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有序开放,电信运营商通过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代理的形式和内容日益多样化。
为规范电信市场秩序,更好地管理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现将代理电信业务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
二、代理商不是独立的电信业务经营主体,其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承担;代理商必须以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义、业务品牌提供服务或收取通信费用,必须使用委托其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代理商在经营中不能自行改变服务内容和资费标准,不得超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委托其代理的业务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三、代理商的选择和资质要求由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确定。
四、代理商在以代理方式提供电信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通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不得影响或干扰正常的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就此向代理商提出明确要求。
五、开展代理电信业务涉及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应使用已统一分配给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号码,由各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规划、分配给代理商使用;电信主管部门不再单独为代理商分配电信网码号资源。
六、委托代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双方协商决定代理业务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代理商代理基础电信业务的,经商委托其代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后,可以根据代理业务的需要自建业务计费系统等支撑平台,但不得建设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交换设备等基础网络设施。
代理商管理管理办法

代理商管理管理办法代理商管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代理商管理,规范代理商行为,进一步提升代理商与公司的合作效果,特制定本代理商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代理商的定义与要求2.1 代理商的定义代理商是指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代表公司销售和推广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合作火伴。
代理商应具备一定的市场渗透能力、销售能力、人员管理能力等,并且对于公司产品或者服务具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同。
2.2 代理商的要求2.2.1 代理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2.2 代理商应具备一定的市场调研和营销能力,能够主动发现市场需求并进行有效的销售推广。
2.2.3 代理商应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和市场定价政策,不得擅自降低产品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公司利益。
2.2.4 代理商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机制,及时响应客户需求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2.2.5 代理商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业务水平和产品知识。
第三章代理商的权利与义务3.1 代理商的权利3.1.1 代理商享有通过公司提供的资源和支持进行销售和推广的权利。
3.1.2 代理商有权参预公司的新产品开辟和市场调研,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3.1.3 代理商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以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3.1.4 代理商有权获得合理的销售提成和奖励,以激励其积极性和业绩表现。
3.2 代理商的义务3.2.1 代理商应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和市场定价政策进行销售活动,并保护公司品牌形象和声誉。
3.2.2 代理商应及时向公司提供销售数据和市场情报,以便公司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
3.2.3 代理商应定期向公司提供销售计划和业绩报告,并配合公司的业务考核和评估。
3.2.4 代理商应建立健全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保护客户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4.1 代理权的变更4.1.1 代理商如因公司战略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再也不具备代理条件,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
代理商管理办法完整版

代理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商管理,提高代理商的积极性和绩效,保障公司和代理商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代理商、授权代理商和二级代理商。
第三条代理商管理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应充分合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业务发展。
第二章代理商资质与资格第四条代理商应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包括但不限于:(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代理商应与公司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代理商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代理商管理制度,包括:(一)资质审核制度;(二)授权代理书发放和管理;(三)代理政策及价格管理;(四)业务指导与培训;(五)业绩评价与考核;(六)风险与责任分担机制。
第七条公司应对代理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代理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与代理商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代理商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代理商考核制度,包括:(一)业绩考核;(二)风险管理;(三)合作态度考核;(四)其他相关考核。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代理商激励制度,包括:(一)业绩奖励;(二)合作态度奖励;(三)其他相关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代理商,不得歧视或偏袒。
