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2023-2024汽车保险与理赔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2023∙2024汽车保险与理赔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保险不可以单独承保。
()[单选题]*A、车损险B、三者险C、划痕险√D、车上人员责任险2 .交强睑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单选题]*A、受益人B、保险人C、投保人√D、车主3 .在保险期间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在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I[单选题]*A、继续有效√B、终止C、部分有效D、部分终止4 .()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睑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单选题]*A、第三者VB、保险标的C、保险人D、投保人5 .更换零部件必须有拆解件和()的合影。
[单选题]*A、车牌照√B、事故车辆C、被保险人D、事故现场6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1[单选题]*A.购车地8 .保险合同签订地√C行驶证办理地D.事故发生地7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单选题]*A确信8 .如实诉说C.弃权与禁止反言√D.书面记录&车损险的折旧金额二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X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_x_(1[单选题]*A、日数、日折旧率B、月数、月折旧率√C、年数、年折旧率D、天数、固定折旧率9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单选题]*A、过错B、意外C、故意D、过错或者意外√10 .无责代赔,即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对于应由无责方()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项下代为赔偿。
[单选题]*A.车损险11 三者险C.盗抢险D.交强睑√11 .车险是指以机动车本身及其相关利益为一的一种一财产保险。
()[单选题]*A、保睑标的、不定值√B、保险三者、不定值C、损失、定值D、标准、不定值12 .保险代理人的性质是()的代理人。
[单选题]*A、保睑人√B、被保险人C、标的D、三者13 .保险经纪人是()的代表。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库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2018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年【答案】 B2、(2016年真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C.搬家公司提供的搬运服务D.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服务【答案】 D3、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最长期限为30年B.最长期限为50年C.最长期限为70年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答案】 D4、(2018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合伙协议不得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答案】 B5、(2019年真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下列关于内容认定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B.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打印部分的内容为准C.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且不一致的情形未经投保人同意的,以保险单为准D.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答案】 D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企业支付的合同违约金B.企业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D.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答案】 A7、(2014年真题)16 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
保险法案例

自考《保险法》复习题一、单选题1、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两者在确定金额的方法上有所不同,其中不定值保险合同确定赔偿金额的办法是下列说法中的哪一种?A.根据保险标的损失部分的价值确定其损失额B.根据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其损失额C.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其损失额D.根据双方事先确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确定其损失额2、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资格的要求,下列判断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为受益人B.已经死亡的成年人可为受益人C.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为受益人D.只要活着出生的胎儿也可成为受益人3、王女士于2007年10月20日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当天缴清全部保险费,但保险公司因故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
此后不久,王女士不幸因车祸身亡,本案人寿保险合同依我国《保险法》,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A.不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归于无效B.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解除C.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可撤销D.因保险人未签发保单而效力待定4、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只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情形被认为是A.重复保险B.再保险C.单保险D.共同保险5、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应如何处理?A.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保险人不予赔偿B.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C.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D.保险人先予赔偿,然后取得代位求偿权6、投保人因过失而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其法律效果如何?A.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B.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并应退还保险费C.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D.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7、某印刷厂就其价值为1000万元的印刷品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该保险为足额保险。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2000]10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626bafc02cc58bd63186bd0d.png)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6.15 【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生时再估算。
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减少理赔环节。
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
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比例赔偿方式(保险法关于损失补偿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关于损失补偿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的规定。
在财产保险合同的理赔实践中,常常会对赔偿计算标准的认定产生争执。
原《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55条变更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如果未约定的,则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第1款、第2款是新增加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及保险赔付实践早已认可。
第1款也就是我们保险领域中的定值保险的赔付方式,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
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例外,主要发生在货物运输保险领域、保险标的价值难以确定的保险合同等。
第2款是非定值保险的赔付方式,按实际损失赔付是财产保险赔付的主要原则,也即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原《保险法》第40条只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这不适用于定值保险情形),但对超过部分无效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
保险金额的多少与保险费有着密切的联系,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就越多,既然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也就意味着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是没有意义的,从公平的角度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自考00258保险法-复习速记宝典

保险法(00258适用全国)速记宝典一、简答题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危险的概念和处理措施。
答:一、危险的概念: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它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危险的特征: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性;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措施1、避免危险;2、预防危险;3、自留危险;4、抑制危险;5、集合危;6、中和危险;7、分散危险;8、转移风险。
考点2:简述保险的特征。
答:1、危险依赖性;2、危险选择性;3、行为营利性;4、分担社会性;5、资金公益性;6、目的合法性;7、利益对等性;8、金融中介行。
考点3:简述保险的分类。
答:一、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实施形式不同为标准。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以保险标不同为标准。
