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解析《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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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殊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 )制度。

【2022】[单选题] *A.专家评议(正确答案)B.咨询评估C. 民主评议D.公众听证1. 【答案】A【解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特殊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概述2.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是( )。

【2022】[单选题] *A.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B.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C.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正确答案)D.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2. 【答案】C【解析】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者登记备案制。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再也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项目,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备案制。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概述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政府主管部门再也不审批( )。

【2022/2022】[单选题] *A.项目建议书B.项目初步设计C.项目开工报告(正确答案)D.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答案】C【解析】对于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人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需要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再也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还要严格审批其初步设计和概算;对于采用投资津贴、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则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一节工程项目管理概述4.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一种( )的主要体现。

【2022】[单选题] *A.传统项目管理转变为技术经济分析B.将传统碎片咨询转变为集成化咨询(正确答案)C.将实施咨询转变为投资决策咨询D.造价专项咨询转变为整体项管理4. 【答案】B【解析】近年来推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就是将传统“碎片化”咨询转变为“集成化”咨询的重要体现。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内)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证件有效期:暂无明确规定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

申请单位凭批文办理国土、规划、工商、建设等手续。

4、设定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九号);4、《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5、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资〔2009〕374号);6、《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8、《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183号);97、《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开展综合试验工作的批复》(粤委[2009]3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08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

119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1210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1311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14121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2014]7号)151316、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粤办发[2008]12号)16、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5、审批条件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审批资金审请报告。

国家发改委详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

国家发改委详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

国家发改委详解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引言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结构性的问题。

为了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发改委在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意见。

本文将详细解读国家发改委提出的重点工作意见,并探讨其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影响。

一、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市场化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国家发改委强调,要加快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打破行业垄断,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

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等。

二、加大创新驱动力度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国家发改委在重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提到,要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为此,国家发改委将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推动多元化的创新发展路径,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

三、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要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具体举措包括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和薪酬制度,推动国企混改,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等。

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保障。

国家发改委重点工作意见中提到,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提出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的措施。

五、优化投资环境改善投资环境是吸引外资和促进私人投资的重要举措。

国家发改委强调,要优化投资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简化投资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法治保障等。

六、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是保障农民利益、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

国家发改委在重点工作意见中提到,要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现代化,提升农民收入。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将采取措施推动农村金融和农村产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文号:发改投资【2005】76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5-01-14生效日期:2005-01-14失效日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76号2005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文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

国家发展改⾰委等九部委颁布的23号令的理解与探讨国家发展改⾰委等九部委于2013年3⽉11⽇发布了《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简称23号令),并于2013年5⽉1⽇起正式实施。

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政府对国家发展改⾰委牵头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件所做的全⾯的⽂件清理成果。

为了帮助业内⼈员学习,我做了⼀些归类汇总的⼯作,拟从法律⽂件名称的修改、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引⽤法律条⽂的修改、相关法律条⽂具体内容的修改、相关法律条⽂具体内容的增加等五个⽅⾯对23号令进⾏解读。

⼀、涉及三部法律⽂件名称的修改1. 将《⼯程建设项⽬可⾏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规定》的名称修改为“《⼯程建设项⽬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规定》”。

2.将《<标准施⼯招标资格预审⽂件>和<标准施⼯招标⽂件>试⾏规定》名称修改为 “《<标准施⼯招标资格预审⽂件>和<标准施⼯招标⽂件>暂⾏规定》”。

3.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名称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涉及七个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由于《招标投标法》施⾏于2000年1⽉1⽇,经过13年的发展,国务院经历了2003、2008的两次机构改⾰(本令发布于2013年3⽉11⽇,签署时并未涉及2013年机构改⾰的内容,铁道部还保留),23号令涉及的12部部门规章及规范性⽂件中的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民航等七个部委局已撤并、更名为国家发改委、⼯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等五个部委局。