第五章代理商违规处理第十二条如代理商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二)限期整改;(三)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十三条如代理商涉嫌违法行为,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二)向有关部门报告;(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纠纷解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

内部资料,仅供参考,不得外传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山阳电信)电信业务代理营销服务体系,规范和加强山阳电信业务代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业务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经山阳县电信公司授权,双方签署代理协议,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电信从事各项电信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协助做好最终客户的咨询、受理、计费、维护和故障处理,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理协议规定的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代理商是电信营销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代理电信业务的活动中,必须执行中国电信的有关规定,在营销宣传、业务资费、业务受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接受中国电信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代理商发展的最终客户全部为中国电信的客户,应直接与中国电信签署业务使用协议。
第二章代理商认证第四条代理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质要求:1、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具有代理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
2、注册资金5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合法有效的税务和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能够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4、有良好的经营服务业绩和社会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5、对电信业务比较熟悉,并且在其代理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营销服务网络和最终客户群体。
6、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7、在代理区域内设有常驻机构,并拥有固定的营销服务和技术支持队伍。
8、有能力完成代理协议所规定的营销和服务任务指标。
第五条代理商在申请代理电信业务之前应向山阳县电信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及证明1、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中国电信代理商审核表》,说明申请单位及个人背景、市场能力、客户资源、技术力量等相关情况。
2、申请单位须向山阳县电信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包括:法人合法注册文件、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申请单位简介、主要技术和业务人员资料等。
代理商管理办法

代理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代理商的行为,保障公司和代理商的共同利益,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代理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所有代理商。
二、代理商的资格与申请(一)资格要求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资格,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证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3、认同本公司的产品和经营理念,愿意遵守本办法及相关合作协议的规定。
(二)申请流程1、有意向成为代理商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代理商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本公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3、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正式确立代理关系。
三、代理商的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有权在授权区域内以本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2、有权获得本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市场推广资料和技术支持。
3、有权享受本公司制定的代理价格政策和销售奖励政策。
(二)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诚实守信开展业务活动。
2、积极开拓市场,完成代理协议约定的销售任务。
3、维护本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4、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
四、产品与价格政策(一)产品本公司向代理商提供的产品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为准。
(二)价格政策1、本公司制定统一的代理价格体系,代理商按照代理价格政策进行采购和销售。
2、代理商不得擅自调整产品价格,如因市场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需提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五、销售政策(一)销售区域代理商的销售区域以代理合作协议约定为准,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跨区域销售。
(二)销售任务本公司与代理商在代理合作协议中明确年度或季度销售任务,代理商应努力完成销售任务。
(三)销售渠道代理商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开展销售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市场推广与支持(一)本公司负责制定整体市场推广策略,并向代理商提供必要的市场推广资料和支持。
代理商管理办法

代理商管理办法代理商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代理商的行为,保护公司利益,提高代理商的管理水平,促进双方合作共赢。
公司拥有对代理商的管理和监督权力,代理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合同义务。
二、代理商资格1. 经过公司评估并签署代理协议的企业、个体户或个人可成为公司的代理商。
2. 代理商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意识。
三、代理商权利和义务1. 代理商有权享有公司提供的产品代理权,并按照合同规定从事产品销售和推广。
2. 代理商应当积极推广公司产品,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升品牌形象。
3. 代理商应当定期报告销售情况和市场反馈,协助公司开展市场调研和推广活动。
四、代理商考核和奖惩机制1. 公司将定期对代理商的业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销售额、服务质量、市场反馈等。
