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二、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9年12月1日)2.《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2007年5月1日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5.《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三、名词定义1.麻醉药品: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的药品。
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健委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
2.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四、内容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基数为部门单品种药品库存的上限,在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房设置基数及周转柜。
基数参照本部门周消耗量进行合理设置。
2.各临床科室根据需要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固定基数,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审核同意后备案。
3.门诊药房应当设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由具有麻醉药品调配资格的药师负责调配。
4.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开具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执业医师经本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院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药品管理1.麻醉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是指可以抑制疼痛感知中枢、改变意识状态和自主神经系统功能、使病人失去疼痛感觉,从而达到适当的镇痛、麻醉或镇静作用的药品。
2.麻醉药品的分类根据其药理作用和使用方法,麻醉药品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类型,包括全麻药、局部麻药、镇痛药和镇静药等。
3.麻醉药品的管理(1)麻醉药品的购买和配送麻醉药品属于特殊药品,只能由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并且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销售。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麻醉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麻醉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麻醉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存储室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干燥通风、温度适宜、防水和密封等。
(3)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必须为麻醉药品使用设立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包括麻醉药品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机等。
医疗机构必须有合格的医生或者护士负责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麻醉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包括经常性的盘点和检查,以确保麻醉药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4.麻醉药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当使用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医疗机构必须对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生和护士进行相关的培训,并提醒患者在使用麻醉药品时要注意遵守医生的建议和指导,以免发生不良后果。
二、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用于治疗精神疾病或者改善精神症状的药品,包括抗精神病药、抗抑郁药、镇静药等。
2.精神药品的分类精神药品根据其药理作用和治疗范围,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社会治疗等。
3.精神药品的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和配送精神药品是处方药品,只能由具有合格资格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进行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必须购买正规合格的精神药品,并且在购买后进行登记管理。
(2)精神药品的存储和保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精神药品专门的存储管理部门,对精神药品进行专门的存储和保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第六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生产、经 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能够依法参加行业协 会。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种植、试验研究和生产
• 第七条 国家根据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医疗、 国家贮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旳需要拟定需求总 量,对麻醉药物药用原植物旳种植、麻醉药物和 精神药物旳生产实施总量控制。
第五章 储 存
• 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物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置旳麻醉药物 储存单位,应该设置储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旳专库。 该专库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旳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该与公安 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旳使用单位应该设 置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专库应该 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该使用保险柜。专库 和专柜应该实施双人双锁管理。
(二)有保证明验所需麻醉药物和精神药 物安全旳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 有关禁毒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旳行为。
• 第十一条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试验研究单位 申请有关药物同意证明文件,应该根据药物管理 法旳要求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旳,应该经国 务院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需要使用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旳原则品、对 照品旳,应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向国务院药物监督 管理部门同意旳单位购置。
•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旳,应该经所在地设区旳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取得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下列称印鉴 卡)。医疗机构应该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内旳定点批发企业购置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原创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IV.如何正确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篇1正文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是指在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中使用的,对中枢神经系统有特殊作用的,被国家列入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目录,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精神药品包括镇静剂、兴奋剂、致幻剂等,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等。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1.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精神类处方,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麻醉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处方,由医院临床科室负责管理。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1.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围。
2.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严格按照处方规定的用量和使用时间使用。
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使用记录、处方、用药情况等。
4.严禁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邮寄、托运、出租、借用、转让、赠与、接受赠与等行为。
5.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6.严禁滥用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篇2 目录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定义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III.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审批、生产和供应I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使用和监管V.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违法使用和处理篇2正文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是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这些药品包括一些精神类药物和麻醉类药物,如镇痛药、麻醉剂、抗抑郁药等。
这些药品的分类和管理部门也不同,精神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管理,而麻醉药品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范管理与使用

院外购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 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 售业务。
《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儿科处方外, 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建立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 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 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 部门承担。 教育和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 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 育和培训。
专用记录(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药库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
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 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药房 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剂 技术工作。 医师:需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
环节管理
药库 三级管理 药房 病区(手术室)
病区申请麻醉、精神药品基数流程
病区 定基数 提交OA系 统,待审核
审核通过
护士核对 领药签字
药师备药
药品出库
