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
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不定值保险合同以实际价值确定赔偿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以实际价值的方式确定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本文将以车险为例,详细讲述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赔偿标准的确定方式。
一、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定义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标准是以实际价值的方式确定的一种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车险、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合同中,其保险标的的价值通常受市场时价或其特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所影响。
三、不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中,赔偿标准通常以实际价值为基础来确定。
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例如,在车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根据被保险人汽车损失的程度及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汽车在事故中受损,保险人首先需要确定汽车损失的具体程度,例如是否需要更换零部件、是否需要更换整车等。
然后,保险人需要根据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会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但如果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已经超过了车辆的市场时价,则按照车辆的市场时价确定赔偿金额。
四、不定值保险合同的理赔流程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理赔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报案:被保险人需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具体情况。
2、勘察:保险人会派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
3、协商:保险人会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4、赔付: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保险人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五、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1、购买保险时要保证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购买时的价值相符,否则一旦出险就会因未达到保险金额而导致损失;2、出险时要及时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的勘查及协商工作;3、在成立不定值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对车辆或其他保险标的进行评估,来确定具体的保险金额。
第四章保险合同

【案例4】谢某于1997年5月27日为其拥有的货车办理了为期 一年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98年1月12日,该车在运 输甘蔗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上满载的甘蔗随侧翻 的车倾覆,其中有几捆砸中旁边骑自行车经过的朱某, 将朱某砸落于路坎下的池塘中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 依交警的责任认定,谢某承担了对死者的全部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 (一)当事人: 指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1、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 法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 的形式: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
2、受益人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概念;
(2)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 各种合法的组织,甚至活体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投保人 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4)已确定的受益人,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 保护;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遗产,也不得用于清偿 死者生前债务;
(5)未确定受益人的情况: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4)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
“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保险金应 视为死者的遗产,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 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 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 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 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 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 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 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 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 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
保险合同法基础知识

保险合同法根底知识第一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担当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为标准,可区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由于人的生命和躯体无法用金钞票衡量,故此种分类方法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量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地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计算标准。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一〕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二〕诺成性。
诺成性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据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应属诺成性合同。
〔三〕非要式性。
依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方式,一般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领域中,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它们在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赔偿计算以及适用场景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定值保险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已经事先确定了保险标的的价值。
这个确定的价值不会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变化而改变。
比如说,一辆汽车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其价值为 20 万元,那么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这辆车的市场价值如何波动,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赔偿的金额都将按照事先约定的 20 万元来计算。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迅速确定赔偿金额,减少理赔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因为保险价值已经事先明确,所以只要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价值进行赔偿,无需再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
这对于一些价值难以确定或者容易发生价值波动的保险标的来说,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保险方式。
然而,定值保险合同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如果投保人在确定保险价值时故意高估,可能会导致保险人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另外,如果保险价值确定得不合理,比如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那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不定值保险合同则与定值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并没有在合同订立时事先确定,而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
例如,一份房屋保险合同是不定值的,当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损失时,需要对房屋的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赔偿的金额。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从而使赔偿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由于保险价值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也能够避免投保人故意高估保险价值的情况发生。
不过,不定值保险合同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确定,这可能会导致理赔时间延长,增加理赔成本。
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一、什么是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保险合同,它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了一种可以保障特定事件发生时给予一定赔偿的保险保障。
这种类型的保险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确定性的风险,如房屋火灾、车辆盗窃等。
定值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保险金额事先定好,不会因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发生变动。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要的保险金额,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保费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损失保障:定值保险合同通常用于保障财产损失,如房屋损坏、车辆损失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确定保险金额,确保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
2.人身伤害保障:在一些特殊的定值保险合同中,也可以包含人身伤害保障。
例如,一些高风险职业的工人可能会购买定值保险合同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3.第三者责任保障:一些定值保险合同还可以提供第三者责任保障,即当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保险人将为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申请流程购买定值保险合同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申请表格:被保险人需要填写定值保险合同的申请表格,包括个人信息、保险金额等相关内容。
申请表格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
2.核保审查: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的申请进行核保审查,包括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可能会对申请进行调整或拒绝。
3.支付保费:被保险人在通过核保审查后需要支付相应的保费。
保费的金额通常根据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确定。
4.签订合同:一旦保费支付完成,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将正式签订定值保险合同。
合同中包含了保险的具体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内容。
四、定值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在购买定值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保险金额的选择:被保险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确保可以得到充分的赔付。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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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有什么区别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额,在保险事故发⽣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赔偿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中,发⽣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不再核定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直接依照事先约定的保险⾦额进⾏赔偿;如果保险标的发⽣部分损失的,只需确定损失的⽐例,并按照此⽐例进⾏赔偿即可。
《保险法》第55 条第1款规定“投保⼈和保险⼈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确定保险⾦和保险价值待保险事故发⽣时,以损失发⽣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的保险合同。
适⽤于多数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第2_保险合同概述(概念特征_

保险合同
4、特定危险保险(named peril policy)和一切 危险保险合同(all risk policy): 根据承保危险范围来定。特定险:仅承保特 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一切险:除合同列明 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凡未列入除外 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5、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合同与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合同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学校具有过错,应由学 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乙与学校形成委托办理保险关系, 但却没有投保;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人寿 公司和学校均不需赔偿。保险凭证中没有填写被保险人的名 字,其他存根和登记册上也没有李甲的名字;也没有证据证 明李甲交了30元保费给张某,学校、张某的失误不是李某不 能获得赔偿的直接原因。 1、该合同是否成立?2、该未填写被保险人姓名的保险凭证 能证明李甲已经投保吗?能证明什么?3、保险凭证及登记 造册上没有李甲名字,能证明其没有投保的事实吗?
9、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 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为自己设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享有赔偿请求 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 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情形); 投保人不自行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包括自 己为被保险人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 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又另行指 定受益人)
8、原保险(original insurance)合同与再保险 (reinsurance)合同 原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投保人,由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直接承担 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属于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产生约束关系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对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能够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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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
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订立合同时前者预先确定保险价值,而后者并不确定保险价值,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的价值留待保险事故发
生时再估算。
由此决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赔偿金额时,定值保险合同只须确定损失比例,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但要确定损失比例,而且要确定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以实际价值作为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二、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减少理赔环节。
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
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三、定值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
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由双方自愿确定,如果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缺乏经验或专业知识,投保人即可能过高地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为避免损失,保险人对订立定值保险合同多持谨慎态度,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在美国,有些州的法律禁止订立定值保险合同。
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0条第1款间接规定了定值保险合同,但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
鉴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类似纠纷,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2月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
货运险提醒您,在货运险投保中,也有很多客户希望采用定制保险合同,但是为了防范风险及保险公司能够顺利理赔,建议客户按照发票金额加成后的保额进行投保,能够为货物做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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