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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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和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进展,评定学生的品格和学业成绩;
按时猎取工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治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治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制造性工作赋予鼓舞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请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老师的权利,从而推进教育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建设。
根据本法,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一、职责权利1、确定教学任务:根据学校的教学任务,教师有权在课堂上制定教学行为、组织教学、选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绩效目标并制定考核标准,保证学生取得学习成果。
2、评论权:教师可以在教学中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做出恰当的评价和评论,以促进学生自觉改进学习。
3、公正执法权:教师可以依据学校的教学规定,对学生的行为做出评判,向管理者提出建议,以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的纪律环境。
二、经济权利1、教师职业报酬:根据教师的表现及其所担任职务等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招聘单位合理确定教师的报酬待遇,以激励教师发挥职业作用。
2、保障福利:教师享有按规定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其正当权益。
三、执业权利1、教师的工作时间以学校的教学计划为准,学校将根据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学校学生的实际教学需要,适时加强或减轻课堂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时间。
2、教师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出版教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扩大教学活动,增强教学实践能力。
3、教师可以参加或发起有关教学理论和方法方面的研究,探索创新教学理念和艺术,完善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为教学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四、发展权利1、专业发展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实施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从而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2、社会发展权利:教师有权参与社会发展活动,提升社会关注教育的等级,促进教育的发展。
上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权利的规定,在教育发展中,教师义不容辞地执行教师权利,从而保障老师的权益,推动教育发展。
通过完善教师权利的保护,充分发挥了教师的社会贡献,有助于培养出优秀的人才,创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的进步。
教师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6 . 进修培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第六项) 指教师有权利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 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是教师学习权、发展权的具体体现。
强调:无论何种进修和培训都应在完成教 师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未经批准,不应 参加与现职工作不相干的进修或培训。
2018年教育部颁发的《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 业行为十项准则》 (3)为人师表。
2 . 教育教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第二项)
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师是教育方针 的具体执行者,国家的教育方针最终要由教 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体现出来。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执行教学计划。 是学校中的“法” (4)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教师的义务
1 . 遵纪守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第八条第一项)
这是教师最基本的义务,是教师职业对教 师的起码要求,也是取得教师资格和学校决 定是否聘任的首要条件。
它包括三方面内容:
(1)遵守宪法和法律。 合法的校规校纪是学校内部管理的依据,具
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2)遵守职业道德,即师德。
包括三方面内容: (1)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能侮辱、 歧视学生。
明确: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人格是平等的。 (2)不能泄露学生的隐私。 (3)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5 . 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第八条第五项)
包括三方面内容: (1)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2)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的权利义务

教师的权利义务⼀、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是作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这部分权利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联系,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
这两部分权利既有联系,⼜有区别。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有⼀部分体现在教师的职业中,然⽽,也有⼀部分是教师职业所独具的,与其它公民的权利不同。
结合教师的职业特点,教师的权利包括以下6项:(⼀)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7条第1款规定:教师有权“进⾏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和实验。
”这是教师最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都不得⾮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改⾰和实验这⼀基本权利。
其基本含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计划,教学⼯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的教学特点⾃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
(3)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法具体内容等⽅⾯进⾏改⾰、实验。
有⼀点需要说明,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员,这⼀权利的⾏使便处在停顿的状态,⼀旦受聘担任教师⼯作时,其权利的⾏使才恢复正常状态。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权利。
教师在⾏使这⼀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科研学术活动权《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员的⼀项基本权利。
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权包括以下四个⽅⾯:1.教师可以⾃⼰确定科研课题和科研⽅法。
2.教师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学术团体。
3.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有权发表⾃⼰的观点,并决定是否出版论⽂著作。
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关且有损受教育者⾝⼼健康发展的个⼈看法。
4.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最好围绕提⾼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
(三)管理学⽣权《教师法》第7条第3款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的品⾏和学⽣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点归纳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点归纳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为了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而
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教师法中涵盖了许多考点,下面我将对其中的主要考点进行归纳总结。
首先,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也要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教育教学活动从事其他非教育工作。
教师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并履行公民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还应当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其次,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职务和职位晋升。
教师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
核评价,可以晋升为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等职位,获得相应的职务待遇和荣誉。
教师还享有继续深造、提高专业技能和能力的权利,以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职业发展和薪酬待遇。
教师有权参加培训和进修学习,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薪酬应当根据工作量、工作条件和工作业绩进行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以激励教师投身于教育教学事业。
最后,教师法还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教师
进行惩处和处理的程序。
对于教师的违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保护学生的权益。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涵盖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职务与职位晋升、职业发展和薪酬待遇以及违规处理等多个考点。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教师法的相关内容,教师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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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春节过后,在××市中院召开的“二00四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人民法院一举捧回了两块奖牌:一个是全市“先进法院”,一个是“集体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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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
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
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
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
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
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
其也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
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3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
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
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
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
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
其也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
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