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民事上诉制度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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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述评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述评

系事件 、 治产事件 、 禁 宣告 死 亡 事 件 等 。 “ 在 民诉 法 ” 中予 以 规 定 ; 对 于 现 代 非 讼 事 件 则 专 门 制 定 “ 讼 事 件 但 非 法 ” 适 用 于登 记 、 产 管 理 等 民 事 非 讼 事 件 及 公 司 、 , 财 海 商 、 据等商事非讼事件。 票
台湾地 区民事诉 讼制度 改 革述评
序 。 二 编 为第 一 审 程 序 , 为 四章 : 常 诉 讼 程 序 ; 第 分 通 调 解 程 序 ; 易 诉 讼 程 序 ; 额 诉 讼 程 序 。 三 编 为 上 诉 审 简 小 第 程 序 , 为 两 章 : 二 审 程 序 ; 三 审程 序 。 四 编 为 抗 分 第 第 第
21 0 1年第 6期
法 治 研 究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述评
齐 树 洁
摘 要 : 台湾 地 区近 年 来 频 繁 修 改 “ 民事 诉 讼 法 ” 引起 了 两岸 学 界 的 关 注 。 革 者在 修 法 过 程 中 引入 , 改
了一 些新 的理 念 和 新 的 制 度 , 利 弊 得 失如 何 , 得研 究和 借 鉴 。 其 值
的有序 、 调运行 。 协
度 , 有 其 特 点 和 长 处 。 总 体 上 看 , 湾 地 区 的 法 制 基 各 从 台 于 大 陆 法 系 的传 统 , 来 以德 国 、l 等 国家 的 立 法 、 向 E本 判 例 和 学 说 为 参 照 , 系 严 密 , 容 完 备 , 说 丰 富 。 年 体 内 学 近 来 , 湾 地 区频 繁 修 改 其 “ 台 民事 诉 讼 法 ” 引 起 世 人 关 注 , 。 其 中 的经 验 教 训 值 得 研 究 借 鉴 。 文 对 此 稍 作 评 析 。 本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 号)第 6 条规定: “第一审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⑦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庭审程序作了 明确: “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第二,上级人 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为‘派员参加了庭审并发表意见。’”
⑫ 钱祎、吴巍: 《道歉并赔 61 万余元!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载浙江新闻网 2019 年 9 月 5 日, https:///news.html?id=1281686。
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 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 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 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而新增加的一项检察职能。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五年多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 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①。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为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针对实践中的困难问题,放眼域外公益诉讼制 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合并制度评介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合并制度评介及对我国的启示

·域外视野·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合并制度评介及对我国的启示陈桂明吴如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诉讼合并制度在美国民事诉讼的历史演变中占有重要地位。

诉讼合并制度主要由请求合并、当事人合并及第三人合并三方面构成。

该制度在扩大在审案件广度、拓展诉讼覆盖面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并因此成为了当代美国司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复杂诉讼大量出现的当代社会,诉讼合并制度的功能越发引人关注。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继续重视诉讼合并在实现诉讼效率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其在未来的修改亦将朝着这一方向继续努力。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合并制度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我们应借鉴其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诉讼合并制度。

关键词:诉讼合并;请求合并;当事人合并;第三人合并中图分类号:D F7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0)05-0126-12由请求合并和当事人合并(joinderofclaimsandparties)所构成的诉讼合并制度在美国民事诉讼的历史演变中占有重要地位。

诉讼合并制度扩大了在审案件的广度,拓展了诉讼的覆盖面,因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合并制度合并各种诉求,并且增加附加的当事人。

这种规模庞大的“诉讼捆绑”的好处是,通过一个单一的案件对一堆复合的诉求和一群复合的当事人作出裁决,并且使得诉讼更能够反映现实生活的复杂性。

而诉讼合并制度的不利之处也是伴随着这种方便和自由而产生的,这就是使诉讼变得错综复杂而难以理解。

尽管如此,诉讼合并仍是当代美国司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基于此,本文将在立足《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基础上,对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合并制度作一较为全面的梳理,进而分析其在今后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可借鉴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的诉讼合并制度的建议。

