生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 或卫生行政机关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都可以用 卫生监督意见书来表达,而且在文书的正文部 分也未设定固定的格式,可以由监督人员填写。
示例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 吉卫食调[2003]02号
旺族食品有限公司 经健康检查你单位下列人员体检结果显示具有职业禁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请将下列人员调离相应的职业禁忌岗位,并将 调离情况函告本机关。应调离人员名单如下:
姓名 王×× 李×× 以下空白 性别 男 女 体检结果 HbeAg阳性 HbeAg阳性 职业禁忌岗 位 接触食品岗 位 接触食品岗 位
适用范围 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 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说明 (一)首部 1、页码。记录完毕,第×页处应逐页填写页码,共×页处应 填上总页数。 2、被检查人。被检查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全称、地址(包 括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性别、职务等。被检查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现在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 3、检查机关。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机关名称。 4、检查时间。应写明到现场检查起止时问。即年、月、日、 时、分开始至何时何分结束。 5、检查地点。地点不仅包括被检查现场所在地的地址,还包 括被检查现场的具体位置。应写清被检查现场所在的地点,如: ××市××路××号××仓库。

常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常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书写规范

常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书写规范(恭城县卫生监督所林选云)现场检查笔录一、概念和作用(一)概念卫生执法人员对卫生案件有关的地点的卫生状况客观文字记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直接证据(二)作用1、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2、作为处罚和行政诉讼的原始之一3、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4、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二、适用范围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三、制作说明(一)首部1、页码2、被检查人3、检查机关4、检查时间5、现场检查笔录6、检查地点(二)正文1、书写现场检查笔录的一般原则(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没有亲眼看见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

(2)相关性原则:与查处的案件相关或与卫生监督类别相关(3)合法性原则:程序合法手段合法2、书写检查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1)记录顺序边检边记或检查结束后记(现场拍的照片,提取物证的,也要记录)(2)重点记录主要违法事实记录时只对现场状况和违法行为作记载,不作任何评价,不写处罚与否(3)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必须具体,主要从地点、内容、数量、状况等方面,能一看就具体了解。

(4)使用正确、书写规范(5)不能当作催款单使用;不能当作产品推销广告;不能当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能当作行政控制决定书;不能当作没收违法物品的收据或清单。

(6)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

(7)记录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

(三)尾部1、被检查人签名每页都要签署,写明“以上笔录属实”2、卫生监督员签名两名卫生监督员签名每页都要签署(四)本文书的有关注意问题1、一案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分别制作2、首页不够记录,用续页3、有修改、补充处要再履行签署手续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概念和作用(一)概念卫生行政机关制作被监督单位或个人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文书(二)作用监督人员或卫生行政机关意见、建议二、适用范围(一)对被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产品卫生质量评价等(二)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注意事项:与监督无关的事项表达的意见不能使用,但提出的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三、制作说明1、首部注意写编号2、正文第一,有针对性第二,有操作性第三,文字、文法规范,意思表达正确肯定第四,要求整改的,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第五,制作完毕要核对3、尾部被监督人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公章,签署日期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第1页共1页被检查人:贺州市ⅹⅹⅹ卫生院(贺州市ⅹⅹ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贺州市ⅹⅹⅹ街道邮政编码:542600法定代表人:ⅹⅹⅹ性别:男职务:院长联系电话:ⅹⅹⅹⅹ检查机关:贺州市卫生局检查时间:2010 年1 月13 日09 时10 分至10 时15 分检查地点:贺州市ⅹⅹⅹ卫生院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定,贺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李健秀(证号:454760)、梁海金(证号:454765)在ⅹⅹⅹ副院长的陪同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贺州市ⅹⅹⅹ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如下:1、该单位持有贺州市卫生局2008年12月31日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执业地址:贺州市ⅹⅹⅹ街ⅹⅹⅹ号,核准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

各位同事:新版《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将具体内容上传,供大家学习、掌握。

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稽查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7号)《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已于2012年6月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2012年9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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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第二章制作要求第五条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

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

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

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在改动处签字或者用指纹、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要求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

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填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

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用于鉴定检验的健康相关产品及其他产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样品的生产日期及批号、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采样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编号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被采集样品的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实施卫生监督抽检的卫生行政机关为确认产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者地址、样品标识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识、规格、样品名称等内容。

还应当告知确认的方式、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并告知逾期未回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将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品的名称,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并告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是否有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卫生监督意见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指导性或者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是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

也适用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

审批表应当写明当事人、案由、申请审批事项、承办人处理意见、审核意见及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申请行政处罚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

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申请审批事项中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场所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需要对物品或者场所采取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应当写明物品或者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不能或者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者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所需的时间,同时告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是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时发出的文书。

延期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

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机关管辖,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为了对案件展开调查,向主管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案情摘要应当按照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罗列事实并加以简要说明。

同时要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七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八条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

检查时间指在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起止时间应当写明: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明现场检查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九条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三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负主要责任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卫生监督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明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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