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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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

实践证明,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其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排污收费、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等基本法律制度是正确的,有关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对于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

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形势面临着旧帐未了、又欠新帐的局面。

主要表现在:一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二是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三是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四是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五是原水污染防治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新情况、新问题,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水污染防治新形势、新问题的需要,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

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何学东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沿革
《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以第八十七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 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新水法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第53条)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新水法规定,港口、码头、 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 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54条) 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新水法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 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 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 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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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行 为 的 处罚 力 度 不 够等 , 为 了 防治 水 污 染 , 保 护
的对策和措施 , 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 第 4条 ) 监 督 管理 体制 :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环 境保 护 主管
部 门对 水 污染 防治 实施 统 一监 督 管理 ; 交 通 主管 部 门 的海 事 管理 机 构 对 船舶 污 染 水 域 的防 治 实 施 监督 管 理;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水 行政 、 国土 资源 、 卫生 、 建设 、 农业 、 渔业 等 部 门 以及 重 要 江 河 、 湖 泊 的流 域 水 资 源 保护机构 , 在 各 自的职 责 范 围 内 , 对 有 关 水 污 染 防 治
1 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 1 9 9 6年 5月 1 5日第八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 九次 会议 通 过 《 关 于 修改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的决定》 ; 2 0 0 8年 2 月2 8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修订 通过 , 自2 0 0 8年 6月 1日起施 行 。 水 污染 防治 是我 国环境 保护 领域 较早 纳入 法 制 轨道 的领域 ,我 国第 一 部水 污染 防 治法 是 1 9 8 4年 l 1 月 1日起施行 的。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 水污染 防治形势十分严 峻 :污染 物排放 总量居高不 下, 水 体 污染 严 重 , 城 乡居 民饮用 水 安全 存在 隐 患 、 对
适用 范 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领域 内的江 河 、 湖泊 、 运河 、 渠道 、 水 库 等地 表 水 体 以及 地 下 水 体 的污 染 防
( 二)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 目和其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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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56条第1款)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水法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做了规定。(第56条第2款、第3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第57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58条第1款、第 59条第1款)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 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 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

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版全文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全文)(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管理体系中施行的探讨

对修订后《水污染防治法》在环境管理体系中施行的探讨
断 完 善 、 境 立 法 质 量 的 明 显 提 高 , 对 遏 制 水 环 这 污 染 严 重 趋 势 和 落 实 国 家 提 出 的 “ 江 河 湖 泊 休 让
违 法 行 为 的震 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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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一 章 , 显 示 了 对 于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的 决 心 和 重 视 程 度 。“ 法 ” 确 提 出 “ 家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新 明 国 证 制 度 ” “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营 单 位 ,城 也 应 当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 便 全 面 推 行 排 污 许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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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证 的 制 度 将 城 镇 水 污 染 防 治 作 为 一 个 单 独 的 部分 . 之成 为水 污 染 防 治工 作 的重 点 。 “ 使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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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订后 《 水污染防治法》 在环境管理 体 系中施行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现实社会需要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详细分析。

首先,该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依法设定和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水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次,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的治理设施、配备污染物治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使用、维护、运行、监控这些设施。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的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利用需求情况,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针对特定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要求农作物种植者使用合理的农药、农杀藻剂和农肥,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水体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法律也要求加强治理和防控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文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和农户对法律的执行不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污染物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和行动不够有力,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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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检验能力、仪器校准、计量
管理 体 系认 证 等 方 面 的实 际 困难 ,突 破 质量提 升 的瓶 颈 。
一 一
质 检 总 局 党 组 书 记 、 副 局
长 侯 建 国 在 湖 北 调 研 质 检 工 作 时