一、请求合并制度(joinderofclaims)(一)原告的请求合并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请求合并的规定相当宽泛,这在该规则的作者简介: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吴如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新《民事诉讼法》第41 条评注

【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摘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

其中的实体性要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包含了实质标准,使司法实践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

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合议制功能是发现不同法律意见的原则性共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适用合议制的理由主要不是技术上的疑难复杂,而是法律适用存在相互竞争的理由。

只要不存在多个裁判意见交互对话的必要,都可以适用独任制。

透过独任制扩张的制度逻辑,可以对二审独任制实体性要件进行规范解释,继而准确理解其他三个程序性要件,防止二审程序中独任制被不当限缩或扩大适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41条;二审独任制;合议制的功能;简单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1HQ020)[作者简介]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2)03-0101-11吴英姿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把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大到二审程序。

新法第41条规定,二审适用独任制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适用法院限于中级人民法院;(2)适用案件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3)适用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不仅事关二审程序的正当性,而且直接影响二审吸收不满、纠正错误、统一法律适用等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裁判的认同。

如何把握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防止独任制在二审程序中被不当限缩或扩大适用,成为新法适用中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四个条件中,条件(1)(2)(4)属于程序性要件,形式性很强,比较容易判明;条件(3)属于实体性要件,包含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判断,不仅取决于具体案件当事人的争议与证据情况,而且与法官个人审判经验与业务能力密切相关,属于实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唐朝上诉的法律规定(3篇)

唐朝上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唐朝,上诉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手段,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探讨唐朝上诉的法律规定,包括上诉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上诉的条件1. 审判程序错误唐朝法律规定,如果地方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程序错误,如违法取证、滥用职权等,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2. 判决不当当事人对地方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不服,认为判决不当,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3. 判决遗漏事实如果地方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遗漏了重要事实,导致判决不公,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4. 判决违法如果地方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三、上诉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地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申请应当载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上诉理由和事实、证据等。

2. 受理审查上一级司法机关收到上诉申请后,应当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上诉人的资格、上诉事由、上诉证据等。

3. 开庭审理上一级司法机关认为上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4. 作出判决经过开庭审理,上一级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书应当载明判决理由、判决结果等。

四、上诉的时限唐朝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地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司法机关提起上诉。

超过时限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五、相关的法律规定1.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其中对上诉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

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有冤屈,不服州县判者,听于上司陈理。

”2. 《大唐新律》《大唐新律》是唐朝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其中对上诉的程序、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刍议民事初审立案制度

刍议民事初审立案制度Ξ黄玉麟(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摘 要:针对立案工作特点,结合对诉权的尊重和保护,通过我国的起诉和受理的现状,探讨关于初审立案的两种不同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诉权;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334(2009)03-0045-03 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关键时期,很多矛盾和问题都会反映到审判工作来,司法实践中在立案环节随意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行使的现象十分突出。

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就规定,对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1]。

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对一些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应否受理认识不一,制定不同的标准,就会引发、扩大矛盾,激发不安定因素。

研究立案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完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拟对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民事立案制度之现状与问题评析《法律辞典》对“立案”的解释:“立案是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人民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民事纠纷、行政侵权争议和涉嫌犯罪行为进行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程序。

”民事诉讼立案由起诉和受理构成,是公民诉权与司法权力相联系的纽带,缺其一则不能产生启动司法程序的效力。

作为宪法权的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2]。

当事人有无诉权,以及诉权能否实现,由起诉及立案环节所决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也是最后的救济关卡,承担着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但是,现行立案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以下弊端。

(一)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20世纪末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全国法院普遍展开了较为彻底的工作改革,即建立立案庭,由其专司案件受理,在立案工作中推行公开立案,接受当事人监督。

论二审民事审判效率

论二审民事审判效率佚名一、文书送达效率制约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到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实践中如用邮寄方式送达往往所需时间更长),此时二审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情况还是一无所知,并且在实践中这段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理期限以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理期限内,不能归责于一、二审法院,却严重地影响到审理的期限。

因此,对这一作法应改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并收取上诉费后无需等待被上诉人答辩,就应将案卷和证据立即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行收取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的工作,这样,就能使法院移送案件的工作在收取答辩状期间内进行,而无须待收到答辩状后才开始移送,尽量减少法律文书滞留原审人民法院的时间,且能使二审人民法院尽快熟悉案情,尽快审结案件。