1、财产保险通常又分为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火灾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2、人身保险通常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原保险与再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同为标准。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以保险目标、职能和根本性的差异。
考点4:简述保险的功能。
答:一、分担风险;二、经济补偿;三、防灾防损;四、金融中介。
考点5:简述保险法的特征。
答:一、保险法本质上为私法二、保险法是带有浓厚公法色彩的商法三、保险法是公益法四、保险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考点6:简述保险合同特征。
答:一、债权性;二、非典型双务性;三、强制有偿性;四、射幸性;五、不要式性;六、格式性。
考点7:简述保险合同分类。
答: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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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以实际价值的方式确定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本文将以车险为例,详细讲述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方式。
一、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定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以实际价值的方式确定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不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车险、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合同中,其保险标的的价值通常受市场时价或其特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所影响。
三、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赔偿标准通常以实际价值为基础来确定。
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汽车损失的程度及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汽车在事故中受损,保险人首先需要确定汽车损失的具体程度,例如是否需要更换零部件、是否需要更换整车等。
然后,保险人需要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会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但如果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已经超过了车辆的市场时价,则按照车辆的市场时价确定赔偿金额。
四、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理赔流程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理赔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报案: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具体情况。
2、勘察:保险人会派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以确定被保险
人的损失程度。
3、协商: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4、赔付: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人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五、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购买保险时要保证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购买时的价值相符,否则一旦出险就会因未达到保险金额而导致损失;
2、出险时要及时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勘查及协商工作;
3、在成立不定值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车辆或其他保险标
的进行评估,来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总之,不定值保险合同虽然比较灵活,但也需要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求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符,否则在出险时就会面临赔偿困难的情况。
因此,在购买不定值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需要做好保险标的的估价工作,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六、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的区别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在赔偿标准上存在区别。
定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固定的金额,不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影响,例如旅行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通常是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医疗费用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而不是根据具体的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而不定值保险合同则更为灵活,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损失程度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赔偿金额上更显合理性,更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七、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车险中的具体应用
车险是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一个典型代表。
在车险中,保险标的通常是汽车,其实际价值会受到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维修情况和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汽车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较为复杂,需要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来确定赔偿金额。
在车险中,保险人通常会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赔偿金额:
1、商业车险中的三者险赔偿
三者险是商业车险中的一种重要保险条款,它主要负责保障车辆在发生车祸时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
在商业车险中,三者险的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同时,如果车辆受到部分损伤,保险人会根据修复成本与车辆市场价之间的差距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2、商业车险中的车损险赔偿
在商业车险中,车损险一般是最核心的保险条款,其赔偿方式通常分为绝对免赔和相对免赔两种方式。
绝对免赔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之内,根据被保险人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而相对免赔则是指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绝对免赔方式更加符合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可以更好地保障其权益。
3、商业车险中的盗抢险赔偿
在商业车险中,盗抢险一般是针对车辆被盗窃或被抢劫的保险条款。
在盗抢险中,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同时,犯罪团伙造成的对抗也需要考虑在内。
保险人还会对车辆是否有防盗、报警装置等进行审核确认,以此来决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八、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缺点
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以下优点:
1、赔偿金额更加合理。
不定值保险合同可以针对不同的保险标的和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样赔偿金额更加合理和精准,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2、灵活度高。
不定值保险合同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赔偿金额,使保障效果更加灵活。
3、风险承担便捷。
不定值保险合同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程度,确定具体的保障范围和保费,可以灵活地选择不同的风险范围和保费等级,更符合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不定值保险合同也有以下缺点:
1、不确定因素过多。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标准通常基于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受市场情况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难以确定具体赔偿成本。
2、资料审核难度大。
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审核被保险人资料时往往较为复杂,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精准估价,若估价不准确就会导致赔偿金额不足。
九、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车险市场中的应用前景
车险市场一直是不定值保险合同的重要应用领域之一。
随着国
家对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和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车险市场也越来越庞大,这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应用提供了广泛的市场前景。
同时,在车险商业模式已经逐渐转向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型保险模式之时,不定值保险合同这种灵活和个性化模式的优势会更加突出。
在互联网车险领域,不定值保险合同可以更好地适应保险市场的个性化需求,以更灵活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和保障。
综上所述,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车险市场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它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保障服务,也可以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具有竞争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