储存(专人、专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三、麻醉药品使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麻醉药品管理 (2)1. 麻醉药品分类与范围 (3)1.1 麻醉药品目录 (4)1.2 麻醉药品使用原则 (5)2. 麻醉药品采购与验收 (6)2.1 采购流程 (7)2.2 验收标准与程序 (8)3. 麻醉药品储存与保管 (10)3.1 储存设施与要求 (11)3.2 保管责任与制度 (12)4. 麻醉药品使用与监管 (13)4.1 使用范围及申请流程 (14)4.2 监管措施与制度 (15)三、精神药品管理 (16)1. 精神药品分类与认定 (17)1.1 精神药品目录及等级划分 (18)1.2 认定标准与程序 (19)2. 精神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 (20)2.1 采购策略及审批流程 (21)2.2 供应保障措施 (23)3.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24)3.1 临床应用原则及注意事项 (26)3.2 临床监测与评估机制 (27)四、特殊人群用药管理 (28)1. 特殊人群用药范围及原则 (30)1.1 特殊人群界定 (31)1.2 特殊人群用药原则及注意事项 (32)2. 特殊人群用药处方管理 (34)一、总则为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在医疗领域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本制度的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所有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能引起麻醉的药物,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会成为毒品,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应当从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麻醉药品,确保药品来源合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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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40日内作出是否同 意决定。同意发给《印鉴卡》,将取得 《印鉴卡》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医疗 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 通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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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对本单位执业 医师进行相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知识培训、考评,经考评合格,授予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 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局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 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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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尤其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 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 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 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 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最少保留3年,精神药品处 方最少保留2年。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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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和考评
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评,其它医疗机 构能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作出要求。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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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疗证实;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实; 代办人员身份证实;
医疗机构应该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 人员身份证实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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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 组成: 前记、正文、后记。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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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1概述1.1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标签为白底蓝字明显标记。
麻醉药品的种类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连续使用所产生的身体依赖性的特征是:(1)强迫性地要求连续用药,并且不择手段地去搞到药。
(2)由于耐受性,有加大剂量的趋势。
(3)停药后的戒断症状:精神烦躁不安、失眠、疼痛加剧、肌肉震颤、呕吐、腹泻、散瞳、流涕、出汗等。
(4)对用药者本人及社会均易产生危害。
注意区别于麻醉剂、麻醉药,如麻醉乙醚等全身麻醉药和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等局部麻醉药,它们虽然有麻醉作用,但不会成瘾。
根据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文件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品种为121种,我院目前使用的麻醉药品有:盐酸吗啡针、吗啡缓释片(美菲康)、盐酸哌替啶注射液(杜冷丁针)、盐酸哌替啶片(杜冷丁片)、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盐酸布桂嗪注射液(强痛定针)、磷酸可待因片、磷酸可待因粉、阿片酊、复方樟脑酊、三氢埃托菲片、罂粟壳等。
1.2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标签白底绿字,明显标志。
其精神依赖性的特征:(1)为追求该药产生的欣快感,有一种连续使用某种药物的要求(但非强迫性)。
(2)没有加大剂量的趋势或这种趋势很小。
(3)停药后不出现戒断症状。
(4)所引起的危害主要是用药者本人。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精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更易产生精神依赖性,且毒性和成瘾性较强。
根据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文件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有5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8种,我院目前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我院目前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很多,如安钠咖、咪达唑倾仑、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地西泮、苯巴比妥、氯硝基泮、扎来普隆、γ-羟丁酸等。
1.3癌痛的三阶梯止痛:根据癌症患者主述疼痛的程度,其中Ⅰ级(轻度):有疼痛但可以忍受,正常生活,睡眠无干扰;Ⅱ级(中度):疼痛明显,不能忍受,需要止痛剂,睡眠严重受干扰,可伴植物神经紊乱或被动体位。
Ⅲ级(重度):疼痛剧烈,不能忍受,需用止痛剂,睡眠严重干扰,可伴植物神经紊乱或被动体位。
癌痛的三阶梯止痛就是根据癌症疼痛的轻、中、重不等的程度分别选择第一、第二及第三阶梯的不同止痛药物。
第一阶梯用药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的非阿片类药物。
第二阶梯用药是以可待因为代表的弱阿片类药物。
第三阶梯用药以吗啡为代表的强阿片类药物。
非阿片类药物可增强阿片类药物的效果,针对疼痛性质不同各阶梯均可加辅助用药。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
因为它区别于一般的治疗性药品:以治疗为目的用在患者身上,减轻患者痛苦,但是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出现滥用,就成为毒品,就会危害社会。
这就是特殊药品的特殊所在。
2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1)《药品管理法》;(2)《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4)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品管理的规定》;(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6)《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7)《盐酸氯胺酮管理规定》;(8)《盐酸二氢埃托菲管理规定》;(9)《盐酸麻黄素、咖啡因管理规定》;(10)《美沙酮管理规定》;(11)《禁毒条例》;(12)《刑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药品。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各环节中,必须严格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3关于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应了解、掌握并遵守以下规定3.1购买: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
购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同主管人员和质检员双人验收入库,做好登记。
验收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号、效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处理结果等。
3.2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考核,经考试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应遵循国务院卫生主管理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即对癌症疼痛及其它危重患者的疼痛进行规范化疼痛处理,遵循癌痛三阶梯止痛的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充分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做到按阶梯给药、联合给药、个性化选择药物、个性化确定药物剂量,提倡无创给药。
鉴于盐酸哌替啶(度冷丁)在体内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具有中枢神经毒性作用,且半衰期长,连续使用盐酸哌替啶易在体内蓄积中毒,为此对于慢性重度疼痛患者不宜使用盐酸哌替啶。
3.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使用。
癌症患者必须凭借麻醉药品专用卡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我院发放的麻醉药品专用卡有效期为2个月。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为亲属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为患者代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我院对各药房、各病区、手术室、门诊注射室、急诊室等实行固定基数管理,即固定一定的基数作为备用,根据用药情况由专人凭处方到药房领回补足,并做好记录。
3.4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淡红色处方,此处方还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并且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调配人、核对人签名、执行护士签名等内容。
我院门诊部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除了以上管理外,还指定了专人开具处方,并附上取药人身份证复印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须单独存放,逐日消耗,按月汇总,至少保存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按方药管理,处方保存2年。
3.5剂量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6关于专用账册: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即“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必要时还需填写专用卡号、取药人姓名、取药人身份证号。
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7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应配备保险柜。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配备调配窗口。
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并建立交接制度,完善交接手续。
3.8对本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3.9空安瓿的回收:医疗机构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须收回空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并核对批号和数量,监督销毁,作好记录。
癌症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交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并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办理退药退费,交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
4其它4.1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1)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事件的。
(2)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事件的。
4.2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