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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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一、介绍国际环境法是指在国际上用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协商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些环境挑战。

国际环境法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同时强调各国责任和合作。

二、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宪章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目标之一。

此后,一系列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被制定,为国际环境法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1. 永续使用及生态平衡国际环境法确立了永续使用资源的原则,并倡导保持生态平衡。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约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约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签订的国际环境公约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在国内立法和实施。

国际环境公约如《纽约垃圾处理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共同承担责任,但又根据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差异,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公平和协作的精神。

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处理环境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国际环境法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过程。

这一原则确保公众对环境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领域1. 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其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国际社会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环境问题的成因

(1)工业化和人口增长是客观、直接原因;

(2)人类的发展观念和政策失误是主观原 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当前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全球气候 全球水资源问题 全球土地和森林资源问题 全球人口问题 全球粮食安全问题 世界城市化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国际性和全球性 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法律规范的技术性 法律规范的“软法”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等 的多样性。生物多样性越丰富,生态系统就越 稳定。联合国在1992年召开的环境和发展大会, 153个国家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 也同时签署。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到 2000年有168个缔约国。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将本国境内的野生生物列 入物种目录,制定保护濒危物种的计划,以及 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和提供援助。发达国家 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对于公约的实施也存在尖锐 分歧。中国于1994年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 保护行动计划》,以实施该公约的要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战以后,世界工业化的发展使得环境污染问 题越来越严重,于是国际上制定了多项环保公 约,如1954年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1968年的《欧洲控制大气污染原则宣言》、 1969年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1年的 《干预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72年的《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倒废物污染海洋 公约》等

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1978年 《关于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议定书》, 合称为“1973/1978年防污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1条也规定,各国 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控制悬挂其旗帜 或在其国内登记的船只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该 法律和规章应具有与一般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相 同的效力。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3年的《防止 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2.经济刺激措施 2.经济刺激措施
概念: 概念:经济刺激措施是指政府利用经济手 段来引导或抑制市场参与者的决策和市场行 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为,以期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内容: 内容: 保险 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 标志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3.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四节 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二、国际环境损害的赔偿 三、国际环境环境争端的解决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一、国际环境损害与国际责任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 国际环境损害: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由于人为的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别国领土或管 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 对人、 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 财产或环境的危害, 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产或环境的危害,包 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 范措施的费用 费用。 范措施的费用。 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指国家应对其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承 担国际责任。 担国际责任。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补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和国际求偿。
(1)环境要素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2)行为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概述
四、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萌芽时期 1. 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的建立 萌芽时期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2. 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发展时期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发 3. 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 发 展活跃时期, 展活跃时期,框架基本形成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继续发展时期 4. 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继续发展时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  国际环境法

第二节 国际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的主体与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环境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其 中以国家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不 是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一)国家 (二)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指的是国家间和政府间组织。国际组织 是一类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大体上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 间组织 , 包括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 ; 另一类即民间性组 织,包括世界绿色和平组织、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国 际自然保护同盟等。具体包括: (1)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3)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 (4)联合国人类居住委员会和人类居住中心。 (5)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6)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 :“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 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面广,包 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 体化四个要素。
(一)代际公平 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所组成:“保存选择原 则” 、“保存质量原则” 、
(一)国际环境和资源 国际环境和资源指的是作为国际环境法客体的大 气、土地、生物和世界文化遗产等环境组成部分或资 源。 (二)影响国外环境权益的行为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还包括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 改善环境的行为。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 是指为各国公认的 , 在国 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 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 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需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原则不是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 , 而是 对具体的国际环境法规范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第二,该原则必须贯穿整个国际环境法领域 , 而 不是某一方面。 第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内涵
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所组成的法律体系。

国际环境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环境的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了保护环境的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这些原则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指导。

2. 调整国家间环境关系:国际环境法调整的是国家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互关系,通过国际条约和协定来规范国家的行为,促进国际合作。

3. 国际环境制度的建立:国际环境法推动了一系列国际环境制度的建立,如气候变化制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臭氧层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为全球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框架和规则。

4. 国际环境责任:国际环境法明确了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环境,并对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5. 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环境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重要目标之一,强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总之,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法律领域,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全球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设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对 生物多样性重要区域进行保护和管理 ,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策略
受损生态系统评估与规划
01
对受损生态系统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与重建规划,明确目
标、任务和时间表。
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
02
采用生态修复技术与方法,如植被恢复、土壤改良、水环境治
理等,促进受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
绿色转型的必要性和路径
绿色转型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包括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低 碳交通和建筑等。
国际合作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中的作用
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低碳发展和绿色转型,通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等方式 ,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绿色发展。
06 国际环境法实施、评价与改革方向
CHAPTER
可持续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实现平衡和协调。
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
当代人应公平地享有发展机会和资源,同时不损害后代人的发展权 益。
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 完整性。
风险防范与应对原则
预防原则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 损害的发生,降低环境风 险。
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国内 环境法到国际环境法、从区域性 环境法到全球性环境法、从软法 到硬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环境法体系构成
01
02
03
04
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 主要渊源,包括全球性、区域
性和双边环境条约。
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法是指各国在长期的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管控政策
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危害