国 家 认 监 委 信 息 中 心 近 日联 合 上 海 检 验 检 疫 局 宣 布 ,我 国 将 从 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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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口 农 产 品 、 农 产 加 工 品 以 有 机 名 义 贩 卖 者 应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验 证 证
明 文 件 内 容 ; 提 交 申 请 的 文 件 如 非 中 文 本 ,应 加 盖 进 口业 者 及 其 负 责 人 的印 章 ,并 注 明与正 本 相符 等 文字 的中文译 本 。
令 、卫 授食 字 第 l 0 6l 3 0l 3 4 8 号 令 ,修 订 进 口 有 机 农 产 品 及 有 机 农 产 加 工 品 管 理 办 法 。 主 要 修 订 该 办 法 第 4、 5 、1 7 条 条 文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
念,要有吃亏精神。偷工减料可以赚一
块钱 ,不偷 工减 料 只赚 一分 钱 ,我 也 要 干 只 赚 一 分 钱 的 事 ,不 干赚 一 块 钱 的 事 ,这样 去发 展制 造业 就一 定有 希望 。

带 一 路 ” 相 关 的 贸 易 国 在 经
济 、 政治 、 科技 、 社会 各 方面 存 在 着差 距 ,导致 各 国 的标 准不 一 样 ,采 用 国际 标 准 的 比例也 不 一样 。如 想避 免 贸 易壁 垒 ,就 要 主 动地 参 与 国际 标准 化 工作 , 只 有 积 极 地 参 与 ,提 高 自 己的 创 新 能 力 ,争 取 自己发 言 的机 会 ,才 能 实现 平
部 、 农 业 部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 国 家 能 源 局 、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等 部 门 发 布 了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系 统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指 南 ( 2 01 7 —2 O1 8 年版 ) 。
指 南 坚 持 “ 统 筹 规 划 、 引 领 发 展 , 多 方 参 与 、协 同 发 展 , 需 求 牵
年 1 月 1 日起 施 行 。
等协商,互惠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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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 ; 隹化 组 织 ( 1 S0 ) 主
0 伍
GB / T 3 3 5 9 4 — 2 0 l 7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用 电 缆 国 家 新 标 准 近 日发 布 , 并
席张晓刚在首届 “ 之 江 标 准 ” 研 讨
。 中
侯建国
要 紧 贴社 会 需 求 、 产 业需 求和 企 业 需 求 ,抓住 质 量 发展 的 痛 点和 难点 ,把 计量 、标 准化 等 工作 沉 到 生产 一线 ,帮 助广 大 企 业强 化 质量 管 理意 识 ,解决 在
近 日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联 合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科 技 部 、 公 安
会上说
将于2 0 l 7 年l 2 月1 日正 式 实 施 。 该 标 准 主 要 适 用 于 电 动 汽 车 传 到 充 电 连
接 装 置 用额 定 电压 交 流4 5 0 / 7 5 0 V.  ̄以下 、直 流 1 ? . 0 k V及 以 下 充 电 用 电 缆
( 可包 括信 号 或 控制 线 芯 ) 。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日 前 表 决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决 定 。 新 修 订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更 加
明 确 了 各 级 政 府 的 水 环 境 质 量 责 任 , 实 施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和 排 污 许 可 制 度 , 加 大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惩 治 力 度 。 新 法 将 自2 0l 8
引 、 急 用 先 行 ,军 民 融 合 、 开 放 合 作 ” 的 原 则 ,确 立 了 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系统标 准体 系 “ 三 步 走 ” 建 设 发 展 路 径 , 明确 了 系 统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的 总
体 要 求 、建设 内容 和组 织 实施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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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逐 步 推 行 检 测 认 证 电 子 报 告 制 度 , 以 从 机 制 上 根 除 检 测 认 证 行 业 存 在 多年 的纸 质 报 告 和 证 书 造 假 现 象 , 引导 第 三 方检 测 认 证 机 构提 升 公 信
张晓 刚


力 , 节 约 资 源 ,提 升 进 出 口企 业 的 通 关 效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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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制 造 业 的短 板 是 急 于 求 成 ,以
销量 来 衡 量 是否 成 功 ,那 是逐 利 而行 。
鞠 口

现在市场变了,消费者首先看的不是价
格 ,是 品 牌 。所 以制造 业 一定 要 改 变观

我 国 台 湾地 区食 品安 全 事 务 主管 机 构 发布 农 粮 字 第 1 0 6 0 2 0 7 8 9 0 B号
格 力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兼 总 裁 董 明 珠 在 新 华 网 思 客 讲
堂) )上 说 。
《 质量与认证》2 0 1 7・ 8 l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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