2. 对于表现优异的代理商,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提高代理折扣、额外奖金等。
3. 对于表现不佳的代理商,公司将进行警告、降低代理折扣甚至取消代理资格等处罚措施。
五、代理商合同管理1. 公司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代理期限、代理区域、销售目标等内容。
2. 代理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不得私自变更代理区域、擅自降低产品售价、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
六、其他规定1. 代理商应当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产品信息。
2. 代理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 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需求对代理商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代理商应当配合执行。
结语本代理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涉及未尽事宜或争议,由公司负责解释和处理。
希望公司和代理商能够在诚信合作、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共同发展,实现双方的长期利益最大化。
以上为代理商管理办法内容,望代理商遵守并共同推动双方合作的蓬勃发展。
代理商管理办法

代理商管理办法代理商管理办法一、概述为规范代理商管理,确保代理业务稳健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二、代理商资格1.代理商应当具备公司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提交与代理业务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2.代理商在申请代理业务前,应提交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审批通过方可成为正式代理商;3.代理商需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可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取销代理资格。
三、代理业务覆盖范围1.代理商所代理的业务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经公司明确批准后方可代理;2.代理商应当根据公司规定,开展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市场调查,投入适当的人力和物力,积极筹备、推动代理业务;3.代理商应当依据公司计划,与公司共同制定市场营销计划和年度业务计划,确保公司代理业务顺利开展。
四、代理商经营管理1.代理商应按照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营销行为,不得口头承诺、虚假宣传或者进行不实商业诋毁等行为;2.代理商应当认真履行代理协议,合理规划、有效推广代理商务,保证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3.代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五、代理商费用及返利制度1.代理商应交纳代理证书费用、押金等规定费用,确保代理业务正常进行;2.代理商应按营销计划、年度业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要求,获得相应的返利优惠政策。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若代理商在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可赋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取销代理资格等处理;2.若代理商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公司将报警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1.本办法具体执行细则由公司制定并相应通知代理商;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附件:1.代理商申请表2.代理商合同范本3.代理商业务计划表4.代理商返利政策法律名词及注释:1.代理商:指受委托代表他人行使权利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行为的人。
2.经营管理制度:指管理层面所制定的关于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程序。
3.警告:指在违规行为处罚中,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做出的警告行为,旨在提醒其重视行为纪律。
某某电信运营商渠道考评及代理商管理办法

某某电信运营商渠道考评及代理商管理办法随着电信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的加剧,某某电信运营商认识到渠道考评和代理商管理对于提高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效益的重要性。
为了规范渠道商的行为,确保代理商能够有效地运作,某某电信运营商制定了渠道考评及代理商管理办法。
一、渠道考评1. 考评目的渠道考评的目的是评估与代理商合作的运营商的表现,包括销售能力、服务质量、市场拓展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以促进渠道商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2. 考评内容(1)销售能力:评估渠道商的销售业绩、销售技巧、销售能力培训等相关指标。
(2)服务质量:评估渠道商的服务满意度、客户投诉处理能力、售后服务保障等方面。
(3)市场拓展能力:评估渠道商的市场调研能力、渠道覆盖能力、市场推广能力等方面。
3. 考评方法(1)数据分析:基于统计数据和业绩指标进行分析,包括销售额、客户满意度、投诉率等方面。
(2)客户调研:通过定期的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取客户对渠道商的评价。
(3)现场考核:定期进行现场实地考核,评估销售流程、服务流程和相关业务操作。
(4)综合评估:将各项考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计算得出绩效评分。
4. 考评结果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对渠道商进行评级,从优秀、良好、一般到较差不同级别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级别的渠道商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二、代理商管理1. 代理商资质要求(1)法律资质:代理商应具备合法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和资质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等。
(2)财务状况:代理商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确保能够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业务需求。
(3)经营能力:代理商应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管理能力,包括运营团队、售后服务体系等。
2. 合作模式(1)合同签订:代理商与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包括产品定价、销售保障、销售范围等内容。
