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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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风险告知书(3篇)

法律案件风险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感谢您选择我方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法律案件的风险,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特此向您发出以下风险告知书。

请您仔细阅读,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方律师沟通。

一、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类型:_________(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填写,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2. 案件起因:_________(简要描述案件起因)3. 案件当事人:原告(或检方)_________,被告(或被告人)_________,第三人_________。

4. 案件争议焦点:_________(简要描述案件争议焦点)二、案件风险提示1. 法律依据风险(1)法律法规变化风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变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2)法律适用风险:由于法律条文的复杂性,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可能存在争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对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导致案件结果不同。

2. 证据风险(1)证据不足风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如果证据不足,可能导致败诉。

(2)证据失效风险: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方式等原因失效,导致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3)证据被篡改或伪造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可能被篡改或伪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3. 费用风险(1)律师费用风险:律师费用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资质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费用可能因工作量增加而增加。

(2)诉讼费用风险: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证人出庭费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费用可能因诉讼程序复杂或案件持续时间长而增加。

4. 案件审理风险(1)诉讼时效风险:当事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

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导致丧失胜诉权。

(2)管辖权异议风险: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中断或移送至其他法院。

(3)证据保全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可能因客观原因被销毁、灭失或无法收集,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您的辩护律师,特向您发出此份《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便您全面了解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我要告知您的是,作为被害人,您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您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侦查措施的执行情况、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等。

同时,您还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辨认和现场勘查等活动,以及对证人的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此外,您还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非法侵扰和泄露。

然而,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您作为被害人也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您需要如实提供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和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出庭作证、提供证人等,以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追究犯罪责任。

同时,您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妨碍案件的正常处理。

此外,您还应当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异议,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您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权益,出庭参加庭审,提出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告知书并非对您的指导和建议,而是告知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您更好地参与其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将全力以赴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您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案件的顺利处理。

如果您对本告知书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身体健康,一切顺利!此致敬礼!您的辩护律师。

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

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

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概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可预知的种种原因,可能出现判决或裁定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情况。

法院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设立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法院对执行难、诉讼费用无法及时执行等情况下,自行采取措施以保全当事人的利益或强制义务的一种性质。

而法院在进行司法救助时,也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才可开展相关工作。

本文将介绍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的内容、作用及要点。

内容承诺内容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后,在承诺书上作出一个承诺,承诺如下:1.提供财产或商品保证金,以保证债权得到充分保障;2.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查封;3.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将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拍卖;4.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执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要求为了保证承诺的有效性和实效性,法院有一些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1.承诺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署,不得代签;2.承诺书必须在法院要求下签署;3.当事人必须认真阅读承诺书的内容,并确保承诺内容的真实性;4.承诺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不得违约或逃避执行;5.承诺书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作用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可起到如下作用:制约当事人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的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约束力,避免抵制执行等现象的出现,保障了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促进诉讼进展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还可以促进诉讼进展,调动当事人积极参与执行的积极性,使执行工作顺利推进,加速案件审理进程。

保护小额债权人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还可以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小额债权人所占的力量相对较弱,在债务人逃避执行等情况下,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为小额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

要点1.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后,在承诺书上作出一个承诺;2.承诺书内容包括提供财产或商品保证金、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查封、配合法院或有关部门将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拍卖,以及依法履行诉讼义务等;3.签署法院司法救助承诺书可约束当事人,促进诉讼进展,保护小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承诺书必须确保真实性,不得违约或逃避执行。

公安机关出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模板

公安机关出具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模板
联系人、联系方式: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羁押处所/住所:
联系人、联系方式: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法律援助机构收件人:
年月日
此联附卷
﹡﹡﹡公安局
×公()法援字〔〕号

我局办理的案,犯罪嫌疑人(性别,出生日期)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Leabharlann 羁押处所/住所:﹡﹡﹡公安局
(存根)
×公()法援字〔〕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出生日期
住址
法律援助机构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发人
﹡﹡﹡公安局
(副本)
×公()法援字〔〕号

我局办理的案,犯罪嫌疑人(性别,出生日期)因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

地方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践探析作者:何建明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10期摘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通过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明确司法救助标准,破解司法救助实践难题;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机制,形成救助合力;规范救助资金监管、加强跟踪回访,强化司法救助效果,为优化提升检察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司法救助社会救助救助资金监管乡村振兴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司法救助为困境当事人提供生活保障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自2016年以来,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努力解决因案致贫、因案返贫问题;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融合,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贡献检察力量;突出救助实效,切实强化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1年7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711人,发放救助金659.1万元,其中救助建档立卡贫困户111人。

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位居全省前列。

一、完善救助金发放流程及标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属性检察机关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辅助性救助、公正救助、及时救助、属地救助等基本原则,公正、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但是在地方检察实践中,救助金发放周期长且发放标准较为随意问题突出。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实践,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统一救助金发放标准,有效破解实践难题,努力为因案致贫、返贫当事人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救助。

(一)推动构建“四快”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为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70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我省全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满足了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法律服务需求。

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法律援助知晓度不高、工作衔接不畅、援助申请不够便捷等问题。

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有关社会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在新的起点上增进民生福祉,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二、不断深化法律援助有效覆盖。

适应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完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覆盖率的整体提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浙司〔2015〕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将经济困难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申诉,是指案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再审申请和刑事申诉。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所确定事项范围的民事、行政(含国家赔偿)和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意见第一条所列申诉时,应告知申诉人如经济困难,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出具《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四、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诉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有关决定书应当及时发送申请人,并函告人民法院。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应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六、接受指派后,法律援助律师可持法律援助公函或者《指派通知书》及执业证到人民法院联系工作、交换意见、陈述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

失业救助金怎么申请领取

失业救助金怎么申请领取

失业救助金怎么申请领取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条件是,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是刑事案件的被害者或是被害者的近亲属;不能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权利遭受侵害不能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的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

一、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何申请救助金一、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如何申请救助金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二、申请救助基金有哪些程序具体申请程序是,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一种情形,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世分量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第二种情形,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抢救或者是丧葬费垫付申请书;受害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书》;火化通*书;申请人本人身世分量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程序是什么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1)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2)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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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对象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自然人当事人。司法救助的形式包括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二、司法救助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一般应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五、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免交的决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先行提出缓交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的申请。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当事人有权在起诉的同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司法救助告知书
为有效实施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司法救助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事宜告知如下:
一、司法救助的对象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现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四)确(二)项的规定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减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当事人有权提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作出准予减交的决定: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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