因此,23号令在第89、128、174、191条中对这5个撤并、修改的部委局名称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加之⼀直保留的铁道部、⽔利部、财政部、⼴电总局四个部门,就变成了九部委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解读投资体制改革六大关注点备受社会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5日由新华社发布。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这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行这项改革将会对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挥积极作用。

通读全文,这次投资体制改革中的六项内容尤其令人关注。

关注点之一:企业自主投资空间更宽[原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解读]: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这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施展拳脚”的空间。

《决定》中明确指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关注点之二:颁布政府核准投资目录[原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作为《决定》的附件,此次一并发布,这备受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人士所关注。

《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适时调整。

《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

按照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目录所列项目是具有动态性的,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有专家指出,这一目录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投资[2004]1927号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

二、《目录》中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国务院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九月六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

一、企业投资项目(一)核电站项目;(二)新建机场项目;(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四)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五)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六)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七)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站项目;(八)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5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九)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十)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十一)年产3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十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十三)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十四)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十五)跨境、跨海湾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十六)3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铁路项目;(十七)新建集装箱、煤炭、矿石、油气港区项目;(十八)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钢铁、有色、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十九)年加工原油500万吨及以上的炼油项目、年产量60万吨及以上的乙烯项目;(二十)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造船基础设施项目;(二十一)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的社会事业项目;(二十二)中方投资2亿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二十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

如何判定企业投资的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2010-05-28 10:44 文章来源:澧县招商局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其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2、“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

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我国的投资体制根据投资区域的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将投资活动分为两大类:1、境内的投资2、境外的投资这两类投资活动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境内投资本着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的精神,国务院于2004进行了投资体制改革,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据国务院的改革精神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次投资体制改革从“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制度”,变为如今的以核准和备案为主的投资体制。

具体分为三类:1、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沿用审批制;2、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那么实行核准制;3、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

审批制,即只要企业利用政府的资金投资,那么必须要政府批准。

这一制度较易理解,无须进一步探讨。

发改委窗口行政服务指南

上报件
按省发改委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统一上报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按当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表格填写)
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附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当年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表4、外资企业需提供当年联合年检合格材料,内资企业需提供工商部门加盖当年年检合格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5、新企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生产能力的证明
3
市权限内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346号令);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22号令);
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促进有效投入的意见》(锡政发[2007]214号);
1、《国家计委关于下达1999年小城镇压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国家补助投资计划的通知》(计农经[1999]1731号)
2、《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与管理办法》(计农经[1999]1731号附件)
上报件
7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受理上报
不收费
1、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附电子文档)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上报件
5个工作日内报省发改委
申报、
受理、
上报
不收费
1、外商投资限下项目咨询联系单
2、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1、申请(附电子文档)2、根据《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环评审批意见7、规划选取址意见8、项目用地预审意见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全部材料一式五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2004年11月25日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制的重要意义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

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动向,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有利于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各类企业都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备案内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决定》中所规定的核准制。

与这两项制度相比,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制办法中对备案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对于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提交备案的企业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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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解析《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问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于7月25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回答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

问:为什么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答: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基本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在新的形势下,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其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行政管理、国有企业、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改革,有利于建立企业和银行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经济发展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

第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政府把工作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第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有利于消除产生投资盲目扩张等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增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

问:请具体谈谈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与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

答: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客观地分析,中国经济发展中反复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机制转换滞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

当前,要把解决某些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等突出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落到实处,必须标本兼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进一步改革投资体制,建立健全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机制,强化银行独立审贷的责任,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有利于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解决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又为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利条
件。

可以抓住投资领域暴露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结合宏观调控的实践,探索有效的解决办法,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使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健康地推进。

问: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终建立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具体来讲,就是要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哪些新的重要举措﹖
答:概括地讲,《决定》新的重要举措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今后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
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是合理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职能。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三是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

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四是完善对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对社会投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

问: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
答: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
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行核准制是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为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为《决定》的附件,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问:《决定》提出要健全备案制。

备案制的涵义和意义是什么﹖
答:实行备案制,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意向信息,及时、准确地监测投资运行情况,适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

国家将加强对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既要切实落实备案制度,又要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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