(2)培训支持:运营商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技巧培训,提高代理商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销售监管:运营商对代理商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管,确保代理商合规经营,不得采取损害运营商利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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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代理商在代理电信业务、服务过程中出现违 规、违约行为的,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应根据代理协议中规 定的违规违约条款向代理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以下顺 序收取:
常运营管理。 (四) 负责制订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商所需的系统支撑
需求。 (五) 承担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商的销售和服务指标,组
织渠道能力提升、培训、统计、考核和监督等运营工作。 (六) 负责承接其他部门对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商的业
务需求。 第十条 省公司公众客户部是实体型代理商、电话营销合
作代理商、电视直销合作代理商、公众客户行销合作代理商 和其他类代理商的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二) 统筹全省代理业务的发展,制订全省代理业务发 展的考评办法和发展标准。
(三) 负责制定代理渠道酬金架构体系及酬金上限标 准。
(四) 对全省代理商运营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和考评。
第八条 省公司创新业务运营部是互联网合作代理商的 运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制定全省互联网合作代理商总体发展策略、 年度发展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省级代理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公司 与代理商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不同代理网点的运作模式。 市分公司在省公司的指导意见和框架协议下,不需另签协议, 直接与省级代理商当地分支机构合作开展相关服务和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协议有效期不得低于一年,协议到期后 应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不再进行合作的,应及时冻 结或注销社会渠道 IT 支撑系统中代理商的工号权限。
保证金的缴纳、扣除、补交及退还须纳入社会渠道 IT 支撑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合作商向省公司交纳保证金后,其网点 不需再向市分公司交保证金;对本地业务量前 20 名的代理 商,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经市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 可将保证金数额调整为日均代收费金额的一至两倍;对只销 售预付费产品的代理商,可免收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广东公司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时应按照协 议约定一次性收取保证金。
开放后付费及代收费业务必须交纳保证金,代理商在增 加后付费及代收费业务网点时,原则上须按店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代理商日均代 收费金额的三倍。保证金的适用范围、缴纳和扣除标准由各 市分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代理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关联至社会渠道 IT 支 撑系统中。合同中的营销政策和酬金管理要与 IT 支撑系统的 相关套餐、酬金标准等规则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 代理协议一旦签订后不得随意修改,需要修 改时,原则上应在原来协议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有 规定可以不签补充协议的,从其规定。代理协议中合作方式、 酬金标准、营销政策等主要条款变更或修改后与原条款矛盾 的应重新签订代理协议,无矛盾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变 更或修改后,需及时在社会渠道 IT 支撑系统中更新代理商与 代理协议的资料。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分公司文件
中电信粤〔2012〕219 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信代理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公司的代理商管理,提高代理商的服
务感知,促进代理业务的发展,省公司优化了《中国电信代 理商管理办法》,经省公司 2012 年第 1 次总经理办公会议 (2012 年 1 号)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 年 8 月 19 日印发的《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办法(试行)》(中 电信粤〔2009〕1248 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协议终止时应清理由广东公司提供的资产和 营销资源,包括产品、物料、硬件设施等。因代理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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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应由代理商进行赔偿,赔偿金优先从代理酬金中扣除, 再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节 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广东公司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 或代理商申请代理某项业务时,应要求代理商交纳相应额度 的保证金。在代理商违反法律法规、代理协议和广东公司相 关规定时按约定扣除相应的保证金。
(六) 负责承接其他部门对于实体型代理商、电话营销 合作代理商、电视直销合作代理商、公众客户行销合作代理 商和其他类代理商的业务需求。
(七) 负责代理商 IT 支撑系统的需求管理,并负责组 织系统培训及推广。
第十一条 省公司财务部负责对代理商的酬金政策的有 效性和风险性进行评估,协助省公司市场部审核代理酬金标 准。
第十二条 企业信息化(IT)运营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对社会渠道 IT 支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商门户、CRM、ITOP、ISCM、手机助理平台等)提供 IT 支 撑。 (二) 负责全省代理商的运营数据、酬金数据的提取并 提交省公司市场部及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 (三) 按业务部门需求,实现代理商运营数据、酬金数 据统计功能,实现生成业务发展报表、酬金结算报表及清单 的功能。 (四) 配合完成社会渠道 IT 支撑系统酬金标准参数配 置。 