第11章国际环境法

第11章国际环境法
12
4、防止倾倒污染 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简称《伦敦倾倒公约》)给倾倒的定义是从船舶或航 空器或从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向海上倾倒废物或其 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的处置废物。
它把废物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毒害最大的废物(“黑名单”),应禁止 倾倒;
第二类是毒害较大的废物(“灰名单”),应事先 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
2、特点
(1)调整范围的全球性
(2)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3)法律理念的生态性
(4)法律规范的技术性
4
3、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国际环境条约+国际习惯) (1)框架公约:是指只对有关目标原则作出规定、
而对具体的权利义务事项则留待事后通过议定书或 附件等形式来明确的公约。这种方式通常被称为 “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模式。 (2)国际习惯: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影响评价、 不得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的原则 (3)软法:它是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像国际组织和 国际会议的决议、决定、宣言和建议标准等绝大多 数都属于这一范畴。
制订和执行国家计划和区域计划; (二)促进合作发展与应用各种用来控制、减少或防止温室气体人 为排放的技术; (三)向缔约方会议提供有关履行的信息。
19
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 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温室 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此外它还允许三种减排折算 方式: (1)集团方式,即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 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过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排 量低于其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 使总量仍然达标;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 造森 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调整国际自然环境保护中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新领域。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

斯德哥尔摩会议:系统的国际环境保护法,1972年在瑞典斯备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

提出的要求1982年10月28日,在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世界自然宪章》,《宪章》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并提出几点进一步的要求:1、不得损害地球上的遗传活力,要保障必要的生态环境让各种生命必须维持其中以生存繁衍的数量;2、要求各国把养护自然作为其规划和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组成部分;3、要求各国把宪章的原则载入其法律中予以执行并提供必要资金,计划和行政机构以实现保护大自然的目的。

国际环境法的特点:1、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被认为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虽然在此以后通过一些文件,但它们来自尚未成为现行的文件,未具有真正的法律拘束力。

2、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由于环境保护要求世界各国普遍参与,但各国的情况又不一样,因此,采取这种原则是必须适用的一种合理的安排。

3、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由于环境损害不只有一个来源,很难确定归因于某个国家,环境条约通常又不包含国家责任条款,而主张通过缔约国定期会议,相互审查,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保证对环境条约的实施。

海洋环境的保护:1、防止陆地来源和来自大气层的污染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3、防止船舶事故的污染4、防止海底开发造成的污染5、防止倾倒污染:黑名单(毒害最大)禁止倾倒;灰名单(毒害较大)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才可倾倒;其他废物,应事先获得一般许可证才可倾倒。