另外,制约文书送达的效率还涉及到“公告送达”的问题:首先,从公告送达的期限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设想某一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而需公告送达,并且又历经一、二审的案件,那么,一、二审程序中需送达起诉状、一审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二审开庭传票、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如果每一环节均公告送达。

那么一、二审审理期限势必很长,规定审限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应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公告的,往后的各环节均不再予以公告,以免因公告而拖延诉讼时间;其次,从公告送达的方式来看,公告送达消息主要登载在《人民法院报》等法律专业报纸上,而《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发行量有限,且定期公告专版同时有几百条公告消息,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背离了公告送达的初衷,意义不大,因此,公告送达应着重采取在法院的公告栏及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的方式,其效果较为明显。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制度研究

112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韦雨琦,生于1994年,硕士研究生在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制度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韦雨琦摘要:调解制度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着的特殊实用价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虽然拥有相对较为完善的诉讼权利,可以对于案件的程序性利益以及实体性利益进行部分的处分,但公益诉讼由于自身独特的法律属性,使得整个案件需将公共利益的保护置于首要位置,这也导致原告的处分权需受到一定的限制。

而就调解制度适用于公益诉讼案件中时,需限制原告参与调解的权利,在调解程序中对于启动时间、调解程序提出主体以及调解人选等规则需形成一定限制;在调解程序运行过程中,对于公益诉讼可调解的范围、调解是否应当公开方面也有特殊限制;在调解程序结束后,对于调解的结果需要进行公告和再审查后才可制作调解书,而且就调解书的执行速度也需要强化。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调解;调解执行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4-0112-0003一、环境公益诉讼特殊的法律性质(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本文所讨论的环境公益诉讼单指狭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程序处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法学理论界根据诉讼对象的不同,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两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

有学者认为两者所实现的功能不同,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损害环境公益时,由相关主体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民事主体损害环境的行为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2]。

也存在学者认为这种区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认为该区分忽略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属于专门公益诉讼范畴,不应当进行民事和行政二元界分,认为此做法不合理也没有意义[3]。

(二)适用调解制度的争论虽然相关司法文件逐渐发布,但理论界对于调解制度是否能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讨论仍存在争议,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相反的观点。

三审终审

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形成审级制度是指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即产生既判力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

从中华法律文化来看,我国自清末修律,到中华民国时期,【1】均仿效西方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新中国成立后之所以采取二审终审制,当时的考虑是:1实行多审级容易造成一些案件缠诉不休,使其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安定有序;2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物质和精神文明落后,大多地方交通不便,审级多了,当事人和证人要为一个诉讼长途往返,耗费极大的物力、人力、和时间; 3认为西方国家的三审终审制是维护富人利益的工具。

而二审终审制的相对优势有:①既使出现了个别二审裁判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②可以使大部分案件在基层解决,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③审判质量的优劣关键在于法院各项建设的成果,而不在于具体审级的多寡。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上个世纪的最后十年我国才刚刚摆脱贫困进入温饱型社会,司法制度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设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当时只能采取与社会发展状况相匹配的初级模式。

现在,我国已总体上跨入小康社会,国家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倍增,社会财富和人们的经济实力已大大提高,因而二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已成为人们谋求更高层次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法律保障体系中的短项。

二、两审终审制之弊(一)对审判权的上级监督不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属于最高上诉法院,但由于我国目前仍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其实非常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却不能充分发挥依据当事人的上诉以统一法律实施中的司法解释等机能,却仅是依靠下级法院的汇报、请示以及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据此认为,我国法院体系具有明显的行政机关色彩,【2】最高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基本上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机能,而成为偏向于行政、业务方面的指导和管理为行政性法院的典型。

与西方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相比,我国最高法院具有以下一些突出的特点:(1) 基本上不具有违宪审查权;(2) 广泛的最高司法解释权;(3)既是初审法院,又是终审法院;(4)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既审查法律问题,又审查事实问题;(5)在司法运作方面发挥着较强的行政管理作用;(6)直接受到权力机关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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