第十三条 市分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参照省公司相关部 门、中心的职责分工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市分公司业务支持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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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理商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属地 服务、风险可控、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代理商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合作管理、酬金管理、 运营管理、考核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市场部是全省代理渠道的统筹管理部门,其 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制定全省代理渠道的总 体规划、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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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优先从代理商的酬金中扣除。 (二) 代理商的酬金不足以扣除的,再从代理商交纳的 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代理商交纳的保证金扣除后达不到代理合作 协议规定的保证金要求时,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 代理商补交保证金。 代理商接到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未补交保证金的,应暂 停其所代理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代理商代理的业务、服务终止时,代理商运 营管理部门应将对应业务、服务的剩余保证金退还给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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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红名单(重要客户名单)客户资料的查询打印等。
第二节 协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协 议,应包括代理业务的范围、合作方式、酬金标准、保密要 求、服务规范和考核管理办法、争议处理原则、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扣除、协议暂停或停止的情形等内容。
省公司负责制定统一的合同模板,各市分公司应按照省 公司合同模板签订协议,协议应加盖广东公司合同专用章。 代理协议的签订按照广东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代理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 根据代理商经营能力、发展潜力、关系资源等因素 评级,代理商级别从低到高设置为普通、铜牌、银牌、金牌、 钻石共五级。 (二) 根据代理网点经营能力、发展潜力、商圈位置等因 素评级,代理网点的级别从低到高设置为 1 星、2 星、3 星、 4 星、5 星、6 星共六级。 (三) 根据代理网点是否唯一经营或宣传广东公司产品, 代理网点分为排它网点和非排它网点两类。 第十六条 各级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应根据代理商分类 分级及业务发展状况,在不同的渠道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代 理商规划。 (一) 省公司创新业务部、政企部、公客部等代理商运营 管理部门应制定代理商的发展规划,对所管理的代理商实行 规划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二) 市分公司根据省公司的代理商发展规划,制定本地
(二) 负责全省互联网合作代理商的业务管理,对市分 公司互联网合作代理发展进行指导。
(三) 负责省级互联网合作代理商的评选、拓展及日常 运营管理。
(四) 负责制订互联网合作代理商所需的系统支撑需 求。
(五) 承担互联网合作代理商的销售和服务指标,组织 渠道能力提升、培训、统计、考核和监督等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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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合作管理
第一节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准入条件及评选 (一) 省级代理商的准入条件由省公司确定,市县级代理 商的准入条件由市公司确定。 (二) 经省公司审批获得省级代理商准入资格的代理商, 即具有市县级代理商准入资格。 (三) 代理商准入评选应按广东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规章 制度执行。省级代理商由省公司负责评选,市级和区县级代 理商由各市分公司负责评选。 (四) 省/市公司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为相应的采购实施 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开放各种 代理商准入渠道,包括:电话渠道、网站渠道、上门申请等。 第十九条 各级代理商运营部门应在与代理商签订协议 生效后 7 天内给代理商发放相关系统操作工号与权限,工号 及权限管理须严格遵循广东公司 BSS 账号权限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原则上应对代理商尽可能开放全业务经营范 围。对于不同类型的代理商和代理网点,其代理业务范围及 权限应加以区隔,具体标准由代理商运营管理部门确定,代 理业务范围应在协议中明确。 以下业务严禁开放给代理商进行操作: (一) 拆机; (二) 信用度和赠款的新增、调整、删除; (三) 通话详单查询打印; (四) 客户资料打印;
(六) 负责承接其他部门对互联网合作代理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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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 第九条 省公司政企客户部是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商的运
营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全省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商总体发展策
略、年度发展计划等。 (二) 负责全省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商的业务管理,对市
分公司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发展进行指导。 (三) 负责省级政企行销合作代理商的评选、拓展及日
附件: 流程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源自中国电信广东公司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商的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根据集团公司《中国电信代理商管理规范(暂行)》,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商,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 经中国电信授权,与中国电信签署代理协议,并在授权范围 内代表中国电信从事各项电信业务的销售和服务的经营机 构,不含号百传媒业务代理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 司,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 理的广东省内各级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广东 公司)。 第四条 根据代理商的经营地域范围,代理商可分为省级 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区县级代理商。 根据合作方式分类,代理商可分为实体型代理商和非实 体型代理商。 (一) 实体型代理商指经营实体店面的代理商。包括大 连锁代理商、主流卖场代理商、中小店面代理商等。 (二) 非实体型代理商指无实体网点的合作代理商,包 括电话营销合作代理商、电视直销合作代理商、互联网合作 代理商、行销合作代理商和其他类代理商。