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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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何学东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沿革
《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以第八十七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 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新水法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第53条)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新水法规定,港口、码头、 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 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54条) 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新水法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 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 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 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56条第1款)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水法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做了规定。(第56条第2款、第3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第57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58条第1款、第 59条第1款)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 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 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61条)

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解读水污染一直是全球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于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应对水污染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进行解读,以增进读者对相关法规政策的了解和认识。

一、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的意义进入新世纪以来,水污染问题日益严峻,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对水污染进行管控,提高水质,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这些法规政策还可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水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赢。

二、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水污染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以确保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水质的保持。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政策包括《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这些法规政策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为实施水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的主要措施1. 加强环境监测与数据管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各地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对水环境进行全面监测,并及时上报和公开数据。

这有助于掌握水环境的状况,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2. 推进工业污染治理:针对工业企业的排放行为,法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治理要求。

要求工业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排放达标。

同时,对于严重超标排放的企业,将采取强制关闭等措施,以迫使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是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法规政策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了针对性的治理要求。

比如,提倡有机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善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等。

4. 全面禁止违法排污行为:水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对违法排污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排污的单位,将处以高额罚款,并可能面临停产整治、刑事处罚等后果。

这有力地震慑了违法排污行为,保护了水环境的安全。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快速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水污染治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加深大众对水污染的认识,并探讨如何有效治理水污染问题。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对水污染进行全面管控的基本法律法规。

该法规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目标和基本政策,并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限值等内容。

1. 原则和目标《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防治污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防治技术优先、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集约利用、源头控制、减量化、资源化、分类管理等原则。

其目标是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2. 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报告制度。

企业需要安装监测设备,定期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监测,并按规定报告监测结果。

这样有助于建立一套全面和准确的排污数据,为后续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3. 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物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标准。

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限值,采取措施控制排放,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水污染治理的要求和措施。

1. 水污染治理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的组织领导和监管;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保证污染物排放在限值以内,同时积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污染排放。

2. 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对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按照水污染状况和治理需求,合理布局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水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治理效果。

3. 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水污染事故的突发情况,《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对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和修复工作进行调度和指导,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现实社会需要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于2008年6月30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国家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该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详细分析。

首先,该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法律要求加强水污染的源头控制,依法设定和管理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水污染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治理,推进工业和农业生产的清洁生产,鼓励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其次,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污染物的治理设施、配备污染物治理人员,并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使用、维护、运行、监控这些设施。

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的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利用需求情况,制定并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建立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针对特定的污染源和环境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

例如,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要求农作物种植者使用合理的农药、农杀藻剂和农肥,推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对于水体中的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法律也要求加强治理和防控措施。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文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措施。

同时,政府加强水污染的监测和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一些企业和农户对法律的执行不理解或者不重视,导致污染物排放仍然存在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投入和行动不够有力,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解读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水污染已经成为世界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严峻的环境挑战,各国纷纷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义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它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了一系列行动准则,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水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也规范了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实施环境友好型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二、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我国对水污染防治非常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税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认为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石,其主要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责任、罚则等。

1. 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水域的水质要求有所差异。

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为各地区制订水污染防治方案提供了依据,并要求对于不达标的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2. 排污许可制度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我国引入了排污许可制度。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同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监测和报告。

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污染源的数量和强度,从而减少水污染的发生。

3. 水污染防治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污染防治责任。

政府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加强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工作。

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到水污染防治中来。

4. 罚则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我国对违法排污行为实行了严厉的罚则。

违法排污行为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暂停生产等处罚措施,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分析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分析

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分析水污染是当今环境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环境,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水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两方面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方法。

一、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于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它是我国水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法律。

随着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面临着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等新的挑战,为此在2018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19年正式实施。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从立法宗旨、法律基础、法规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措施。

其中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加强了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强化了公民对水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更加完善的惩罚措施以及加强了水资源保护和近岸区域环境管理等。

总的来说,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充分体现了我国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为保护水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水污染防治方法水污染防治方法是指用各种手段来减少或消除水污染的发生和扩散,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手段。

目前,常见的水污染防治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源头控制:源头控制是指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进行管理和规范,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例如,对重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其排放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的浓度。

2.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指通过生物、植物等自然或人工手段,使被污染的水体恢复到正常状态。

例如,通过水生植物承载和吸附有害物质、建设人工湿地、进行水生态系统恢复等。

3.工艺处理:工艺处理是指对污染水进行生物、化学或物理等处理方式,将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将污染物从水中分离出去。

例如,利用生物法、吸附材料、氧化法、膜分离等技术手段对污染水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解读




一、强制执行手段难以落实 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数个违法行为同时处罚是否可行 三、如何确定应缴纳排污费 四、超标准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是否 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是否可以按超标准排放处 罚? 五、加倍征收排污费与处罚是否可以并处 六、排污费核定与处罚的衔接 七、未经批准的试生产的处罚 八、限期治理问题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主要有3类: 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 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 六十九条); 二是排污单位; 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 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 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双罚制”。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争议),第七十四条 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 门报请政府决定。 此外,新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 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九、强化城镇污水防治 “城市污水”的提法改为“城镇污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 中处理。并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 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 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十、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 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 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 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 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 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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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亮点进行深入解读,以飨读者。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与在此之前施行了近12年之久的、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新意颇多。

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二、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把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一条界限,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做出的规定。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

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以上3条规定是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条款。

专家们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

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

一是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此外,关于规范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专家和基层执法部门认为,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规范排污口的设置,有利于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有关主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监测,有利于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排污行为。

五、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经验证明,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就不可能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

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

六、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为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

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是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四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

对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七、强化城镇污水防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城镇污染防治,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的。

全国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对全国城镇污水防治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对城镇水污染的状况和后果有着直接的感受。

有关防治城镇水污染的规定,必将大大推动城镇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八、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给予了高度关注,增加了一些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深远的影响。

九、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做出了规定,以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是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三是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十、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二是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

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是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尤其加大了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一,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如果私设暗管,还具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即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三,如果违反企业私设暗管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给予人身拘留,如果私设暗管,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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