空间环境的保护1、防止大气层受污染2、保护臭氧层3、保护气候系统保护大气层的原则1、缔约国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2、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要求特殊情况3、采取预防措施4、促进可持续发展5、开放国际经济体系处置废弃物制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马塞尔公约)1、各国应昼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的进口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局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海洋生物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1、鲸鱼的保护2、水禽的保护3、濒危野生动植物的保护4、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作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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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概念的变化 :
独立性?
国家
非政府
国际组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国家: 环境规范的制定、实施与承受者 政府间国际组织:协商与合作的磋商场所;收 集和发布环境信息;召开国际会议或通过决议、 宣言等方式推动和促进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 的发展;制定、实施和执行国际环境法和环境 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和场所 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科学界、非营利性的环保 组织、私营工商界、法律社团、学术界和公众: 国际文件肯定了非政府行为者的“伙伴作用”, 并呼吁“扩大这样的作用”;积极参与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信息报告 和 监督
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特点:
国家实施为主、国际监督为辅
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能力的差异 意识形态差异、偏见与互信 国际监督、核查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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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概述
损害(damage):
民法: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或人身权利所产生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特点: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作用:逊于环境条约 – 历史短、实践积累不足;
例子:
• 1938年和1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Trail Smelter Case): • ―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释放烟 雾对他国的领土、财产或个人造成损害‖ • 《斯德哥尔摩宣言》和《里约宣言》的贡献
注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进展
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恢复原状的支出 预防措施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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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进展:
2001年国际法委员会(ILC)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 引起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
草案:重申了国家对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 其它地方的自然资源具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但是国家 在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或许可进行活动 的自由并非是无限制
特点及作用:
正在形成中、不确定 相对零散 作用有限 - 填补具体规范的空隙和缺失
有的已经被接受为习惯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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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 的原则
主权原则与国际法 – ―主权‖与―主权权利‖ 国家的管辖范围与跨界损害 国际文件与条约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2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
环境容量和资源的有限与人的发展需求与欲望 的无限的矛盾
环境管制与经济竞争:资源、成本与价格
全球性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 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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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历史发展
一、人类环境会议 1972 年 6 月 5 日~12 日联合国人类环境大 会在斯德哥尔摩召开,通过了许多重要的 文件,尤其是《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宣言 》、《环境行动计划》具有重大的意义。
提 示
国际环境保护问题 - 国际法的
热点和难点问题 国际环境法律 – 规范的制定、 规范的内容、规范的实施都具有 明显区别与传统国际法的特点
1
主要内容
国际环境法概要 大气的法律管制
水的法律管制
2
国际环境法概要
世界人口 (1992~2012,GEO 5)
4
主要食品供给
(meat, fish & Seaf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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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
来源 - 国内环境法
例子:
谨慎的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善意的原则 (good faith)
• 1893 Pacific Fur Seal Case • 1938~1941 Trail Smelter Case • 1974 Nuclear Test Case
(1992~2007, GEO 5)
5
人类发展指数
(Human Development Index)
(1990~2010, GEO 5)
人类发展指数包含3 项: 生命;入学;国民收入 (life expectancy; school enrollment; gross national income ) 6
国际公域(global commons)的损害:
概念正在形成、发展之中 损害的识别、标准的问题 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索赔主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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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
国际环境损害四个要素: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物质/有形的联系 (physical relationship); 损害必须是人类的行为所致(human causation); 损害必须达到一定严重(significant)的程度; 出现了跨界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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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环境法的实施
环境管制(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直接管制‖(direct regulation): 命令与控制‖ (commandand-control);理论基础:由于―外部不经济性‖和―市场失 灵‖,所以需要―政府干预‖ 包括:环境标准;环评;许可证等
水资源 – 水污染、淡水资源短缺、海洋盐 碱化 生物多样性 – 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 性降低、外来物种入侵
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 人口与贫困、冲突
等等…
——《全球环境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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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与国际法
环境的整体性与主权国家的个体性之间的矛盾
环境整体性:环境污染无国界;―外部不经济性‖ externality 主权国家:领土的界限;国际法:调整主权国家之 间的法律关系
以减少或防止环境损害为目标
合理、善意地规范公和私的行为 管理、控制向任何环境要素排放可能造成损害的物质
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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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谨慎原则
产生的基础:
科学不确定性 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或补救性
来源:
德国国内法,后出现在国际条约与文件中
含义(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经济刺激(economic instrument)
税收、贷款、保险、储蓄、补贴、弹性许可证、标志、联 合履约等。
综合措施(integrated approach)
―从摇篮到坟墓‖:生态管理、生态审计等 —— 打破条块 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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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国Fra bibliotek环境法的特点:
渊源 - 自愿承担约束力;法律原则、规则笼统性、 模糊性
环境损害(environmental damage):
问题:不一定是不法行为;通常是合法行为但存在 侵害后果,而且有时后果非常严重,例如:前苏联 切尔诺贝利核电厂和日本福岛核电厂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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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
国际环境损害概念:
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有形的跨界损害,包括对他 国领土、管辖或控制地区明显的对人、财产或环境 的危害(harm),还包括为遏制或减少此类活动的 损害性影响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
24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客体
环境要素
• 国家管辖内的环 境与资源 • 国家管辖外的环 境与资源 - 共有物 (res communis)
行为
主体在利用、保 护和改善国际环 境与资源时所从 事的行为 - 主权 与限制
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
概念:
被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普遍适用于国际环 境法的各个领域、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4
15
国际环境法历史发展
12月8日,在多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 变化大会闭幕会上,大会主席、卡塔 尔副首相兼能源工业大臣阿卜杜拉· 阿提亚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儿响叮 当仁不让”之势强制通过了所有决议 。在全场掌声中,俄罗斯代表用摔桌 牌的方式表达不满。
16
17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条约
发展与演变:19世纪 - 数量少、双边、生物资 源保护;20世纪 - 数量多、多边、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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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历史发展
二、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及《世界自然宪 章》
(一)1982年国际社会召开了内罗毕人类环境特 别会议,通过了《内罗毕宣言》。在肯定《人 类环境宣言》各原则的基础上,在加强解决跨 国界污染的国内和国际立法、寻求对环境无害 的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发展了《人 类环境宣言》。 (二)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 》,阐述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大自然应受到 尊重,应将自然养护和社会发展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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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污染者负担原则
含义(polluter-pays):
污染的成本应该有造成污染的人来负担
目的:使―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ity)内部化
出现:
1972年由经合组织(OECD)在其《理事会关于环境政
策的国际经济指导原则的建议》里第一次在国际文件中提 出。
问题:
如何防止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能否真正起到减轻污染的作用? 其他积极措施的效果?例如:补贴;政策优惠?
宽泛意义:国家对于环境问题应该谨慎从事,在对那些可能给环境 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做出决定时要有预见性 相对严格意义:国家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物质, 要进行管制,如果可能的话,甚至要禁止,即使目前尚无确定和压 倒一切的证据证明那些行为或物质已经或可能给环境造成损害 更加严格意义:要求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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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含义(CBDR):
共同责任:各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 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环境造成损害;各 国应该广泛参与双边和多边环境合作等 区别责任: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水平不同、 发展需求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 对现有环境问题的贡献也不同,以及采取环境保护措 施的能力也不同,所以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 全相同的责任 国际法公平原则(equity)在环境领域的适用 始于―共同‖,发展到―区别‖ 问题:与谁区别?怎样区别?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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